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规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现就2022年9月5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协议转让化工区D4地块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价格公允、公平,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锦山 赵子夜 曹贵平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