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nhua Chunguang Technology Co.,Ltd.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目 录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4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 ...... 5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5
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16
议案四: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 17
议案五: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18
议案六: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19
议案七: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20
议案八:关于制定公司<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 21
议案九:关于公司第三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 22
议案十: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23
议案十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26
议案十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 29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望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为保证本次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下同)的合法权益,本次会议由证券部具体负责,包括议程安排、会务工作等。
二、本次会议不邀请媒体参加。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邀请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任何人进入会场。
三、参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身份证及/或公司营业执照等)及相关授权文件于2022年9月14日13:30-14:30在本次会议召开前办理现场会议登记手续。
四、会议期间,请股东将手机调至于无声或振动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五、股东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时,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3分钟。股东发言主题应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有关,与本次会议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六、大会投票表决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0、议案11、议案12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
七、公司董事会聘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执业律师列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八、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股东的食宿和接送等事宜,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9月14日14:30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金华市安文路420号公司会议室会议召集人: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正明先生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三、宣读会议须知
四、审议各项议案
五、针对大会审议议案,股东发言和提问
六、选举监票人和计票人
七、填写表决票并投票
八、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九、宣布表决结果
十、宣读会议决议
十一、律师宣读见证意见
十二、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内容修订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条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由金华市春光橡塑软管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7276097712783的《营业执照》。
第二条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金华市春光橡塑软管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7276097712783的《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若公司聘任有财务总监,则财务总监即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股东权利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
比例限制。 |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减第八十条后续条款自动提前,后续条款内容所涉及遵照前述条款内容时,所遵照条款也自动提前。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本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本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八)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八)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董事会审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另行制订相关制度,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 董事会审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另行制订相关制度,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该授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1/2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会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该授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会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设副总经理2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副总经理可以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后续条款内容所涉及遵照前述条款内容时,所遵照条款也自动顺延。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 |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
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6、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7、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 2、利润分配形式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6、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7、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 |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 |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 |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递、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微信等即时通讯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递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送之日的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递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方式送出的,自发送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因本次章程增减、修订条款而使原规则条款序号发生变更(包括原规则条款引用的序号变更),均已根据变更后的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本次拟修订的《公司章程》,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修订后的规则全文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春光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议案三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春光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议案四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修订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春光科技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议案五
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春光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议案六
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春光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议案七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和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和董事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本次拟修订的《公司章程》,公司拟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春光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议案八
关于制定公司<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了《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制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春光科技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议案九
关于公司第三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参考行业薪酬水平、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盈利情况及公司独立董事履职工作量和专业性,拟将公司第三届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固定津贴制,每年8万元(含税)。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议案十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将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应按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含3名独立董事),根据董事会的运行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仍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对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董事会提名陈正明先生、张春霞女士、陈凯先生、吕敬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拥有履行职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胜任董事岗位的职责,未发现有《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罚且尚未解除等情形。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陈正明:195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经济师。1969年8月至1972年11月,任职于磐安县尚湖农机厂;1972年12月至1978年4月服兵役;1978年5月至1985年4月任职于磐安县轻工机械厂;1985年5月开始自主创业,历任磐安县春光塑料厂厂长、金华市春光橡塑软管厂厂长;2000年7月至2016年9月担任金华市春光橡塑软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金华弘凯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苏州凯弘橡塑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陈正明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840万股,通过浙江春光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6,300万股,合计持有7,1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06%,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张春霞:195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6年5月至1985年3月任职于磐安县尖山塑料厂;1985年5月至2000年6月,历任磐安县春光塑料厂副厂长、金华市春光橡塑软管厂副厂长;2000年7月至2016年9月,任金华市春光橡塑软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4月至今,任浙江春光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19年6月至今,任浙江正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现任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张春霞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1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3%,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陈凯: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3年1月至今,历任苏州凯弘橡塑有限公司监事、经理、执行董事;2016年11月至
今,任金华市凯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16年11月至今,任金华市毅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20年12月至今任苏州尚腾科技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陈凯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630万股,通过金华市凯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金华市毅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
295.26万股,合计持有925.2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5%,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吕敬:198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 2011 年 9 月至 2018 年 8 月,就职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任项目经理;2018 年 9 月至2019年11月,就职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助理;2022年7月至今,担任浙江远景体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日,吕敬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议案十一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将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应按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含3名独立董事),根据董事会的运行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仍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对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董事会提名杨晋涛先生、张忠华先生、周国华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经验和能力,符合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罚且尚未解除等情形。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杨晋涛:男,1978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博士研究生,教授。2005年10月至2006年8月,任浙江工业大学讲师;2006年9月至2008年10月,攻读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博士后;2008年11月至2013年3月,任浙江工业大学讲师、副教授;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赴美国密歇根大学访问;2014年4月至今,任浙江工业大学副教授、教授;2015年12月至今,任杭州青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9年9月至今,任杭州应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12月至今,任嘉兴晟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21年5月至今,任杭州百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杨晋涛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张忠华:男,1980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博士研究生,教授。2009年12月至2013年8月,任浙江师范大学讲师;2013年9月至2018年12月,任浙江师范大学副教授;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赴英国南安普顿大学访问;2018年12月至今,任浙江师范大学教授。
截至本公告日,张忠华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周国华:男,1960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余姚市副食品公司秘书;余姚市供销合作联合社财会科科长;1998年8月至2016年3月,任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1年11月至今,
任余姚市新世纪红枫发展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4月至2021年1月,任宁波汇峰聚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10月至2021年12月,任宁波汇峰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4年11月至2022年3月,任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21年12月至今,任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2017年11月至今,任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4月至今,任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5月至今,任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5月至今,任宁波科环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2年3月至今,任金华金字火腿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2年3月至今,任巴玛发酵火腿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2年3月至今,任杭州巴玛发酵火腿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2年3月至今,任金字冷冻食品城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2年4月至今,任宁波金字火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周国华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议案十二
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应按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设3名监事,2名股东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组成。新一届监事会成员将于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当日就职,任期三年。
公司监事会现提名黄颜芳女士、李丹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黄颜芳: 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中级会计师。1988年1月至2006年8月就职于金华市双龙衡器有限责任公司,任财务副经理;2006年9月至今,任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日,黄颜芳女士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李丹: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2005年12月至2007年3月就职于金华市五星建筑工程公司;2007年3月至今,任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贸部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李丹女士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