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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宏科技: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6

证券代码:300476 证券简称:胜宏科技 公告编号:2022-076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日:2022年9月5日

? 首次授予数量:2558.85万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首次授予价格:11.95元/股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胜宏科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5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30名激励对象授予2,558.8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22年8月1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11.95元/股。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具体分配如下:

姓名职务国籍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全部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刘春兰董事中国2007.10%0.232%
赵启祥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中国1003.55%0.116%
陈勇董事、副总经理中国1003.55%0.116%
朱国强财务总监中国1003.55%0.116%
王辉副总经理中国1003.55%0.116%
二、其他激励对象
黄健聪多层板事业部处副总经理中国香港200.71%0.023%
黄国瑞品质中心事业部/中心总经理中国台湾200.71%0.023%
叶陆圣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事业部/中心总经理新加坡200.71%0.023%
林培旺品质中心事业部/中心副总经理马来西亚200.71%0.023%
徐建忠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总监中国台湾7.50.27%0.009%
JANGJUHONG多层板事业部产品总工韩国50.18%0.006%
堀口浩一多层板事业部项目总工日本2.50.09%0.003%
OHYONGJU品质中心CS副总工韩国20.07%0.002%
林奎志品质中心经理马来西亚1.250.04%0.001%
洪平宪品质中心经理中国台湾1.250.04%0.001%
马荣益多层板事业部高级经理中国香港20.07%0.002%
麦俊祥工程技术研发中心FAE资工中国台湾0.750.03%0.001%
詹弘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FAE资工中国台湾0.750.03%0.001%
涂志宇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项目经理中国台湾0.750.03%0.001%
邱广超业务中心销售总经理中国香港150.53%0.017%
蔡振旺业务中心销售副总经理中国香港100.35%0.012%
李鴻昌业务中心销售总监中国香港50.18%0.006%
FASTRENE业务中心销售总监德国50.18%0.006%
鞠焕章业务中心销售总监中国台湾50.18%0.006%
潘建成业务中心销售总监中国台湾7.50.27%0.009%
林桂珍业务中心总监中国台湾7.50.27%0.009%
连翰翔业务中心销售副总监中国台湾50.18%0.006%
陈宗骏业务中心销售副总监中国台湾50.18%0.006%
谢祥睿业务中心销售副总监中国台湾7.50.27%0.009%
胡家弘业务中心销售副总监中国台湾50.18%0.006%
赵姵如业务中心业务经理中国台湾20.07%0.002%
王柏霖业务中心业务经理中国台湾10.04%0.00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840人)1793.5563.65%2.077%
首次授予合计(872人)2577.891.48%2.985%
预留部分2408.52%0.278%
合计2817.8100.00%3.263%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和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第二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激励对象并完成股份授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各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登记;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6、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基准增长率(A)目标增长率(B)
第一个 归属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 归属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4%;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4%。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9%;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9%。
第三个 归属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2.8%;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2.8%。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19.7%;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19.7%。

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4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基准增长率(A)目标增长率(B)
第一个 归属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4%;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4%。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9%;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9%。
第二个 归属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2.8%;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2.8%。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19.7%;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19.7%。

注: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各考核年度的业绩目标完成度,确定公司层面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具体方式如下:

考核指标业绩目标完成度公司层面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比例
考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相较2021年的增长率 (X)X≥B100%
B>X≥A80%+(X-A)/(B-A)×20%
X<AX=0

注1: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注2:公司层面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比例经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完成情况确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归属条件以及实际

可归属数量。个人当年实际可归属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数量×公司 层面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比例×标准系数。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可归属股票比例:

考评结果(S)S≥8080>S≥7070>S≥60S<60
评价标准ABCD
标准系数1.00.80.50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7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2、2022年7月30日至2022年8月9日,公司在内部就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4名拟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条件。除此之外,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2年8月10日公司对外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年8月15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7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25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

公司决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数量由2,577.8万股调整为2,558.85万股,授予激励对象由872人调整为830人。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2年9月5日

2、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本次实际向830名激励对象授予2558.8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国籍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首次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刘春兰董事中国2007.82%0.232%
赵启祥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中国1003.91%0.116%
陈勇董事、副总经理中国1003.91%0.116%
朱国强财务总监中国1003.91%0.116%
王辉副总经理中国1003.91%0.116%
二、其他激励对象
黄健聪多层板事业部处副总经理中国香港200.78%0.023%
黄国瑞品质中心事业部/中心总经理中国台湾200.78%0.023%
叶陆圣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事业部/中心总经理新加坡200.78%0.023%
林培旺品质中心事业部/中心副总经理马来西亚200.78%0.023%
徐建忠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总监中国台湾7.50.29%0.009%
JANGJUHONG多层板事业部产品总工韩国50.20%0.006%
堀口浩一多层板事业部项目总工日本2.50.10%0.003%
OHYONGJU品质中心CS副总工韩国20.08%0.002%
林奎志品质中心经理马来西亚1.250.05%0.001%
洪平宪品质中心经理中国台湾1.250.05%0.001%
马荣益多层板事业部高级经理中国香港20.08%0.002%
麦俊祥工程技术研发中心FAE资工中国台湾0.750.03%0.001%
詹弘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FAE资工中国台湾0.750.03%0.001%
涂志宇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项目经理中国台湾0.750.03%0.001%
邱广超业务中心销售总经理中国香港150.59%0.017%
蔡振旺业务中心销售副总经理中国香港100.39%0.012%
李鴻昌业务中心销售总监中国香港50.20%0.006%
FASTRENE业务中心销售总监德国50.20%0.006%
鞠焕章业务中心销售总监中国台湾50.20%0.006%
潘建成业务中心销售总监中国台湾7.50.29%0.009%
林桂珍业务中心总监中国台湾7.50.29%0.009%
连翰翔业务中心销售副总监中国台湾50.20%0.006%
陈宗骏业务中心销售副总监中国台湾50.20%0.006%
谢祥睿业务中心销售副总监中国台湾7.50.29%0.009%
胡家弘业务中心销售副总监中国台湾50.20%0.006%
赵姵如业务中心业务经理中国台湾20.08%0.002%
王柏霖业务中心业务经理中国台湾10.04%0.00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798人)1774.6069.35%2.055%
首次授予合计(830人)2558.85100%2.963%

4、首次授予价格:11.95元/股。

5、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9月5日,将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经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2022年 (万元)2023年 (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
2558.8512758.432280.626014.153173.321290.34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

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七、激励对象获取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说明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3、拟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2022年9月5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30名激励对象授予2558.8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现发表

核查意见如下:

1、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

2、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830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830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以2022年9月5日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30名激励对象授予2558.8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十、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本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首次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本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胜宏科技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胜宏科技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备查文件

1、《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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