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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玛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度(2022年9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6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度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

设副组长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定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二)监督、核实公司重大投资决策;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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