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3、拟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4、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2022年9月5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30名激励对象授予2,558.8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签署:
初大智
刘 晖
侯富强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