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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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2}豫16执恢78号之一),(以下简称“《裁定书》”)。
一、《裁定书》具体内容: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东26号。
负责人:朱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宋河镇。
法定代表人:朱文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朱文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文臣,男,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玄武镇辅仁大道66号。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 豫16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于2020年4月 1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豫16执690号,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证券代码:600781,证券类别:无期售流通股54014999股,限售流通股173988539股)。该案于2021年7月6日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豫 16执恢63号,因本案申请执行人对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质押物辅仁药业A股股票1000万股(被质押股票的权利凭证为600781,证书编号为:
ZYD163215)享有质押权,本院向上述股权的首次查封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了商请移送函,2022年2月8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移送执行函(查封日期为2019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 将上述股票的处置权移交本院,本院作出(2021)豫16执 恢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续冻结上述股票(续冻结期限自2022 年3月3日起至2025年3月2日止)并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解除了该股票上的质押登记。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2019)豫16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辅仁药业A股股票1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权利凭证为 600781,证书编号为:ZYD163215)变更为可售冻结,冻结期限三年,如该账户上述股份冻结期间产生红利,请一并释放冻结股份产生的红利;
二、按交易所规则通过证券交易(含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卖出被执行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辅仁药业A股股票1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
三、将卖出股票所得的价款汇总资金账户内余额一并划付至本院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特此公告。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