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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博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6

3-3-2-1

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 广东 深圳市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编:518017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3-3-2-2

目 录

释 义 ...... 4

第一节 引 言 ...... 7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 7

二、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 8

三、有关声明事项 ...... 10

第二节 正 文 ...... 12

一、发行人的概况 ...... 12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3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7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7

五、发行人的设立 ...... 22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 25

七、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26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42

九、发行人的业务 ...... 56

十、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58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67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85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90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94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95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00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 104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及安全生产等标准 ...... 110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15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16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17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18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118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119

3-3-2-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信达首创工字[2020]第032号

致: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3-2-4

释 义

在《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全称或含义

一博科技/公司/发行人

一博科技/公司/发行人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博有限

一博有限深圳市一博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曾用名“深圳市一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一博开发

一博开发深圳市一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的曾用名称

一博电路

一博电路深圳市一博电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上海麦骏

上海麦骏上海麦骏电子有限公司,系一博电路的子公司,发行人的二级子公司

长沙全博

长沙全博长沙市全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成都一博

成都一博成都市一博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珠海一博

珠海一博珠海市一博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深圳邑升顺

深圳邑升顺邑升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公司

珠海邑升顺

珠海邑升顺珠海市邑升顺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公司

四会富仕

四会富仕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

Edadoc USA

Edadoc USAEdadoc USA, Inc.,报告期内,发行人曾经在美国的子公司,已于2019年7月11日注销

香港一博

香港一博EDADOC TECHNOLOGY CO., LIMITED,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在香港的关联方,目前正在办理注销

美国一博

美国一博EDADOC TECHNOLOGY CA INC,发行人在美国的子公司

杰博创

杰博创深圳市杰博创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员工持股平台之一

凯博创

凯博创深圳市凯博创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员工持股平台之一

3-3-2-5

众博创深圳市众博创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员工持股平台之一

鑫博创

鑫博创深圳市鑫博创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员工持股平台之一

领誉基石

领誉基石深圳市领誉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明新一号

明新一号珠海明新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长江晨道

长江晨道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上市

本次发行上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现行有效的《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章程(草案)》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定的公司章程(经发行人2020年11月22日召开的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发行人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实施)

《发起人协议》《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3-556 号)及其后附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3-557 号)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工作报告》本文,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期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期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

最近三年

最近三年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

3-3-2-6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办法》

《注册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编报规则第12号》

《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金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金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天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达

信达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律师工作报告》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3-3-2-7

第一节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简介

信达于1993年在中国深圳注册成立,现持有广东省司法厅于2017年5月4日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455766969W)。信达业务范围主要为证券金融法律业务、房地产法律业务、诉讼法律业务等,证券执业律师人数约一百五十人。截至目前,信达已为逾百家国内外公司首次发行与上市、配股与增发、资产置换、控股权转让等提供过法律服务,目前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签名律师简介

本次签名律师沈险峰律师、潘漫律师、廖金环律师均无违规记录。

1、沈险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获学士学位。1994年取得律师资格并于1998年取得律师执照。2004年起在信达工作,一直从事公司及证券类的法律业务,参与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永安药业(SZ002365)、富安娜(SZ002327)、英威腾(SZ002334)、万讯自控(SZ300112)、胜宏科技(SZ300476)的上市以及招商地产(SZ 000024)、拓日新能(SZ002218)等上市公司再融资、万讯自控(SZ30011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

联系方式:电话:0755-88265288(总)、88265075(直)

传真:0755-83243108电邮:shenxianfeng@shujin.cn

2、潘漫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学士学位;于香港中文大学,获金融财务管理硕士学位。2010年加入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公司、证券、兼并收购及投资相关法律业务。

联系方式:电话:(0755)88265288(总)

传真:0755-8324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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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panman@shujin.cn

3、廖金环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获学士学位。自2014年起在信达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及诉讼等法律业务,参与多家企业的证券发行、收购兼并、新三板、私募债等法律业务。联系方式:电话:(0755)88265288(总)

传真:0755-83243108电子邮箱:liaojinhuan@shujin.cn

二、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为制作《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信达指派律师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发出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编制核查验证计划

信达律师于2017年3月接受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委托后,在初步听取发行人有关人员就其设立、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介绍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向发行人发出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编制详细的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了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起人和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以及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等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这些事项作适时调整及发出数次补充文件清单。

(二)核查和验证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信达采取书面审查、面谈、实地调查、查询、计算、复核等多种方法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能全面、充分地掌握并了解发行人的各项法律事实。这些过程包括但不限于:

3-3-2-9

1、书面审查

信达除向发行人发出调查文件清单外,还多次到现场协助发行人收集、整理相关资料,该等文件和资料构成信达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基础资料。信达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基本文件、资料或其副本或复印件等书面材料进行归类整理,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并在此基础上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慎核查。

2、实地走访和访谈

信达律师多次前往发行人的场所,查验有关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状况,并取得了有关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产权登记证明;走访发行人管理层、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士,并听取前述人士的口头陈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问题与发行人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讨论,并就信达认为重要且不可或缺的问题向发行人及有关人士发出书面询问或制作备忘录。在进行实地走访和访谈过程中,信达已制作调查笔录,形成工作底稿;而有关人士提供的书面答复、说明,已经获得相关的确认或认可,经核查和验证后为信达所信赖,构成信达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资料。

3、查档、查询和询问

信达先后向发行人的工商等政府主管机关及其他相关机构进行适当且必要的查档,抄录、复制有关材料,并取得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包括工商、税务、国土、劳动、社保等)出具的证明文件。这些材料、证明文件,经相关机构盖章确认,或经信达核查和验证,均构成信达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上述调查笔录及查档、查询和询问所获得的相关材料,均已经信达整理后归档,列入信达的工作底稿。

(三)会议讨论、研究、分析和判断

对核查和验证过程中所发现的法律问题,信达通过召开例会及其他工作会议等方式,及时地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探讨合法的解决方案。

(四)文件制作及审阅

3-3-2-10

基于以上工作基础,信达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总括性审阅,对其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概括地计算,信达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时间总计约为160个工作日。

三、有关声明事项

(一)信达是依据《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根据《编报规则第12号》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信达提供信达认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发行人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四)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信达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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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六)信达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信达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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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图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并经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二)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经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发行人系由一博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471694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大社区深南大道9819号地铁金融科技大厦11F
法定代表人汤昌茂
注册资本6,250.00万元
实收资本6,2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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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电子产品的设计及相关技术开发、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电子元器件的购销业务; 许可经营项目:计算机、通讯产品、数码产品、收银机、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组装及销售
经营期限2003年3月24日至长期

(三)发行人的分公司

经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10家分支机构,情况如下:

序号名称成立时间负责人主营业务
1北京分公司2014年9月15日李庆海PCB设计、销售
2赣州分公司2013年3月15日吴德华PCB设计、销售
3杭州分公司2015年6月25日周定祥PCB设计、销售
4西安分公司2014年10月29日贾涛PCB设计、销售
5广州分公司2019年6月13日吴理高PCB设计、销售
6南京分公司2019年6月14日石磊PCB设计、销售
7福州仓山分公司2011年8月24日刘辉PCB设计、销售
8武汉分公司2019年6月14日杨学广PCB设计、销售
9苏州分公司2019年6月19日朱世军PCB设计、销售
10石家庄分公司2019年1月28日李立业PCB设计、销售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上市

2020年11月6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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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2020年11月22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

1、《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1)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上市地点:深交所创业板。

(3)发行股票面值:每股人民币1元。

(4)发行股票来源: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存在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5)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083.3334万股,但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到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上市相关规则及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6)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交所开户并持有创业板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法律、行政法规、所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可的其他对象。

(7)定价方式: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根据首次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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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证券相关规则并结合股票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等因素,公司与承销商亦可以协商确定采取规则允许的其他定价方式。

(8)发行方式:本次发行方式采用向网下投资者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9)承销方式及发行费用承担: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次发行的保荐及承销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发行上市相关手续费及上市材料制作费等其他发行费用由公司承担。

(10)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自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

2、《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本章节有关内容。

3、《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所列的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

4、《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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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具体包括:

授权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具体包括:

1、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工作及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所有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有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2、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监管机关的要求、资本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及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作出适当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或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时机、询价区间、发行价格或定价方式、发行方式、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事项;

3、授权董事会起草、修改、签署、执行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协议、合同或必要的文件;

4、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对本次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提出的反馈意见或要求,对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整和修改;

5、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在募集资金到账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6、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框架内,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轻重缓急次序,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

7、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后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的修改,在完成本次发行后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等法律手续;

8、在发行有效期内,若股票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根据新政策的要求修改发行方案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9、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其他事宜;

10、本授权的有效期为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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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的前身一博有限,成立于2003年3月24日,一博有限以截至2018年5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于2018年11月27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并领取了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466471694的《营业执照》。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五、发行人的设立”所述。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声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在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查阅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营业执照》、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等资料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自设立之日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未出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导致发行人终止的情况,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信达律师实施如下核查程序: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2、查阅天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出具的《审计报告》;3、查阅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及出资情况;4、查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5、查阅发行人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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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情况及其相关制度文件;6、查阅《公司章程》;7、取得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个人信用报告》;8、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9、取得发行人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说明文件;10、取得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文件,并对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走访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发行定价不得低于每股面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协议文件并经核查,发行人已与中金公司签署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聘请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并负责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公开发行新股的下列条件:

(1)经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已经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发行人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以及2020年1-6月的净利润分别为3,879.05万元、3,993.13万元、7,937.19万元和5,603.47万元,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连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等所述,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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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经核查,天健已于2020年11月6日就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相关工商税务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经营情况证明、境外律师就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合法经营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公安机关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及信达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网站的查询结果及其他互联网公众信息检索结果,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详见本章节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关于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详见本章节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五、发行人的设立”所述。

(2)经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并实地了解发行人职能部门的设置及运行情况,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公司治理结构,并选举了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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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发行人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六、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十、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以印制电路板(PCB)设计服务为基础,同时提供印制电路板装配(PCBA)制造服务的一站式硬件创新服务”,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99.99%、100%、99.99%、99.99%,发行人近三年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收入,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最近两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并经访谈公司相关人员,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九、发行人的业务”、“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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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为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七、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相关合同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办公场所及经营场所,并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业务合同,并对发行人的财务、业务部门进行访谈,发行人主要从事“为客户提供印制电路板(PCB)设计服务,同时提供印制电路板装配(PCBA)、印制电路板及元器件配套采购等PCBA制造服务的一站式硬件服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九、发行人的业务”,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相关工商税务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经营情况证明、境外律师就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合法经营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公安机关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及信达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网站的查询结果及其他互联网公众信息检索结果,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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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定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详见本章节上述“(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内容所述,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为6,25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083.3334万股,但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到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人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以及2020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3,879.05万元、3,993.13万元、7,937.19万元和5,603.47万,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2.1.2条第(一)项的规定。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除需取得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程序及深交所同意上市的决定外,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

五、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1、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发行人是由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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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身一博有限以截至2018年5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一博有限依法于2018年11月27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并领取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

(1)一博有限召开股东会

2018年11月1日,一博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一博有限以2018年5月31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签署发起人协议

2018年11月15日,一博有限的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约定一博有限全体7名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以一博有限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3)召开创立大会

2018年11月15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一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议案,并选举产生第一届董事会、第一届监事会。

(4)签署股份公司章程

2018年11月15日,一博科技的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公司章程》。

(5)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018年11月27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营业执照》。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

2018年11月15日,一博有限的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该协议对一博有限改制设立为股份公司后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股份公司设立的方式、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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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构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起人在发起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构成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审计及验资

2018年10月30日,天健出具《审计报告》(天健深审[2018]1209号),一博有限截至审计基准日2018年5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095.67万元。

2018年11月1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国众联评报字(2018)第2-1324号),一博有限于评估基准日2018年5月31日的净资产账面值为6,095.67万元,评估值为9,207.62万元。

2018年11月16日,天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3-72号),审验截至2018年11月15日,一博科技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拥有的截至2018年5月31日一博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6,095.67万元。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及公司折股方案,上述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4,896.29万元,资本公积1,199.38万元。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均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2018年11月15日,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为48,962,8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的议案》《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报告>的议案》《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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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其说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系为以印制电路板(PCB)设计服务为基础,同时提供印制电路板装配(PCBA)制造服务的一站式硬件创新服务,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九、发行人的业务”、“十、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获得开展业务所需获得的批准、许可、同意或证书。发行人依法独立从事经营范围内的业务,不因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而使发行人经营的完整性、独立性受到不利影响。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清单及相应的权属证书、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业务系统和配套设施,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注册商标以及软件著作权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备与其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不存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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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设置了运营管理中心、市场营销中心等业务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说明与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初存在向关联方拆借资金及通过关联方开设账户代收代付情形,自2017年6月起,上述情形已经终止并进行了规范,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十、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发行人设立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其下属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了独立账户,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六)其他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作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七、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发行人的《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等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为7名自然人,均为发行人目前的控股股东,发行人设立时,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1、汤昌茂,197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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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027197309******;公司设立时其持有公司1,184.586万股股份,占总股本

24.19%,现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2、王灿钟,1978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40702197812******;公司设立时其持有公司789.726万股股份,占总股本16.13%。现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

3、柯汉生,1978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42524197806******,公司设立时其持有公司789.726万股股份,占总股本16.13%,现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

4、郑宇峰,1975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50627197503******,公司设立时其持有公司631.78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12.90%,现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5、朱兴建,1976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610121197610******,公司设立时其持有公司552.804万股股份,占总股本11.29%,现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6、李庆海,197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132928197309******,公司设立时其持有公司473.83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9.68%,现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7、吴均,1976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52124197605******,公司设立时其持有公司473.83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9.68%,现担任公司监事、研发总监职务。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各自然人发起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经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为7名自然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各发起人以一博有限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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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的设立是全体发起人以一博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经核查,发行人由一博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发行人股本由一博有限净资产折股构成,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五)发行人投入资产的产权转移

经核查,发行人是由一博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一博有限的资产或权利由发行人承继。发行人设立后,一博有限原拥有的资产或权利全部转由发行人持有,发行人持有上述资产或权利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六)发行人现有股东情况

发行人现有股东共16名,其中9名股东为自然人、7名股东为合伙企业,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汤昌茂1,184.586018.9534
2王灿钟789.726012.6356
3柯汉生789.726012.6356
4郑宇峰631.782010.1085
5朱兴建552.80408.8449
6领誉基石531.54008.5046
7李庆海473.83207.5813
8吴均473.83207.5813
9长江晨道250.00004.0000
10明新一号155.84402.4935
11凯博创114.21001.8274
12杰博创98.98801.5838
13众博创93.06001.489
14鑫博创85.02601.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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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赵瑞16.69800.2672
16曾琴芳8.34600.1335
合计6,250100

1、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7名自然人股东是发行人的发起人,具体详见本章节“(一)发起人的资格”所述。

2、杰博创

杰博创是发行人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其全体合伙人均为发行人的员工。杰博创现持有发行人98.988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5838%,杰博创于2018年12月通过增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发行人的股东,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所述。

根据杰博创的工商企业档案等资料,杰博创成立于2018年5月9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MA5F4E5G2E的《营业执照》;其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总额为468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黄英姿;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大社区深南大道9819号地铁金融科技大厦11F。

经核查,自2018年成立时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杰博创共进行三次出资结构变更,分别为:员工卢毓菁因离职退出杰博创,将其持有的出资额转让予黄英姿;刘丽娟、鲁雨、史高祥、王伟等4名员工加入杰博创、成为合伙人,由黄英姿向其转让杰博创出资额;员工扶玉芳因离职退出杰博创,将其持有的出资额转让予黄英姿。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杰博创各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岗位
1黄英姿普通合伙人8.001.7094行政部总监
2黄木珠有限合伙人23.004.9145设计部副总经理
3唐均玉有限合伙人22.004.7009设计部副总经理
4石元霞有限合伙人22.004.7009设计部副总经理
5冯公富有限合伙人18.003.8462Team Leader
6李刚有限合伙人18.003.8462Team Leader
7周伟有限合伙人18.003.8462Team Lea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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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岗位
8李慧有限合伙人16.003.4188Team Leader
9苏庆有限合伙人15.003.2051Team Leader
10明睿有限合伙人14.002.9915Team Leader
11马海江有限合伙人14.002.9915Team Leader
12唐文有限合伙人12.002.5641Team Leader
13邓辉华有限合伙人12.002.5641Team Leader
14周斌有限合伙人12.002.5641Team Leader
15肖瑞忠有限合伙人12.002.5641Team Leader
16罗成有限合伙人12.002.5641Team Leader
17石华有限合伙人12.002.5641设计部副总经理
18林冬飞有限合伙人11.002.3504工程师
19胡莹有限合伙人10.002.1368Team Leader
20刘霏有限合伙人10.002.1368工程师
21郭荣亮有限合伙人10.002.1368工程师
22崔斌有限合伙人10.002.1368工程师
23陈光祖有限合伙人10.002.1368Team Leader
24黄刚有限合伙人10.002.1368工程师
25刘丽娟有限合伙人10.002.1368工程师
26赵大武有限合伙人9.001.9231销售经理
27张小红有限合伙人8.001.7094工程师
28肖勇超有限合伙人8.001.7094工程师
29刘为霞有限合伙人8.001.7094工程师
30王宇有限合伙人7.001.4957销售经理
31廖连英有限合伙人7.001.4957工程师
32贺伟有限合伙人7.001.4957工程师
33方和仁有限合伙人7.001.4957DFM工程师
34张芳有限合伙人7.001.4957工程师
35周小英有限合伙人6.001.2821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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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岗位
36马喜成有限合伙人6.001.2821销售工程师
37单利辉有限合伙人6.001.2821工程师
38刘欢迎有限合伙人6.001.2821Team Leader
39周建军有限合伙人6.001.2821工程师
40王辉东有限合伙人5.001.0684DFM工程师
41叶小云有限合伙人5.001.0684工程师
42王伟有限合伙人4.000.8547IT工程师
43廖勇有限合伙人3.000.6410工程师
44韩小娟有限合伙人3.000.6410Team Leader
45丘赠威有限合伙人3.000.6410工程师
46史高祥有限合伙人3.000.6410Team Leader
47鲁雨有限合伙人3.000.6410Team Leader
合计468.00100——

3、凯博创

凯博创是发行人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其全体合伙人均为发行人的员工。凯博创持有发行人114.21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8274%,凯博创于2018年12月通过增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发行人的股东,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所述。

根据凯博创的工商企业档案等资料,凯博创成立于2018年6月28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MA5F71N90T的《营业执照》;其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总额为54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黄英姿;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大社区深南大道9819号地铁金融科技大厦11F。

经核查,自2018年成立时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凯博创共进行过三次出资结构变更,分别为:员工周照华因离职退出凯博创,其持有的出资额转让予黄英姿;王放、张威、罗青、卢旭刚、刘利梅、刘叶飞、葛良辉、陈洪君、王放等9名员工加入凯博创,员工闵正花增加其持有的财产份额,均由黄英姿向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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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转让凯博创出资额;员工刘叶飞因离职退出凯博创,其持有的出资额转让予黄英姿。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凯博创各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岗位
1黄英姿普通合伙人9.001.6667行政部总监
2崔雅丽有限合伙人36.006.6667分部经理
3宋健有限合伙人32.005.9259分部经理
4吴理高有限合伙人30.005.5556分部经理
5石磊有限合伙人28.005.1852分部经理
6李麟有限合伙人26.004.8148分部经理
7张宏有限合伙人25.004.6296销售经理
8刘辉有限合伙人25.004.6296分部经理
9朱世军有限合伙人22.004.0741分部经理
10唐政有限合伙人22.004.0741分部经理
11吴德华有限合伙人20.003.7037分部经理
12周定祥有限合伙人20.003.7037分部经理
13贾涛有限合伙人20.003.7037分部经理
14闵正花有限合伙人20.003.7037财务总监
15杨学广有限合伙人15.002.7778分部经理
16张玉英有限合伙人15.002.7778人事总监
17严宗立有限合伙人15.002.7778分部经理
18葛良辉有限合伙人15.002.7778IT总监
19张志浩有限合伙人13.002.4074Team Leader
20邹香丽有限合伙人12.002.2222商务中心经理
21樊香有限合伙人12.002.2222采购经理
22李刘超有限合伙人12.002.2222总经理助理
23刘洪波有限合伙人10.001.8519Team Leader
24罗爱琼有限合伙人9.001.6667客服部经理
25雷维有限合伙人6.001.1111Team Lea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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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岗位
26肖艳有限合伙人5.000.9259工程师
27朱柳彦有限合伙人5.000.9259Team Leader
28王辉刚有限合伙人5.000.9259副厂长
29郭涛有限合伙人5.000.9259副厂长
30钟意有限合伙人4.000.7407经理助理
31陈博有限合伙人4.000.7407客服工程师
32黄鹂有限合伙人4.000.7407工程师
33宋涛有限合伙人4.000.7407Team Leader
34谢小燕有限合伙人4.000.7407平面设计
35罗青有限合伙人4.000.7407工程经理
36张威有限合伙人4.000.7407副厂长
37陈洪君有限合伙人4.000.7407Team Leader
38王放有限合伙人4.000.7407厂长
39龙潜有限合伙人3.000.5556稽核专员
40刘曼子有限合伙人3.000.5556稽核专员
41黄久青有限合伙人3.000.5556行政专员
42卢旭刚有限合伙人3.000.5556财务主管
43刘利梅有限合伙人3.000.5556财务主管
合计540.00100——

4、众博创

众博创是发行人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其全体合伙人均为发行人的员工。众博创持有发行人93.06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4890%,众博创于2018年12月通过增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发行人的股东,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所述。

根据众博创的工商企业档案等资料,众博创成立于2018年6月11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MA5F670L36的《营业执照》;其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总额为44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黄英姿;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大社区深南大道9819号地铁金融科技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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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经核查,自2018年成立时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众博创共进行1次出资结构变更,为员工黄鹏因离职退出众博创,其持有的出资额转让予黄英姿。

经核查,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众博创各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岗位
1黄英姿普通合伙人14.003.1818行政部总监
2马福全有限合伙人22.005.0000设计部副总经理
3郑星星有限合伙人17.003.8636Team Leader
4刘萍有限合伙人17.003.8636Team Leader
5王叶锋有限合伙人15.003.4091Team Leader
6屈海域有限合伙人15.003.4091Team Leader
7李立业有限合伙人15.003.4091分部经理
8曾虹均有限合伙人15.003.4091Team Leader
9李华英有限合伙人13.002.9545Team Leader
10谢清良有限合伙人13.002.9545Team Leader
11张静有限合伙人12.002.7273Team Leader
12王尚志有限合伙人12.002.7273Team Leader
13何香莉有限合伙人12.002.7273Team Leader
14黄志燕有限合伙人11.002.5000经理助理
15邱小燕有限合伙人11.002.5000Team Leader
16郝彦霞有限合伙人11.002.5000工程师
17唐善冲有限合伙人10.002.2727Team Leader
18董友辽有限合伙人10.002.2727Team Leader
19徐根福有限合伙人10.002.2727工程师
20詹俊德有限合伙人10.002.2727工程师
21杨小磊有限合伙人10.002.2727Team Leader
22杨卫亮有限合伙人10.002.2727Team Leader
23罗伟有限合伙人10.002.2727Team Leader
24林如有限合伙人9.002.0455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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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王伟有限合伙人9.002.0455工程师
26何振波有限合伙人9.002.0455工程师
27郑炳林有限合伙人9.002.0455工程师
28王伟明有限合伙人9.002.0455工程师
29康春猛有限合伙人8.001.8182工程师
30陈少松有限合伙人8.001.8182工程师
31李勇有限合伙人8.001.8182工程师
32万兆年有限合伙人8.001.8182工程师
33陈居平有限合伙人7.001.5909工程师
34赵彦豪有限合伙人6.001.3636工程师
35张海丽有限合伙人6.001.3636销售工程师
36翟晓翠有限合伙人6.001.3636工程师
37刘菲菲有限合伙人6.001.3636Team Leader
38杜乐莉有限合伙人6.001.3636工程师
39邓家东有限合伙人5.001.1364Team Leader
40李丽有限合伙人5.001.1364工程师
41申俊霞有限合伙人4.000.9091经理助理
42谌龙蛟有限合伙人4.000.9091工程师
43何强有限合伙人4.000.9091Team Leader
44刘明明有限合伙人3.000.6818经理助理
45邵媛媛有限合伙人3.000.6818Team Leader
46王真有限合伙人3.000.6818Team Leader
合计440.00100——

5、鑫博创

鑫博创是发行人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其全体合伙人为发行人的员工。鑫博创持有发行人85.026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3604%,鑫博创于2018年12月通过增资成为发行人的股东,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所述。

根据鑫博创的工商企业档案等资料,鑫博创成立于2018年6月5日,现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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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MA5F5W5F90的《营业执照》;其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总额为402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黄英姿;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技南十二路28号康佳研发大厦12层12H-12I。经核查,自2018年成立时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鑫博创共进行三次出资结构变更,分别为:员工尹金离职,其持有的出资额转让予黄英姿;员工余应梓加入鑫博创,黄英姿向其转让鑫博创出资额;员工黄安全加入鑫博创,黄英姿向其转让鑫博创出资额。

经核查,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鑫博创各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岗位
1黄英姿普通合伙人30.007.4627行政部总监
2汤昌才有限合伙人260.0064.6766厂长
3余应梓有限合伙人100.0024.8756副总经理
4黄安全有限合伙人12.002.9851高级工程师
合计402.00100——

经核查发行人员工持股管理办法、持股平台合伙协议、持股平台员工填写的调查表、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以及出资银行记录等文件,杰博创、凯博创、众博创、鑫博创是发行人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依法设立的“合伙制企业”持股平台,合伙人均填写了《间接持股自然人股东(合伙人)调查表》,确认其以自有资金进行出资,不存在发行人及大股东向其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也不存在股份代持等特殊利益安排,相关出资均已足额缴纳。

股权激励计划的合伙人均是在作为发行人的员工时取得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计算发行人股东人数时,杰博创、凯博创、众博创、鑫博创按照4名股东计算股东人数,不存在因穿透计算股东人数导致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

6、领誉基石

领誉基石持有发行人531.54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8.5046%,系于2018年12月通过增资方式成为一博科技的股东,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所述。

经核查,领誉基石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已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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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SW2464)。领誉基石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编码为P1061138。领誉基石成立于2016年05月26日,住所地址为深圳市南山街道泉园路数字文化产业基地东塔裙楼3楼,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类型为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

经核查,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领誉基石的出资结构如下:

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4,000.001.08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75,000.0020.23
乌鲁木齐先锋基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49,500.0013.35
尚浦产投发展(横琴)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0.008.09
马鞍山领悟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7,538.487.43
珠海麒幻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4,842.766.70
珠海麒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3,840.886.43
珠海歌斐星彩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3,739.306.40
珠海歌斐锦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3,461.526.33
珠海君雅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2,898.156.18
珠海歌斐万乾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836.395.62
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4,750.003.98
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4,000.003.77
深圳市晓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000.001.08
湖州冉源腾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000.000.81
珠海恒天嘉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000.000.81
芜湖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42.530.55
珠海云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00.54
莘县乾富昇顺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300.000.35
苏州远海盈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27
合计——370,750.00100.00

7、曾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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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琴芳,1975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60104197509******。曾琴芳于2018年12月通过增资方式成为一博科技的股东,持有公司8.346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0.1335%,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根据股东曾琴芳的说明,曾琴芳为基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基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领誉基石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曾琴芳投资发行人属于基金投资的跟投行为,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8、赵瑞

赵瑞,1989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29004198901******,赵瑞于2018年12月通过增资方式成为一博科技的股东,持有公司16.698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0.2672%,未在发行人担任职务。根据股东赵瑞的说明,赵瑞为基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基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领誉基石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赵瑞投资发行人属于基金投资的跟投行为,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9、明新一号

明新一号持有发行人155.844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4935%,系于2018年12月通过增资入股成为发行人的股东,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所述。

经核查,明新一号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已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码:SEN012)。明新一号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小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登记编码为P1016702。

根据明新一号的工商企业档案等资料,明新一号成立于2018年1月29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400MA51AK7M0C的《营业执照》;出资总额为2,963.8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小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为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3928(集中办公区);企业类型为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合伙协议记载的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应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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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明新一号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深圳小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6.800.2294
2杨波有限合伙人920.0031.0412
3深圳明元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837.0028.2408
4龙小梅有限合伙人300.0010.1221
5赵昀有限合伙人300.0010.1221
6孟利峰有限合伙人300.0010.1221
7李挥有限合伙人300.0010.1221
合计2,963.80100

10、长江晨道长江晨道持有发行人25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4%,系于2020年6月通过增资入股成为发行人的股东,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所述。经核查,长江晨道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已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码:SX9811)。长江晨道基金管理人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晨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登记编码为P1065227。根据长江晨道的工商企业档案等资料,长江晨道成立于2017年6月19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00MA4KUQN54M的《营业执照》;出资总额为315,10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晨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为关朝余;住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388号光谷国际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器一期工程1号厂房146号;企业类型为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对新能源产业的投资;投资管理与资产管理;股权投资;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长江晨道的出资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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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晨道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1000.0317
2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 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15.8680
3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15.8680
4北京华鼎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00015.8680
5湖北省长江合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00015.8680
6溧阳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0,00012.6944
7深圳市招银成长拾捌号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6.3472
8湖北长江招银产业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6.3472
9新疆TCL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5,0004.7604
10深圳市招银肆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3.1736
11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3.1736
合计315,100100

经核查,长江晨道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长江晨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经核查,领誉基石、明新一号、长江晨道均为经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具备担任发行人的股东资格,计算发行人股东人数时,领誉基石、明新一号、长江晨计算为3名股东,不存在因穿透计算股东人数导致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公司自然人股东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

3-3-2-41

海、吴均,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896.2880万股,占总股本78.34%,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17年1月,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宜决策等方面保持一致行动。在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何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以汤昌茂意见为准。经核查,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结合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说明理由如下:

1、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享有表决权;

2、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汤昌茂、王灿钟等七名股东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3、汤昌茂、王灿钟等七名股东已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在重大事项保持一致行动,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以汤昌茂意见为准,上述约定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上述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公司完成上市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

4、根据对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等股东的访谈并经核查,汤昌茂、王灿钟等七名股东自有限公司阶段至今在历次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均保持一致,即七人在公司运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等重大事项上始终保持一致意见,不存在分歧或者争议情况。发行人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七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综上,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全体股东确认,信达律师认为,汤昌茂、

3-3-2-42

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等相关规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发行人的上述资产或权利相关的证书已完成更名手续;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根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汤昌茂1,184.586024.19
2王灿钟789.726016.13
3柯汉生789.726016.13
4郑宇峰631.782012.90
5朱兴建552.804011.29
6李庆海473.83209.68
7吴均473.83209.68
合计4,896.28801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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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3年3月,一博开发设立

2003年3月17日,汤昌茂、柯汉生、董英玉签署《深圳市一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博开发。

2003年3月17日,深圳明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深明会验字[2003]第30号),确认截至2003年3月17日,一博开发已收到股东汤昌茂、柯汉生、董英玉以货币资金形式缴纳出资合计为10万元,一博开发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2003年3月24日,一博开发设立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博开发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汤昌茂4.004.0040.00
2柯汉生3.003.0030.00
3董英玉3.003.0030.00
合计10.0010.00100

2、2004年2月,一博开发第一次股权转让

根据信达律师对汤昌茂、董英玉等股东的访谈及其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并核查一博开发股东间签署的相关合同,2004年2月一博开发股权转让情况如下:

2004年2月,董英玉因决定不再参与一博开发投资,将其持有的一博开发30%股权转让给汤昌茂。2004年2月23日,董英玉与汤昌茂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董英玉以3万元的价格向汤昌茂转让其持有的一博开发30%股权。

根据对汤昌茂、董英玉的访谈及其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因一博开发创立初期,股东董英玉因资金周转问题,其本次用于出资的3万元款项系由汤昌茂提供的现金借款,故本次转让无需另行支付股权转让款。

根据对汤昌茂的访谈及其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因各股东当时预计公司股权结构未来仍会发生变动,且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尚未稳定,在当时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较为繁琐的背景下,为了避免多次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给各股东带来的麻烦,各股东未及时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董英玉暂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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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昌茂持有公司30%股权。

本次转让完成后,一博开发的股权结构为:

工商登记股东姓名实际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汤昌茂汤昌茂4.004.0040.00
董英玉3.003.0030.00
柯汉生柯汉生3.003.0030.00
总计10.0010.00100

3、2004年9月,一博开发第二次股权转让

根据信达律师对汤昌茂、柯汉生、王灿钟、郑宇峰、朱兴建等股东的访谈及其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并核查一博开发股东间签署的相关合同,2004年9月一博开发股权转让情况如下:

2004年9月27日,汤昌茂、柯汉生、王灿钟、郑宇峰、朱兴建共同签署《深圳市一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书》,汤昌茂以1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一博开发10%股权转让予王灿钟,以1.6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一博开发16%股权转让予郑宇峰,以1.4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一博开发14%股权转让予朱兴建,柯汉生以1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一博开发10%股权转让予王灿钟。

因各股东当时预计一博开发股权结构未来仍会发生变动,且一博开发经营发展情况尚未稳定,本次股权转让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由汤昌茂暂时代王灿钟持有一博开发10%股权,柯汉生暂时代王灿钟持有一博开发10%股权,董英玉暂时代郑宇峰持有一博开发16%股权,董英玉暂时代朱兴建持有一博开发14%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一博开发的工商登记及实际股权结构如下:

工商登记股东实际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汤昌茂汤昌茂3.003.0030.00
王灿钟1.001.0010.00
柯汉生1.001.0010.00
柯汉生2.002.0020.00
董英玉郑宇峰1.601.6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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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股东实际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朱兴建1.401.4014.00
总计10.0010.00100

4、2005年5月,一博开发第一次增资,注册资本增加至50万元2005年5月10日,一博开发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将一博开发注册资本从10万元增加至5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40万元由股东汤昌茂、柯汉生、董英玉分别以现金认缴16万元、12万元、12万元;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市一博科技有限公司”。2005年5月10日,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修订后的《深圳市一博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05年5月13日,深圳郭玉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书》(深郭验字[2005]A201号),确认截至2005年5月13日,一博开发已收到股东汤昌茂、柯汉生、董英玉以货币资金方式缴纳的新增出资40万元,一博开发的实收资本增加至50万元。如本章节“3、2004年9月,一博开发第二次股权转让”部分所述,股东董英玉所持一博开发股权系代郑宇峰、朱兴建持有,根据信达律师对上述股东的访谈,董英玉本次向一博开发缴纳的增资款项实际由郑宇峰、朱兴建提供。2005年5月19日,一博开发就上述增资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取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后,一博有限工商登记及实际股权结构如下:

工商登记股东实际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汤昌茂汤昌茂15.0015.0030.00
王灿钟5.005.0010.00
柯汉生5.005.0010.00
柯汉生10.0010.0020.00
董英玉郑宇峰8.008.0016.00
朱兴建7.007.0014.00
总计50.005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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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9年6月,一博有限股权转让暨代持还原

2009年5月7日,一博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董英玉将其持有的一博有限16%的股权以8万元价格转让给郑宇峰,同意董英玉将其持有的一博有限14%的股权以7万元的价格朱兴建,汤昌茂将其持有的一博有限10%的股权以5万元价格转让给王灿钟,柯汉生将其持有的一博有限10%的股权以5万元价格转让给王灿钟。2009年5月7日,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修订后的《深圳市一博科技有限公司章程》。2009年5月7日,董英玉、汤昌茂、柯汉生、王灿钟、郑宇峰、朱兴建就前述股权转让事项签署《股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经深圳市南山区公证处公证并出具公证书([2009]深南证字第4646号)。根据信达律师对一博有限股东董英玉、汤昌茂、柯汉生、王灿钟、郑宇峰、朱兴建等人的访谈及其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本次股权转让系股权的代持还原,具体如下:随着公司的业务规模扩大及股东构成、股权比例的逐渐稳定,各股东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全部代持关系,将公司全部股权还原至实益股东名下;由于本次股权转让系将原本属于实益股东的股权登记至其名下,该等过程中并未发生真实的股权转让交易行为,受让方无需向转让方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009年6月11日,一博有限就上述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代持还原后,一博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汤昌茂15.0015.0030.00
2王灿钟10.0010.0020.00
3柯汉生10.0010.0020.00
4郑宇峰8.008.0016.00
5朱兴建7.007.0014.00
合计50.0050.00100

6、2012年11月,一博有限第二次增资,注册资本增加至200万元

2012年11月6日,一博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将一博有限注册资本从50万元增加至20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118万元由一博有限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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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增,剩余32万元注册资本由股东汤昌茂、柯汉生、王灿钟、郑宇峰、朱兴建分别以现金认缴9.6万元、6.4万元、6.4万元、5.12万元、4.48万元。2012年11月6日,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12年11月7日,深圳中联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深中岳验字[2012]第121号),确认截至2012年11月6日,一博有限已收到股东以货币资金方式缴纳的新增出资32万元,一博有限以未分配利润转增的注册资本118万元,一博有限的实收资本增加至200万元。

2012年11月8日,一博有限就上述增资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后,一博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汤昌茂60.0060.0030.00
2王灿钟40.0040.0020.00
3柯汉生40.0040.0020.00
4郑宇峰32.0032.0016.00
5朱兴建28.0028.0014.00
合计200.00200.00100.00

7、2016年8月,一博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6年7月20日,一博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汤昌茂将其持有的一博有限5.81%股权以11.6129万元价格转让给吴均,王灿钟将其持有的一博有限

3.87%股权以7.7419万元价格转让给吴均,柯汉生将其持有的一博有限3.87%股权以7.7419万元价格转让给李庆海,郑宇峰将其持有的一博有限3.1%股权以6.1935万元价格转让给李庆海,朱兴建将其持有的一博有限2.71%股权以5.4194万元价格转让给李庆海。

2016年7月22日,汤昌茂、柯汉生、王灿钟、郑宇峰、朱兴建、吴均、李庆海就前述股权转让事项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见证并出具见证书(编号:JZ20160722133)。

2016年7月28日,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修订后的《深圳市一博科技有限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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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2016年8月3日,一博有限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一博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股权比例(%)
1汤昌茂48.387148.387124.19
2王灿钟32.258132.258116.13
3柯汉生32.258132.258116.13
4郑宇峰25.806525.806512.90
5朱兴建22.580622.580611.29
6李庆海19.354819.35489.68
7吴均19.354819.35489.68
合计200.00200.00100.00

8、2017年12月,一博有限第三次增资,注册资本增加至1,500万元2017年12月18日,一博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1,5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现有股东按持股比例认缴,增资完成后,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变。同日,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修订后的《深圳市一博科技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12月26日,一博有限就上述增资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018年5月31日,一博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未分配利润1,300万元用于实缴注册资本,同时修改公司章程。

2018年6月15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出具天健深验(2018)27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8年5月31日,一博有限已将未分配利润用于实缴注册资本1,300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一博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股权比例(%)
1汤昌茂362.8500362.8500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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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灿钟241.9500241.950016.13
3柯汉生241.9500241.950016.13
4郑宇峰193.5000193.500012.90
5朱兴建169.3500169.350011.29
6李庆海145.2000145.20009.68
7吴均145.2000145.20009.68
合计1,500.001,500.00100.00

9、2018年11月,一博科技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发行人的设立”所述。

10、2018年12月,一博科技第四次增资,总股本增加至5,287.5720万股2018年12月12日,杰博创、凯博创、众博创、鑫博创与一博科技及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共同签署了《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约定杰博创、凯博创、众博创、鑫博创以增资的方式向公司投资1,850万元,其中391.2840万元计入公司股本,剩余1,458.716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18年12月12日,一博科技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增加新股东杰博创、凯博创、众博创、鑫博创,合计新增出资1,850万元,其中391.2840万元计入公司股本,剩余1,458.716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18年12月12日,一博科技法定代表人就本次增资相关事项签署《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根据天健于2018年12月18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3-77号),截至2018年12月13日,发行人已收到新股东杰博创、凯博创、众博创、鑫博创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391.284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1,458.7160万元,各新股东合计以货币出资1,850万元。根据《验资报告》以及公司提供的股东缴纳出资银行回单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增资股东已完成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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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资完成后,一博科技的股本结构变更为: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股份数(万股)持股比例(%)
1汤昌茂1,184.58601,184.58601,184.586022.4032
2王灿钟789.7260789.7260789.726014.9355
3柯汉生789.7260789.7260789.726014.9355
4郑宇峰631.7820631.7820631.782011.9484
5朱兴建552.8040552.8040552.804010.4548
6李庆海473.8320473.8320473.83208.9612
7吴均473.8320473.8320473.83208.9612
8凯博创114.2100114.2100114.21002.1600
9杰博创98.988098.988098.98801.8721
10众博创93.060093.060093.06001.7600
11鑫博创85.026085.026085.02601.6080
合计5,287.57205,287.57205,287.5720100

11、2018年12月,一博科技第五次增资,总股本增加至6,000万股2018年8月22日,领誉基石、明新一号、曾琴芳、赵瑞与一博有限及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杰博创、凯博创、众博创、鑫博创共同签署了《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及《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领誉基石、明新一号、曾琴芳、赵瑞在公司已将其公司形式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交割条件得到满足的前提下,以现金共计12,800万元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218.2561万元,认购价款超出增资额的部分将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2018年12月13日,领誉基石、明新一号、曾琴芳、赵瑞与一博科技及其股东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杰博创、凯博创、众博创、鑫博创共同签署了《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鉴于一博科技于2018年11月27日完成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发生了变化,各方重新约定了领誉基石、明新一号、曾琴芳、赵瑞分别认购的注册资本和股本金额(以下称“增资额”):领誉基石的投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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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9,550万元,认购增资额为531.5400万元,获得一博科技8.8590%的股权比例;明新一号的投资金额为2,800万元,认购增资额为155.8440万元,获得一博科技

2.5974%的股权按比例;曾琴芳的投资金额为150万元,认购增资额为8.3460万元,获得一博科技0.1391%的股权比例;赵瑞的投资金额为300万元,认购增资额为

16.6980万元,获得一博科技0.2783%的股权比例;认购价款超出增资额的部分将计入资本公积。

2018年12月27日,一博科技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增加新股东领誉基石、明新一号、曾琴芳、赵瑞。新增股东合计新增出资12,800万元,其中712.4280万元计入公司股本,剩余12,087.572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同日,一博科技法定代表人签署《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根据天健于2019年1月17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3-39号),截至2018年12月27日,发行人已收到新股东领誉基石、明新一号、曾琴芳、赵瑞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712.428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12,087.5720万元,各新股东合计以货币出资12,800万元。

本次增资后,一博科技的股本结构变更为: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万元)实收资本(万元)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汤昌茂1,184.58601,184.58601,184.586019.7431
2王灿钟789.7260789.7260789.726013.1621
3柯汉生789.7260789.7260789.726013.1621
4郑宇峰631.7820631.7820631.782010.5297
5朱兴建552.8040552.8040552.80409.2134
6李庆海473.8320473.8320473.83207.8972
7吴均473.8320473.8320473.83207.8972
8凯博创114.2100114.2100114.21001.9035
9杰博创98.988098.988098.98801.6498
10众博创93.060093.060093.06001.5510
11鑫博创85.026085.026085.02601.4171
12领誉基石531.5400531.5400531.54008.8590
13明新一号155.8440155.8440155.84402.5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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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曾琴芳8.34608.34608.34600.1391
15赵瑞16.698016.698016.69800.2783
合计6,0006,0006,000100

12、2020年6月,一博科技第六次增资,总股本增加至6,250万股2020年6月5日,长江晨道与一博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共同签署了《关于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及《关于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长江晨道以增资的方式向公司投资10,000万元,获得增资完成后发行人4%股份,增资款中250万元用于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20年6月16日,一博科技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增加新股东长江晨道,长江晨道新增出资10,000万元,其中250万元计入公司股本,完成增资后占公司4%的股权,剩余9,75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同日,一博科技法定代表人就本次增资签署《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经核查,长江晨道本次增资价格为40元/股,增资价格以一博科技当时的经营状况为依据,并充分考虑本公司的资产状况、未来盈利及发展前景,经各方协商确定,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根据天健于2020年6月20日出具的天健验[2020]3-71号《验资报告》,截至2020年6月9日,发行人已收到新股东长江晨道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25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9,750万元,长江晨道合计以货币出资10,000万元。

本次增资后,一博科技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万元)实收资本(万元)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汤昌茂1,184.58601,184.58601,184.586018.9534
2王灿钟789.7260789.7260789.726012.6356
3柯汉生789.7260789.7260789.726012.6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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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郑宇峰631.7820631.7820631.782010.1085
5朱兴建552.8040552.8040552.80408.8449
6李庆海473.8320473.8320473.83207.5813
7吴均473.8320473.8320473.83207.5813
8凯博创114.2100114.2100114.21001.8274
9杰博创98.988098.988098.98801.5838
10众博创93.060093.060093.06001.4890
11鑫博创85.026085.026085.02601.3604
12领誉基石531.5400531.5400531.54008.5046
13明新一号155.8440155.8440155.84402.4935
14曾琴芳8.34608.34608.34600.1335
15赵瑞16.698016.698016.69800.2672
16长江晨道250.0000250.0000250.00004.0000
合计6,2506,2506,250100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一博有限、一博开发的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均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对赌条款及解除情况

1、2018年12月增资涉及的对赌条款及解除情况

2018年8月,一博有限及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杰博创、凯博创、众博创、鑫博创与明新一号、领誉基石、曾琴芳、赵瑞等4名外部投资者(以下合称“A轮外部投资者”)签署了《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及相应《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投资者通过增资方式投资一博有限。各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A轮外部投资者享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权、业绩承诺和补偿等特别权利,以及约定如出现公司未能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或被有关上市监管机构否决申请等情形,A轮外部投资者中任一方有权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本轮投资方持有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2020年9月及12月,上述包括发行人在内的协议各方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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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终止上述各方于2018年8月签署的包含特殊权利安排的补充协议,且上述全部补充协议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恢复执行,亦不会被视为自动恢复执行。

2020年12月,公司原签署上述协议的股东与A轮外部投资者签署了上述投资协议相关补充协议,约定A轮外部投资者享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权、业绩承诺和补偿等特别权利,以及约定如出现公司未能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或被有关上市监管机构否决申请等情形,A轮外部投资者中任一方有权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吴均、李庆海回购本轮投资方持有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同时约定终止执行上述特殊权利条款,但如果公司首发上市申请被否或主动撤回,最终导致公司未能在《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前(即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述各特殊权利条款将恢复效力,但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公司已提交上市申请并处于审核期间或审核通过后至完成发行上市期间的,则在审核期间及审核通过后至完成发行上市期间前述被终止执行的条款不得恢复执行。

2、2020年6月增资涉及的对赌条款及解除情况

2020年6月,一博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吴均、李庆海与长江晨道分别签署了《关于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及相应的《关于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长江晨道通过增资的方式投资一博科技。上述协议约定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前,长江晨道享有优先清算权、整体出售征得同意、反稀释权、优先认购权、跟随出售权、股份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共同投资和最优惠待遇等各项特殊权利。如出现公司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未能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因发生其他约定事由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实质障碍等情形,则该投资人有权选择退出,并有权要求公司七名实际控制人以现金回购该外部投资者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

2020年9月及12月,一博科技及其七名实际控制人与长江晨道签署了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终止上述各方于2020年6月增资扩股过程中签署的包含特殊权利安排的补充协议,且上述全部补充协议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恢复执行,亦不会被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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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动恢复执行。

2020年12月,公司七名实际控制人与长江晨道签署了上述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长江晨道享有优先清算权、整体出售征得同意、反稀释、优先认购权、跟随出售权、股份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共同投资和最优惠待遇等各项特殊权利。如出现公司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未能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因发生其他约定事由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实质障碍等情形,则该投资人有权选择退出,并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以现金回购该外部投资者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同时约定终止执行上述特殊权利条款,但约定要求回购权在公司(1)未能在2022年6月30日前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被否以及公司主动申请撤回上市申请文件的情形下自动恢复。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经各方签署相关补充协议后,有关对赌条款的义务方仅限于股东,公司股东之间的对赌条款均是各方真实、准确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规定无需清理对赌协议的如下条件“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相关股东已经签署相关协议,终止了原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的投资者特别权利条款、业绩承诺及股权回购条款等特别约定,如公司完成发行上市将不再执行上述条款,仅在撤回本次发行申请、未在约定期限前提交上市申请或未成功上市等情形下恢复执行,发行人相关股东签署的有关对赌协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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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以及工商备案登记信息,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电子产品的设计及相关技术开发、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电子元器件的购销业务。许可经营项目:计算机、通讯产品、数码产品、收银机、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组装及销售”。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以印制电路板(PCB)设计服务为基础,同时提供印制电路板装配(PCBA)制造服务的一站式硬件创新服务。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经营资质和认证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主要经营资质情况如下:

序号资质名称持证人发证机关证书编号或批准文件号有效期限或登记备案时间
1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发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深圳海关4403160EL82018.12.6-长期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登记表/049542912020.11.12-长期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 企业备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47006625622017.7.12-长期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中海关海关编码4403160EL8/ 检验检疫备案号47006625622015.1.22-长期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证书一博电路广东省国家保密局、广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GDC170112017.1.20-2022.01.19
3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 深圳海关440316574E2015.11.03-长期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登记表/025318752015.11.03-长期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47086095022015.11.11-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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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备案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登记表上海麦骏/027151502019.7.25-长期
海关进出口货物 收发货人备案回执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海关海关编码3122260XE0/ 检验检疫备案号31006771442019.8.19-长期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全部许可或已办理相关备案、注册手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上述许可、备案或注册均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三)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在美国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美国一博,其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一、(九)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经核查,发行人曾于2010年6月25日在美国投资设立Edadoc USA ,发行人设立该公司时未履行向发展及改革部门、商务部门审批等手续,该公司已于2019年7月停止经营并完成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对于设立Edadoc USA未履行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如由于发行人未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程序,而遭受任何损害、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发改、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均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进行全额经济补偿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而受到任何损失。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Edadoc USA未履行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但鉴于Edadoc USA已完成注销登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书面承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发行人上述情形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规定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众健康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未产生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恶劣。发行人在Edadoc USA设立未履行境外投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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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程序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上述境外经营情况以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在中国境外存续其他分支机构或经营实体从事经营活动。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范围及其变更如下:

2017年7月7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为:

“一般经营项目:电子产品的设计及相关技术开发、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电子元器件的购销业务。许可经营项目:计算机、通讯产品、数码产品、收银机、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组装及销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均依法履行了法定程序;上述经营范围变更未导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发生变更。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2018年、2019年以及2020年1-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99%、100%、99.99%和99.99%。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持续经营情况

经核查,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发行人终止的情形。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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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然人股东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前述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2、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序号股东名称关联关系股东基本情况
1领誉基石持有发行人8.5046%的股份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
2杰博创四家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黄英姿,合计持有发行人6.2606%的股份;黄英姿为实际控制人之一汤昌茂的配偶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
凯博创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
众博创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
鑫博创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以及与前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序号姓名职务
1汤昌茂总经理、董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
2柯汉生董事、副总经理
3王灿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核心技术人员
4曾琴芳董事
5胡振超独立董事
6陈剑勇独立董事
7周伟豪独立董事
8吴均监事会主席、研发总监、核心技术人员
9邹香丽监事
10张玉英监事
11郑宇峰副总经理
12朱兴建副总经理
13李庆海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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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余应梓副总经理
15闵正花财务总监
16黄木珠核心技术人员
17黄刚核心技术人员

与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关系密切的其他家庭成员均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前述人员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除此之外,过去十二个月内,冯东先生曾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于2020年11月辞任,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4、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发行人持股比例
1一博电路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持股100%
2上海麦骏二级子公司一博电路持股100%
3长沙全博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持股100%
4成都一博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持股100%
5珠海一博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持股100%
6美国一博美国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持股100%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自然人目前或过去十二个月内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香港一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汤昌茂控制且担任董事的企业
2北京有壹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曾琴芳担任董事的企业
3北京泰格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曾琴芳担任董事的企业
4苏州纳科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曾琴芳担任董事的企业
5厦门凌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郑宇峰妹妹之配偶毛沪闽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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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6重庆全集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郑宇峰妹妹之配偶毛沪闽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7宁波猛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独立董事胡振超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8上海猛麟投资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发行人独立董事胡振超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9厦门市宇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陈剑勇之弟陈剑海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10福建锦东农业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陈剑勇配偶之兄郑洪清担任总经理的企业
11深圳市灼华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周伟豪配偶之弟张贤华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的企业
12深圳市谛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周伟豪配偶之弟张贤华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13深圳邑升顺发行人实际控制之一汤昌茂曾担任该公司董事, 汤昌茂已于2020年6月辞任董事
14漳州芗城致胜电子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郑宇峰妹妹之配偶毛沪闽曾持股40%并担任总经理的企业,该企业已于2020年7月注销
15浙江律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冯东曾担任董事的企业
16深圳市智英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冯东之弟冯卫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2020年11月冯东辞任独立董事
17山西德浩经贸有限公司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冯东妹妹之配偶张一斌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2020年11月冯东辞任独立董事

18深圳麟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胡振超曾担任总经理、董事的企业

6、报告期内曾存在的其他关联方

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1成都一博联创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之一汤昌茂曾持股100%的企业, 该企业已于2018年7月注销
2北京一博联创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汤昌茂持股60%、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李庆海持股40%的企业,汤昌茂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该企业已于2019年4月注销
3四会富仕发行人曾通过一博电路持股7.13%、汤昌茂曾担任董事的企业;一博电路于2017年12月将股权转让予无关联第三方温一峰、刘天明、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时汤昌茂辞任董事
4深圳市拓普雷奥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汤昌茂姐姐之配偶黄久青曾持股10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该企业已于2018年12月注销
5深圳市中恒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灿钟曾持有49%的股权的企业,该公司已于2019年6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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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深圳市华旭印务设计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汤昌茂及其配偶黄英姿曾分别持股60%、40%,汤昌茂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该企业已于2017年12月注销
7Edadoc USA, Inc原为发行人的境外子公司,该公司已于2019年7月注销
8苏州同佑基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曾琴芳曾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于2018年1月辞任
9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副总经理余应梓曾担任财务负责人的企业,于2017年6月辞任
10北京世纪阿姆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副总经理余应梓曾担任董事长的企业,于2017年11月辞任
11深圳市拓彼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汤昌茂的配偶黄英姿曾持股52%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该企业于2017年9月注销
12深圳颢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独立董事胡振超之配偶车丽梅曾控制的企业,2017年8月车丽梅退出,2019年8月企业注销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深圳邑升顺PCB板387.80925.65785.11832.75
四会富仕PCB板——————214.55
合计387.80925.65785.111,047.30

(2)向关联方提供服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四会富仕PCB设计————3.8957.16
香港一博PCB设计及制造————15.53745.80
合计————19.42802.96

2、偶发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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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自2017年1月1日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存在如下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单位:万元

担保方担保内容借款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解除日担保是否已 经履行完毕
汤昌茂、柯汉生、王灿钟、郑宇峰、朱兴建、黄英姿为全资子公司长沙全博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沙市分行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1,960.002018.1.152020.8.27
汤昌茂及其配偶黄英姿,王灿钟及其配偶周巧红,郑宇峰及其配偶陈岩为一博科技对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500.002018.8.62020.8.6
汤昌茂及其配偶黄英姿为一博科技对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南山支行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1,000.002017.3.172018.3.16
汤昌茂及其配偶黄英姿,王灿钟及其配偶周巧红,郑宇峰及其配偶陈岩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一博科技对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南山支行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前述关联人向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1,000.002017.3.172018.3.16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述关联自然人为公司的部分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及反担保,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上述银行借款已全部归还,主债务已履行完毕,担保义务也已解除。

(2)收购一博电路股权

报告期内,发行人收购股东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吴均、李庆海持有的一博电路100%的股权,一博电路成为一博科技全资子公司,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十三、(一)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3)向关联方支付租金、物业费

报告期初,发行人2017年度因使用关联方成都一博联创承租经营办公场所而支付房租及物业费11.0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报告期初,关联方成都一博联创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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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实际开展经营,其租赁的厂房及办公场所实际均供发行人成都分公司(已注销)使用,2017年5月发行人子公司成都一博成立后仍暂时租赁成都一博联创办公场所,因此存在发行人向成都一博联创支付房租及物业费的情形。2017年8月后发行人未再向成都一博联创支付房租或其他费用。

3、资金拆借及代收、代付

(1)向关联方借入资金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黄英姿借入资金情况:

单位:万元

期间关联方期初余额本期借入本期归还期末余额
2017年度黄英姿484.76130.00120.00494.76
2018年度黄英姿494.76-494.76-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与黄英姿往来的相关银行流水、记账凭证、黄英姿签署的《确认函》及信达律师对黄英姿的访谈,报告期初及之前,发行人由于经营积累较少,出于业务拓展需要,通过实际控制人之一汤昌茂配偶黄英姿借入部分款项,用于发行人日常运营资金的补充;自2017年6月起,发行人未再发生新的资金借入情形,且前述款项已于2018年7月全额清偿。

(2)关联方代收、代付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关联方2020年 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代收款项黄英姿---103.31
代付款项黄英姿---431.63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与黄英姿往来的相关银行流水、记账凭证、黄英姿签署的《确认函》及信达律师对黄英姿的访谈,2017年1-6月,发行人存在通过黄英姿个人账户代收、代付款项的情形,相关账户已于2017年6月注销,发行人未再新增发生关联方代收、代付款项的情形,且前述关联方代收、代付款项已于2018年7月集中结算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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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用关联方个人银行账户

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股东王灿钟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内部分红股的收款以及代收、代付货款,该等个人银行账户由黄英姿直接管理,前述代收、代付款项计入上述第(2)项“关联方代收、代付款项”黄英姿的代收、代付款项中。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1、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除本节提到的关联担保系关联方无偿向发行人提供担保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以公允的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交易,并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发行人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事项予以审议,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事项予以确认。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发行人独立董事于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表了《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的独立意见》,确认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公司关联交易履行了当时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关联交易的发生有其必要性,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关联交易作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发行人章程及内部规定确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和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规定均已明确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相关内容符合《注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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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对以下事项做出承诺和保证: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开展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也未参与投资任何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会直接或间接开展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也不会参与投资任何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

(3)如因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或变更经营范围引致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则本人将促成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方式,或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的方式,或将该等相竞争业务/股权/权益转让予无关联第三方的方式,消除潜在同业竞争。

(4)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公司,以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5)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并将忠实履行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避免同业竞争,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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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对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子公司拥有1项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权利人面积(㎡)位置土地用途取得方式使用期限他项权利
1粤(2020)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53661号珠海 一博25,885.48珠海市平沙镇怡乐路南侧、美达路东侧工业出让2019.06.14-2069.06.13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子公司拥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核查,发行人正在上述地块建设“珠海一博平沙创新基地”,发行人已取得主管部门核发关于在建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4040420190001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高栏港)2019-069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0409202008080101)。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上述在建工程尚在建设过程中。

(二)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子公司长沙全博通过购买商品房的方式取得10项房屋所有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房产证号建筑面积(㎡)位置用途终止期限他项权利
1湘(2019)长沙市 不动产权第0421421号633.40岳麓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9栋101工业2057-02-14
2湘(2019)长沙市 不动产权第0421419号634.81岳麓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9栋102工业205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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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湘(2019)长沙市 不动产权第0421420号634.81岳麓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9栋201工业2057-02-14
4湘(2019)长沙市 不动产权第0421422号634.81岳麓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9栋202工业2057-02-14
5湘(2019)长沙市 不动产权第0421428号634.81岳麓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9栋301工业2057-02-14
6湘(2019)长沙市 不动产权第0421424号634.81岳麓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9栋302工业2057-02-14
7湘(2019)长沙市 不动产权第0421425号634.81岳麓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9栋401工业2057-02-14
8湘(2019)长沙市 不动产权第0421426号634.81岳麓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9栋402工业2057-02-14
9湘(2019)长沙市 不动产权第0421427号634.81岳麓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9栋501工业2057-02-14
10湘(2019)长沙市 不动产权第0421423号634.81岳麓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9栋502工业2057-02-14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子公司拥有的上述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验租赁合同等资料,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一博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境内主要租赁物业37处,境外租赁物业1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位置用途面积(M2)租赁期限
1一博科技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地铁金融科技大厦第11层整层办公1,779.072020.09.01-2025.08.31
2北京物实天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30号上地大厦7层701室办公552.452020.10.15-2021.10.14
3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30号上地大厦7层7018-20室办公65.982020.06.16-2021.06.15
4福州新区仓山功能区川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高盛路1号2#办公楼3层办公266.002020.06.01- 2023.05.31
5梁水润广州市开发区科学大道112号901房(实际标识:绿地中央广场A1栋901)办公257.232018.01.11-2021.01.10
6和瑞科技(杭州)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办公234.742020.09.07-

3-3-2-69

有限公司道长河路475号2幢6层611室2023.09.06
7江苏上臣璟鸿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南站西片区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2幢805-806室办公292.012018.12.21-2021.12.20
8石家庄北大中电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区众创大厦10层1007室办公298.892020.08.20-2021.08.19
9顾秀峰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中路225号星虹大厦1幢12楼1211-1212室办公237.222020.08.01-2022.07.31
10西安佳又安商业运营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56号1幢1单元10101室西安研祥城市广场B座2楼209室办公259.972020.04.08-2022.04.07
11刘晓东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梅苑路5号金座广场-2005-2004办公135.112020.08.01-2023.07.31
12武汉德川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街大舒村工业项目(光谷光电信息产业创新创业基地)二期第1幢/单元18层(1)-2新型厂房号房办公212.002020.12.13-2021.12.12
13赣州恒科东方实业有限公司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北侧、华坚北路西侧B11号楼1002室办公261.262020.11.01-2026.10.31
14李其森青岛市李沧区万年泉路141号1号楼2单元701室宿舍97.932020.09.19-2021.09.18
15黄大云宁德市福宁北路1号海滨壹号12幢16层1602室宿舍90.892020.09.05-2021.09.04
16钟紫萍、张航大杭州市滨江区江南铭庭3幢2单元1302号宿舍88.352020.12.12-2021.12.11
17李皓俊唯观路8号金色湖滨14-1105宿舍92.062020.05.01-2021.04.30
18一博电路深圳市中运泰科技有限公司中运泰科技工业园3号厂房3、4楼工业 厂房5,054.002020.02.01-2025.01.31
19深圳市中运泰科技有限公司中运泰科技工业园3号厂房2楼工业 厂房2,527.002018.04.26-2023.04.25
20深圳市中运泰科技有限公司中运泰科技工业园2栋宿舍450-456、458-467宿舍425.002020.05.13-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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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深圳市中运泰科技有限公司中运泰科技工业园2栋宿舍402、415、417宿舍75.002020.04.23-2021.04.22
22深圳市中运泰科技有限公司中运泰科技工业园办公楼501宿舍79.602020.05.01-2021.04.30
23深圳市鑫梦翔实业有限公司中运泰科技工业园办公楼2楼208室宿舍85.002020.11.08-2021.11.07
24上海麦骏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王桥路358号,置业路111号,利航路155号3幢3楼商务办公、生产、仓库2,450.002018.08.01-2022.07.31
25成都一博感知物联网(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区华府大道四段777号感知中国,成都中心B10栋二层生产/办公2,612.862017.05.02-2027.10.01
26成都市双流区华府大道四段777号感知中国,成都中心2期B2栋401房宿舍43.002017.06.08-2022.06.07
27成都市双流区华府大道四段777号感知中国,成都中心2期B2栋402-407房宿舍258.002017.08.30-2022.08.29
28成都市双流区华府大道四段777号感知中国,成都中心2期B2栋313、314、315、517、518、601、602、603房宿舍344.002018.03.08-2023.03.07
29成都市双流区华府大道四段777号感知中国,成都中心B2栋 513/514号房宿舍86.002020.11.11-2022.11.10
30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5号水星科技大厦南翼写字楼3楼3#办公123.042020.04.01-2022.03.31
31珠海一博唐春云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平沙升平大道东33号5栋2单元403号房宿舍96.152020.03.02-2021.03.02
32长沙全博艾艳红涉外花园15栋104宿舍118.002020.04.27-2021.04.26
33邓惠娟湖南省长沙市八家湾小区永安2栋9号(2栋3层至7层)宿舍765.002018.10.01-2023.10.01
34苏建芝延农六期三栋三单元1宿舍90.002020.03.20-2021.03.19

3-3-2-71

门5楼505房
35陈越峰长沙市麓谷汽配城长庆七栋二单元5楼宿舍90.002020.02.17-2021.02.16
36李双岐长沙市岳麓区八家湾小区7栋2号二楼、七楼宿舍200.002020.05.18-2021.05.17
37美国一博Mays REI, LLC1851 McCarthy Blvd, City of Milpitas, County of Santa Clara, State of California办公1,500.00(英尺)2020.01.01-2020.12.31

1、经核查,上表中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有8处租赁房产未取得或产权人未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其中第1项、第6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均正常使用该等房屋,发行人未收到主管部门要求拆除或没收上述租赁房产的决定或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该等房屋主要用途为日常办公和员工宿舍,且周边替代性房源充足,若发生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发行人可在较短时间内寻找到符合条件的替代性房屋,搬迁难度及成本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有效,因此上表第1项、第6项租赁房产搬迁的可能性较小。

2、上述租赁房产中,除第18、19项外,其余租赁房产均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均正常使用该等房屋,未因上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登记备案而受到主管部门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不因未履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而无效。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及时、无条件、全额补偿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租赁瑕疵而对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上述未取得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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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的房屋及上述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事宜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商标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证书》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中国商标网的相关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商标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商标注册证号权利人类别注册日期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123086891发行人92018.6.7原始取得
223086711发行人422018.3.7原始取得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商标真实、合法、有效,未设立其他他项权利。

(五)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利证书并经信达律师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相关信息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取得93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专利名称权利人专利类型专利号申请日权利期限取得方式
1一种自动导出PCB线长并产生关系报表的方法发行人发明ZL 201710543305.02017/7/520年原始取得
2一种通过建立数学几何模型来辅助PCB设计方法发行人发明ZL 201710565028.32017/7/1220年原始取得
3一种拟合传输线阻抗上漂的数学模型 的方法发行人发明ZL 201710826210.X2017/9/1420年原始取得
4一种SMA射频同轴 连接器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420138944.02014/3/2610年原始取得
5一种基于背钻 的PCB板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420221968.22014/5/410年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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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种SMA型射频 同轴连接器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420353689.12014/6/3010年原始取得
7一种关于过孔反焊盘的PCB板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420613489.52014/10/2310年原始取得
8一种关于双排插针器件的PCB封装 焊盘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420652205.32014/11/510年原始取得
9一种减小通道损耗的PCB板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420717339.92014/11/2610年原始取得
10一种减小过孔串扰的PCB板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420717337.X2014/11/2610年原始取得
11一种优化金手指器件阻抗的PCB板 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420846418.X2014/12/2910年原始取得
12一种BGA下的0402电容的封装焊盘 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520017383.32015/1/1210年原始取得
13一种关于传输线的PCB板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520671110.02015/9/110年原始取得
14一种用于宽带阻抗匹配的PCB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521097615.72015/12/2810年原始取得
15一种BGA焊盘 封装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620239000.12016/3/2810年原始取得
16一种DFN和SOT 焊盘封装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620238873.02016/3/2810年原始取得
17一种改善高速信号质量的金手指焊盘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620489072.12016/5/2710年原始取得
18一种避免过孔背钻的PCB布线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620685094.52016/7/410年原始取得
19一种优化连接器过孔及绕线的PCB板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620685055.52016/7/410年原始取得
20一种带通滤波的 PCB板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620685092.62016/7/410年原始取得
21一种直立式可拆卸SMA连接器的PCB 封装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620743985.12016/7/1510年原始取得
22一种优化电源平面通道压降的PCB板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621058886.62016/9/1810年原始取得
23一种印刷线路板发行人实用ZL 201621475655.52016/12/3010年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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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边结构新型取得
24一种减少信号反射的信号线拐角走线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621478876.82016/12/3010年原始取得
25一种降低器件安装高度的PCB板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720034254.42017/1/1210年原始取得
26一种优化绕线信号 质量的走线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720083863.92017/1/2310年原始取得
27一种降低电磁干扰的PCB板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720137916.02017/2/1610年原始取得
28一种增加表贴焊盘区域阻抗的PCB板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720138002.62017/2/1610年原始取得
29一种增加通孔焊接器件连接可靠性的PCB板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720138092.92017/2/1610年原始取得
30一种应用于FPC的电路板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720126890.X2017/2/1310年原始取得
31一种优化过孔信号质量的PCB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720141863.X2017/2/1710年原始取得
32一种优化PCB连接 阻抗的SMA头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720505054.22017/5/910年原始取得
33一种提高SMA头带宽的PCB封装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720504978.02017/5/910年原始取得
34一种同轴连接器在PCB板上的布线 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720936688.32017/7/3110年原始取得
35一种高频率的SMA连接器的印制电路板封装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721353793.02017/10/2010年原始取得
36一种用于SMA连接器的印制电路板 封装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721353737.72017/10/2010年原始取得
37一种提高TRL校准精度的SMA头 封装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721353749.X2017/10/2010年原始取得
38一种优化SMA头过孔阻抗的封装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721353806.42017/10/2010年原始取得
39一种优化绕线区域阻抗的PCB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721694765.52017/12/810年原始取得
40一种优化绕线延时的PCB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721694781.42017/12/810年原始取得

3-3-2-75

41一种圆盘印制板 封装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820640648.92018/5/210年原始取得
42一种表贴连接器的 封装固定焊盘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820897062.02018/6/1110年原始取得
43一种BGA下的圆形封装焊盘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820897083.22018/6/1110年原始取得
44一种优化SMA高频回波损耗的PCB板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821374790.X2018/8/2410年原始取得
45一种优化双带线设计的PCB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821373263.72018/8/2410年原始取得
46一种用于增强螺孔摩擦力的PCB板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821373264.12018/8/2410年原始取得
47一种优化T拓扑DDR模块信号质量的PCB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822099531.72018/12/1410年原始取得
48一种优化菊花链拓扑的DDR模块信号质量的PCB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822101368.32018/12/1410年原始取得
49一种优化焊接框钢网结构的PCB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822120753.22018/12/1810年原始取得
50一种PCB板的BGA封装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920132190.02019/1/2510年原始取得
51一种提高DDR内存条信号质量的PCB过孔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920884185.52019/6/1310年原始取得
52一种基于0.8mmBGA的0201电容封装焊盘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920938270.52019/6/2110年原始取得
53一种优化差分信号耦合的PCB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920948712.42019/6/2410年原始取得
54一种优化金属化孔信号质量的PCB 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920948713.92019/6/2410年原始取得
55一种优化电源反馈信号的PCB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920948848.52019/6/2410年原始取得
56一种保证走线阻抗一致性的PCB板 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920958326.32019/6/2510年原始取得
57优化BGA封装芯片核电源分配网络阻抗的PCB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920969581.82019/6/2610年原始取得

3-3-2-76

58一种改善插件上锡率的PCB架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1921922819.82019/11/810年原始取得
59一种优化45度走线的PCB板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2020515562.02020/4/1010年原始取得
60一种优化金手指信号质量的PCB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2020529891.02020/4/1310年原始取得
61一种优化带ESD器件的高速数据接口性能的PCB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2020861137.72020/5/2110年原始取得
62一种芯片封装的键合线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2020963005.52020/6/110年原始取得
63一种降低电源地阻抗的PCB板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2020508365.62020/4/910年原始取得
64一种优化T拓扑DDR模块信号质量的PCB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2020929111.12020/5/2810年原始取得
65一种关于BGA丝印角标标注的 PCB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2020766270.42020/5/1110年原始取得
66一种优化差分对内绕线性能的 PCB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2020929856.82020/5/2810年原始取得
67一种改善多颗粒DDR系统信号质量的PCB走线结构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2020929857.22020/5/2810年原始取得
68一种防止铜箔起泡的PCB板发行人实用新型ZL 202020963166.42020/6/110年原始取得
69一种基于波峰焊接的通孔器件焊盘一博 电路实用新型ZL 201621064051.12016/9/2010年原始取得
70一种用于热平衡的0402封装的焊盘一博 电路实用新型ZL 201621064046.02016/9/2010年原始取得
71一种基于BGA器件封装的结构一博 电路实用新型ZL 201621064053.02016/9/2010年原始取得
72一种通过过滤器隔离电源的PCB板 结构一博 电路实用新型ZL 201621165478.02016/11/210年原始取得
73一种基于PCB的射频信号电路布局 结构一博 电路实用新型ZL 201621249185.02016/11/2210年原始取得
74一种基于散热焊盘的钢网结构一博 电路实用新型ZL 201621221614.32016/11/1410年原始取得
75通过背钻实现光纤一博实用ZL 201621404445.72016/12/2110年原始

3-3-2-77

接口下打非地过孔的PCB板结构电路新型取得
76一种高速信号出器件引脚的PCB板 结构一博 电路实用新型ZL 201621404960.52016/12/2110年原始取得
77一种连接表贴型连接器管脚的PCB板结构一博 电路实用新型ZL 201621405347.52016/12/2110年原始取得
78一种基于PCB电路板的静电防护结构一博 电路实用新型ZL 201621406009.32016/12/2110年原始取得
79一种关于输入电源的PCB板结构一博 电路实用新型ZL 201820911985.72018/6/1310年原始取得
80一种增强线路稳定性的PCB板结构一博 电路实用新型ZL 201821266230.22018/8/710年原始取得
81一种增加通孔连接铜皮载流的热焊盘结构一博 电路实用新型ZL 201821471049.52018/9/1010年原始取得
82一种优化超高速连接器过孔性能的PCB结构一博 电路实用新型ZL 201821578719.32018/9/2710年原始取得
83一种优化金属化孔阻抗的PCB板结构一博 电路实用新型ZL 201821746161.52018/10/2610年原始取得
84一种针对多负载DDRX互连菊花链拓扑的优化结构一博 电路实用新型ZL 201821873513.32018/11/1410年原始取得
85一种用于封装基板的PCB结构一博 电路实用新型ZL 201921040202.32019/7/510年原始取得
86一种优化多负载DDR颗粒信号质量的PCB结构一博 电路实用新型ZL 201921032498.42019/7/410年原始取得
87一种关于差分走线连接测试焊盘的PCB结构一博 电路实用新型ZL 201921460758.82019/9/410年原始取得
88一种优化多负载拓扑信号质量的PCB结构一博 电路实用新型ZL 201921712479.62019/10/1410年原始取得
89一种BGA封装的电容焊盘优化结构一博 电路实用新型ZL 201922433403.62019/12/3010年原始取得
90一种通过优化渐进线改善阻抗突变的PCB结构一博 电路实用新型ZL 202020026565.82020/1/710年原始取得
91一种优化螺丝孔焊盘结构的PCB结构一博 电路实用新型ZL 202020507997.02020/4/910年原始取得

3-3-2-78

92一种用于提高密间距BGA器件焊接良品率的钢网结构一博 电路实用新型ZL 202020670471.42020/4/2810年原始取得
93一种用于提高散热焊盘焊接良品率的分离式钢网结构一博 电路实用新型ZL 202020670460.62020/4/2810年原始取得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上述专利均系围绕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优化及产品品质提升等进行的技术创新和开发,其权属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专利均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真实、合法、有效。

(六)软件著作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拥有1项软件著作权,具体如下:

序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名称登记号发证日期
1一博科技标准库系统[简称:一博库系统]V1.22017SR4657722017-08-23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软件著作权真实、合法、有效。

(七)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注册证书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使用的主要域名、备案和到期情况如下:

序号注册人域名到期时间ICP备案/许可证号
1发行人edadoc.com2022.03.21粤ICP备05096503号
2一博电路pcbdoc.com2021.03.12粤ICP备17015763号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域名真实、合法、有效。

(八)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3-3-2-79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清单》,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研发设备为贴片机、X射线检测仪、四端口矢量网络分析仪(含组件)等发行人生产、研发所必需的机器设备。

经信达律师抽查上述《固定资产清单》所列部分生产经营设备的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购买凭据,现场查看部分设备并经发行人书面声明,发行人拥有上述主要生产、研发设备的所有权,权属关系真实、合法、有效;该等设备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被查封、扣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九)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情况如下:

1、一博电路

一博电路是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经核查,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一博电路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内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70366X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松柏路旁中运泰科技工业园三号厂房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汤昌茂
注册资本1,000万元
实收资本1,000万元
股权结构一博科技持股10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的设计及技术开发、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计算机、通讯产品、数码产品、POS机、电子产品的研发及销售。计算机、通讯产品、数码产品、POS机、电子产品的生产(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主要人员汤昌茂(执行董事)、王灿钟(总经理)、柯汉生(监事)
经营期限2009年6月19日至永久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一博电路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发行

3-3-2-80

人所持有的一博电路股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2、长沙全博

长沙全博是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经核查,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长沙全博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内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M6NAL5C
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9号栋
法定代表人汤昌茂
注册资本200万元
实收资本200万元
股权结构一博科技持股10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研发;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产品生产;电子产品及配件的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人员汤昌茂(执行董事、总经理)、王灿钟(监事)
经营期限2017年10月17日至永久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长沙全博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发行人所持有的长沙全博股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3、成都一博

成都一博是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经核查,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成都一博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内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CQMA20X
住所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物联网产业园B10栋2楼
法定代表人汤昌茂
注册资本200万元
实收资本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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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一博科技持股10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的设计及相关技术开发、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计算机、通讯产品、数码产品、收银机电子产品的研究、生产;SMT贴片加工、组装、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人员汤昌茂(董事、总经理)、汤昌才(监事)
经营期限2017年05月27日至永久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成都一博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发行人所持有的成都一博股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4、珠海一博

珠海一博是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经核查,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珠海一博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内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2EJPA7U
住所珠海市高栏港区平沙镇升平大道东839号2栋二楼A区206室26号
法定代表人汤昌茂
注册资本11,000万元
实收资本11,000万元
持股比例一博科技持股10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的设计及相关技术开发、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电子元器件的购销业务;计算机、通讯产品、数码产品、收银机、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组装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人员汤昌茂(执行董事、总经理)、王灿钟(监事)
经营期限2018年10月26日至永久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珠海一博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发行人所持有的珠海一博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5、上海麦骏

3-3-2-82

上海麦骏为一博电路的全资子公司,是发行人的二级子公司。经核查,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上海麦骏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内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899157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王桥路358号,置业路111号,利航路155号3幢3楼
法定代表人汤昌才
注册资本350.00万元
实收资本350.00万元
持股比例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一博电路持股10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生产电子设备、销售自产产品及相关产品和设备的测试、维修与售后服务、技术检测、技术服务,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从事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人员汤昌茂(执行董事)、汤昌才(总经理)、王灿钟(监事)
经营期限2010年6月23日至2030年6月22日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海麦骏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一博电路所持有的上海麦骏股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6、美国一博

美国一博为依照美国California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成立于2018年11月8日,登记的主要经营地址为:1851 McCarthy Blvd Ste #220, Milpitas, CA95035。美国一博已发行股本为普通股100,000股,未发行其他类别的股份。

2019年3月,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深发改境外备[2019]53号),同意发行人投资10万美元在美国设立全资子公司。一博科技现持有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 第 N4403201800726号)。

根据美国一博股权登记书等公司注册资料,美国一博的股本总额为10万美元,总发行股份数量为10万股,均为普通股,全部发行的股份均由发行人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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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Nguyen and Chen LLP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美国一博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发行人所持有的美国一博的股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7、深圳邑升顺

深圳邑升顺是发行人的参股公司,经核查,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深圳邑升顺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内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34806D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碧头第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卢杰
注册资本2,500万港元
实收资本2,500万港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线路板、基板材料;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及国家专营专控商品)。增加:开发LED节能灯、LED显示屏。
主要人员卢杰(董事长)、王磊(副董事长、总经理)、王又明(监事)
经营期限2010年3月5日至2030年3月5日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邑升顺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 (万港元)实缴出资额 (万港元)比例(%)
1集贤集团有限公司2,120.752,120.7584.83
2发行人379.25379.2515.17
合计2,500.002,500.00100.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深圳邑升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发行人所持有的深圳邑升顺股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8、珠海邑升顺

珠海邑升顺是发行人的参股公司,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珠海邑升顺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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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25DUP63
住所珠海高栏港经济区高栏港大道2001号口岸大楼561房(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卢杰
认缴注册资本6,000万元
实收资本1,854.5655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线路板、PCB电子元器件、基板材料、芯板封装、电子元器件贴片安装、HDI、FPC制造、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及国家专营专控商品)。增加:开发LED节能灯、LED显示屏。(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董监高卢杰(董事、经理)、莫韦丽(董事)、王磊(董事长)、王剑云(监事)
经营期限2018年8月17日至长期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珠海邑升顺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王磊3,430.201,144.5757.17
2发行人910.20015.17
3卢杰777.00400.0012.95
4莫韦丽663.00127.0011.05
5王剑云219.60183.003.66
合计6,000.001,854.57100.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珠海邑升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发行人所持有的珠海邑升顺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等主要资产真实、合法、有效;发行人的前述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部分房屋未提供或未取得权属证书,该等租赁房产如无法继续使用,寻找替代性房屋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租赁使用该等房屋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的子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发行人所持有子公司的股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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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冻结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经核查,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十、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披露的担保合同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有较大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采购合同

(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五大供应商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采购台账,并经信达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发行人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的前五大供应商合计8家,具体如下:

序号供应商名称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1深圳邑升顺是发行人的参股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汤昌茂曾担任该公司董事
2深圳市强达电路有限公司
3深圳市牧泰莱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4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骏龙科技有限公司
6珠海方正印刷电路板发展有限公司
7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8深圳市日科实业有限公司

经信达律师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填写并签署的调查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等网络方式查询,并经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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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书面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五大供应商中,发行人持有深圳邑升顺15.17%的股权,深圳邑升顺属于发行人的参股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汤昌茂曾担任该公司董事。除上述情形外,上述其余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公司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2)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重大业务合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之间通常采用“框架协议+订单”的形式签订采购框架协议,在框架协议中对货款结算、交货方式、品质责任、收货退货、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框架协议有效期内根据生产所需通过采购订单完成交易。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主要供应商之间正在履行的采购框架协议如下:

供应商采购方合同名称履行期限
珠海方正印刷电路板发展有限公司一博科技印制电路板加工协议2020年-2023年
珠海方正印刷电路板发展有限公司一博电路印制电路板加工协议2020年-2023年
深圳市牧泰莱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一博科技印制电路板加工协议2019年-2022年
深圳市牧泰莱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一博电路印制电路板加工协议2019年-2022年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博科技采购合作协议2020年-长期
深南电路有限公司一博电路印制电路板加工协议2020年-2023年
深圳邑升顺一博科技印制电路板加工协议2020年-2023年
深圳邑升顺一博电路印制电路板加工协议2020年-2023年
深圳市日科实业有限公司一博科技采购协议书2019年-2024年
深圳市强达电路有限公司一博科技印制电路板加工协议2020年-2023年
深圳市强达电路有限公司一博电路印制电路板加工协议2020年-2023年

2、销售合同

(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五大客户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销售台账,发行人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的前五大客户合计9家(其中3家客户的销售金额为合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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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阅发行人提供的书面声明文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境外企业资信报告等资料,并经信达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客户名称成立 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英特尔亚太研发 有限公司[注1]2004.8.301,800万美元上海市
2湖南中联重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2013.1.450,000万元长沙市
3香港一博2006.8.291万港币香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4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注2]2013.10.281,111.1111万元北京
5片冈实业株式会社1989.11.186,000万日元日本
6郑州煤机液压电控有限公司1999.4.1410,000万元郑州
7名硕电脑(苏州)有限公司1999.4.2222,859万美元苏州
8深圳市好克医疗 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04.2.20600万元深圳
9卡斯柯信号 有限公司[注3]1986.3.560,000万元上海

注1:英特尔集团包含INTEL APAC R&D LTD英特尔亚太研发有限公司、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INTEL PRODUCTS (M) SDN BHD、英特尔移动通信技术(上海)有限公司、INTELCORPORATION 、INTEL SEMICONDUCTOR(US) LLC、INTEL MICROELECTRONICS ASIALLC七家主体。注2: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包含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深圳市世纪云芯科技有限公司注3:卡斯柯集团包含卡斯柯信号有限公司、卡斯柯信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两家主体。

上述客户除香港一博目前正在办理注销外,其他主要客户均为正常经营状态。经信达律师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填写并签署的调查表及发行人提供的客户资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天眼查等网络方式查询,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汤昌茂持有香港一博100%的股权,并担任该公司董事。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其他前五大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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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之间的重大业务合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照客户要求提供PCB设计、印制电路板装配(PCBA)等服务和产品。发行人与部分客户签订了框架性协议,对销售产品的质量、风险转移、保修及知识产权等条款作出规定,客户根据实际需要向发行人下达采购订单。未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框架性协议的客户则根据其需要直接向发行人下达采购订单。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主要客户之间正在履行的销售框架协议如下:

客户销售方合同名称履行期限目前履行情况
郑州煤机液压电控 有限公司发行人PCBA一站式服务框架协议2019年-2022年正在履行
湖南中联重科智能 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PCBA一站式服务框架协议2019年-2022年正在履行
湖南中联重科智能 技术有限公司一博电路PCBA一站式服务框架协议2019年-2022年正在履行
深圳市好克医疗仪器 股份有限公司一博电路PCBA一站式服务框架协议2019年-2022年正在履行
和硕联合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注1]一博有限设备买卖合约书2017年-长期正在履行
卡斯柯信号有限公司一博电路设备采购框架协议2020年-2021年正在履行
片冈实业株式会社一博有限PCB技术开发(委托)合同2018年-2022年正在履行
英特尔亚太研发 有限公司发行人PCBA一站式服务框架协议2019年-2022年正在履行

[注1]适用于包括名硕电脑(苏州)有限公司在内的关联公司

3、建筑施工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止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建筑施工合同如下:

合同主体合同相对方主要内容签署时间合同金额 (万元)目前 履行情况
珠海一博中建四局土木工程 有限公司一博科技一站式硬件创新基地总承包工程2020.07.1622,200.00正在履行
珠海一博广东省珠海工程 勘察院一博科技一站式硬件创新基地基坑支护工程2020.02.281,141.45正在履行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二)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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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作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均根据正常的经营业务产生,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的情况,不存在因担保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1、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6,576,896.14元,其中金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具体为: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面余额 (元)账龄占其他应收款余额的比例(%)坏账准备 (元)
集贤集团有限公司应收股权转让款5,549,244.041年以内66.74277,462.20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690,000.001年以内8.3034,500.00
深圳市中运泰科技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546,238.001年以内、1-2年、2-3年、3年以上6.57414,218.90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380,184.201-2年、2-3年、3年以上4.57349,524.20
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330,750.002-3年3.98165,375.00
小计7,496,416.24——90.161,241,080.30

注:2020年6月,发行人向集贤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深圳邑升顺4.83%股权,转让价格为港币606.74万元,集贤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1月向发行人支付了该股权转让款(按照支付当天的汇率折算成美元782,587.39元)。

2、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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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为15,068,929.55元,主要包括应付股利、收取建设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及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少量待付费用报销款等款项,其中应付股利为10,640,098.61元,占其他应付款余额的比例为70.61%。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末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因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重大债权、债务合同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1、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出售资产、行为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没有发生过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出售资产、重大资产收购行为。

2、增资扩股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过增资扩股行为,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增资扩股行为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其他资产收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人其他资产收购情况如下:

2017年12月,发行人以股权受让的方式收购了股东汤昌茂、柯汉生、王灿钟、朱兴建、郑宇峰、吴均、李庆海持有的一博电路100%的股权,收购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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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博电路成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一博电路股权沿革如下:

(1)2009年6月,一博电路设立

2009年6月,汤昌茂、柯汉生、王灿钟、郑宇峰、朱兴建签署《深圳市一博电路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博电路,其中汤昌茂以现金认缴出资

30.00万元,柯汉生以现金认缴出资20万元,王灿钟以现金认缴出资20万元,郑宇峰以现金认缴出资16万元,朱兴建以现金认缴出资14万元。

2009年6月15日,深圳泓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深泓信会验字[2009]164号),确认截至2009年6月12日,一博电路已收到股东汤昌茂、柯汉生、王灿钟、郑宇峰、朱兴建以货币资金形式缴纳出资合计为100万元,一博电路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2009年6月19日,一博电路设立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博电路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汤昌茂303030.00
2柯汉生202020.00
3王灿钟202020.00
4郑宇峰161616.00
5朱兴建141414.00
合计100100100

(2)2012年10月,一博电路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至1,000万元

2012年10月8日,一博电路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将一博电路的注册资本从10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各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同比例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全体股东签署了新的一博电路《公司章程》,约定本次新增注册资本900万元,其中400万元于变更登记前足额缴纳,其余由各股东按照其认缴出资额,在公司变更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2012年10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深圳高新园支行出具《资信证明书》,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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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2年10月15日,一博电路账户已收到汤昌茂、柯汉生、王灿钟、郑宇峰、朱兴建以货币资金方式缴纳的新增出资400万元。2012年10月16日,一博电路就上述增资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后,一博电路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汤昌茂30015030.00
2柯汉生20010020.00
3王灿钟20010020.00
4郑宇峰1608016.00
5朱兴建1407014.00
合计1,000500100

(3)2016年7月,一博电路实收资本增加至1,000万

根据公司提供的银行回单,截至2016年7月19日,中国工商银行深圳高新园支行一博电路账户收到汤昌茂、柯汉生、王灿钟、郑宇峰、朱兴建以货币资金方式缴纳的新增出资500万。本次增资后,一博电路的股权结构不变,实收资本增加至1000万。

(3)2016年7月,一博电路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6年7月20日,一博电路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汤昌茂将其持有的一博电路5.81%股权以58.1万元价格转让给吴均,王灿钟将其持有的一博电路

3.87%股权以38.7万元价格转让给吴均,柯汉生将其持有的一博电路3.87%股权以

38.7万元价格转让给李庆海,郑宇峰将其持有的一博电路3.1%股权以31万元价格转让给李庆海,朱兴建将其持有的一博电路2.71%股权以27.1万元价格转让给李庆海,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6年7月22日,汤昌茂、柯汉生、郑宇峰、王灿钟、朱兴建、吴均、李庆海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6年8月3日,一博电路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后,一博电路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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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汤昌茂241.90241.9024.19
2柯汉生161.30161.3016.13
3王灿钟161.30161.3016.13
4郑宇峰129.00129.0012.90
5朱兴建112.90112.9011.29
6李庆海96.8096.809.68
7吴均96.8096.809.68
合计1,0001,000100

(4)2017年12月,一博电路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7年12月19日,一博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以合计人民币1,778.6万元价格收购汤昌茂、柯汉生、王灿钟、朱兴建、郑宇峰、吴均、李庆海持有的一博电路100%股权。2017年12月19日,一博电路召开股东会通过了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事项。

根据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出具的编号为“国众联评报字(2017)第2-1250号”的《资产评估报告》,一博电路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1,778.60万元,即前述股权基于评估作价转让。

2017年12月20日,汤昌茂、柯汉生、王灿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与发行人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一博有限已向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分别支付了前述股权转让价款。

2017年12月25日,一博电路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完成后,一博有限持有一博电路100%股权。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资产收购的行为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近期内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收购、出售的计划

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目前没有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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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最近三年发行人章程的修改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如下:

1、2017年12月26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通过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额、出资期限等条款的《章程修正案》。

2、2018年6月28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通过新的《章程修正案》,对章程中有关公司实收资本、出资方式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3、2018年11月1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同意一博科技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5日,全体发起人股东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4、2018年12月12日,发行人召开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引入新股东并增资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通过相关的《章程修正案》。

5、2018年12月27日,发行人召开了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引入新股东并增资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并通过了相关的《章程修正案》。

6、2020年5月31日,发行人召开了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并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7、2020年6月16日,发行人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引入新股东并增资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并通过了相关的《章程修正案》。

8、2020年7月28日,发行人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加投资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通过了相关的《章程修正案》。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修改章程的上述议案均得到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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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已根据《公司法》等要求进行修改,获得发行人创立大会的有效批准,并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公司的设立、经营范围、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财务制度和利润分配、破产清算、分立和合并、信息披露、章程修改等内容。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包括小股东)的权利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得到充分保护,不存在股东(特别是小股东)依法行使权利受到限制的规定。

(三)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的《公司章程(草案)》

2020年11月22日,发行人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是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对公司的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通知和公告、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及修改章程等内容作了全面的规定。该《公司章程(草案)》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正式生效。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现行组织结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总经理;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总经理下设设计研发中心、PCBA研制中心、供应链中心、市场营销中心、运营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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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为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发行人全体股东组成,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2、董事会

董事会为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机构,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发行人现有董事共计7名,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股权管理等事宜;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3、监事会

监事会为发行人的监督机构,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和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组成,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发行人现有监事共计3名,其中2名为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另外1名为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4、经营管理层

以总经理为主的经营管理层为发行人的执行机构,负责其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发行人现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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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连任。发行人现设副总经理6名,财务总监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三会议事规则

1、发行人三会议事规则的制定

2018年11月15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11月22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后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述议事规则及制度,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管理制度的制定

2018年11月15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总经理工作细则》《内部审计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0年5月31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0年11月22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后适用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制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规范运作

1、历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规范运作

自发行人设立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10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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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大会召开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五、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其他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召开时间会议名称决议内容
12018.12.12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引入新股东并增资的议案》等议案
22018.12.27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引入新股东并增资的议案》等议案
32019.7.31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42019.12.12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等议案
52020.5.31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62020.6.16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引入新股东并增资的议案》等议案
72020.7.28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加投资的议案》等议案
82020.11.2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等议案
92020.11.22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审议表决事项、对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会议形成的决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历次董事会的召开及规范运作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11次董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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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召开时间会议名称决议内容
12018.11.15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选举汤昌茂为本届董事会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聘任汤昌茂为股份公司总经理》等议案
22018.11.27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引入新股东并增资的议案》等议案
32018.12.12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引入新股东并增资的议案》等议案
42019.7.11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52019.11.27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等议案
62020.5.29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等议案
72020.6.01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引入新股东并增资的议案》等议案
82020.6.17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李庆海为副总经理》
92020.7.11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加投资的议案》等议案
102020.11.2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履行董事会通知时限义务的议案》 《关于更换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等议案
112020.11.6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董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历次监事会的召开及规范运作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10次监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召开时间会议名称决议内容
12018.11.15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选举李庆海为股份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22018.11.27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引入新股东并增资的议案》等议案
32018.11.27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引入新股东并增资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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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9.7.11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9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52019.11.27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62020.5.29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72020.6.1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2020.6.17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选举吴均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92020.7.11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2020.11.6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书面文件记录,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的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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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在发行人处任职在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处任职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其他单位的兼职单位兼职职位兼职单位与发行人关系
1汤昌茂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长沙全博 执行董事、 总经理香港一博董事关联方
上海麦骏 执行董事
珠海一博 执行董事、经理
成都一博 执行董事、总经理
一博电路 执行董事
美国一博 董事、总经理
2王灿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一博电路 总经理——————
上海麦骏 监事
长沙全博 监事
珠海一博 监事
3柯汉生董事、 副总经理一博电路 监事——————
4曾琴芳董事——深圳市基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先进制造组投资负责人——
北京有壹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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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泰格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关联方
苏州纳科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关联方
5周伟豪独立董事——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质监部 负责人——
6胡振超独立董事——宁波猛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 合伙人——
上海猛麟投资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执行事务 合伙人——
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7陈剑勇独立董事——深圳大学计算机与软件学院教授、网络与信息安全研究所所长——
8吴均监事、研发总监————————
5张玉英监事————————
9邹香丽监事————————
7朱兴建副总经理————————
8郑宇峰副总经理————————
9李庆海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
10余应梓副总经理————————
11闵正花财务总监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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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近两年发生的变化

1、董事的变化情况

(1)2018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会议,会议选举汤昌茂、柯汉生、王灿钟、郑宇峰、朱兴建担任董事。同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汤昌茂担任发行人董事长。

(2)2018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曾琴芳为公司董事。

(3)2020年5月18日,朱兴建、郑宇峰辞去董事职务。

(4)2020年5月31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冯东、陈剑勇、周伟豪担任独立董事。

(5)因冯东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胡振超担任为独立董事,任期与第一届董事会一致。

2、监事变化情况

(1)2018年11月1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张玉英为职工代表监事。

(2)2018年11月15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会议,选举李庆海、吴均为股东代表监事。

(3)2020年5月19日,李庆海向公司提请辞去监事职务。

(4)2020年6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因李庆海辞去监事职位,选举邹香丽担任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1)2018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汤昌茂为总经理,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余应梓为副总经理,闵正花为财务总监。

(2)2020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聘任王灿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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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

(3)2020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聘任李庆海为副总经理。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变化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上述变化系因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需要所致,不构成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制度

发行人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不低于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独立董事出具的书面声明,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依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享有的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在报告期内的变化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1、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表所示:

序号项目税率
1增值税6%、13%、16%、17%
2房产税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余值的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
3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纳流转税的1%、7%
4教育费附加应缴纳流转税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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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税率
5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缴纳流转税的1%、2%

报告期各期,公司及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纳税主体名称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一博科技15%15%15%15%
一博电路15%15%15%15%
上海麦骏25%25%25%25%
长沙全博20%20%20%20%
成都一博20%20%20%20%
珠海一博20%20%20%——
美国一博29.84%29.84%29.84%(注1)——
Edadoc USA29.84%29.84%29.84%注2

注1:美国一博和Edadoc USA均注册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根据联邦及州相关法律规定,2018年1月1日起联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1.00%,州企业所得税税率为8.84%。注2:2017年度,美国联邦企业所得税实行15%-35%的累进税率,州企业所得税税率为8.84%。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1、一博科技于2016年11月15日取得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644200905),有效期为三年。一博科技自2016年至2018年适用15%的优惠税率。

公司于2019年 12月9日取得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944203704),有效期为三年。一博科技2019年至2021年享受15%的优惠税率。

2、一博电路于2017年10月31日取得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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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编号:GR201744202512),有效期为三年。一博电路自2017年至2019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的税收优惠。根据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一博电路2020年1-6月暂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12月11日发布的《深圳市2020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一博电路经审核通过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处于公示阶段。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2017年至2020年1-6月,成都一博、长沙全博、珠海一博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政策。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其报告期内取得财政补贴的相关文件、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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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及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所享受的15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主体项目取得 年度金额 (万元)依据
1发行人2017年度市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高速PCB研发设计201779.00《市国防科工办关于下达2017年度市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军民融合专项)扶持计划第一批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深军工字[2017]56号
2发行人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项目201836.00关于下达2018年度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拟资助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深南科[2018]19号
3发行人2017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2018198.50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17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三批拟资助企业的公示
4一博电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201830.00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规[2018]3号)
5一博电路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军民融合专项)201810.002018年市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军民融和专项)扶持计划第一批项目资助计划
6一博电路深圳市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201960市经贸信息委关于下达2019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9]18号)
7一博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项目201972.71《关于下达2019年度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拟资助项目(第一批)的通知》深南科[2019]21号
8一博电路2018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201936.00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18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拟资助企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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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一博科技2018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2019136.90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18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拟资助企业的公示
10成都一博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项目201926.70《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成经信财[2019]17号
11一博电路宝安区2019年第一批规模以上国高企业研发投入补贴项目201918.00宝安区2019年第一批规模以上国高企业研发投入补贴拟立项项目公示
12一博科技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084.29关于下达2020年度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拟资助项目(第一批)的通知(深南科[2020]35号)
13一博科技2019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202095.20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示2019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一批拟资助企业名单的通知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的情况

1、发行人

2017年6月19日,发行人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罚款1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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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违法记录证明,一博科技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未发现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因逾期办理纳税申报被税务主管部门处罚,处罚所涉金额及处罚金额较小,属于较低幅度的处罚,发行人已按处罚决定书要求及时缴纳罚款。结合前述规定、违法行为以及处罚金额,发行人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一博电路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违法记录证明,一博电路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未发现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3、长沙全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区税务局东方红分局出具的税务违法记录证明,长沙全博自2017年12月13日至2020年6月30日,暂未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未接受该局税收行政处罚。

4、上海麦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违法记录证明,上海麦骏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暂未发现有欠税、偷税之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

5、成都一博

2018年9月,成都一博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被处罚款1,000元。成都一博已按处罚决定书要求及时缴纳了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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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双流区税务局出具的无欠税证明,成都一博截至2020年7月15日,在税收征管系统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成都一博被处罚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6、珠海一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珠海一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未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及所获的财政补贴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及安全生产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涉及生产的控股子公司一博电路、上海麦骏、成都一博、长沙全博等已履行环境保护相关审批、备案程序。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保守法情况复函,确认发行人及一博电路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在全市无环保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管环保局出具的证明,长沙全博自设立以来(2017年10月17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在环保领域不存在失信信息及处罚记录。

信达律师通过登录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众服务平台、信用中国(上海)等方式网络核查,未发现成都一博、上海麦骏等控股子公司存在环保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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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9月出具《关于一博科技一站式硬件创新基地(一博平沙基地及PCBA研制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珠环建表[2020]355号),以及对珠海一博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予以备案(备案号20204404000200000058),同意发行人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珠海市一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复函》,经核实,珠海一博自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8月26日期间,未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履行环境保护相关审批、备案程序,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1、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没有发生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2、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一博电路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没有发生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3、根据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长沙全博自2017年10月17日(设立之日)至2020年6月30日,未发现其存在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以及失信限制的情况。

4、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上海麦骏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未发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

5、根据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成都一博自2017年5月27日(设立之日)至2020年6月30日,未受该局行政处罚。

6、根据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南水镇)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珠海一博2018年10月26日(设立之日)至2020年6月30日,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记录。

(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合规性核查

1、发行人在劳动保障方面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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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方面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在其缴存时段内(2011年8月至2020年7月),发行人没有因违法违规而被该中心处罚的情况。

2、一博电路在劳动保障方面合法合规经营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一博电路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方面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证明,一博电路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一博电路在其缴存时段内(2015年8月至2020年7月),没有因违法违规而被该中心处罚的情况。

3、长沙全博

根据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守法信息在线验证报告,长沙全博截至报告生成时点(2020年7月2日)不存在社会保险欠费情况,不存在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处罚记录。

根据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长沙全博自开户之日至2020年7月,不存在因住房公积金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4、上海麦骏

根据2020年8月7日于上海市公用信用服务平台生成的《法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信用报告》,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与上海麦骏相关的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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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记录。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浦东分中心出具证明,上海麦骏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上海麦骏自2011年1月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起,未有被该中心行政处罚的记录。

5、成都一博

根据成都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证明,成都一博自2017年12月至2020年6月,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成都一博自2018年3月至2020年6月,成都一博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而被该管理中心处罚的情形。

6、珠海一博

根据珠海经济开发区(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出具的证明,珠海一博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9月3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章而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册员工合计1,394人,其中应缴未缴社会保险83人、应缴未缴住房公积金147人。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应缴未缴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的原因主要系员工因新入职、退休返聘、自行于外地缴纳或自愿放弃缴纳等原因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汤昌茂、柯汉生、王灿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被要求为员工补缴或被员工追索应由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或者由此发生诉讼、仲裁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将无条件地全额承担该等应当补缴的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劳动、社会保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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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行政处罚的情形,未为少数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四)海关及外汇管理合规情况

1、发行人

2018年8月,发行人因部分实际货物与申报不符,造成漏缴税款6,700元,被深圳机场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处以罚款6,700元。发行人已按处罚决定书要求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深圳福中海关于2020年8月24日《福中海关关于反馈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函》,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在深圳关区不存在重大违法情形。

根据发行人上述违规行为的事实和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并结合福中海关出具的证明,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被处罚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出具的《企业违法违规记录情况证明》,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未发现因违反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一博电路

根据《福中海关关于反馈深圳市一博电路等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违法违规情况的函》,一博电路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在深圳关区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出具的《企业违法违规记录情况证明》,一博电路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未发现因违反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被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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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处罚的情形。

3、上海麦骏

根据上海海关出具的《企业信用状况证明》,上海麦骏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在全国关区内无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违规行为记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发布的《关于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的说明》,通过公文中指定的网站查询,上海麦骏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未发现因违反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劳动保障及住房公积金、海关及外汇管理等方面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的情况;报告期发行人未为少数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法律障碍;报告期内发行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亦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083.3334万股A股普通股股票,募集金额总额将视市场情况及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确定,新股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预计总投资额 (万元)预计募集资金使用额(万元)建设期
1PCB研发设计中心建设项目12,440.6412,440.642年
2PCBA研制生产线建设项目68,280.5468,280.542年
总计80,721.1880,721.18-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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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得的相关备案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项目备案项目环评
1PCB研发设计中心建设项目珠海一博2020-440400-74-03-07320520204404000200000058
2PCBA研制生产线建设项目珠海一博2020-440404-39-03-073164珠环建表[2020]355号

(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的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目标为:

“依托行业领先的PCB设计规模化团队、快速响应的PCBA制造服务能力,贯彻执行国家创新驱动和科技发展战略,从业务、技术、市场等方向全面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与行业地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以印制电路板(PCB)设计服务为基础,同时提供印制电路板装配(PCBA)制造服务的一站式硬件创新服务。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致。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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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第十七章、第十八章说明的行政处罚情况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况如下:

2017年8月,上海麦骏因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10,000元。上海麦骏已按处罚决定书要求及时缴纳罚款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经信达律师对主管部门分支机构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综合执法大队的访谈,该处罚为该部门对同类行为的处罚中作出的最低档次的处罚,受到处罚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且上海麦骏在受到处罚后,积极整改,已按照要求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取得了确认整改完毕的《整改复查意见书》(沪浦安监管自贸(监察二组)复查[2017]010号)。

根据上海麦骏上述违规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上海市安监局关于规范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上海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有关规定及对主管部门的访谈,信达律师认为,上海麦骏上述被处罚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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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汤昌茂书面确认,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汤昌茂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系由发行人及其所聘请的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共同编制的。信达律师未参与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仅总括性审阅了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对其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查。

信达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的引用不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可能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发行人曾实施内部分红股激励计划及终止情况

为激励和稳定公司骨干员工,一博有限于2012年-2016年期间,以向员工授予“内部分红股”方式的进行股权激励,即通过授予虚拟股权方式给予员工享有股权分红收益。根据一博有限“内部分红股”方案,每位员工可认购的内部分红股数额根据公司内部分红股管理办法综合计算得出,认购价格均为1元/股,员工缴付资金并取得公司发放的书面权证后即成为内部分红股所有者;针对已持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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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红股的员工,公司根据上一年度的业绩情况将部分运营利润以授予内部分红股的形式分配该等员工,在内部分红股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未向相关员工实际发放现金分红。

为规范员工持股情形,2017年起发行人决定终止实施内部分红股计划并不再分配或新发放任何内部分红股,对截至终止实施时仍持有内部分红股的119名员工进行统一清理结算,公司已于2018年将前述119名员工认购内部分红股缴纳的金额及累计应分配的红利回退支付给了相关员工。

经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原发放的内部分红股均已清理完毕;公司已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相关员工通过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根据信达律师对曾持有内部分红股的117名的员工进行的访谈确认以及上述人员出具的确认函,在清理内部分红股及通过设立持股平台持股过程中,上述人员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存在权属争议,亦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股等情形。

经信达律师对截至终止实施时仍持有内部分红股的117人(部分员工因已离职无法取得联系)进行了访谈,结合上述人员出具的确认函,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原发放的内部分红股系公司为激励和稳定公司骨干员工所采取的激励形式,为与员工进行利润分享的虚拟股权计划。持有内部分红股的员工不是公司法定股东,不享有法律意义上的任何股东权利,与发行人的实际股权无关,其不享有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终止内部分红股计划,且内部分红股已经清理、结算完毕。发行人原执行的内部分红股计划不会影响其股权结构的清晰稳定性,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其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程序及深交所同意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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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工作报告》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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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炯 _____________沈险峰 _____________
潘 漫 _____________ 廖金环 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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