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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稀土:关于与中国原子能工业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3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原子能工业有限公司签署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履约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系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原子能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子能公司)为加强战略合作而订立的框架性协议,仅作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不构成双方之间开展具体合作的预约性文件,不构成对协议双方产生最终约束力的文件及互相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双方具体项目合作事宜在依法、依规履行所要求的相关程序后,由双方相关主体签订具体项目合作协议。各方权利义务以最终签署的具体项目合作协议为准,具体协议、合同的签署及落实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对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

本《协议》是双方为加强战略合作而订立的框架性协议,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经公司与原子能公司友好协商,双方拟在氯化稀土生产及稀土氧化物分离、矿渣暂存与处置、稀土氧化物、稀土金属贸易经营、独居石精矿综合利用及铀钍分离工艺研究等领域开展广泛合作,达成本《协议》合作内容,并于2022年9月1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签署本《协议》。具体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原子能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0657N成立日期:1982年1月15日注册资本:67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辛锋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华远街9号楼经营范围:核燃料专用材料及专用设备研发、制造与销售;核燃料研发;核燃料经营管理;核燃料加工设施建设、工程研究与设计;核燃料加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机械电子设备、仪器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销售;进出口业务;招标代理业务;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针纺织品、日用百货、建筑材料、仪器仪表、汽车配件、自动化控制软硬件及外部设备销售;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对外经济贸易咨询服务及技术交流;仓储;物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金属矿石、稀土功能材料销售;税务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从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其实际控制人。

原子能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协议》是双方为加强战略合作而订立的框架性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具体投资合作事宜明确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宗旨

双方按照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创新合作机制,为全面落实国家能源安全战略和环境保护政策,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建立互利共赢、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构建合作与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1.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双方发挥各自优势,营造有利的发展环境,着眼扩大合作区域,实现利益共享。

2.平等协商,合理对接。加快合作领域专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争取将双方合作项目纳入各自发展战略和规划。

3.尊重市场,加强合作。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以市场导向为原则,共同拓宽合作领域。

(三)合作内容

1.稀土氧化物、稀土金属贸易合作经营。双方按照“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积极探索多种合作形式。双方将在各自稀土氧化物产品方面形成优势互补,抓住稀土行业发展机遇,形成合力,实现共赢。

2.独居石精矿综合利用及铀钍分离工艺研究。原子能公司推动科研立项,充分发挥双方科研优势,通过对独居石及优溶渣进行适当处理以提取铀、钍、氯化稀土等有价值资源,待工艺路线验证成熟后,适时启动中试厂项目,为独居石开发的安全环保发展,提供标准、规范的研究成果和技术保障,共同推进稀土产业链精深发展。

3.氯化稀土供应、氯化稀土加工厂及稀土氧化物分离厂项目合作。在确保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稀土产业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双方在技术、资源、制度、管理、信息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以市场为导向,开展氯化稀土产品合作,由原子能公司向公司供应氯化稀土并适时开展氯化稀土加工厂及稀土氧化物分离厂项目合作。

4.尾渣暂存与处置。原子能公司所属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拥有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和车队,以及国家低、中放固体废物的接收、储存和处置的合法场所。原子能公司负责为公司处置放射性尾渣,尾渣放射性指标、包装等需符合原子能公司处置或暂存的相关要求。

(四)协议生效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为5年,期限届满后如任何一方对继续合作未提出原则性异议,则合作期限自动延期5年。

(五)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针对具体事项的合作,由各方各自所属单位在本《协议》框架下,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签署具体项目的合作协议。

在本《协议》下,随着合作的进展或领域的拓宽,双方将根据需要另行协商签订分项协议、补充协议或执行协议。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是公司与原子能公司未来合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双方后续签订具体协议的基础。公司与原子能公司开展战略合作,有利于双方发挥各自优势,创新合作机制,营造有利发展环境,扩大合作区域,实现利益共享,为全面落实国家能源安全战略和环境保护政策,

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建立互利共赢、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构建合作与发展新格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本《协议》是双方为加强战略合作而订立的框架性协议,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重大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双方为加强战略合作而订立的框架性协议,仅作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不构成双方之间开展具体合作的预约性文件,不构成对协议双方产生最终约束力的文件及互相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双方具体项目合作事宜在依法、依规履行所要求的相关程序后,由双方相关主体签订具体项目合作协议。各方权利义务以最终签署的具体项目合作协议为准,具体协议、合同的签署及落实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2年9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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