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22〕0119号
关于对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
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永茂泰,A股证券代码:605208;
徐宏,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茂泰或公司)自2021年起从事期货交易,因不同时严格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应用条件,未采用套期的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其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2022年7月2日,公司披露《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进展公告》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下午收盘,公司及子公司期货账户累计亏损4,039.74万元(其中持仓浮亏1,516.42万元),占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7.77%,对本年度损益的影响金额为-3,133.55万元。
根据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披露的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自
2022年1月1日起至6月17日下午收盘,公司及子公司期货账户累计亏损2,338.16万元(其中持仓浮亏1,713.29万元),占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29%,公司前述重大损失事项已达到临时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迟至损失进一步扩大,于7月2日才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此外,根据公司公告,公司还存在期货套期保值相关制度不完善,未能对止损限额、止损程序等作出规定的问题。
综上,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并因此遭受重大损失,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在损失达到披露标准后,及时公告,但公司未及时披露,迟至损失扩大后才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第6.1.2条、第7.7.6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徐宏(董事长任期2017年5月23日至今,代行董事会秘书任期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6月27日)作为公司公司经营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4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徐宏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