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授予日)的核查意见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1、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如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9月5日为授予日,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369600股限制性股票。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二○二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