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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钻石: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二年九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42号),同意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量钻石”“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注册申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力量钻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以及力量钻石本次发行的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本次发行的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含发

行费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24,689,833股(为本次募集资金上限400,000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162.01元/股),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20%,即24,148,792股(含本数)。因此,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24,148,792股。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24,148,792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22年8月17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162.01元/股。

发行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认程序和原则,确认本次的发行价格为162.01元/股。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12,345,791.9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1,414,036.8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90,931,755.06元。

(五)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

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股票锁定期以及上市地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22年3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董事分项表决并一致同意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2022年4月11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1、2022年7月6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2022年7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42号)。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批复。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外部审批程序。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过程和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主承销商于2022年8月11日向深交所报送《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及《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以下简称“《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共计550名特定投资者。上述550名投资者中具体包括:发行人前二十名非关联股东(已剔除关联方,未剔除重复机构)20家、基金公司82家、证券公司83家、保险机构32家、其他类型投资者333家等。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主承销商于2022年8月16日收盘后向上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550名投资者发出了《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及其相关附件。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报备深交所后至申购报价开始前(即2022年8月19日9时前),发行人、主承销商合计收到2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发行人、主承销商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向后续表达了认购意向的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发行方案》报送后至申购报价日前新增的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投资者名称
1詹春涛
2商丘市发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9日申购簿记结束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共向552家投资者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发送《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追加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追加认购邀请书》”),具体包括发行人前20名股东(未剔除重复机构,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的关联方)20家、基金公司82家、证券公司83家、保险机构32家、其他类型投资者335家,追加认购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22日17:00。经核查,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的规定。

(二)申购报价情况

(1)首轮申购阶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2022年8月19日9:00-12:00,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主承销商合计接收到14名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经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律师的共同核查,14名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单》符合《认购邀请书》中对申购报价的要求,为有效申购报价。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申购价 (元/股)申购金额 (元)是否有效
1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5.00115,000,000.00
2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凡益多策略与时偕行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3.18115,000,000.00
3詹春涛175.02115,000,000.00
4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95.50115,000,000.00
182.50116,000,000.00
162.02117,000,000.00
5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87.00150,000,000.00
6商丘市发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62.01115,000,000.00
7周雪钦189.10115,000,000.00
178.10230,000,000.00
162.01420,000,000.00
8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70.00365,000,000.00
166.00370,000,000.00
162.01370,000,000.00
序号发行对象申购价 (元/股)申购金额 (元)是否有效
9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62.01120,000,000.00
10UBS AG194.31165,000,000.00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8.00115,000,000.00
172.20162,000,000.00
170.00209,000,000.00
1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92.00135,000,000.00
182.26205,000,000.00
176.69229,000,000.00
13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3.00130,000,000.00
168.33280,000,000.00
1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9.88221,000,000.00
183.26356,000,000.00
179.07514,000,000.00

(2)追加认购情况

追加认购程序截止前,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簿记中心共收到12份追加申购报价单,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其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上述投资者的具体申购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申购价 (元/股)申购金额 (元)是否有效
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62.0160,000,000.00
2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聚开阳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62.0150,000,000.00
3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62.01324,000,000.00
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162.0143,000,000.00
5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2.01669,000,000.00
6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2.01134,000,000.00
7UBS AG162.0112,000,000.00
序号发行对象申购价 (元/股)申购金额 (元)是否有效
8华宝证券价值成长单一资产管理计划162.0145,000,000.00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62.011,000,000.00
10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2.01335,000,000.00
1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2.01297,000,000.00
1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2.01272,000,000.00

经核查,发行对象与发行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1、发行价格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认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62.01元/股。

2、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根据《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中关于认购对象和认购价格的确认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人价格为162.01元/股,发行股数24,148,792股,募集资金总额3,912,345,791.92元,未超过发行股票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上限。本次发行对象及其获得配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配售股数(股)配售金额(元)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526,555733,347,175.55
2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351,583704,999,961.83
3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740,571443,999,907.71
4周雪钦2,592,432419,999,908.32
5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28,288279,999,938.88
6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13,492228,999,838.92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1,290,043208,999,866.43
序号发行对象配售股数(股)配售金额(元)
8UBS AG1,018,455164,999,894.55
9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25,868149,999,874.68
10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722,177116,999,895.77
11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09,832114,999,882.32
12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凡益多策略与时偕行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709,832114,999,882.32
13詹春涛709,832114,999,882.32
14商丘市发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709,832114,999,882.32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为14名,未超过《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上述获配对象均在《认购邀请书》拟发送对象名单或新增发送的《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范围内。上述获配对象不包括发行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发行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本次获配的投资者未以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四)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认购资料、相关产品登记备案的证明,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等参与认购,其用以参与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和公募基金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分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了备案。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商丘市发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属于一般法人或组织;周雪钦、詹春涛为个人投资者;UBS AG属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上述发行对象以自有资金、合法自筹资金或其管理的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3、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凡益多策略与时偕行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手续,其管理人已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

4、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保险产品”参与认购,该产品属于保险公司资管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五)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A类专业投资者、B类专业投资者和C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

本次力量钻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为C3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认购。风险等级为C2的普通投资者应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且签署《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后,经主承销商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参与认购。

本次力量钻石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发行对象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2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3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4周雪钦C5级普通投资者
5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C4级普通投资者
6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8UBS AGA类专业投资者
9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10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A类专业投资者
11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12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凡益多策略与时偕行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A类专业投资者
13詹春涛C5级普通投资者
序号发行对象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4商丘市发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C4级普通投资者

经核查,上述14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六)缴款与验资情况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发行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获配的投资者发出了《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截至2022年8月25日,本次发行获配的14名发行对象已将本次发行认购的全额资金汇入中信证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账户。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2022年8月30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562号)。根据前述报告,截至2022年8月25日,发行对象已分别将认购资金共计3,912,345,791.92元缴付至中信证券指定的账户内。

2022年8月26日,中信证券将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含增值税)后的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

2022年8月30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561号)。根据前述报告,截至2022年8月26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148,792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

162.01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3,912,345,791.92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21,414,036.86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890,931,755.06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4,148,792.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3,866,782,963.06元。

发行人将依据《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2

月)》等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缴款通知的发送、缴款和验资过程合法、合规,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以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询价申购的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安排,亦未接受发行人及上述人员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2年3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董事分项表决并一致同意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前述董事会决议已于2022年3月25日公告。

2022年4月11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前述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已于2022年4月11日公告。

2022年4月25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2〕109号),深交所对公司报送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该事项已于2022年4月25日公告。

2022年7月6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该事项已于2022年7月6日公告。2022年7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42号)。主承销商将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手续。

五、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42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史松祥
胡 璇
项目协办人:
卢梓昊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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