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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3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第十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相关文件,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由于部分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对其获授而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公司因实施完成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二、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事项。

独立董事:刘俊海、陈有安、吕先锫、李国旺

2022年9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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