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力量钻石 股票代码:301071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二年九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 |||||||||||||||||
邵增明 | 李爱真 | 张存升 | |||||||||||||||
陈传勋 | 陈江波 | 李 琰 | |||||||||||||||
鲁占灵 | |||||||||||||||||
全体监事签名: | |||||||||||||||||
陈正威 | 谷长青 | 邵海明 | |||||||||||||||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 |||||||||||||||||
贺凌云 | 周智华 | 童 越 |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释义 ...... 4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5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21
第三节 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23第四节 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25第五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6
第六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 27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32
释 义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 | 指 |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章程 | 指 |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 指 |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主承销商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律师 | 指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审计机构 | 指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验资机构 | 指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实施细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A股 | 指 |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22年3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2022年4月11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1、2022年7月6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2022年7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42号)。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2022年8月30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562号)。根据前述报告,截至2022年8月25日,发行对象已分别将认购资金共计3,912,345,791.92元缴付至中信证券指定的账户内。
2022年8月30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561
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根据前述报告,截至2022年8月26日,公司已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24,148,79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12,345,791.9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90,931,755.06元。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24,689,833股(为本次募集资金上限400,000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162.01元/股),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20%,即24,148,792股(含本数)。因此,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24,148,792股。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24,148,792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22年8月17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162.01
元/股。发行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认程序和原则,确认本次的发行价格为162.01元/股。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12,345,791.9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1,414,036.8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90,931,755.06元。
(五)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七)认购邀请书的发送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主承销商于2022年8月11日向深交所报送《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及《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以下简称“《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共计550名特定投资者。上述550名投资者中具体包括:发行人前二十名非关联股东(已剔除关联方,未剔除重复机构)20家、基金公司82家、证券公司83家、保险机构32家、
其他类型投资者333家等。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主承销商于2022年8月16日收盘后向上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550名投资者发出了《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及其相关附件。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报备深交所后至申购报价开始前(即2022年8月19日9时前),发行人、主承销商合计收到2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发行人、主承销商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向后续表达了认购意向的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发行方案》报送后至申购报价日前新增的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1 | 詹春涛 |
2 | 商丘市发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2年8月19日申购簿记结束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共向552家投资者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发送《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追加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追加认购邀请书》”),具体包括发行人前20名股东(未剔除重复机构,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20家、基金公司82家、证券公司83家、保险机构32家、其他类型投资者335家,追加认购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22日17:00。经核查,本次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也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相关信息。
2、申购报价情况
(1)首轮申购阶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2022年8月19日9:00-12:00,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主承销商合计接收到14名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经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律师的共同核查,14名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单》符合《认购邀请书》中对申购报价的要求,为有效申购报价。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申购价 (元/股) | 申购金额 (元) | 是否有效 |
1 |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65.00 | 115,000,000.00 | 是 |
2 | 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凡益多策略与时偕行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03.18 | 115,000,000.00 | 是 |
3 | 詹春涛 | 175.02 | 115,000,000.00 | 是 |
4 | 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95.50 | 115,000,000.00 | 是 |
182.50 | 116,000,000.00 | |||
162.02 | 117,000,000.00 | |||
5 |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87.00 | 150,000,000.00 | 是 |
6 | 商丘市发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162.01 | 115,000,000.00 | 是 |
7 | 周雪钦 | 189.10 | 115,000,000.00 | 是 |
178.10 | 230,000,000.00 | |||
162.01 | 420,000,000.00 | |||
8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70.00 | 365,000,000.00 | 是 |
166.00 | 370,000,000.00 | |||
162.01 | 370,000,000.00 | |||
9 |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62.01 | 120,000,000.00 | 是 |
10 | UBS AG | 194.31 | 165,000,000.00 | 是 |
11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78.00 | 115,000,000.00 | 是 |
172.20 | 162,000,000.00 | |||
170.00 | 209,000,000.00 | |||
12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92.00 | 135,000,000.00 | 是 |
182.26 | 205,000,000.00 | |||
176.69 | 229,000,000.00 | |||
13 |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 | 183.00 | 130,000,000.00 | 是 |
序号 | 发行对象 | 申购价 (元/股) | 申购金额 (元) | 是否有效 |
业(有限合伙) | 168.33 | 280,000,000.00 | ||
14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89.88 | 221,000,000.00 | 是 |
183.26 | 356,000,000.00 | |||
179.07 | 514,000,000.00 |
(2)追加认购情况
追加认购程序截止前,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簿记中心共收到12份追加申购报价单,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其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上述投资者的具体申购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申购价 (元/股) | 申购金额 (元) | 是否有效 |
1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62.01 | 60,000,000.00 | 是 |
2 |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聚开阳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62.01 | 50,000,000.00 | 是 |
3 |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62.01 | 324,000,000.00 | 是 |
4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 162.01 | 43,000,000.00 | 是 |
5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62.01 | 669,000,000.00 | 是 |
6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62.01 | 134,000,000.00 | 是 |
7 | UBS AG | 162.01 | 12,000,000.00 | 是 |
8 | 华宝证券价值成长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162.01 | 45,000,000.00 | 是 |
9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62.01 | 1,000,000.00 | 是 |
10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62.01 | 335,000,000.00 | 是 |
11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62.01 | 297,000,000.00 | 是 |
12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62.01 | 272,000,000.00 | 是 |
经核查,发行对象与发行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
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3、最终获配情况
根据《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中关于认购对象和认购价格的确认原则,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获得配售情况。本次发行对象及其获得配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配售股数(股) | 配售金额(元) |
1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526,555 | 733,347,175.55 |
2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351,583 | 704,999,961.83 |
3 |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740,571 | 443,999,907.71 |
4 | 周雪钦 | 2,592,432 | 419,999,908.32 |
5 |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728,288 | 279,999,938.88 |
6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413,492 | 228,999,838.92 |
7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290,043 | 208,999,866.43 |
8 | UBS AG | 1,018,455 | 164,999,894.55 |
9 |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925,868 | 149,999,874.68 |
10 | 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722,177 | 116,999,895.77 |
11 |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709,832 | 114,999,882.32 |
12 | 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凡益多策略与时偕行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709,832 | 114,999,882.32 |
13 | 詹春涛 | 709,832 | 114,999,882.32 |
14 | 商丘市发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709,832 | 114,999,882.32 |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4,148,792股,发行对象家数为14名,具体情况如下: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人民币
2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 吴林惠 |
主要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获配数量(股) | 4,526,555 |
限售期 | 6个月 |
2、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8层 |
注册资本 | 22,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窦玉明 |
主要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获配数量(股) | 4,351,583 |
限售期 | 6个月 |
3、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
注册资本 | 36,172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周易 |
主要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
获配数量(股) | 2,740,571 |
限售期 | 6个月 |
4、周雪钦
姓名 | 周雪钦 |
身份证号码 | 350524************ |
住址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
获配数量(股) | 2,592,432 |
限售期 | 6个月 |
5、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 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凤凰井路268号402室 |
注册资本 |
10,100万元人民币
10,100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西藏瑞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主要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融资咨询服务 |
获配数量(股) | 1,728,288 |
限售期 | 6个月 |
6、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1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 潘福祥 |
主要经营范围 |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获配数量(股) | 1,413,492 |
限售期 | 6个月 |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
注册资本 |
890,667.1631万元人民币
890,667.1631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 贺青 |
主要经营范围 | 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获配数量(股) | 1,290,043 |
限售期 | 6个月 |
8、UBS AG
企业名称 | UBS AG |
企业性质 |
QFII
QFII
住所 | Bahnhofstrasse 45, 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1, 4051 Basel, Switzerland |
注册资本 | 385,840,847瑞士法郎 |
法定代表人 | 房东明 |
主要经营范围 | 境内证券投资 |
获配数量(股) | 1,018,455 |
限售期 | 6个月 |
9、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3号B座6层、7层、8层 |
注册资本 | 2,866,284.4954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韩广岳 |
主要经营范围 | 人身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获配数量(股) | 925,868 |
限售期 | 6个月 |
10、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名称 | 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住所 | 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108室-2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肖雷鸣 |
主要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
获配数量(股) | 722,177 |
限售期 | 6个月 |
11、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住所 | 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
注册资本 | 15,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陈晓升 |
主要经营范围 |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包括销售其本身发起设立的基金) |
获配数量(股) | 709,832 |
限售期 | 6个月 |
12、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凡益多策略与时偕行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名称 | 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住所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9号楼1001室 |
注册资本 | 3,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张党 |
主要经营范围 | 资产管理,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及投资管理 |
获配数量(股) | 709,832 |
限售期 | 6个月 |
13、詹春涛
姓名 | 詹春涛 |
身份证号码 | 413001************ |
住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 |
获配数量(股) | 709,832 |
限售期 | 6个月 |
14、商丘市发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商丘市发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住所 |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胜利路市委党校4号楼 |
注册资本 | 30,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赵涛 |
主要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粮食收购;谷物销售;粮油仓储服务;食用农产品批发;饲料添加剂销售;饲料原料销售;饲料生产专用设备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供应链管理服务;财务咨询;初级农产品收购 |
获配数量(股) | 709,832 |
限售期 | 6个月 |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发行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上述发行对象与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根据竞价申购结果,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是否属于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等参与认购,其用以参与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和公募基金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分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了备案。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商丘市发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属于一般法人或组织;周雪钦、詹春涛为个人投资者;UBS AG属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上述发行对象以自有资金、合法自筹资金或其管理的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3、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凡益多策略与时偕行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手续,其管理人已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
4、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保险产品”参与认购,该产品属于保险公司资管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1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2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3 |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4 | 周雪钦 | C5级普通投资者 | 是 |
5 |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C4级普通投资者 | 是 |
6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7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8 | UBS AG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9 |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0 | 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1 |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2 | 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凡益多策略与时偕行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3 | 詹春涛 | C5级普通投资者 | 是 |
14 | 商丘市发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C4级普通投资者 | 是 |
经核查,上述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
次发行询价申购的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安排,亦未接受发行人及上述人员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
保荐代表人 | 史松祥、胡璇 |
项目协办人 | 卢梓昊 |
项目组成员 | 艾洋、万俊、陈皓、杜虹霓、张翼 |
电话 | 0755-23835238 |
传真 | 0755-23835201 |
(二)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名称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负责人 | 王丽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
经办律师 | 王威、王浚哲 |
电话 | 010-52682888 |
传真 | 010-52682999 |
(三)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负责人 | 梁春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 |
经办注册会计师 | 吴少华、桑东雪 |
电话 | 010-58350011 |
传真 | 010-58350006 |
(五)验资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负责人 | 梁春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 |
经办注册会计师 | 吴少华、桑东雪 |
电话 | 010-58350011 |
传真 | 010-58350006 |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邵增明 | 境内自然人 | 48,095,832 | 39.83% |
2 | 李爱真 | 境内自然人 | 20,000,000 | 16.56% |
3 | 翁伟武 | 境内自然人 | 4,626,190 | 3.83% |
4 | 商丘汇力金刚石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 非法人组织 | 3,546,666 | 2.94% |
5 | 林佩霞 | 境内自然人 | 3,469,642 | 2.87% |
6 | 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非法人组织 | 2,490,660 | 2.06% |
7 | 夏红明 | 境内自然人 | 2,448,026 | 2.03% |
8 | 农银二号无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非法人组织 | 2,313,096 | 1.92% |
9 | 王六一 | 境内自然人 | 2,078,274 | 1.72% |
10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红-团险分红 | 基金、理财产品等 | 1,009,207 | 0.84% |
合计 | 90,077,593 | 74.60%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邵增明 | 境内自然人 | 48,095,832 | 33.19% |
2 | 李爱真 | 境内自然人 | 20,000,000 | 13.80% |
3 | 翁伟武 | 境内自然人 | 4,626,190 | 3.19% |
4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非法人组织 | 4,526,556 | 3.12% |
5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非法人组织 | 4,351,582 | 3.00%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6 | 商丘汇力金刚石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 非法人组织 | 3,546,666 | 2.45% |
7 | 林佩霞 | 境内自然人 | 3,469,642 | 2.39% |
8 |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非法人组织 | 2,740,571 | 1.89% |
9 | 周雪钦 | 境内自然人 | 2,592,432 | 1.79% |
10 | 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非法人组织 | 2,490,660 | 1.72% |
合计 | 96,440,131 | 66.56% |
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最终以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第三节 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24,148,792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将相应发生变化,发行后原有股东持股比例会有所变动,但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均将有所增长,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资产结构将更加稳健,有利于降低财务风险和财务费用,提高偿债能力、后续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投资于“商丘力量钻石科技中心及培育钻石智能工厂建设项目”、“力量二期金刚石和培育钻石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上述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公司业务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改变。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行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直接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节 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
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
1、发行人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批复。
2、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定价及股票配售过程及发行对象的选择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3、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合法、有效。
第五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
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发行过程公平、公正,发行结果合法、有效,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
3、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
第六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中介机构声明见后附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对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 | |
史松祥 | |
胡 璇 | |
项目协办人: | |
卢梓昊 | |
法定代表人: | |
张佑君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 |||
王 威 | 王浚哲 |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 |||
王 丽 | |||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审计机构声明
大华特字[2022]004856号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561号、大华验资[2022]000562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 |||
梁春 |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
吴少华 | 桑东雪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二年 月 日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 [100039]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验资机构声明
大华特字[2022]004857号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561号、大华验资[2022]000562号)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 |||
梁春 |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
吴少华 | 桑东雪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二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核准文件;
2、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3、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4、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5、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7、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
(一)发行人: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柘城县产业集聚区电话:0370-7516686传真:0370-6021170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电话:0755-23835383传真:0755-23835861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