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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电源: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2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8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王海光、朱保义、曲艺、王莹娇: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电源)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南都电源与安徽宝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金鸿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公司未完整识别并确认关联方,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直至2022年4月27日进行补充审议并于4月29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王海光、总经理朱保义、董秘曲艺、时任财务总监王莹娇对此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从严进行关联方的识别,严格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于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充分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2年9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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