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未名医药: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应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6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的关注函》所涉相应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书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FINANCE & COMMERCE LAW FIRM OF CHINA

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写字楼15层西区电话:(86755)83296818,83274066 传真:(86755)83283645,83296169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

函》所涉相应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书

致: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医药”、“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为未名医药提供法律服务。受未名医药委托,现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于2022年8月18日向未名医药发出的《关于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3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中需要律师进行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的事项,出具本核查意见书。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关注函》法律相关问题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核查意见书仅供未名医药为回复《关注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和公开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关注函》的相关事项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需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

《关注函》中提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收到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恒兴”)投诉,称其作为未名医药持股3%以上股东,于2022年8月9日通过信函和邮件方式向未名医药发出三项2021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但未名医药未按规定披露其提交的临时提案并发布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关注函》中要求未名医药自查并说明以下事项:

“1、请说明厦门恒兴是否向你公司发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如是,请说明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你公司收到临时提案的时间、内部履行的程序。

2、如你公司收到厦门恒兴发出的临时提案,请说明你公司未披露其提交的临时提案并发布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4.2.7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2.1.6条规定的情形,并请你公司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

3、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核查意见

未名医药于2022年7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2-032),通知将于2022年8月22日召开未名医药2021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未名医药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未名医药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因此,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未名董事会书面提交临时提案的时间为2022年8月12日24:00之前。

根据未名医药的自查说明以及对未名医药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询问等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名医药董事会未收到过厦门恒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投诉所称的于2022年8月9日通过信函和邮件方式向未名医药发出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本所律师认为,在未名医药董事会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未收到厦门恒兴书面提交的临时提案的情况下,未名医药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4.2.7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2.1.6条规定的情形。

本核查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核查意见书的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应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书》的签章页)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宗亥

洪艺琛

日期:2022年9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