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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3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韶关市曲江长青环保热电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由公司子公司韶关市曲江长青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运营的曲江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项目,自2020年8月投入商业运营至今,供热业务正常开展。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对外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100%股权及享有附带的权益、承担的义务。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以经交易双方认可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和青岛仲勋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协商后确定,决策依据充分,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加现金流,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稳健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为此我们同意本次对外转让韶关市曲江长青环保热电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谭嘉因包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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