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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医药: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6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未名医药”)于2022年8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30号)。

收到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及相关部门对关注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详细核查,现就关注函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1、请说明厦门恒兴是否向你公司发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如是,请说明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你公司收到临时提案的时间、内部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披露《关于召开2021年股东大会的通知》,拟在2022年8月22日召开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接收股东书面临时提案的时间为2022年8月12日24:00之前。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公司董事会未收到股东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的书面临时提案。

2、如你公司收到厦门恒兴发出的临时提案,请说明你公司未披露其提交的临时提案并发布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4.2.7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2.1.6条规定的情形,并请你公司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

本公司未收到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的临时提案,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4.2.7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2.1.6条规定的情形。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验证后认为:在未名医药董事会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未收到厦门恒兴书面提交的临时提案的情况下,未名医药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4.2.7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2.1.6条规定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应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书》。特此公告。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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