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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股份: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6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二○二二年九月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议须知:

一、公司负责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安排和会务工作,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听从公司工作人员安排,共同维护好会议秩序。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须在会议召开前15分钟到达会议现场向公司会务人员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四、股东需要在股东大会发言的,应于会议开始前10分钟向公司会务人员进行登记,出示有效的持股证明,填写《发言登记表》;全部股东发言时间控制在30分钟以内,登记后的发言顺序按其所持表决权的大小依次进行。

五、股东发言由会议主持人指名后进行,每位股东发言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和持股人名称,简明扼要地阐述观点和建议,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提问。

六、股东发言主题应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有关,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七、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请将手机调至振动或关机,谢绝个人进行录音、拍照及录像。会议期间,未经公司允许不得私自拍照、录制视频、音频对外发布,造成信息泄露者,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到会股东人数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宣读大会会议须知

三、推选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

四、审议有关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4、审议《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9、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针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股东代表提问进行回答

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投票表决上述各议案

七、休会,统计现场及网络表决结果

八、会议主持人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签署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九、律师发表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十、会议主持人宣布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议案一: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董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审议。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2日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二: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规划,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如下: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9,000.00万元(含99,000.00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5、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6、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7、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为年利息额;

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3)到期还本付息方式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8、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P1为调整后转股价;

P0为调整前转股价;

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

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

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

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1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1、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Q=V÷P

Q为转股数量,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股东大会授权的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部分票面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决定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为当期应计利息;

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3、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二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2)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二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14、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公司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的股权登记日当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向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的方式或者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②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

③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⑦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出现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公司拟变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④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⑤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⑥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⑦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⑧公司董事会、债券受托管理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⑨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⑩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

②债券受托管理人;

③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④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9,000.00万元(含99,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
1100万吨玉米深加工健康食品配料项目247,888.1599,000.00
合计247,888.1599,000.00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18、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19、募集资金存管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经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确定。

20、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21、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相关决议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如在本方案有效期内本次发行方案获得监管部门核准同意,则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有效期自动延续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上述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具体条款及相关安排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最终协商确定。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审议。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2日

议案三: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9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审议。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2日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四:

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9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审议。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2日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五: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编制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相关文件。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9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审议。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2日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六: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9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审议。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2日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七: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9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审议。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2日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八: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9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审议。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2日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九: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为保证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发行工作,根据资本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发行方案的具体事项,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和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债券利率、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与回售条款、评级安排、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

3、批准、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申报文件和其他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4、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5、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6、在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但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8、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转股、回售相关的所有事宜;

9、办理本次发行的其他相关事宜。

本次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如公司已于前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则前述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审议。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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