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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黄祖超、孙砚田、郑琳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2-08-29
关于对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黄祖超、孙砚田、郑琳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50号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黄祖超、孙砚田、郑琳琳:
2022年1月27日,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股份或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的公告》,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000万元到-25,0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5,000万元到-20,000万元。2022年4月19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后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000万元到-47,0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2,000万元到-42,000万元。2022年4月23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1,403.5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7,058.74万元。
威龙股份未充分预估资产减值损失,导致《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的公告》中的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黄祖超、总经理孙砚田、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郑琳琳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威龙股份及黄祖超、孙砚田、郑琳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威龙股份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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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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