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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2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进行了认真核查,仔细分析和研究,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第一次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第一次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拟归属的225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归属条件。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归属期的相关归属、登记手续。

二、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

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宏科 王小兰 黄德汉

2022年9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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