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3-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函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现郑重承诺如下: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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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函》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胡安举 彭文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_______________
沈如军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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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博科技”或“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作为一博科技的上市专项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郑重承诺:
本所为一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本所因未能勤勉尽责,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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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的签章页)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张 炯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沈险峰
________________
潘 漫
________________
廖金环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博科技”或“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作为一博科技的上市专项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郑重承诺:
本所为一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本所因未能勤勉尽责,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特此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