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蒋海英女士、陈长理先生的履历及相关资料,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董事候选人蒋海英女士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决议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之用)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包文兵: |
王廷信: |
冯巧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