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5 证券简称:百川股份
关于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2022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二年九月
7-3-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2022年7月6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0818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股份”“公司”“申请人”或“发行人”)会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请人会计师”或“会计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请人律师”或“律师”)等相关各方根据反馈意见要求对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实和解答。现就反馈意见中的问题回复如下,请贵会予以审核。说明:
1、除特别说明外,本反馈意见回复中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反馈意见回复所用释义与《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保持一致。
3、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 |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
宋体: |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
楷体加粗: | 根据2022年半年度报告对反馈意见回复的修订和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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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问题1 关于业绩 ...... 3
问题2 关于毛利率及产销率 ...... 125
问题3 关于股票质押与大额货币资金 ......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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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关于业绩报告期内,申请人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5,265.91万元、2,854.14万元、21,964.55万元,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3.99%、2.00%、13.21%。2020年,申请人完成可转债发行,营业收入较上年下降15.07%,营业利润扣除投资收益后较上年下降49.74%。2020年,申请人因合并海基新能源确认投资收益2,076.22万元,申请人持有海基新能源的股权比例为30.07%。2020年,申请人确认的营业费用为12,498.52万元,较2019年下降6,629.10万元。2020年、2021年,申请人确认的在建工程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分别为4,406.42万元、6,237.68万元,其中针状焦项目确认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分别为3,094.17万元、2,653.96万元。2020年末在建工程中的针状焦项目账面价值为52,026.69万元,据申报材料,该项目于2020年12月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进入试生产阶段,2021年12月17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进入正式生产阶段,并于2021年12月起转入固定资产。报告期末,申请人子公司海基新能源应收万华节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款项分别为1,350.00万元、1,064.07万元,账龄均为1年以上,未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资料显示海基新能源涉诉事项较多。
请申请人说明:(1)结合下游行业需求、竞争格局的变化等,说明报告期内业绩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作量化分析,申请人的盈利能力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收入及业绩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增长趋势是否一致,重点分析2021年业绩大幅增长的合理性;结合外销业务主要的地区、产品和客户情况,说明新冠疫情、俄乌冲突、贸易政策及汇率变动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及业绩的影响;(2)结合2021年新增产能、销售政策变化、成本转移能力,说明2021年醋酸酯类等主要产品毛利率大幅变动的原因与合理性,特别是多元醇类产品毛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主要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差异的合理性;(3)与醋酸酯类产品生产相关的固定资产产能利用率持续下降的原因,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4)说明南通百川的丙烯酸酯车间、三辛酯车间、甲酯化项目,宁夏新材料的针状焦项目、石墨负极材料项目(石墨化),海基新能源的模组组装产线设备、锂电池二期厂房的竣工验收通过与开工生产(包含试生产)日期,是否存在推迟转固的情形;上述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之后的折旧政策及折旧金额;报告期内已试生产或竣工验收的在建工程项目未转入固定资产的情况及原因,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针状焦项目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的时间节点、流程等,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为项目达到予以可使用状态的必要条件;结合针状焦项目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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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至转固期间各月度的产量、产能利用率情况、试生产后持续投入建设情况,说明申请人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转固条件是否符合申请人自身的会计政策、是否与其他项目转固条件一致,是否存在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时转固的情形;(5)说明2020年末最大10笔应收账款的项目、金额、账龄、付款方及后续回收情况,是否存在减值计提不充分或应单项计提应提未提的情形;报告期内主要库存材料、在产品的明细、用途及库龄;2019年、2021年计提产成品跌价准备,但在2020年未计提的原因;报告期内库存材料和在产品一直未计提跌价准备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计提政策是否一致;海基新能源主营业务开展及项目建设进展,相关产品产能利用率及产销率情况,资产周转率较低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点;海基新能源产品销售的信用政策,应收账款账龄结构,超出信用期的款项金额,涉诉事项相关款项是否存在回收风险,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6)说明海基新能源成立以来股本变动及实缴出资过程、股东及持股变动、董监高及实际控制权变动情况,海基新能源已退出股东的退出方式,现有股东及已退出股东与申请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申请人对该投资采取的核算方式是否恰当,依据是否充分;结合2020年12月26日申请人增资海基新能源前后海基新能源持股结构、董事会名额分配及监事高管人员情况、公司章程关于股东权利、重大事项决策方式等变动情况及增资的原因,说明2020年末申请人在仅持有海基新能源
30.07%股权、较增资前增加6.28%的情况下,将海基新能源纳入合并范围的依据及合理性,对海基新能源形成控制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是否存在通过调整合并报表范围以调整2020年度业绩的情况;说明投资收益的计算过程及相关公允价值的取值依据,说明投资收益计算的准确性;(7)比较分析2020年各项营业费用同比变动情况,说明申请人2020年确认的营业费用大幅下降的原因与合理性,是否存在相关费用未及时确认的情况;(8)2020年以来针状焦等项目相关工程的建设状态、使用状态、资产构建金额支出等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借款费用未及时停止资本化的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的规定;(9)说明海基新能源应收万华节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款项的形成过程、合同约定相关款项以客户从业主方或实际使用方收到款项后支付的商业合理性,说明在账龄较长的情况下未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与合理性,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坏账准备计提不足的情形;(10)是否通过海基新能源等公司分担成本费用,是否存在其他利益输送情形;(11)综合上述情况,说明报告期内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谨慎,是否存在调节利润的情况,模拟测算考虑上述情形后2020年业绩是否为亏损或大幅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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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项“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的规定;报告期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可转债发行条件。请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请申请人律师专项说明安全许可证的办理程序、针状焦项目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请申请人会计师专项说明各在建工程转固的时点是否正确,量化分析各主要产品毛利率大幅波动的合理性。
回复:
一、结合下游行业需求、竞争格局的变化等,说明报告期内业绩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作量化分析,申请人的盈利能力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收入及业绩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增长趋势是否一致,重点分析2021年业绩大幅增长的合理性;结合外销业务主要的地区、产品和客户情况,说明新冠疫情、俄乌冲突、贸易政策及汇率变动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及业绩的影响
(一)结合下游行业需求、竞争格局的变化等,说明报告期内申请人业绩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作量化分析
报告期内,精细化工品业务贡献了公司主要的营业收入和利润。精细化工行业的特点和业务模式决定了上游石油化工和煤化工行业的波动会对公司原材料的价格产生较大的影响,进而传导至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同时,公司主要产品广泛应用于涂料、油墨、树脂、增塑剂、光固化材料等行业,终端应用场景覆盖了装饰装潢、包装印刷、工业设备、家用电器、文体玩具等众多国民经济领域,因此主要产品的售价同时又受到宏观经济形势以及下游乃至终端市场需求变动的影响。
1、报告期内原油和煤炭价格的大幅波动导致公司收入和成本出现一定变化
公司精细化工产品的主要上游原材料如正丁醇、偏三甲苯、正丁醛、环氧丙烷、冰醋酸等均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制品,其价格变动与原油和煤炭价格波动紧密相关。在原油和煤炭价格出现变动时公司上游原材料价格亦随之变化,进而传导至公司主要产品价格。因此,报告期内公司收入和成本变动与国际原油和煤炭价格存在较强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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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Wind2019年至2021年,原油价格和煤炭价格均出现先降后升的变动趋势,主要是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导致能源价格出现一定下降,随着国内外疫情形势的逐步稳定能源价格也随之回升。尤其是2021年度,国际原油价格从2021年初约50美元/桶上涨至年末最高约80美元/桶,最高涨幅达60%;国内煤炭价格也从2021年初不足500元/吨上涨至最高超过1,100元/吨,最高涨幅超过100%。原油和煤炭价格的大幅上涨导致公司上游原材料价格和产品价格均在2021年度出现较大幅度上升,进而造成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较2020年出现较大幅度上涨。
2019年至2022年2季度公司精细化工品业务板块的收入和成本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数额 | 变动 | 数额 | 变动 | 数额 | 变动 | 数额 | |
主营业务收入 | 148,226.42 | -14.87% | 350,697.76 | 60.98% | 217,845.65 | -15.13% | 256,676.84 |
主营业务成本 | 129,618.78 | -16.73% | 308,359.92 | 52.82% | 201,778.38 | -12.16% | 229,716.59 |
注:2022年1-6月精细化工品业务板块的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变动为与2021年1-6月比较所得。
可以看出,报告期内公司精细化工业务的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均在2020年有小幅下降,并在2021年度出现大幅上升,与原油和煤炭价格变动趋势相符。2022年上半年,受到疫情反复的影响,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及精细化工行业及下游需求走弱,部分精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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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品原材料和价格有所回落,因此精细化工品业务的收入和成本均较2021年同期有所下降。
2、宏观经济形势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叠加导致公司业绩水平出现一定波动从行业需求的角度而言,精细化工行业涵盖的产品类型众多,下游应用领域广泛,涉及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因此其下游需求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2015年起,国内供给侧改革的深入落实推动了精细化工行业景气度的不断提升,但随着2018年起国内经济增速放缓以及中美贸易摩擦等因素的影响,化工行业下游需求受到了一定抑制。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从生产和需求两方面对精细化工企业造成了较大影响,一方面是疫情初期管控措施导致行业开工不足,企业停工损失增加;另一方面下游产业和终端市场的需求均有所下滑,导致位于产业链中游的精细化工品利润空间受到一定挤压。2021年起随着国内外疫情形势的稳定和国内生产生活秩序的恢复,精细化工行业下游需求也得以恢复。在上游原油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主要精细化工品价格出现显著提升,下游市场的恢复和反弹也进一步提高了精细化工品的需求景气度,进而带动精细化工品企业的营收规模和盈利水平实现大幅增长。
以公司精细化工产品下游主要应用领域之一的涂料行业为例,根据中国涂料工业协会统计,2021年中国涂料全行业完成总产量约3,800万吨,同比增长16%,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600亿元,同比增长16%。涂料行业作为公司精细化工产品的主要下游应用领域之一,其产量变化可一定程度反映公司精细化工品的需求情况。2021年度随着国内疫情形势稳定,涂料行业开工率逐步恢复,行业产量较2020年增长显著,对上游精细化工品原材料的需求也随之增长。在原油价格上涨导致公司精细化工品售价也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的情况下,下游涂料行业产量的提升和需求的增长带动了公司精细化工品业务板块毛利水平的提高。从竞争格局情况来看,同样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国内由于疫情控制较为及时,化工行业上下游复工复产时间较早,整体供应链恢复较为迅速,而国外化工行业产能受各国疫情形势反复的影响产能恢复迟缓,因此导致部分产品的国外产能无法满足下游需求的增长,对国内精细化工企业形成了一定市场机遇。从国家统计局统计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出口金额来看,2021年度我国化工企业出口金额较2020年有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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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在上述情况下,公司积极把握下游国外需求缺口带来的契机,加大了出口业务的开发力度,在2021年度实现了外销业务的大幅增长,进一步带动了公司整体业绩水平的提升。
从公司的经营业绩来看,2019年至2022年2季度公司精细化工品业务板块的营业收入和毛利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数额 | 变动 | 数额 | 变动 | 数额 | 变动 | 数额 | |
主营业务收入 | 148,226.42 | -14.87% | 350,697.76 | 60.98% | 217,845.65 | -15.13% | 256,676.84 |
其中:外销收入 | 64,935.57 | 18.06% | 122,305.62 | 199.75% | 40,802.59 | -48.08% | 78,584.37 |
主营业务毛利 | 18,607.63 | 0.87% | 42,337.84 | 163.50% | 16,067.28 | -40.40% | 26,960.26 |
毛利率(%) | 12.55 | 0.48 | 12.07 | 4.70 | 7.38 | -3.13 | 10.50 |
注:2022年1-6月精细化工品业务板块的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和主营业务毛利变动幅度均为与2021年1-6月比较所得,毛利率变动幅度为与2021年全年数据比较所得。
可以看出,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以及主营业务毛利的变动情况与精细化工行业下游市场需求的变化以及行业竞争格局的变动情况相符,具有合理性。
3、公司报告期内业绩波动与化工行业整体变动趋势相符
报告期内,受原油和煤炭价格变动以及宏观经济形势、新冠肺炎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国内精细化工行业下游需求和竞争格局均存在一定变化,导致公司的精细化工品业务在报告期内业绩也存在一定的波动。整体而言,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精细化工品业务板块的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相比2019年均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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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毛利水平和综合毛利率也有所下降。2021年起公司精细化工品价格随上游原材料价格上涨而显著提升,带动了公司营收规模的大幅增长,同时公司抓住精细化工行业下游需求复苏的市场机遇,积极拓展多元醇类、丙烯酸酯类等高附加值精细化工品的市场和客户,在进一步丰富公司产品体系的同时实现了经营业绩的大幅增长。
对比2019年至2022年6月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的PPI(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和PPIRM(原材料、燃料和动力购进价格指数)数据,可以看出国内化工行业的PPI和PPIRM均在2020年出现一定下滑,表明化工行业的主要产品和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有所下降;2021年起伴随着原油价格的不断上涨,化工行业主要产品和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有了显著提高,同时受益于下游行业需求的恢复,化工行业的利润空间(PPI-PPIRM)也得到了有效修复。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业绩变化与精细化工行业的下游行业需求、竞争格局变动趋势相符,业绩波动具有合理性。
(二)申请人的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
1、公司在新材料、新能源业务领域的多元化布局将有效提高整体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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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和2020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均来自于精细化工品业务板块,随着公司在新材料领域布局的针状焦项目和石墨负极材料(石墨化)等项目陆续产生效益,以及在2020年底将海基新能源纳入合并报表,2021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新增了新材料业务板块和新能源业务板块。同时,公司建设的丙烯酸酯项目在2021年度开始产生效益,进一步提高了公司精细化工品板块的业务规模。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收入和毛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收入 | 毛利 | 收入 | 毛利 | 收入 | 毛利 | 收入 | 毛利 | |
醋酸酯类 | 40,666.47 | 1,557.38 | 155,405.44 | 4,303.31 | 126,856.92 | 9,919.40 | 138,908.00 | 12,936.58 |
多元醇类 | 30,345.89 | 8,476.22 | 67,626.21 | 24,067.12 | 32,725.37 | 3,973.69 | 41,093.48 | 8,715.87 |
偏苯三酸酐及酯类 | 25,155.81 | 2,222.19 | 44,596.17 | 4,426.63 | 34,371.63 | -1,001.63 | 38,834.38 | 1,692.60 |
醇醚类 | 27,758.04 | 2,500.88 | 41,203.32 | 3,820.14 | 7,914.92 | 81.68 | 23,209.53 | 1,030.01 |
绝缘树脂类 | 12,043.94 | 1,919.59 | 22,473.28 | 2,105.87 | 15,976.81 | 3,094.13 | 14,631.46 | 2,585.20 |
丙烯酸酯类 | 12,256.28 | 1,931.38 | 19,393.35 | 3,614.78 | - | - | - | - |
精细化工品业务合计 | 148,226.42 | 18,607.63 | 350,697.76 | 42,337.84 | 217,845.65 | 16,067.28 | 256,676.84 | 26,960.26 |
负极材料(石墨化)类 | 13,430.98 | 4,242.45 | 7,476.10 | 1,426.52 | - | - | - | - |
针状焦类 | 22,931.75 | -2,164.10 | - | - | - | - | - | - |
新材料业务合计 | 36,362.73 | 2,078.36 | 7,476.10 | 1,426.52 | - | - | - | - |
磷酸铁锂电芯及模组 | 17,559.88 | 1,477.01 | 42,084.03 | 5,817.22 | - | - | - | - |
新能源业务合计 | 17,559.88 | 1,477.01 | 42,084.03 | 5,817.22 | - | - | - | - |
总计 | 202,149.03 | 22,163.00 | 400,257.89 | 49,581.59 | 217,845.65 | 16,067.28 | 256,676.84 | 26,960.26 |
可以看出,2019年和2020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醋酸酯类、多元醇类、偏苯三酸酐及酯类、醇醚类和绝缘树脂类等精细化工产品的销售,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的100%。2021年公司在精细化工品业务板块新增的丙烯酸酯类产品产生3,614.78万元毛利,同时公司布局的新材料业务板块和新能源业务板块开始产生效益,其中新材料业务板块2021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和毛利分别为7,476.10万元和1,426.52万元,新能源业务板块2021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和毛利分别为42,084.03万元和5,817.22万元。因此,公司2021年度业务结构进一步多元化,提高了公司整体业务和营收规模。
未来在“双碳”目标的指导下,国内新能源汽车、锂离子动力电池、建筑新材料以及新型环保材料的需求将实现快速增长,新材料、新能源等相关产业进入战略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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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在此背景下,公司积极把握产业发展机遇,制定了化工产业、新材料产业和新能源产业多元化发展的长期战略规划,并将继续实施在新材料、新能源领域的战略布局,增强公司长期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在新材料板块,公司自2019年起在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先后投资建设了年产5万吨针状焦项目、2万吨负极材料(2万吨石墨化)项目、正极材料项目和锂电材料资源化利用项目等,并拟利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入后续的年产3万吨负极材料(8万吨石墨化)项目。其中,年产5万吨针状焦项目已于2021年12月正式投产,0.5万吨负极材料(1万吨石墨化)项目也已经自2021年起陆续产生效益,并获得宁德时代、凯金能源、杉杉股份等行业内下游龙头企业的广泛认可并开展业务合作。公司在新材料领域布局的上述项目将在未来几年陆续投产,在下游锂离子电池、新能源汽车、储能等领域快速发展的带动下,预计新材料板块将成为公司未来盈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能源板块,公司于2016年7月增资入股海基新能源;报告期内,公司4次增资海基新能源并于2020年12月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海基新能源自成立起一直致力于磷酸铁锂电芯和模组的研发、设计、生产、应用,并与业内多家储能系统集成商形成了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储能电芯产品已应用于多个项目,在多种储能应用领域中积累了丰富的项目实施经验。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和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分布式能源的规模化推广,国内储能行业进入商业化发展的快车道,电化学储能作为发展潜力最大的储能技术迎来了更为广阔的市场机遇。截至2022年6月末,海基新能源的磷酸铁锂电芯产能为1GWh,在建产能3GWh,随着后续新产能的建设和投放,预计海基新能源的业务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将得到进一步提高,进而大幅增强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综上,公司在新材料、新能源板块的战略布局将大幅增强公司抵御化工行业周期性波动的抗风险能力,同时进一步提高公司的业务规模和整体盈利能力。
2、国内精细化工行业向绿色、环保方向发展,有利于公司巩固市场份额
近年来,国家坚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并将化工行业的安全环保要求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国内化工产业“小、散、乱”的格局,推动了化工产业向更加绿色、健康的方向发展,有利于规模较大、符合安全环保标准的优质化工企业的长期发展。从供给侧而言,精细化工品行业将会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实现行业出清,集约化发展方向将会成为行业趋势。公司积极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发展趋势,近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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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绿色、环保精细化工品领域加大了业务投入,产业链布局进一步完善,预计公司精细化工品业务未来市场竞争力将会显著提升,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从下游市场需求角度来看,公司大力发展绿色、环保型化工产品,下游市场需求将不断提高。公司自设立以来,始终致力于充分利用核心技术和工艺优势,扩大“环境友好型”产品的生产,为社会提供低毒、环保、安全的涂料溶剂、增塑剂原料等产品,以逐步实现对传统有毒有害相关产品的替代。同时,公司努力通过技术工艺改进,进一步扩大在精细化工行业的领先优势,促使相关产品在规模、价格和质量方面,在可应用范围内取代有毒、有害产品,从而达到改善家居生活环境、提高安全标准的目标。随着下游涂料和油墨市场对于产品安全、环保要求的提高,三羟甲基丙烷、丙烯酸酯等环保型光固化剂的市场渗透率不断提升。在此背景下,公司凭借多元醇类、丙烯酸酯类、醇醚类等环保型涂料溶剂、增塑剂产品的技术和产能优势,市场份额将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提升。
3、公司在精细化工行业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可一定程度上抵御行业波动的风险公司自成立以来持续深耕精细化工品业务,在醋酸酯类、多元醇类、偏苯三酸酐和酯类、醇醚类、丙烯酸酯类和绝缘树脂类等精细化工品领域内,公司凭借丰富的产品种类、稳定的产能以及过硬的产品质量,积累了深厚的客户资源和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成为了许多世界知名涂料企业稳定的原材料供应商和合作伙伴。
(1)规模优势
公司经过多年持续、快速的发展,现已成为国内细分领域生产规模领先、市场地位突出的生产企业,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公司精细化工品业务品类众多,涵盖醋酸酯类、多元醇类、偏苯三酸酐及酯类、醇醚类、丙烯酸酯类和绝缘树脂等,完善的产品结构可有效帮助公司分散经营风险,减少因单一产品市场供需波动对公司业务的不利影响,拥有较强的综合性规模优势。同时,公司在成本控制、技术研发、协同效应以及市场适应性等方面均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公司凭借较高的产能规模在原材料采购中具有一定的选择权和谈判地位,有利于控制和降低生产成本;公司能够大规模投入资金、设备、人员,以改进生产技术、增进研发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产品和技术;公司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管理等多个部门协同效应高,可快速满足客户需求,具有明显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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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服务优势。因此,公司有足够的实力和能力适应市场的快速变化,具备承接集中、大量订单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规模优势。
(2)技术优势
公司遵循自主创新的技术创新战略,不断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与支持,建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并在多年的研发积累中逐步形成了自身的技术竞争优势。公司的子公司南通百川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建有江苏省有机溶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南通百川绿色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多层次、高水平的互动研发平台。公司还负责了GB/T3729《工业用乙酸正丁酯》、GB/T12717《工业用乙酸酯类试验方法》、GB/T23967《工业用偏苯三酸酐》、GB/T26609《工业用乙酸异丁酯》等多项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修/制订工作,公司低排放高收率高性能的甲酸钠、低排放高收率高性能的双三羟甲基丙烷、高纯高性能丙二醇甲醚醋酸酯、节能化生产的低酸度醋酸丁酯等多个产品被评定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
(3)产品质量优势
公司在质量管理过程中,以质量零缺陷为目标、以管理精细化为准则、以生产精益化为手段,先后通过了ISO 9001:2008质量体系的转版认证和ISO 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采用了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以及多项质量标准,组织开展了具有公司特色的各类质量活动,加强了产品设计、采购控制、生产控制和销售服务的管理,建立了完善的质量预警机制,确保了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及顾客的要求。依托于公司卓越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体系,公司产品质量始终在同行业中保持领先水平。因此,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相比,公司具有较强的产品质量优势。
(4)客户资源优势
目前,公司主要产品已覆盖了全国多个地区并出口至全球多个国家,在全球范围内都具有较广阔的市场覆盖和良好的市场前景。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公司与国际涂料巨头建立了紧密的贸易往来或战略合作,成为国际涂料巨头在华设立的独资或合资企业稳定的原材料供应商之一。基于公司良好的营销管理和产品广阔的市场覆盖,公司在同行业企业中具备较强的营销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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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司在长期深耕精细化工品行业的基础上已形成了较为全面的市场竞争优势,抵御行业波动的能力相对较强。
4、公司2022年上半年业绩情况
2022年1-6月,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782.13万元,较2021年同期增长32.4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8,028.29万元,较2021年同期增长1.79%。2022年上半年,在国内长三角地区新冠疫情反复的情况下,公司业绩依然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实现了一定的增长。
综上所述,公司近年来一方面在精细化工行业不断深耕高附加值精细化工产品,报告期内新增了丙烯酸酯类产品,并通过子公司宁夏科技继续扩大三羟甲基丙烷的产能,同时拓展新戊二醇等新品类,未来随着精细化工行业绿色、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公司在精细化工行业的竞争优势将进一步凸显;另一方面,公司为了抵御化工行业周期性波动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报告期内战略布局了新材料和新能源业务板块,并开始产生效益。在我国新能源和新材料行业高速发展的带动下,公司相关业务将实现快速发展,并成为公司未来重要的业务组成部分和盈利增长点。多元化的业务布局和在精细化工领域的持续深耕将有效保障公司未来的持续盈利能力。2022年上半年,在国内长三角地区新冠疫情反复的情况下,公司业绩依然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实现了一定的增长。
(三)报告期内申请人收入及业绩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变动趋势对比情况及2021年度业绩大幅增长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变动幅度 | 金额 | 变动幅度 | 金额 | 变动幅度 | 金额 | ||
正丹股份 | 营业收入 | 102,729.05 | 26% | 175,940.04 | 34% | 131,771.45 | 1% | 130,768.22 |
营业利润 | 7,203.85 | -0.3% | 12,087.60 | 140% | 5,034.63 | 9% | 4,605.13 | |
净利润 | 6,153.48 | -0.1% | 10,447.91 | 143% | 4,299.76 | 6% | 4,044.70 | |
怡达股份 | 营业收入 | 76,044.30 | 11% | 145,041.43 | 44% | 100,416.00 | 5% | 95,441.71 |
营业利润 | 9,508.70 | 28% | 16,193.09 | 2523% | -668.44 | -290% | 351.16 | |
净利润 | 7,570.91 | 25% | 13,100.39 | 3167% | -427.09 | -168% | 632.07 | |
建业 | 营业收入 | 146,362.55 | 12% | 279,949.95 | 62% | 172,869.27 | 3% | 167,56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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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变动幅度 | 金额 | 变动幅度 | 金额 | 变动幅度 | 金额 | ||
股份 | 营业利润 | 28,351.47 | 130% | 32,343.49 | 153% | 12,798.01 | -15% | 15,145.36 |
净利润 | 24,572.89 | 127% | 29,002.24 | 131% | 12,568.62 | -12% | 14,253.35 | |
公司 | 营业收入 | 206,022.31 | 3.01% | 402,085.31 | 84% | 218,673.02 | -15% | 257,464.11 |
营业利润 | 10,317.16 | 7.24% | 24,576.84 | 251% | 7,010.15 | 1% | 6,910.44 | |
净利润 | 9,333.23 | 11.70% | 23,303.23 | 251% | 6,645.53 | 3% | 6,471.84 |
注:2022年1-6月变动幅度为与上年度同期对比。
可以看出,受2020年度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同行业可比公司2020年业绩基本与2019年持平或出现小幅下降,其中怡达股份、建业股份的营业利润和净利润均较2019年出现下滑,正丹股份2020年经营业绩与2019年基本持平;而公司在2020年度由于受到疫情影响以及部分产品产能下降,导致营业收入有所下降,但营业利润与净利润与2019年基本持平。因此,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波动与同行业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2021年度,随着精细化工行业原材料和产品价格的大幅上涨,行业内企业的营收水平普遍大幅提升。同时在下游市场需求恢复的提振作用下,精细化工行业景气度较2020年出现显著提高,各可比公司经营业绩均较2020年出现大幅上涨。其中怡达股份2021年度营业收入增长44%,营业利润和净利润均扭亏为盈,并实现大幅增长;正丹股份2021年度营业收入较2020年度增长34%,营业利润和净利润分别增长140%和143%;建业股份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62%,营业利润和净利润分别增长153%和131%。在行业景气度整体提高的情况下,公司的经营业绩也实现了大幅增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1年的经营业绩变动趋势较为相似。
2022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较2021年有小幅上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变动趋势基本相符。公司营业利润和净利润的涨幅低于怡达股份和建业股份、高于正丹股份,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多元化水平提升,业务和收入结构与同行业公司存在一定差异所致。整体而言,公司收入和利润水平变动趋势与怡达股份较为相似,变动幅度介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波动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业绩波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四)申请人外销业务的情况以及新冠疫情、俄乌冲突、贸易政策、汇率变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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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1、报告期内公司的外销业务情况
2019年至2022年2季度,公司各期外销业务的收入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外销业务收入 | 64,935.57 | 122,305.61 | 40,802.57 | 78,584.37 |
变动幅度 | 18.06% | 199.75% | -48.08% | \ |
2019年至2021年,公司外销业务收入规模呈现一定波动,主要是由于2020年新冠疫情的影响。一方面疫情发生后各国管控措施对跨境货物运输和物流产生了较大影响,另一方面疫情初期国外市场需求也受到抑制,导致公司2020年外销业务收入出现一定下降。2021年度,随着疫情形势的稳定以及下游市场需求的恢复,同时部分境外市场受局部疫情形势反复和供应链不稳定等因素存在一定的产能缺口,为国内精细化工企业提高出口业务规模创造了契机。公司积极把握市场机遇,增加了对境外优质客户的覆盖力度,实现了外销业务规模的大幅增长。
(1)外销业务的主要地区
2019年至2022年2季度,公司境外销售按照地区分类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国家或地区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韩国 | 9,742.08 | 15.00% | 26,015.68 | 21.27% | 7,436.67 | 18.23% | 15,076.41 | 19.18% |
中国台湾 | 20,410.31 | 31.43% | 21,520.82 | 17.60% | 5,844.60 | 14.32% | 5,088.55 | 6.48% |
印度 | 6,102.01 | 9.40% | 7,055.03 | 5.77% | 591.14 | 1.45% | 1,928.62 | 2.45% |
埃及 | 351.69 | 0.54% | 5,989.47 | 4.90% | 1,143.43 | 2.80% | 3,394.99 | 4.32% |
越南 | 1,433.46 | 2.21% | 4,743.99 | 3.88% | 2,963.08 | 7.26% | 7,819.01 | 9.95% |
泰国 | 1,926.95 | 2.97% | 4,407.62 | 3.60% | 2,364.08 | 5.79% | 2,998.42 | 3.82% |
意大利 | 2,599.53 | 4.00% | 4,278.50 | 3.50% | 1,288.80 | 3.16% | 1,123.87 | 1.43% |
日本 | 2,480.40 | 3.82% | 3,902.47 | 3.19% | 1,383.83 | 3.39% | 3,770.17 | 4.80% |
马来西亚 | 2,473.33 | 3.81% | 3,757.57 | 3.07% | 2,014.23 | 4.94% | 2,758.63 | 3.51% |
德国 | 1,887.57 | 2.91% | 3,515.30 | 2.87% | 484.97 | 1.19% | 2,491.36 | 3.17% |
美国 | 783.24 | 1.21% | 1,364.02 | 1.12% | 235.25 | 0.58% | 1,838.66 | 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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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或地区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俄罗斯 | 108.92 | 0.17% | 739.72 | 0.60% | 339.79 | 0.83% | 1,035.75 | 1.32% |
乌克兰 | - | 0.00% | 78.29 | 0.06% | 214.50 | 0.53% | 438.85 | 0.56% |
其他 | 14,636.08 | 22.54% | 34,937.12 | 28.57% | 14,498.20 | 35.53% | 28,821.06 | 36.68% |
合计 | 64,935.57 | 100.00% | 122,305.61 | 100.00% | 40,802.57 | 100.00% | 78,584.37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市场销售的客户地区分布广泛且较为分散,包括韩国、中国台湾、印度、埃及、越南、泰国、意大利、日本、马来西亚等多个国家或地区的众多客户。
(2)主要产品
2019年至2022年2季度,公司境外销售按照产品分类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产品类型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醋酸酯类 | 12,736.73 | 19.61% | 36,065.38 | 29.49% | 15,568.28 | 38.16% | 36,348.29 | 46.25% |
醇醚类 | 23,107.96 | 35.59% | 33,815.55 | 27.65% | 3,369.22 | 8.26% | 15,630.58 | 19.89% |
多元醇类 | 13,452.69 | 20.72% | 30,417.91 | 24.87% | 9,806.74 | 24.03% | 14,787.90 | 18.82% |
偏苯三酸酐及脂类 | 13,670.51 | 21.05% | 19,855.99 | 16.23% | 11,484.75 | 28.15% | 11,700.76 | 14.89% |
绝缘树脂类 | 443.68 | 0.68% | 851.16 | 0.70% | 573.56 | 1.41% | 116.84 | 0.15% |
其他 | 1,523.98 | 2.35% | 1,299.63 | 1.06% | - | - | - | - |
合计 | 64,935.57 | 100.00% | 122,305.62 | 100.00% | 40,802.59 | 100.00% | 78,584.37 | 100.00% |
公司境外销售的产品以精细化工产品为主,报告期内外销产品主要包括醋酸酯类、醇醚类、多元醇类和偏苯三酸酐及酯类等。
(3)主要客户
公司境外客户较多且较为分散,各期外销的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主要产品 | 销售收入 | 占外销收入的比例 |
2022年1-6月 | 1 | SHINY CHEMICAL INDUSTRIAL CO.,LTD | 丙二醇甲醚 | 15,263.26 | 23.51% |
2 | M/S NAGINDAS HIRALAL BHAYANI | 丙二醇甲醚 | 2,075.09 | 3.20% | |
3 | MIWON SPECIALTY CHEMICAL CO.,LTD. | 三羟甲基丙烷、双三羟甲基丙烷 | 2,026.47 | 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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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主要产品 | 销售收入 | 占外销收入的比例 |
4 | QUALIPOLY CHEMICAL CORPORATION | 三羟甲基丙烷、双三羟甲基丙烷,三羟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 | 1,950.89 | 3.00% | |
5 | L.C.M.INDUSTRIALE S.R.L. | 三羟甲基丙烷、偏苯三酸酐 | 1,768.37 | 2.72% | |
合计 | - | 23,084.06 | 35.55% | ||
2021年度 | 1 | SHINY CHEMICAL INDUSTRIAL CO.,LTD | 丙二醇甲醚乙酸酯、丙二醇甲醚 | 9,938.26 | 8.13% |
2 | MIWON SPECIALTY CHEMICAL CO.,LTD. | 三羟甲基丙烷、双三羟甲基丙烷 | 7,746.87 | 6.33% | |
3 | KH CHEMICAL SME FZE | 乙酸正丁酯、丙二醇甲醚乙酸酯 | 5,735.88 | 4.69% | |
4 | CHEMTRONICS CO.,LTD. | 丙二醇甲醚乙酸酯、三羟甲基丙烷 | 4,754.29 | 3.89% | |
5 | EL-MOHANDES FOR TRADING AND MANUFACTURING CHEMICALS | 乙酸正丁酯、丙二醇甲醚 | 4,585.62 | 3.75% | |
合计 | - | 32,760.90 | 26.79% | ||
2020年度 | 1 | MIWON SPECIALTY CHEMICAL CO.,LTD. | 三羟甲基丙烷、双三羟甲基丙烷 | 3,111.03 | 7.62% |
2 | UPC TECHNOLOGY CORPORATION | 偏苯三酸酐 | 1,521.94 | 3.73% | |
3 | KAO(MALAYSIA) | 偏苯三酸酐 | 1,481.86 | 3.63% | |
4 | CHEMTRONICS CO.,LTD. | 丙二醇甲醚乙酸酯、三羟甲基丙烷 | 1,031.76 | 2.53% | |
5 | KAISER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 | 乙酸正丁酯、乙酸乙酯 | 1,025.72 | 2.51% | |
合计 | - | 8,172.32 | 20.03% | ||
2019年度 | 1 | MITSUI BUSSAN CHEMICAL CO.,LTD. | 丙二醇甲醚乙酸酯、乙酸正丙酯 | 7,258.63 | 9.24% |
2 | MIWON SPECIALTY CHEMICAL CO.,LTD. | 三羟甲基丙烷、双三羟甲基丙烷 | 2,586.34 | 3.29% | |
3 | PENPET PETROCHEMICAL TRADING GMBH | 丙二醇甲醚乙酸酯、偏苯三酸酐 | 2,374.71 | 3.02% | |
4 | OCI(HONGKONG) LIMITED | 乙酸乙酯、乙酸正丁酯 | 1,831.94 | 2.33% | |
5 | KAISER INTERNATIONAL COMPANYL IMITED | 乙酸正丁酯、乙酸乙酯 | 1,758.69 | 2.24% | |
合计 | - | 15,810.31 | 20.12% |
2、新冠疫情、俄乌冲突、贸易政策、汇率变动等外部因素对申请人外销业务的影响
(1)新冠疫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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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疫情初期公司出现短暂的停工停产,虽然国内疫情形势的快速稳定使公司生产状况得以恢复,但一方面境内外的疫情管控措施导致出口业务的物流效率和成本受到较大影响,另一方面境外的下游市场也受到疫情影响而景气度下降,导致公司外销业务收入在2020年度下降了48.08%。2021年起,精细化工品业务下游市场需求快速恢复,而部分境外产能由于疫情形势反复等因素出现一定的产能缺口,公司凭借优良的产品品质和稳定的产能供给实现了精细化工品出口的大幅增长,2021年度境外销售收入较2020年增长199.75%。2022年1-6月,公司外销业务收入实现64,935.57万元,仍然保持了较高的外销业务规模,2季度以来虽然上海等地出现一定疫情反复,但未对公司外销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新冠肺炎疫情虽然在2020年度对公司外销业务造成一定影响,但在国内疫情形势迅速稳定的情况下,公司凭借稳定的产能和优良的产品质量迅速实现了外销业务的恢复,并保持了良好发展势头。
(2)俄乌冲突的影响
2019年至2022年2季度,公司对俄罗斯和乌克兰的出口业务金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对俄罗斯出口收入 | 108.92 | 739.72 | 339.79 | 1,035.75 |
对乌克兰出口收入 | - | 78.29 | 214.50 | 438.85 |
合计 | 108.92 | 818.01 | 554.29 | 1,474.61 |
当期外销收入 | 64,935.57 | 122,305.61 | 40,802.57 | 78,584.37 |
占当期外销收入比例 | 0.17% | 0.67% | 1.36% | 1.88% |
报告期内,公司对俄罗斯和乌克兰的出口收入占公司各期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小,俄乌冲突不会对公司外销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贸易政策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业务涉及的主要出口地区中,韩国和美国对部分精细化工产品设置了加征关税等贸易政策。
2008年至今,韩国对中国、新加坡、日本和印度出口到韩国的醋酸乙酯加征反倾销关税,而报告期内公司对韩国主要出口产品为三羟甲基丙烷、丙二醇甲醚醋酸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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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醋酸乙酯产品。因此,韩国上述贸易政策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公布的产品清单,中国向美国出口的三羟甲基丙烷、双三羟甲基丙烷、醋酸丁酯、醋酸乙酯、偏苯三酸酐纳入征税清单中。报告期内,公司销往美国的产品包括三羟甲基丙烷、双三羟甲基丙烷、醋酸丁酯、醋酸乙酯、偏苯三酸酐、丙二醇甲醚醋酸酯等,其中纳入征税清单的产品受到中美之间贸易政策变化的影响。2019年至2022年2季度,公司对美国市场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对美国出口收入 | 783.24 | 1,364.02 | 235.25 | 1,838.66 |
当期外销收入 | 64,935.57 | 122,305.61 | 40,802.57 | 78,584.37 |
对美国出口收入占当期外销收入比例 | 1.21% | 1.12% | 0.58% | 2.34% |
由上表可知,虽然公司对美国出口的部分产品被纳入征税清单,但报告期内公司对美国出口收入占比相对较小,相关贸易政策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4)汇率变动的影响
2019年至2022年6月,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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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Wind报告期内,公司外销业务规模较大,汇率变动可能对公司外销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民币汇率的整体水平可能影响公司外销业务的市场竞争力,当人民币汇率持续处于低位时更有利于公司扩大外销业务规模;另一方面由于公司主要采购业务发生在境内,因此外销业务收到外汇款项后往往换汇为人民币,若短期汇率出现大幅波动可能会影响公司汇兑损益。针对上述汇率变动风险,公司一方面不断拓展境外优质客户资源,积极把握新冠疫情后国外产能缺口带来的市场机遇,来抵御自2020年以来人民币汇率持续处于高位对外销业务造成的压力;另一方面公司通过增加外币借款的方式对短期汇率波动进行一定程度的对冲,以减少短期汇率波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2019年至2022年2季度,公司各期财务费用中汇兑损益金额分别为
216.73万元、230.36万元、57.76万元和-656.0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0.08%、0.11%、0.01%和-0.32%,短期汇率波动对公司财务状况影响较小。
报告期内,虽然人民币汇率自2020年下半年以来有所升高,且2021年度处于较高水平,但公司2021年度仍实现出口业务的大幅增长,报告期内人民币升值未对公司外销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公司已针对新冠疫情、贸易政策、汇率变动等风险因素进行了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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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公司外销业务规模较大,可能面临新冠肺炎疫情反复、贸易政策变化和汇率波动等外部风险因素的情况,公司已在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二、经营风险”中进行了风险提示:
“(六)新冠肺炎疫情反复的风险
2020年初以来,国内及国际相继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综合影响,公司业务规模有所下降,2020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15.07%。若疫情发生反复或防疫措施再次升级,或者海外疫情控制不及预期,则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不确定性,对公司后续业绩继续造成不利影响。
(七)汇率变动、贸易政策变化可能对公司出口业务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外销收入分别为78,584.37万元、40,802.57万元、122,305.61万元和64,935.57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0.52%、18.66%、
30.42%和31.52%。公司出口业务可能面临国际贸易壁垒提高、反倾销、关税提升、汇率变动等风险。”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申请人报告期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申请人所处行业的公开行业数据、研究报告等,结合申请人下游市场需求变动情况和竞争格局变化分析其在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大幅波动的原因和合理性。
(2)对申请人高管进行访谈,了解报告期内申请人业务结构和经营业绩的变化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和目标。
(3)通过公开信息查询申请人主要产品和原材料在报告期内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并与申请人销售价格和采购价格进行比对,分析产品和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并与同行业公司经营业绩变动趋势进行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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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获取报告期内申请人向境外客户销售明细,并通过公开渠道了解与申请人业务相关的贸易政策和汇率变动情况,分析新冠肺炎疫情、俄乌冲突、贸易政策和汇率变动情况对申请人外销业务的具体影响。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申请人业绩波动一方面是受上游原油和煤炭价格变动的影响,另一方面受宏观经济形势和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此外各国疫情形势反复及产能恢复迟缓导致的境外产能缺口也促进了申请人外销业务的增长。上述因素综合导致申请人报告期内的业绩波动,与精细化工行业的下游行业需求变化和竞争格局变动趋势相符,业绩波动具有合理性。
(2)申请人在新材料和新能源板块多元化的战略布局、在精细化工领域的持续深耕和竞争优势将有效保障申请人的持续盈利能力,2022年上半年,在国内长三角地区新冠疫情反复的情况下,申请人业绩依然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实现了一定的增长。
(3)报告期内申请人业绩波动趋势与同行业公司相比较为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4)报告期内申请人外销收入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存在一定波动,随着疫情形势稳定,申请人外销收入取得了较大增长;申请人对俄罗斯和乌克兰出口业务规模较小,俄乌冲突不会对申请人外销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申请人部分对美国出口产品被纳入征税清单,但对美国出口金额占外销业务比重较小,不会对申请人外销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2021年以来人民币汇率有所上升,但申请人仍实现外销业务的大幅增长,且申请人已采取一定措施对冲汇率波动的影响,预计汇率变动不会对申请人外销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结合2021年新增产能、销售政策变化、成本转移能力,说明2021年醋酸酯类等主要产品毛利率大幅变动的原因与合理性,特别是多元醇类产品毛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主要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差异的合理性
(一)2021年度申请人主要产品毛利率大幅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1年度,公司主要产品的毛利率及其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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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毛利率 | 变动的百分点 | 毛利率 | |
醋酸酯类 | 2.77 | -5.05 | 7.82 |
多元醇类 | 35.59 | 23.45 | 12.14 |
偏苯三酸酐及酯类 | 9.93 | 12.84 | -2.91 |
醇醚类 | 9.27 | 8.24 | 1.03 |
绝缘树脂类 | 9.37 | -10.00 | 19.37 |
丙烯酸酯类 | 18.64 | 18.64 | / |
精细化工品业务合计 | 12.07 | 4.70 | 7.38 |
负极材料(石墨化)类 | 19.08 | 19.08 | / |
新材料业务合计 | 19.08 | 19.08 | / |
铁锂电芯及模组 | 13.82 | 13.82 | / |
新能源业务合计 | 13.82 | 13.82 | / |
总计 | 12.39 | 5.01 | 7.38 |
2021年度,公司受益于国内外疫情形势稳定后精细化工品业务下游市场需求的恢复,并在新增加的新材料和新能源板块带动下,综合毛利率较2020年提高了5.01个百分点,达到12.39%。其中,精细化工品业务整体毛利率较2020年提高4.70个百分点,主要是由于精细化工品行业在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短期景气度下降,下游市场需求较为疲软,因此2020年度精细化工品整体毛利率在报告期内属于较低水平。2021年随着疫情稳定后下游需求的恢复,行业整体毛利率有所回升。由于公司精细化工品业务产品类型较多,各自原材料构成、生产工艺以及下游应用领域各不相同,因此具体到不同产品类型毛利率变动趋势也存在一定差异。多元醇类、偏苯三酸酐及酯类、醇醚类产品毛利率在2021年均较2020年有所提高,其中多元醇类增加幅度较为显著,而醋酸酯类产品和绝缘树脂类产品则出现毛利率下降,主要是由于不同产品类别上游原材料价格变动和下游市场需求的变化情况各不相同,因此上下游价格传导的幅度和周期会存在差异,导致不同类型产品的毛利率变动也呈现一定的区别。具体而言,公司2021年度各主要精细化工产品毛利率变动原因如下:
1、醋酸酯类
2021年度公司醋酸酯类产品的平均售价和平均成本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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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数额 | 变动 | 数额 | |
平均售价(元/吨) | 9,291.22 | 3,520.63 | 5,770.59 |
平均成本(元/吨) | 9,033.94 | 3,714.57 | 5,319.37 |
其中:主要原材料成本(元/吨) | 8,311.00 | 3,505.17 | 4,805.82 |
毛利率(%) | 2.77 | -5.05 | 7.82 |
公司醋酸酯类产品的原材料主要为冰醋酸和醇类(正丁醇、丙醇和乙醇等),由冰醋酸和醇类进行酯化反应得到。由于报告期内公司并不直接生产冰醋酸和醇类,因此醋酸酯类产品的原材料主要依靠外购,导致醋酸酯类产品的价格对上游原材料价格的波动较为敏感。2021年起,由于国外产能不稳定导致国内冰醋酸的市场供需偏紧,冰醋酸价格大幅提高,同时受原油价格上涨的影响正丁醇等原材料价格也出现大幅提升,导致醋酸酯类产品的成本和销售价格也随之上涨,在单吨毛利上涨空间有限的情况下,产品价格的大幅上涨导致毛利率出现一定下降,而产品价格的显著提高也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下游市场需求的增长。与此同时,国内的谦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珠海的醋酸酯项目于2021年竣工投产,大幅增加了国内醋酸酯产能,整体偏松的供需关系导致上游原材料价格的上升幅度未能完全转移到醋酸酯类产品售价中,导致醋酸酯类产品的毛利率受到压缩。2021年度,公司醋酸酯类产品平均售价较2020年度增加3,520.63元/吨,而平均成本上涨了3,714.57元/吨,其中主要原材料成本上涨了3,505.17元/吨,占平均成本上涨幅度的94.36%。因此,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幅度高于产品售价的上涨幅度是2021年醋酸酯类产品毛利率下降的主要原因。以公司醋酸酯类产品中占比较高的醋酸丁酯为例,2020年至2021年醋酸丁酯的市场价格与主要原材料冰醋酸和正丁醇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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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Wind可以看出,2021年冰醋酸和正丁醇的市场价格出现大幅上涨,且部分区间的涨幅高于醋酸丁酯的价格涨幅,虽然2021年末冰醋酸和正丁醇市场价格有所回落,但全年来看醋酸丁酯的毛利率依然较2020年有所下降。在醋酸酯类产品毛利率受到挤压的情况下,公司在经营和销售政策方面进行了一定调整。随着2021年起公司在丙烯酸酯类产品等高附加值精细化工品领域的布局开始显现成效,以及多元醇类产品行业渗透率不断提升,市场景气度较高,丙烯酸酯类产品和以三羟甲基丙烷为代表的多元醇类产品毛利率大幅高于醋酸酯,其对公司整体经营绩效和资产收益率的提升效果更为显著,因此2021年度公司从经营和销售策略层面适当压缩了醋酸酯类产品的业务规模,而将更多经营资源投入高附加值产品中,以提高整体盈利水平。在此情况下,醋酸酯类产品的生产规模有所下降,而生产设施折旧等固定成本并未随之下降,也进一步拉低了醋酸酯类产品的单吨毛利水平。
2、多元醇类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数额 | 变动 | 数额 | |
平均售价(元/吨) | 11,805.92 | 5,647.56 | 6,158.36 |
平均成本(元/吨) | 7,604.38 | 2,193.80 | 5,410.58 |
其中:主要原材料成本(元/吨) | 4,794.35 | 2,091.25 | 2,703.09 |
毛利率(%) | 35.59 | 23.45 | 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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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多元醇类产品主要以三羟甲基丙烷(TMP)和双三羟甲基丙烷等产品为主,其主要生产原材料为正丁醛和甲醛等。近年来,以TMP为代表的多元醇类凭借其在光固化领域的优良性能,在电子、光伏、汽车、环保建筑等领域的应用愈发广泛,产品渗透率不断提升。2021年起随着国内外疫情形势的稳定,TMP的下游市场需求快速恢复。由于国外因疫情形势反复以及供应链不稳定等原因导致TMP产能缺口较大,TMP的外贸需求量得到了有效提振,2021年国内TMP产品出口数量和金额均有显著提高。2020年至2021年我国TMP各月出口金额变动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Wind、海关总署
受益于境外市场需求的增长,公司2021年多元醇类产品的售价和毛利率均实现了大幅提升,2021年度多元醇类产品实现外销收入30,417.91万元,较2020年度大幅增加210.17%。从单价和成本变动角度来看,公司2021年度多元醇类产品平均售价为11,805.92元/吨,较2020年大幅增加5,647.56元/吨,而平均成本在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带动下也增加了2,193.80元/吨,但涨幅仍低于产品价格的涨幅。因此,下游市场需求景气度的提升以及上游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带动公司多元醇类产品在2021年实现收入和毛利的同步增长。
2021年度三羟甲基丙烷的市场价格以及主要原材料正丁醛、甲醛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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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卓创资讯可以看出,在上游原材料价格上升以及下游市场需求旺盛的带动下,公司三羟甲基丙烷销售价格在2021年度上涨幅度显著,在正丁醛2021年下半年价格逐步回落的情况下依然保持较高水平,导致公司多元醇类产品2021年毛利率出现显著上升。
3、偏苯三酸酐及酯类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数额 | 变动 | 数额 | |
平均售价(元/吨) | 10,881.37 | 2,368.21 | 8,513.16 |
平均成本(元/吨) | 9,801.28 | 1,040.04 | 8,761.24 |
其中:主要原材料成本(元/吨) | 6,220.05 | 928.60 | 5,291.44 |
毛利率(%) | 9.93 | 12.84 | -2.91 |
公司偏苯三酸酐及酯类产品属于耐热和耐久性能良好的增塑剂。2021年度,随着原材料偏三甲苯和辛醇价格的上涨,公司偏苯三酸酐及酯类产品的成本和售价均有所提升。同时,2021年度波林化工(常州)有限公司的2万吨偏苯三酸酐产线关停,且疫情影响下国外产能不稳定,存在一定产能缺口,造成偏苯三酸酐及酯类产品的市场供应偏紧,因此其价格和盈利水平均有所回升,导致公司2021年度偏苯三酸酐及酯类产品毛利率较2020年度有所增长。从平均售价和成本来看,2021年度公司偏苯三酸酐及酯类产品平均售价为10,881.37元/吨,较2020年上涨2,368.21元/吨,而同期原材料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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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涨导致平均成本上涨1,040.04元/吨,低于平均售价的幅度,因此产品毛利率有所提高。
4、醇醚类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数额 | 变动 | 数额 | |
平均售价(元/吨) | 13,944.96 | 6,184.08 | 7,760.88 |
平均成本(元/吨) | 12,652.06 | 4,971.27 | 7,680.79 |
毛利率(%) | 9.27 | 8.24 | 1.03 |
公司醇醚类产品主要包括丙二醇甲醚(PM)和丙二醇甲醚醋酸酯(PMA)。报告期内,公司醇醚类产品在2020年的毛利率处于较低水平,主要是由于公司醇醚类产品的规模和结构因为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政策的影响在2020年有所变化。在2019年初江苏响水“3·21”爆炸事故后,醇醚类产品中丙二醇甲醚(PM)的主要原材料环氧丙烷在江苏地区的供应受到一定限制,导致公司PM产品的产量在2020年大幅下降,因此公司在2020年主要以外采PM的方式生产PMA。此外,公司自2020年起实施新收入准则并将运输费用纳入营业成本核算,产品结构的变动和营业成本的增加导致醇醚类产品2020年毛利率处于较低水平。
从下游市场需求来看,PM和PMA作为用途广泛的溶剂,是涂料、电子、半导体等行业的重要化学品,尤其是PM和PMA的混合溶液常被电子工业领域用作清洗剂。随着2021年芯片和半导体行业的快速发展,PM和PMA的行业需求也出现大幅提升,同时地方政府取消了前期环氧丙烷的管控政策,因此公司2021年PM和PMA的产能利用率和产销量均得到了有效恢复,并在市场需求的提振之下实现了价格和毛利的大幅增长。
5、绝缘树脂类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数额 | 变动 | 数额 | |
平均售价(元/吨) | 13,219.68 | 1,800.82 | 11,418.86 |
平均成本(元/吨) | 11,980.92 | 2,773.48 | 9,207.44 |
其中:主要原材料成本(元/吨) | 7,458.08 | 2,656.36 | 4,801.72 |
毛利率(%) | 9.37 | -10.00 | 1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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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缘树脂类产品是一种具有优良电绝缘性能的涂料,主要用于各类裸铜线、合金线及玻璃丝包线外层,以提高和稳定漆包线的性能。报告期内,公司绝缘树脂类产品的下游市场需求较为稳定,售价和毛利存在一定小幅波动,且变动趋势与公司其他化工产品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由于绝缘树脂类产品在产业链上更贴近终端产品,因此产品价格的变动空间相对较小。随着2021年大宗商品和各类化工原材料价格的纷纷上涨,绝缘树脂类产品的单位成本显著提高,但由于终端产品价格涨幅有限。2021年度公司绝缘树脂类产品单位成本增加2,773.48元/吨,其中主要原材料成本上涨2,656.36元/吨,但产品平均售价上涨1,800.82元/吨,涨幅低于原材料成本涨幅,因此导致2021年度该类产品毛利率较2020年下降了10个百分点。
(二)申请人主要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
2019年至2021年,公司精细化工业务部分产品以及新能源和新材料业务的毛利率与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
品类 | 公司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醋酸酯类 | 建业股份 | 9.18 | 7.58 | 9.75 |
公司 | 2.77 | 7.82 | 9.31 | |
多元醇类 | 中毅达 | 30.02 | 21.47 | 25.61 |
公司 | 35.59 | 12.14 | 21.21 | |
偏苯三酸酐及酯类 | 正丹股份1 | 13.72 | 12.29 | 9.13 |
公司 | 9.93 | -2.91 | 4.36 | |
醇醚类 | 怡达股份 | 20.89 | 9.26 | 12.59 |
公司 | 9.27 | 1.03 | 4.44 | |
铁锂电芯及模组 | 派能科技 | 29.73 | 43.65 | 36.72 |
南都电源 | 3.93 | 17.77 | 19.46 | |
公司(海基新能源2) | 13.82 | 16.04 | 10.75 | |
石墨化加工 | 璞泰来 | 34.46 | 11.84 | 19.19 |
公司 | 19.08 | \ | \ |
注1:正丹股份2021年偏苯三酸酐及酯类的毛利率为其主营业务中偏苯三酸酐和增塑剂业务的综合毛利率;注2:公司于2020年末取得海基新能源控制权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因此合并报表层面仅2021年存在铁锂电芯及模组业务,2019年和2020年相关业务未体现在合并报表中。
对于醋酸酯类产品,公司主要可比公司为建业股份。2019年和2020年,公司醋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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酯类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9.31%和7.82%,与建业股份醋酸酯类产品毛利率9.75%和
7.58%相比较为接近。2021年度公司醋酸酯类产品毛利率为2.77%,低于建业股份醋酸酯类产品的毛利率9.18%,主要是由于建业股份醋酸酯类产品以醋酸丙酯为主,醋酸丙酯占其醋酸酯类产品销量的70%以上,与公司醋酸酯类产品以醋酸丁酯为主的结构有所不同。而2021年醋酸丙酯的原材料正丙醇与醋酸丁酯原材料正丁醇之间价格走势差异巨大,正丁醇2021年度上涨幅度显著,而正丙醇2021年价格基本稳定。根据建业股份2021年度报告披露,其2021年正丙醇的采购单价较2020年下降14.51%,而正丁醇采购单价较2020年上涨93.8%。因此,产品结构的不同以及相应上游原材料价格的不同变动趋势导致2021年公司醋酸酯类产品毛利率与建业股份出现一定差异。对于多元醇类产品,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全文简称“中毅达”)主营业务中包括同类型产品。2019年至2021年度,中毅达的多元醇类产品毛利率分别为25.61%、
21.47%和30.02%,与公司多元醇类产品的整体变动趋势相近,但变动幅度与公司存在一定差异,主要是由于中毅达的多元醇类产品以季戊四醇系列为主,三羟甲基丙烷占比较低,而公司多元醇类产品则主要为三羟甲基丙烷,具体产品结构的不同导致毛利率变动幅度存在一定差异。2019年至2021年度,中毅达的三羟甲基丙烷产品毛利率分别为
19.63%、19.33%和36.61%,与公司多元醇类毛利率水平较为接近。对于偏苯三酸酐及酯类产品,公司主要可比公司为正丹股份。报告期内,公司偏苯三酸酐及酯类产品的毛利率较正丹股份的毛利率偏低,一方面是正丹股份的偏苯三酸酐和增塑剂产能较公司更高,拥有一定的规模优势;另一方面正丹股份自身拥有芳烃类溶剂产能,可自主供应偏三甲苯等主要原材料,因此相较公司拥有一定成本优势,上述原因造成公司偏苯三酸酐及酯类产品毛利率低于正丹股份。2020年度公司偏苯三酸酐及酯类产品毛利率变动趋势与正丹股份存在差异,主要是由于公司偏苯三酸酐及酯类产品成本结构中生产设备折旧等固定成本占比相对更高,在2020年原材料和产品价格均有所下降的情况下,相对更高的固定成本占比导致公司单位成本的下降幅度低于售价的下降幅度,因此毛利率变动趋势和正丹股份有所差异。2021年起随着产品价格的提升和下游市场需求的逐步恢复,偏苯三酸酐及酯类产品毛利率也回升至正常水平。
对于醇醚类产品,公司主要可比公司为怡达股份。报告期内,公司醇醚类产品的毛利率与怡达股份相比偏低,主要是由于公司在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末主要通过外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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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二醇甲醚生产丙二醇甲醚醋酸酯,该环节毛利率相对较低。通过怡达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其醇醚类产品中丙二醇甲醚醋酸酯和乙二醇乙醚酯的毛利率在2019年至2021年分别为3.89%、3.01%和10.37%,与公司相应期间的毛利率较为接近。公司新能源业务主要是磷酸铁锂电芯和模组的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主要应用在储能领域。在新能源业务板块可比公司中,派能科技储能相关业务在2019年至2021年的毛利率分别为36.72%、43.65%和29.73%,南都电源的锂离子电池及系统业务2019年至2021年毛利率分别为19.46%、17.77%和3.93%,而海基新能源在2019年、2020年和2021年的毛利率分别为10.75%、16.04%和13.82%,2019年和2020年较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毛利率偏低,一方面是因为海基新能源报告期内业务以铁锂电芯和模组为主,其中电芯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相对较高,而派能科技主要以整体储能电池系统等产品为主,南都电源的锂离子电池及系统业务则涵盖磷酸铁锂、三元锂电池系列及系统集成产品,均与海基新能源的产品结构存在一定差异;另一方面海基新能源与同行业已上市公司相比在市场规模、客户资源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差距,目前仍处于业务爬升阶段,因此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头部上市企业。2021年,随着锂电行业上游原材料价格显著上涨,海基新能源与派能科技、南都电源的同类型业务毛利率均有所下降。在新材料业务板块可比公司中,璞泰来披露了石墨化加工业务板块的毛利率数据,其石墨化加工业务在2019年至2021年的毛利率分别为19.19%、11.84%和34.46%。公司的石墨化加工业务自2021年6月起正式投产,2021年度该业务的毛利率为19.08%,低于璞泰来2021年度的毛利率,主要是由于公司石墨化加工业务板块还包含部分副产品增碳剂的销售,该业务毛利相对较低,若单从石墨化加工环节来看其2021年的毛利率为35.23%,与璞泰来毛利率较为接近。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精细化工品业务的部分产品、新能源业务和新材料业务的毛利率与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主要是与公司产品类型和结构、业务模式及所处发展阶段有关,具有合理性。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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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申请人高管进行访谈,了解报告期内申请人经营业绩的变化情况。获取报告期内申请人销售和采购明细,分析各主要产品的销售单价和原材料采购单价变动情况。
(2)通过公开信息查询申请人主要产品和原材料在报告期内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并与申请人销售价格和采购价格进行比对,分析产品和原材料价格波动对毛利率的影响情况。
(3)获取报告期内申请人主要产品的成本构成,并结合公开行业数据、研究报告和相关产品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分析申请人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情况的合理性,并与同行业公司毛利率变动趋势进行对比分析。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认为:
(1)申请人醋酸酯类产品2021年毛利率出现下降主要是由于冰醋酸和正丁醇等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导致醋酸酯类产品的销售价格随之上涨,在单吨毛利上涨空间有限的情况下,产品价格的大幅上涨导致毛利率出现一定下降;与此同时,2021年国内醋酸酯有较大新增产能投放,整体偏松的供需关系导致上游原材料价格的上升幅度未能完全转移到醋酸酯类产品售价中,因此醋酸酯类产品的毛利率受到压缩,具有合理性。
(2)申请人多元醇类产品2021年毛利率显著提升主要是由于疫情形势稳定后国内外三羟甲基丙烷等产品市场需求快速恢复,同时境外产能缺口较大,申请人在销售价格提高的同时实现了毛利率的提升。
(3)报告期内,申请人部分产品毛利率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存在一定差异,主要是由于申请人与可比公司在产品类型和结构、业务模式以及所处发展阶段等方面存在差异有关,具有合理性。
三、与醋酸酯类产品生产相关的固定资产产能利用率持续下降的原因,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醋酸酯类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和毛利率情况如下:
期间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产能利用率 | 36.08% | 54.35% | 71.96% | 7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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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毛利率 | 3.83% | 2.77% | 7.82% | 9.31% |
2019年至2022年2季度,公司醋酸酯类产品产能利用率分别为77.61%、71.96%、
54.35%和36.08%,其中2019年和2020年产能利用率处于正常水平,2020年初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相关产线存在短暂停工的情况,因此产能利用率较2019年略有下降。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公司醋酸酯类产品的产能利用率下降幅度较为明显,主要与2021年起醋酸酯类产品的毛利率受到压缩,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经营策略有关。由于2021年醋酸酯类产品的原材料冰醋酸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导致醋酸酯类产品价格也出现显著提高。在单吨毛利上涨空间有限的情况下,产品价格的大幅上涨导致毛利率出现一定下降。同时,醋酸酯类产品下游的涂料、油墨等市场需求虽然在新冠疫情之后有所恢复,但房地产等终端行业需求仍受整体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导致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幅度未能完全转移到产品售价中,也造成醋酸酯类产品的毛利率有所下降。在醋酸酯类产品毛利率受到压缩的情况下,公司在经营层面适当降低了醋酸酯类产品的生产规模,转而将更多经营资源投入到附加值和毛利率更高的产品中,因此醋酸酯类产品的产能利用率有所下降。从盈利水平而言,由于醋酸酯类产品销售规模和收入水平较高,因此虽然毛利率有所下降,2021年和2022年1-6月仍分别实现毛利4,303.31万元和1,557.38万元,对于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仍有一定贡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6)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不存在上述会计准则涉及的减值迹象,具体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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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资产状况来看,公司醋酸酯类产线的生产设备运转情况良好报告期内,公司对醋酸酯类生产装置每年均进行检修和维护,且报告期内醋酸酯类生产装置未出现因设备老化等情况导致意外停车的情况。因此,公司醋酸酯类生产设备未出现损坏、过时、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处置的情况,市价未发生大幅度下跌。
(二)从运营情况来看,报告期内醋酸酯类产品仍可实现相当规模的毛利2019年至2022年2季度,醋酸酯类产品实现的收入、毛利以及各期末相关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2022年6月末 | 2021年度 /2021年末 | 2020年度 /2020年末 | 2019年度 /2019年末 |
醋酸酯类产品收入 | 40,666.47 | 155,405.44 | 126,856.92 | 138,908.00 |
醋酸酯类产品毛利 | 1,557.38 | 4,303.31 | 9,919.40 | 12,936.58 |
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 2,347.49 | 2,993.88 | 4,319.74 | 5,656.50 |
固定资产成新率 | 16.62% | 21.23% | 30.67% | 40.16% |
2019年至2022年2季度,公司醋酸酯类产品分别实现138,908.00万元、126,856.92万元、155,405.44万元和40,666.47万元营业收入,收入规模维持在较高水平。虽然2021年醋酸酯类产品毛利率有所下降,但由于产品售价也大幅增长,因此产品的单吨毛利金额依然有所保障。2021年度,醋酸酯类产品虽然毛利率有所下降,但在单价显著提高、收入规模上升的情况下仍为公司创造了4,303.31万元的毛利,大幅高于期末醋酸酯类产品相关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2,993.88万元。2022年1-6月,醋酸酯产品毛利率较2021年度有所回升,且实现了1,557.38万元毛利,年化计算后亦大幅高于相关固定资产截至2022年6月末的账面净值。因此,公司醋酸酯类产品不存在相关固定资产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的情况。
(三)从外部环境来看,醋酸酯类产品仍有良好市场前景
公司的醋酸酯类产品是具有广泛下游应用场景的精细化工品。作为性能优良的有机溶剂,醋酸酯类产品以其低毒性、溶解性强、易挥发、残留物少等优异性能,被广泛应用于纤维、树脂、油漆、涂料等行业,还因带有柔和的香味被用于生产聚氨基甲酸酯、印花薄膜、香料、化妆品等产品,市场需求规模大,不存在产品落后或因技术升级被淘汰等不利情况,资产所处行业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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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结合公司上述情况对醋酸酯类产品相关固定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过程如下:
序号 | 准则相关规定 | 公司具体情况 | 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
1 | 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醋酸酯类产品相关固定资产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其资产的市价当期无大幅度下跌情况
否 | |||
2 | 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
报告期内,公司醋酸酯类产品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型溶剂,其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无重大变化
否 | |||
3 | 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 报告期内,国内市场基准利率并未发生大幅上调的情况 | 否 |
4 | 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 醋酸酯类产品相关固定资产正常运转和使用,不存在陈旧过时或损毁的情形 | 否 |
5 | 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 醋酸酯类产品相关固定资产正常运转和使用,不存在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的情形 | 否 |
6 | 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 报告期内,公司醋酸酯类产品营业收入保持较高规模,各期毛利均高于当期末资产账面价值,无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的情况 | 否 |
7 | 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 不存在其他表明醋酸酯类相关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 | 否 |
综上所述,公司醋酸酯类产品相关的固定资产并未出现企业会计准则涉及的重大减值迹象,报告期内公司相关固定资产未计提减值准备具有合理性。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申请人醋酸酯类产品报告期内生产和销售数据,测算其毛利率和产能利用率变动情况。
(2)获取申请人醋酸酯类产品相关的固定资产明细,对醋酸酯类产品相关固定资产执行现场查看和盘点程序,核查是否存在损毁或长期闲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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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公开渠道查阅醋酸酯类产品报告期内市场上下游变动情况、市场竞争格局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分析申请人醋酸酯类产品产能利用率下降的合理性。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认为:
(1)2020年起,申请人醋酸酯类产品由于受上游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影响,毛利率受到一定压缩。申请人为了提高整体经营绩效,适当缩减了该产品的规模,并将更多经营资源转到毛利率更高的多元醇、醇醚和丙烯酸酯等品类,导致2021年度醋酸酯类产品产能利用率有所下降。
(2)报告期内,申请人醋酸酯类产品虽然毛利率和产能利用率有所下降,但仍保持相当的收入和毛利规模,且各年度毛利均高于相关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同时申请人醋酸酯类固定资产整体运转情况良好,醋酸酯类产品未来也仍有较大市场空间,不存在产品过时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申请人未对醋酸酯类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具有合理性。
四、说明南通百川的丙烯酸酯车间、三辛酯车间、甲酯化项目,宁夏新材料的针状焦项目、石墨负极材料项目(石墨化),海基新能源的模组组装产线设备、锂电池二期厂房的竣工验收通过与开工生产(包含试生产)日期,是否存在推迟转固的情形;上述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之后的折旧政策及折旧金额;报告期内已试生产或竣工验收的在建工程项目未转入固定资产的情况及原因,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针状焦项目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的时间节点、流程等,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必要条件;结合针状焦项目试生产至转固期间各月度的产量、产能利用率情况、试生产后持续投入建设情况,说明申请人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转固条件是否符合申请人自身的会计政策、是否与其他项目转固条件一致,是否存在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时转固的情形
(一)公司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和开工(含试生产)日期,是否存在推迟转固的情形
2019年至2021年度,公司主要在建工程项目的开工、试生产、竣工验收以及转固时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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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 | 项目类型 | 开工日期 | 试生产日期 | 竣工验收日期 | 转固日期 | 转固日期是否晚于竣工验收日期 |
丙烯酸酯车间 | 生产型项目 | 2017年11月 | 2020年10月 | 2021年8月 | 2021年4月 | 否 |
三辛酯车间 | 生产型项目 | 2017年11月 | 2020年10月 | 2021年12月 | 2021年12月 | 否 |
甲酯化项目 | 生产型项目 | 2017年11月 | 2020年10月 | 2021年12月 | 2021年12月 | 否 |
针状焦项目 | 生产型项目 | 2019年4月 | 2020年12月 | 2021年11月 | 2021年12月 | 是 |
石墨负极材料项目——1万吨石墨化 | 生产型项目 | 2019年9月 | 2021年5月 | 2022年1月 | 2021年7月 | 否 |
石墨负极材料项目——0.5万吨负极材料 | 生产型项目 | 2019年11月 | 2021年5月 | 2022年3月 | 2022年3月 | 否 |
模组组装产线设备 | 辅助生产项目 | 2020年4月 | \ | 2021年6月 | 2021年6月 | 否 |
锂电池二期厂房 | 辅助生产项目 | 2018年5月 | \ | 2021年6月 | 2021年6月 | 否 |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各个在建工程项目的试生产和竣工验收情况综合判断其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相应结转固定资产。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丙烯酸酯项目
报告期内,公司丙烯酸酯项目于2020年10月通过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以及南通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试生产方案专家论证,进入试生产阶段。2021年4月,公司丙烯酸酯项目产能利用率较前期出现显著提高,且产品质量基本达到预定的标准要求,因此公司判断丙烯酸酯项目已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并转入固定资产。
2021年度,公司丙烯酸酯项目各月的产量和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
期间 | 产量(吨) | 产能利用率 |
1月 | 635.59 | 50.85% |
2月 | 430.64 | 34.45% |
3月 | 348.92 | 27.91% |
4月 | 900.87 | 72.07% |
5月 | 909.26 | 72.74% |
6月 | 1,054.32 | 84.35% |
7月 | 989.70 | 79.18% |
8月 | 971.54 | 77.72% |
9月 | 498.78 | 39.90% |
7-3-39
期间 | 产量(吨) | 产能利用率 |
10月 | 707.12 | 56.57% |
11月 | 806.82 | 64.55% |
12月 | 822.32 | 65.79% |
2021年各月度丙烯酸酯项目的产量和产能利用率变动情况如下图所示:
因此,公司丙烯酸酯项目的转固时点主要根据其试生产期间产能爬坡情况确定,且早于外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间,不存在推迟转固的情形。
2、三辛酯车间和甲酯化项目
报告期内,公司三辛酯车间和甲酯化项目位于同一个生产车间内,其中甲酯化项目属于三辛酯车间的前置工序,两者配合后可利用偏苯三酸酐生产过程中的残渣进行酯化反应来生产偏苯三酸三甲酯,并最终用于生产偏苯三酸三辛酯。因此三辛酯车间和甲酯化项目的试生产和验收时间基本一致。
上述两个项目于2020年10月进入试生产阶段,但由于期间进行工艺调试和设备更换的原因,截至2021年12月上述项目完成全部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并于当月通过了竣工验收。由于前期调试时间较长,相关生产工艺储备和设备磨合已经较为充分,且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已实施以水代料操作,相关设备已可正常运转,因此在竣工验收后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于2021年12月转入固定资产,不存在推迟转固的情形。
3、针状焦项目
7-3-40
公司的针状焦项目于2020年12月取得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保护局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编号:91641200MA77437D73001V)后正式进入试生产阶段。在试生产阶段,公司根据产线运转情况不断对生产设备进行调试,相关调试工作于2021年11月完成。
由于针状焦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涉及轻油、焦化轻油、煤焦沥青、硫磺等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因此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针状焦项目可以正式投产的前提条件。2021年12月17日,宁夏新材料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宁)WH安许证[2021]000031号),进入正式生产阶段。至此,公司针状焦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于2021年12月起转入固定资产,不存在推迟转固的情形。
4、石墨负极材料项目(石墨化)
报告期内,公司石墨负极材料项目(石墨化)先期主要包括1万吨石墨化和0.5万吨负极材料两个部分。其中,石墨化加工是负极材料生产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其也可以单独运转,向其他负极材料厂商提供石墨化加工服务。报告期内,1万吨石墨化项目于2021年7月转固,0.5万吨负极材料项目转固时间为2022年3月,不同子项目的转固时间主要根据其试生产的状态及产能爬坡情况确定。2021年度,公司1万吨石墨化项目各月产品加工量(销量)及销售金额(不含税)情况如下:
期间 | 石墨化加工 | 增碳剂 | 电极加工(飘烧) | |||
数量(吨) | 金额(万元) | 数量(吨) | 金额(万元) | 数量(吨) | 金额(万元) | |
1月 | - | - | - | - | - | - |
2月 | - | - | - | - | - | - |
3月 | - | - | - | - | - | - |
4月 | 65.32 | 86.71 | 228.24 | 78.38 | - | - |
5月 | - | - | 185.66 | 69.26 | - | - |
6月 | - | - | 891.20 | 284.48 | - | - |
7月 | 542.35 | 826.50 | 2,006.74 | 558.36 | - | - |
8月 | 571.60 | 916.99 | 971.14 | 277.44 | - | - |
9月 | 257.05 | 447.09 | 1,315.08 | 464.16 | - | - |
10月 | 256.14 | 458.39 | 313.86 | 108.63 | - | - |
11月 | 258.21 | 531.04 | 1,597.12 | 626.85 | 3.08 | 0.41 |
7-3-41
期间 | 石墨化加工 | 增碳剂 | 电极加工(飘烧) | |||
数量(吨) | 金额(万元) | 数量(吨) | 金额(万元) | 数量(吨) | 金额(万元) | |
12月 | 671.77 | 1,591.92 | 1,838.48 | 660.56 | 43.78 | 7.75 |
合计 | 2,622.44 | 4,858.64 | 9,347.52 | 3,128.13 | 46.86 | 8.16 |
2021年各月度1万吨石墨化项目的销售金额(不含税)变动情况如下图所示:
可以看出,公司1万吨石墨化项目自2021年7月起石墨化加工能力及副产品增碳剂的销量已经达到较高水平,且产品质量基本满足预定的标准要求,因此1万吨石墨化项目已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并于2021年7月转入固定资产。
公司在1万吨石墨化项目试生产达到预期状态后,开始对0.5万吨负极材料项目进行批量投料和试生产,2022年3月,公司0.5万吨负极材料项目产品质量基本满足预定标准,可以批量稳定生产,因此0.5万吨负极材料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于2022年3月转入固定资产。因此,公司石墨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报告期内不存在推迟转固的情形。
5、模组组装产线设备和锂电池二期厂房
报告期内,模组组装产线设备和锂电池二期厂房是海基新能源新的电芯产线的辅助生产项目,其本身不产出产品。上述两个项目均于2021年6月完成竣工验收,由于其不涉及试生产环节,在竣工验收后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足转入固定资产条件,因此其转固时间为2021年6月,不存在推迟转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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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在建工程项目的转固时间均为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不存在推迟转固的情形。
(二)上述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之后的折旧政策及折旧金额
公司对于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折旧年限、净残值率及年折旧率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 | 折旧年限 | 净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房屋建筑物 | 20年 | 5% | 4.75% |
专用及通用设备 | 10年 | 5% | 9.5% |
运输设备 | 5年 | 5% | 19% |
电子设备 | 5年 | 5% | 19% |
其他设备 | 5年 | 5% | 19% |
公司前述在建工程于转入固定资产的次月起计提折旧,折旧严格按照上表政策计算计提。
报告期内,公司前述在建工程项目计提的折旧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转固时间 | 转固金额 | 2021年折旧金额 | 2022年1-6月折旧金额 |
丙烯酸酯车间 | 2021年4月 | 16,230.58 | 1,010.88 | 674.62 |
三辛酯车间 | 2021年12月 | 4,637.67 | - | 196.92 |
甲酯化项目 | 2021年12月 | 3,359.04 | - | 145.44 |
针状焦项目 | 2021年12月 | 59,876.49 | - | 2,259.37 |
石墨负极材料项目 | 2021年7月 | 11,612.36 | 350.51 | 425.54 |
模组组装产线设备 | 2021年6月 | 1,370.50 | 65.10 | 261.82 |
锂电池二期厂房 | 2021年6月 | 11,024.10 | 261.82 | 65.10 |
合计 | 108,110.74 | 1,688.31 | 4,028.81 |
(三)报告期内已试生产或竣工验收的在建工程项目未转入固定资产的情况及原因,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规定: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7-3-43
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报告期内,公司锂电池二期厂房和模组组装产线设备等辅助生产项目由于不涉及试生产环节,其转固时间为通过竣工验收时点;对于生产型项目,由于其所涉及工艺环节众多,往往需要进行一段时间的试生产以测试相关设施是否可以正常转运。
报告期内,公司丙烯酸酯项目、三辛酯车间、甲酯化项目、针状焦项目和石墨负极材料项目(石墨化)均有试生产环节,公司需要根据试生产过程中的产能爬坡情况和产品质量是否达到预期等情况综合判断项目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因此上述项目转固时间晚于试生产时间。
具体而言,公司丙烯酸酯项目和石墨负极材料项目中的1万吨石墨化项目均根据试生产期间的产能爬坡情况作为转固时间的主要依据,在上述项目产能达到一定规模且生产产品质量基本满足预期要求时,即表明相关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并在当月转入固定资产。从转固时间来看,公司丙烯酸酯项目和1万吨石墨化项目转固时间均早于其竣工验收时间。因此,公司报告期内部分在建工程项目转固时间晚于试生产时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针状焦项目的转固时间晚于竣工验收时间,主要是由于针状焦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涉及轻油、焦化轻油、煤焦沥青、硫磺等危险化学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因此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针状焦项目可以正式投产的前提条件。2021年12月17日,宁夏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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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宁)WH安许证[2021]000031号),进入正式生产阶段。至此,公司针状焦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于2021年12月起转入固定资产。因此,针状焦项目转固时间晚于其竣工验收时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针状焦项目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的时间节点、流程等,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必要条件
1、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3条规定:“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22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
第23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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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三)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四)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六)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八)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九)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第27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28条规定:“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第36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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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6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7条规定:“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1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小结
综上,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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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企业在项目建设完成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主要需完成下列工作、履行下列程序:
1)企业在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应先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2)企业自行检测通过后,应组织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制定试生产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进行不低于30天且不超过1年的试生产。根据宁夏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若1年试生产期间需要延期的,可以重新报备。经两次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后,按照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在试生产过程中组织专家对试生产的条件进行确认、技术指导,并持续改进;在试生产期间,企业应当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4)完成安全验收评价后,正式投产前企业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5)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后45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若企业均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6条规定的13项条件的情况下,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2、针状焦项目申请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过程、时间节点
(1)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编制《试生产安全方案》并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进行试生产
2020年6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同意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设计变更。该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方案。宁夏新材料在取得前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后,依法组织制定周密的试生产方案,并报专家审批。
2020年7月5日,宁夏新材料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试生产安全方案及装置试生产条件进行了现场评审。专家组对试生产方案审查提出9条修改完善意见,对装置现场试生产条件提出16条整改、完成施工意见。经修改、调整后,2020年8月20日,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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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该项目具备试生产条件。2020年12月,宁夏新材料取得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保护局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编号:91641200MA77437D73001V)后正式进入试生产阶段。
(2)在试生产过程中企业组织专家对试生产的条件进行确认、技术指导,并持续改进;在试生产期间,企业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2021年7月起,申请人委托宁夏智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智信”)对该项目进行安全竣工验收,宁夏智信对项目现场进行核查,从现场硬件完善和资料准备两方面提出诸多整改建议,并指导宁夏新材料进行整改。同时,宁夏新材料同步办理完成全部工程项目的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宁夏新材料于2021年9月全部整改完毕,使得针状焦项目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工艺等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在宁夏新材料将针状焦项目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工艺等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后,宁夏新材料立即组织开展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工作。
(3)正式投产及使用前企业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2021年9月30日,宁夏新材料邀请宁夏自治区5位专家与宁夏新材料技术人员组成自主验收组,并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组对针状焦项目现场及宁夏智信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初稿)进行评审,宁夏新材料与宁夏智信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进行修订。
2021年10月20日,宁夏新材料与宁夏智信将项目现场问题整改报告和修改后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修订版)提交专家组审查,专家组出具同意的复审意见。
2021年10月,宁夏智信正式出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确认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具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根据宁夏智信正式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该单元共有27检查项,全部符合要求。该项目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依据要求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过专家评审并备案。该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共19人经培训持安全管理合格证,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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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具备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和从业年限要求。建设项目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并出具有竣工验收报告。在设计时进行了HAZOP分析,综合评价安全管理单元满足安全验收条件。”
(4)申请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1年10月20日,宁夏新材料在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立即提交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021年10月21日,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审查同意。
2021年10月29日,宁夏新材料在宁夏政务服务网(https://zwfw.nx.gov.cn/)进行申报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021年11月23日,宁夏新材料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资料提交银川市政务大厅,政务大厅经形式审查宁夏新材料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决定予以受理。
2021年11月24日,经宁夏应急管理厅进行合规性审查,宁夏新材料提交资料符合法规要求,并对需现场核验内容及安全生产条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验。
2021年11月25日,宁夏应急管理厅组织工作人员至宁夏新材料进行现场核验,并组织专家出具《专家组现场核验意见》,对宁夏新材料提出整改意见。
2021年12月3日,宁夏新材料出具《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核发申请现场检查存在问题整改回复报告》,对专家提出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2021年12月17日,经宁夏应急管理厅现场核验后,同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综上,宁夏新材料依法及时履行了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程序,其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合法有效。
3、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针状焦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必要条件具有合理性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7条规定,“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第19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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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获取是公司针状焦项目能够依法合规进行正式生产的重要前提条件,若公司无法在试生产期间内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针状焦项目预计无法正常投入正式生产。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6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因此,公司针状焦项目在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须由主管部门结合该项目的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相关人员资质、厂房和设备、工艺、危险评估和监控等多个方面进行实质性审核,能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取得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必要条件具有合理性。
从公司针状焦项目的实施流程来看,公司于2021年7月委托宁夏智信对针状焦项目进行安全竣工验收。宁夏智信对项目现场进行核查后,从现场硬件完善和资料准备两方面提出多项整改建议,并同步指导进行整改。2021年9月,上述整改工作完成后,公司针状焦项目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工艺等基本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公司即组织开展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工作。2021年9月30日,公司针状焦项目组织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家组评审,专家组的评审结论为“基本通过”,并进一步提出部分补充和完善意见。2021年10月20日,修改后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经专家组复审通过,专家组出具同意上报的复审意见。2021年10月29日,公司在宁夏政务服务网申报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2021年11月24日,经宁夏应急管理厅进行合规性审查,公司提交资料符合法规要求,并对需现场核验内容及安全生产条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验。2021年11月25日,宁夏应急管理厅组织工作人员至针状焦项目进行现场核验,组织专家出具了《专家组现场核验意见》并提出整改意见,2021年12月3日,公司对专家提出问题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并出具了整改回复报告。2021年12月17日,经宁夏应急管理厅现场核验后,同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以看出,公司针状焦项目由于生产工艺复杂,涉及工段和装置众多,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整体审核周期较长,且审核过程中根据评审专家组和主管部门的意见经过了多次整改和完善,公司在完成上述审核流程前难以预计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准确时间。
因此,公司以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条件,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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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项目转固条件相关案例
经公开信息查询,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项目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和转固条件的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项目名称 | 转固依据 |
江化微 | 年产6万吨超高纯湿电子化学品项目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
正帆科技 | 电子特种材料生产项目二期-磷烷产线 | 经安装调试能稳定量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电子特种材料生产项目一期-砷烷二期产线 | 经安装调试能稳定量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
红宝丽 | 年产12万吨环氧丙烷项目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综上,公司针状焦项目以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条件,具有合理性。
(五)结合针状焦项目试生产至转固期间各月度的产量、产能利用率情况、试生产后持续投入建设情况,说明申请人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转固条件是否符合申请人自身的会计政策、是否与其他项目转固条件一致,是否存在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时转固的情形
1、针状焦项目试生产至转固期间的产量和产能利用率情况
针状焦项目于2020年12月进入试生产阶段,至2021年12月转入固定资产,期间各月度熟焦产量及产能利用率情况列示如下:
月份 | 熟焦产量(吨) | 产能利用率 |
2021年1月 | 1,000.00 | 24.00% |
2021年2月 | 1,300.00 | 31.20% |
2021年3月 | 1,831.37 | 43.95% |
2021年4月 | 3,209.00 | 77.02% |
2021年5月 | 2,813.29 | 67.52% |
2021年6月 | 3,057.77 | 73.39% |
2021年7月 | 1,906.93 | 45.77% |
2021年8月 | - | - |
2021年9月 | - | - |
2021年10月 | 2,857.95 | 6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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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 熟焦产量(吨) | 产能利用率 |
2021年11月 | 3,200.60 | 76.81% |
2021年12月 | 401.40 | 9.63% |
合计 | 21,578.31 | 43.16% |
公司的针状焦装置主要分为预处理、焦化和煅烧三个工段,焦化工段处理后的生焦经煅烧处理后变为熟焦。2020年12月针状焦项目正式进入试生产阶段。
(1)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首次投料试生产
进入试生产阶段后,针状焦项目的煅烧装置实施了第一次投料,随后根据投料情况进行了第一次投料问题消缺,直到2021年2月煅烧装置开始再次投料试生产;虽然后续试生产过程中也存在短期停工技改的情况,但整体上产能持续爬坡。
(2)2021年6月至9月:未及预定状态,进行大型装置技改及工艺优化
但由于产出的熟焦在部分品质参数方面尚未达到要求,且部分工段的辅料消耗率和产出率也尚未达到预定的工艺水平,因此公司在2021年6至9月根据前期试生产的情况对各环节装置进行了试生产期间第一次大型装置技改及工艺优化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期间 | 技改工作安排 |
2021年6月1日——2021年8月23日 | 预处理装置开展技改 |
2021年6月22日——2021年9月15日 | 焦化装置开展技改 |
2021年7月29日——2021年9月24日 | 煅烧装置停车技改 |
由于2021年6月预处理装置停车技改初期对后续煅烧装置影响较小,煅烧装置仍能按照约70%的负荷进行试生产。随着焦化装置和煅烧装置分别从2021年6月和7月开始停车技改,熟焦产量在2021年7月处于较低水平,并在2021年8至9月暂无产出。
(3)2021年10月至12月:再次组织试生产,达到预计状态
2021年10月起针状焦项目按照预定计划基本完成了主要环节的装置技改和工艺优化,公司再次启动试生产,同时陆续对焦化装置分馏塔的遗留问题进行了改进;2021年11月公司根据本次试生产的装置运转情况及产品品质情况,对密闭除焦及脱水设备等主要设备进行了试车验收。因此,熟焦产量在2021年10月和11月基本恢复至预定试生产负荷状态。2021年12月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进行针状焦项目转固,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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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春节等因素影响导致原材料供应偏紧,因此针状焦装置进行了计划性停工,导致熟焦产量有所下降。
综上所述,针状焦项目由于涉及工段和环节较多,设备调试和工艺磨合复杂度高,因此试生产时间较长。公司在上述过程中根据试生产情况不断进行技改和工艺优化,导致产能利用率存在一定波动:2021年4-5月期间虽然产能利用率已达到较高水平,但产品部分品质参数、部分工段工艺水平未及预计状态;2021年6-9月公司进行了大型装置技改及工艺优化,进而导致其中8-9月无产出;2021年10月公司再次组织试生产,于2021年11月确认装置运转良好、产品品质达标后对主要设备进行了试车验收,于2021年12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转固。
2、针状焦项目试生产后持续投入情况
针状焦项目进入自试生产后至转入固定资产的期间内,在建工程增加金额为7,849.80万元,其中购建支出金额为5,195.84万元,资本化利息金额为2,653.96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设备 | 土建及其他 | 资本化利息 | 合计 | 主要增加内容 |
2021年1月 | 594.83 | 32.06 | 360.79 | 987.68 | 过滤器、采样器、包装机、液位计等 |
2021年2月 | 238.99 | 66.85 | 378.42 | 684.26 | 袋式除尘器、料位计、温控器等 |
2021年3月 | 11.73 | 11.39 | 363.05 | 386.17 | 卸车泵、闸阀等 |
2021年4月 | 2,299.28 | 24.77 | 341.05 | 2,665.10 | X射线衍射仪、反冲洗过滤器、振动流化床干燥机、电气设备等 |
2021年5月 | 10.34 | 10.26 | 267.42 | 288.03 | 调节阀、电子皮带秤等 |
2021年6月 | 692.87 | 96.06 | 220.79 | 1,009.72 | 扫描电子显微镜、煤气脱硫装置等 |
2021年7月 | 3.67 | 7.85 | 119.91 | 131.44 | 开关阀、篮式过滤器等 |
2021年8月 | 116.64 | 56.06 | 120.09 | 292.79 | 电子平台秤、软沥青循环泵等 |
2021年9月 | 227.16 | 94.39 | 120.46 | 442.01 | 针状焦火炬系统、常压储罐、燃料气分液罐等 |
2021年10月 | 295.94 | 26.51 | 120.28 | 442.73 | 卸料离心机、设备包装机、烟气超低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冷却器、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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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 设备 | 土建及其他 | 资本化利息 | 合计 | 主要增加内容 |
2021年11月 | 55.26 | 39.62 | 120.67 | 215.55 | 空气调节机组等 |
2021年12月 | 26.55 | 156.77 | 121.02 | 304.33 | 振动筛等 |
合计 | 4,573.25 | 622.59 | 2,653.96 | 7,849.80 | / |
可以看出,公司针状焦项目在2021年试生产期间各月均有设备、土建等构建支出发生,试生产期间持续发生建设投入。
3、针状焦项目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转固条件符合自身的会计政策,与其他项目转固条件一致,不存在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时转固的情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自身会计政策对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时间规定如下:“所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的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状态时结转固定资产。”因此,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自身会计政策对于在建工程转固时点的判断依据均为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根据自身会计政策,公司在判断在建工程是否符合转固条件,即相关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把握的原则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3个条件:
(1)生产设备全部安装调试结束;
(2)产品质量基本达到预定的标准要求;
(3)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需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在建工程转固的项目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因此只需满足上述第1条和第2条标准,即认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转固。对于针状焦项目,由于其生产过程中涉及危化品,因此也需要满足第3条标准,即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具体详见本回复本题之“四、/(四)针状焦项目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的时间节点、流程等,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必要条件”中的相关回复。
从公司针状焦项目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流程来看,公司从2021年7月开始组织准备验收工作,直至2021年12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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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轮专家组评审和主管部门验收工作,各个流程环节衔接较为紧凑,不存在拖延验收审核节奏并以此推迟项目转固的情况。
另一方面,公司针状焦项目设备安装和调试进度与外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节奏基本匹配。2021年1月至11月间,针状焦项目在试生产过程中一直伴随着设备调试和工艺技术改进等多项工作。以针状焦项目的主要设备之一——罐式密闭除焦及脱水设备为例,该设备合同价2,480万元,于2020年6月到货并于2020年11月进行了试车,但试生产过程中公司和供应商仍在针对该套设备运转问题陆续进行整改,该设备的最终试车验收时间为2021年11月12日。随着项目设备和工艺的不断调整和改进,针状焦项目试生产期间产能利用情况也存在较大波动。虽然2021年2季度产能利用率达到较高水平,但由于产出的熟焦在部分品质参数方面尚未完全达到要求,且部分工段的辅料消耗率和产出率也尚未达到预定的工艺水平,因此仍需对相关设备和工艺进行改进提升。在此情况下,公司于2021年6月至9月期间陆续对各工段进行了装置技改和工艺优化,并在期后根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过程中的专家组整改意见持续进行补充完善。因此,从针状焦项目自身的资产状态而言,其安装调试进度与外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以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进度基本匹配,不存在推迟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此推迟转固的情形。
综上,公司针状焦项目因生产过程涉及危化品,需在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以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才能正式投产,因此在判断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还需考虑上述条件。报告期内针状焦项目与公司其他在建工程转固的条件均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固条件具有一致性,不存在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时转固的情形。
(六)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报告期内申请人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明细,抽查大额在建工程及固定资产的入账凭证并获取采购合同、发票、验收资料等,并对报告期内主要在建工程和转固项目执行现场查看和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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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阅报告期内申请人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政策和明细。检查申请人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转固依据,并获取报告期内转固的主要在建工程项目试生产期间的生产情况、销售情况、设备调试以及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复核其转固时间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查阅涉及危险化学品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复核申请人在建工程转固的相关会计政策以及判断标准,与企业会计准则和同行业公司类似项目比较,核查针状焦项目转固条件与其他项目的一致性。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申请人丙烯酸酯车间、三辛酯车间、甲酯化项目、针状焦项目、石墨负极材料项目(石墨化)、模组组装产线设备以及锂电池二期厂房等项目的转固时间均为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不存在推迟转固的情形。
(2)报告期内,申请人针状焦项目转固时间晚于试生产或竣工验收时间的情形,主要是由于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固时间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危化品项目需要在项目建设完成后通过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由于申请人针状焦项目试运行时间较长,若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则项目预计难以正式投入生产,且针状焦项目设备调试验收完成时间也与上述时间较为接近,因此申请人以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条件之一,具有合理性。
(4)申请人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和转固条件之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自身会计政策,公司在建工程项目转固均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作为判断标准,具有一致性,不存在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时转固的情形。
五、说明2020年末最大10笔应收账款的项目、金额、账龄、付款方及后续回收情况,是否存在减值计提不充分或应单项计提应提未提的情形;报告期内主要库存材料、在产品的明细、用途及库龄;2019年、2021年计提产成品跌价准备,但在2020年未计提的原因;报告期内库存材料和在产品一直未计提跌价准备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计提政策是否一致;海基新能源主营业务开展及项目建设进展,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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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能利用率及产销率情况,资产周转率较低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点;海基新能源产品销售的信用政策,应收账款账龄结构,超出信用期的款项金额,涉诉事项相关款项是否存在回收风险,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申请人2020年末最大10笔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减值计提不充分或应单项计提应提未提的情形
1、公司截至2020年末最大10笔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
截至2020年末,公司前十笔应收账款的客户、销售内容、账龄以及期后回款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单位名称 | 对应销售内容 | 账面余额 | 占应收账款余额比例 | 截至2022年6月30日回款金额 | 回款比例 | 账龄 |
1 | 阳光三星(合肥)储能电源有限公司 | 电芯 | 10,898.82 | 26.46% | 10,898.82 | 100.00% | 1年以内 |
2 | 深圳市科陆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 电芯 | 3,008.00 | 7.30% | 3,008.00 | 100.00% | 1年以内 |
3 | 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储能系统 | 1,861.20 | 4.52% | 1,228.05 | 65.98% | 1年以内 |
4 | 万华节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锂电储能模块等 | 1,800.00 | 4.37% | 450.00 | 25.00% | 1年以内 |
5 | 山东电工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储能系统 | 1,099.93 | 2.67% | 1,099.93 | 100.00% | 1年以内 |
6 | 联成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偏苯三酸酐及其酯类 | 1,026.95 | 2.49% | 1,026.95 | 100.00% | 1年以内 |
7 | 惠州拓邦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电芯 | 866.30 | 2.10% | 866.30 | 100.00% | 1年以内 |
8 | 嘉兴伏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储能系统 | 820.44 | 1.99% | 515.13 | 62.79% | 1年以内 |
9 | PPG集团 | 醋酸酯 | 672.58 | 1.63% | 672.58 | 100.00% | 1年以内 |
10 | 沃太能源南通有限公司 | 电芯 | 666.89 | 1.62% | 666.89 | 100.00% | 1年以内 |
合计 | 22,721.11 | 55.16% | 20,432.64 | 89.93% |
2、公司2020年末前十大应收账款不存在应单项计提减值准备而未计提的情形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2020年末前十笔应收账款中已回款20,432.64万元,回款比例达到89.93%,回款比例较高。尚未完全回款的客户为万华节能科技集团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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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简称“万华节能”)、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南瑞继保”)和嘉兴伏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嘉兴伏尔”)。其中,万华节能2020年末应收账款中尚有1,350.00万元未收回,占合同金额4,500万元的30%,主要是由于公司向其销售的储能模块和系统用于军工类项目,项目竣工验收须经过专项审计,因此合同中约定40%的尾款在项目审价完成且客户从业主方或实际使用方收到款项后按比例支付,导致回款周期相对较长。南瑞继保和嘉兴伏尔分别有633.15万元和305.31万元应收账款尚未收回,主要是由于公司向上述客户销售的电芯和储能系统均用于大型能源类项目,整体建设和验收周期较长,公司与客户约定的付款节奏中除货物验收后收取部分款项外,还包括部分尾款待业主终验后收取以及质保金等,因此根据项目具体进度存在部分款项回款较长的情况。因此,公司2020年末前十笔应收账款中尚未回款的部分仍处于正常信用期内,不存在需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此外,公司前十大应收账款的账龄均为一年以内,整体账龄结构较短,且相关客户均为行业内知名企业,其中万华节能为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其穿透后的主要股东为烟台市国资委;南瑞继保为上市公司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南瑞”)的控股子公司;嘉兴伏尔为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参股公司,上述客户的整体资信情况良好,与公司合作情况正常,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有明显迹象表明客户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亦未发生期后实际核销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情形。因此,公司截至2020年末前十笔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较小,采用预期信用损失组合计提减值准备具有合理性。
3、公司2020年末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作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应收账款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公司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金融资产单项评价信用风险。如:与对方存在诉讼、仲裁等应收款项;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账款等。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以外,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对应收款项划分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按账龄计提比例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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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收账款在不同账龄下预期信用损失率与同行业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 预期信用损失率 | |||||
1年以内 (含1年) | 1-2年 (含2年) | 2-3年 (含3年) | 3-4年 (含4年) | 4-5年 (含5年) | 5年以上 | |
正丹股份 | 5% | 10% | 30% | 50% | 80% | 100% |
怡达股份 | 5% | 10% | 30% | 50% | 80% | 100% |
建业股份 | 5% | 10% | 30% | 50% | 50% | 100% |
公司 | 5% | 10% | 30% | 50% | 80% | 100% |
因此,公司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基本一致。根据不同账龄下预期信用损失率,公司截至2020年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应收账款余额 | 占比 |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 坏账准备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
1年以内(含1年) | 39,155.96 | 95.06% | 5% | 1,957.80 | 37,198.16 |
1至2年(含2年) | 1,651.70 | 4.01% | 10% | 165.17 | 1,486.53 |
2至3年(含3年) | 383.20 | 0.93% | 30% | 114.96 | 268.24 |
3至4年(含4年) | - | - | 50% | - | - |
4至5年(含5年) | - | - | 80% | - | - |
5年以上 | - | - | 100% | - | - |
合计 | 41,190.86 | 100.00% | 5.43% | 2,237.93 | 38,952.93 |
与同行业公司相比,2020年末公司可比公司正丹股份、怡达股份和建业股份的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计提比例平均值为5.33%,公司计提比例较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更高,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公司2020年末前十大应收账款的减值准备计提情况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未充分计提坏账准备或应单项计提应提未提的情形。
(二)报告期内申请人主要库存材料、在产品的明细、用途和库龄情况
截至2022年6月末,公司存货中主要库存材料和在产品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存货类型 | 存货名称 | 生产用途 | 库龄 | 期末金额 | 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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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类型 | 存货名称 | 生产用途 | 库龄 | 期末金额 | 占比 |
原材料 | 磷酸铁锂 | 铁锂电芯 | 一年以内 | 6,515.24 | 11.45% |
正丁醇 | 醋酸丁酯 | 一年以内 | 3,965.95 | 6.97% | |
正丁醛 | 三羟甲基丙烷、双三羟甲基丙烷 | 一年以内 | 3,748.94 | 6.59% | |
煅后石油焦 | 负极材料 | 一年以内 | 4,568.01 | 8.03% | |
半石墨质坩埚 | 负极材料 | 一年以内 | 4,042.02 | 7.10% | |
冰醋酸 | 醋酸酯、偏苯三酸酐、丙二醇甲醚醋酸酯 | 一年以内 | 2,181.78 | 3.83% | |
乙醇 | 醋酸乙酯 | 一年以内 | 2,183.75 | 3.84% | |
正丙醇 | 醋酸丙酯 | 一年以内 | 1,607.71 | 2.83% | |
在产品 | 铁锂电芯及模组在产品 | 铁锂电芯、模组 | 一年以内 | 5,443.70 | 26.21% |
针状焦在产品 | 针状焦 | 一年以内 | 12,846.98 | 61.86% | |
负极材料在产品 | 负极材料 | 一年以内 | 2,476.08 | 11.92% |
截至2021年末,公司存货中主要库存材料和在产品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存货类型 | 存货名称 | 生产用途 | 库龄 | 期末金额 | 占比 |
原材料 | 正丁醇 | 醋酸丁酯 | 一年以内 | 3,558.39 | 9.09% |
偏三甲苯 | 偏苯三酸酐 | 一年以内 | 3,350.43 | 8.56% | |
环氧丙烷 | 丙二醇甲醚 | 一年以内 | 3,249.47 | 8.30% | |
高温煤焦油 | 针状焦 | 一年以内 | 2,426.29 | 6.20% | |
正丁醛 | 三羟甲基丙烷、双三羟甲基丙烷 | 一年以内 | 2,298.26 | 5.87% | |
磷酸铁锂 | 电芯 | 一年以内 | 1,563.09 | 3.99% | |
冰醋酸 | 醋酸酯、偏苯三酸酐、丙二醇甲醚醋酸酯 | 一年以内 | 1,413.57 | 3.61% | |
乙醇 | 醋酸乙酯 | 一年以内 | 1,336.84 | 3.41% | |
正丙醇 | 醋酸丙酯 | 一年以内 | 1,270.18 | 3.24% | |
在产品 | 铁锂电芯及模组在产品 | 铁锂电芯、模组 | 一年以内 | 6,308.54 | 58.68% |
针状焦在产品 | 针状焦 | 一年以内 | 4,170.18 | 38.79% | |
负极材料在产品 | 负极材料 | 一年以内 | 271.66 | 2.53% |
截至2020年末,公司存货中主要库存材料和在产品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存货类型 | 存货名称 | 用途 | 库龄 | 期末金额 | 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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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类型 | 存货名称 | 用途 | 库龄 | 期末金额 | 占比 |
原材料 | 正丙醇 | 醋酸丁酯 | 一年以内 | 3,279.64 | 13.06% |
乙醇 | 醋酸乙酯 | 一年以内 | 3,030.99 | 12.07% | |
偏三甲苯 | 偏苯三酸酐 | 一年以内 | 2,691.52 | 10.72% | |
冰醋酸 | 醋酸酯、偏苯三酸酐、丙二醇甲醚醋酸酯 | 一年以内 | 1,390.03 | 5.54% | |
正丁醇 | 醋酸丁酯 | 一年以内 | 969.30 | 3.86% | |
正丁醛 | 三羟甲基丙烷、双三羟甲基丙烷 | 一年以内 | 926.97 | 3.69% | |
在产品 | 铁锂电芯及模组在产品 | 铁锂电芯、模组 | 一年以内 | 1,980.67 | 100.00% |
截至2019年末,公司存货中不含在产品,主要库存材料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存货类型 | 存货名称 | 用途 | 库龄 | 期末金额 | 占比 |
原材料 | 正丁醇 | 醋酸丁酯 | 一年以内 | 2,976.57 | 16.13% |
正丙醇 | 醋酸丙酯 | 一年以内 | 2,700.29 | 14.63% | |
冰醋酸 | 醋酸酯、偏苯三酸酐、丙二醇甲醚醋酸酯 | 一年以内 | 2,024.53 | 10.97% | |
乙醇 | 醋酸乙酯 | 一年以内 | 1,510.74 | 8.18% | |
正丁醛 | 三羟甲基丙烷、双三羟甲基丙烷 | 一年以内 | 685.80 | 3.72% |
(三)2019年、2021年计提产成品跌价准备,但在2020年未计提的原因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38,415.80万元、42,936.43万元和72,915.52万元,主要由库存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构成。其中,公司于2019年末和2021年末分别对产成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75.07万元和166.24万元,计提比例为0.46%和0.23%,2020年末未计提跌价准备。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为: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在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的基础上,对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情况的存货,预计其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提取存货跌价准备。提取时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部分计提并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得以恢复的,按恢复增加的数额(其增加数以原计提的金额为限)调整存货跌价准备及当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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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会计政策下,公司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在报告期各期末结合主要产成品的市场价格、期后销售价格和在手订单等因素评估存货的减值风险,并针对其中存在减值迹象的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具体如下:
1、2021年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2021年末,公司产成品存货中金额较高的品类及其市场价格情况如下:
产成品名称 | 账面余额 (万元) | 占产成品期末余额比例 | 单位成本 (元/吨) | 期末不含税市场价格(元/吨) (按13%税率) |
熟焦 | 3,815.95 | 16.59% | 8,349.45 | 8,849.56 |
丙二醇甲醚 | 2,910.36 | 12.65% | 10,384.86 | 12,455.75 |
丙二醇甲醚醋酸酯 | 2,435.53 | 10.59% | 11,718.70 | 12,168.14 |
铁锂电芯 | 2,151.20 | 9.35% | 215.12 | 214.09 |
醋酸丁酯 | 2,115.62 | 9.20% | 9,187.49 | 8,274.34 |
偏苯三酸酐 | 2,057.80 | 8.95% | 9,432.82 | 11,504.42 |
醋酸乙酯 | 1,081.14 | 4.70% | 8,030.30 | 7,500.00 |
三羟甲基丙烷 | 284.87 | 1.24% | 10,841.59 | 15,265.49 |
公司2021年末主要产成品中,丙二醇甲醚、丙二醇甲醚醋酸酯、偏苯三酸酐、三羟甲基丙烷等不含税市场价格(以13%增值税计算)均高于公司单位成本,不存在跌价迹象;熟焦(针状焦)产品虽然期末市场价格高于公司单位成本,但公司根据期末在手订单及市场价格情况测算的平均销售价格扣除销售费用后低于公司期末单位成本,因此公司对熟焦及其副产品焦化轻油计提了114.10万元跌价准备;铁锂电芯期末单位成本略高于不含税市场价格,主要是2021年四季度磷酸铁锂价格有所下降,带动铁锂电芯成本出现一定松动,市场价格略有下降,但由于公司产成品均有对应的销售合同,且订单价格扣除税金和相关销售费用后均高于单位成本,因此不存在跌价情形;醋酸丁酯和醋酸乙酯期末市场价格低于公司产成品单位成本,但公司醋酸丁酯和醋酸乙酯均有部分出口订单,价格相对国内市场价格更高,根据公司期后实现收入情况,其平均销售单价扣除相关销售费用后仍高于公司单位成本,因此不存在跌价情形。
2、2020年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2020年末,公司产成品存货中金额较高的品类及其市场价格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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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成品名称 | 账面余额 (万元) | 占产成品期末余额比例 | 单位成本 (元/吨) | 期末不含税市场价格(元/吨) (按13%税率) |
丙二醇甲醚醋酸酯 | 3,036.83 | 19.17% | 8,988.97 | 12,787.61 |
偏苯三酸酐 | 2,930.27 | 18.49% | 8,365.92 | 9,734.51 |
醋酸丁酯 | 2,643.97 | 16.69% | 6,782.99 | 7,809.73 |
铁锂电芯 | 2,180.75 | 13.76% | 157.94 | 180.11 |
醋酸乙酯 | 1,606.71 | 10.14% | 5,966.12 | 5,893.81 |
2020年末,公司产成品中丙二醇甲醚醋酸酯、偏苯三酸酐、醋酸丁酯和铁锂电芯的不含税市场价格均显著高于公司产品单位成本,不存在跌价迹象;醋酸乙酯市场价格略低于公司单位成本,主要是由于2020年末醋酸乙酯市场价格存在一定波动,2021年1月和2月醋酸乙酯市场均价(不含税)分别为6,463.72元/吨和7,251.43元/吨,均显著高于公司醋酸乙酯单位成本,此外根据公司期后实际销售情况,2021年1月和2月公司醋酸乙酯的平均销售单价分别为6,588.78元/吨和7,461.38万元/吨,扣除相关销售费用后高于单位成本,因此不存在跌价情形。
3、2019年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2019年末,公司产成品存货中金额较高的品类及其市场价格情况如下:
产成品名称 | 账面余额 (万元) | 占产成品期末余额比例 | 单位成本 (元/吨) | 期末不含税市场价格(元/吨) (按13%税率) |
偏苯三酸酐 | 4,199.36 | 21.04% | 9,242.59 | 10,619.47 |
醋酸丁酯 | 3,096.35 | 15.51% | 5,521.96 | 5,221.24 |
三羟甲基丙烷 | 2,894.56 | 14.50% | 8,053.95 | 10,044.25 |
丙二醇甲醚醋酸酯 | 2,622.87 | 13.14% | 7,472.70 | 7,787.61 |
醋酸乙酯 | 1,883.21 | 9.44% | 4,784.55 | 5,132.74 |
醋酸丙酯 | 1,468.10 | 7.36% | 6,346.66 | 6,393.81 |
2019年末,公司产成品中偏苯三酸酐、三羟甲基丙烷、丙二醇甲醚醋酸酯和醋酸乙酯的期末不含税市场价格均显著高于公司单位成本,不存在跌价迹象;醋酸丁酯和醋酸丙酯市场价格处于低位,公司根据期后实际销售价格在2019年末对醋酸丁酯和醋酸丙酯合计计提了175.07万元跌价准备。
综上所述,公司各期末存货中,大部分产成品的期末市场价格高于其单位成本,且期后销售情况良好,公司存货整体减值风险较小。公司报告期各期末根据会计准则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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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存货相应计提跌价准备,跌价准备计提合理。
(四)报告期内申请人库存材料和在产品一直未计提跌价准备的原因,以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计提政策的一致性
1、报告期内公司库存材料和在产品未计提跌价准备的原因
2019年至2021年度,公司存货中的库存材料在正丁醇、偏三甲苯、环氧丙烷、正丁醛、冰醋酸等精细化工品原材料的基础上新增了高温煤焦油、磷酸铁锂等新材料和新能源业务板块的原材料。上述期间内,公司库存材料均为生产目的而储备,不以直接对外销售为目的。此外,公司2020年末新增的新能源业务板块和2021年新增的新材料业务板块由多个生产环节前后衔接,因此存货构成中增加了铁锂电芯和模组、针状焦以及负极材料相关的半成品。
报告期内,公司于2019年末和2021年末对部分精细化工产成品和针状焦产成品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但跌价准备的金额较小。由于公司精细化工品业务具有较为显著的上下游价格传导机制,上游原材料价格的变动往往可以传导至产成品售价中,因此库存材料的跌价风险相对较小。此外,公司库存材料的整体库龄较短,不存在长期积压的情况,且各主要类型产品期后实际销售均产生正毛利,整体销售和盈利情况良好,库存材料未出现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况,因此2019年至2021年末公司未针对库存材料计提跌价准备。
2021年末,虽然公司对针状焦业务中的产成品熟焦计提了部分跌价准备,但对于期末的软沥青、精制沥青和生焦等在产品,由于其在生产熟焦的过程中还会产生蒽油、粘结剂沥青、焦化重油、焦化轻油等联产品,2021年末上述在产品根据产出率所对应的熟焦和主要联产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成本和加工成本之和,因此不存在跌价迹象。
2022年6月末,公司醋酸酯类产品和铁锂电芯在2022年6月末不含税市场价格低于单位成本,其中醋酸丁酯、醋酸乙酯和铁锂电芯产品的在手订单价格扣除相关销售费用后高于公司单位成本,公司根据在手订单情况及实际销售情况对醋酸丙酯及其主要原材料正丙醇分别计提了17.59万元和22.26万元跌价准备。
2、公司与同行业公司跌价准备计提政策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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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如下:
名称 | 跌价准备计提政策 |
正丹股份 |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
怡达股份 | 存货可变现净值按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期末,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
建业股份 |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
公司 | 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在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的基础上,对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情况的存货,预计其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提取存货跌价准备。提取时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部分计提并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得以恢复的,按恢复增加的数额(其增加数以原计提的金额为限)调整存货跌价准备及当期收益 |
可以看出,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基本一致。同时,报告期内怡达股份和建业股份均未对原材料和在产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因此,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公司具有一致性。
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6月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6.30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正丹股份 | 0.00% | 0.11% | 0.00% | 2.94% |
怡达股份 | 1.37% | 1.07% | 0.68% | 1.24% |
建业股份 | 0.00% | 0.09% | 0.00%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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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2.6.30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可比公司平均值 | 0.46% | 0.43% | 0.23% | 1.39% |
公司 | 0.03% | 0.23% | 0.00% | 0.46% |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较部分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略低,主要原因是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在产业链布局、产品结构以及生产工艺上存在差异,因此各期末存货的构成情况有所不同,而不同种类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不同,导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也有所差异。具体而言,可比公司正丹股份主要生产偏苯三酸酐及酯类、高沸点芳烃溶剂,与公司通过外购偏三甲苯生产偏苯三酸酐及酯类不同,正丹股份通过采购碳九芳烃自产偏三甲苯并副产高沸点芳烃溶剂。根据正丹股份披露,由于报告期内芳烃溶剂油价格呈下降趋势,导致正丹股份存货中的高沸点芳烃溶剂和碳九芳烃混合物存在减值风险,而偏苯三酸酐、偏苯三酸三辛酯均未出现减值。公司由于与正丹股份产业链布局不同,未受芳烃溶剂油价格波动的直接影响,因此2019年末偏苯三酸酐及酯类未计提跌价准备。
怡达股份主要生产醇醚及醇醚酯系列产品,根据其公开披露文件,怡达股份存货中存在部分库龄超过1年的产成品,而公司报告期内醇醚类产品的库龄均在一年以内,且期末可变现净值高于产品成本,因此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建业股份主营业务中包括醋酸酯类产品,其2019年末和2020年末均未计提跌价准备,而公司在2019年末根据醋酸丁酯和醋酸丙酯的在手订单情况和市场价格计提了部分跌价准备。整体而言,报告期内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处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正常范围内。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根据销售情况和生产计划确定采购计划以及库存规模,存货周转和变现效率较高,未出现滞销的情况,存货减值风险较小。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基本一致,且计提比例处于可比公司的正常范围内,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较为合理。
(五)海基新能源主营业务开展及项目建设进展,相关产品产能利用率及产销率情况,资产周转率较低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点
1、海基新能源主营业务开展及项目建设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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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营业务开展情况
海基新能源的主营业务为多种规格型号的锂离子电池、电池组以及储能系统等,定位于“泛储能”应用端,覆盖大型集装箱式储能系统、工商业储能产品、户用储能设备以及通信备电等多个应用领域。在“双碳”战略大背景下,我国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将迎来新一轮的可持续高速发展期,作为产业链的一环,锂电池产业也将迎来黄金发展期。2019年至2022年6月末,海基新能源的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6月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总资产 | 202,699.13 | 165,407.92 | 137,753.40 | 114,514.07 |
净资产 | 86,691.01 | 78,819.67 | 57,848.49 | 34,899.13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营业收入 | 18,768.44 | 42,696.44 | 42,486.36 | 18,020.61 |
净利润 | -2,128.66 | 706.19 | 1,214.36 | -2,984.05 |
整体而言,报告期内海基新能源的主营业务开展情况较为良好:2020年度,随着持续的市场拓展,海基新能源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并实现扭亏为盈。2021年度,受到产能规模的限制海基新能源营业收入整体较为平稳,但净利润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主要原因系受动力电池领域需求爆发的影响,上游正极材料等原材料价格在2021年的上涨幅度较大,导致海基新能源毛利率水平下降,盈利水平进而受到一定影响。2022年1-6月,海基新能源实现营业收入18,768.44万元、净利润-2,128.66万元,亏损的主要原因系:1)海基新能源的锂电池产品主要面向储能领域,行业呈现一定的季节波动性,整体而言一季度为市场需求淡季,因此海基新能源一季度的收入规模较小,而折旧摊销、各项费用等固定支出季度间的分布相对均匀;2)受到国内疫情反复的影响,下游应用端需求有所延迟;3)上游正极材料等原材料价格仍处于高位,一定程度上压缩了海基新能源的盈利水平。
(2)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海基新能源主要扩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对应年产能 | 建设进展 |
1 | 海基一期年产1GWh高性能锂电池电芯及高端电池组产品项目 | 1GWh | 2018年2月正式投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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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对应年产能 | 建设进展 |
2 | 海基二期年产1GWh高性能锂电池电芯及高端电池组产品项目 | 1GWh | 2020年6月开工建设,目前设备安装已完成,正在设备调试中;截至2022年6月末项目累计投入29,910.06万元 |
3 | 年产2GWh锂离子电池及电池组项目 | 2GWh | 2021年12月开工建设,预计2022年11月初步建设完毕;截至2022年6月末项目累计投入14,587.60万元 |
如上所示,海基新能源主要扩产项目正在有序建设过程中,后续随着相关产能陆续投放,以及宁夏新材料负极材料、正极材料等项目的陆续达产,可进一步提高海基新能源的产业链协同优势,降低行业波动风险,预计后续收入和盈利水平将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2、相关产品产能利用率及产销率情况
海基新能源的主要产品为锂离子电池等,公司在2020年末将海基新能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21年度、2022年1-6月,海基新能源主要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和产销情况如下:
主要产品 | 项目 | 单位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磷酸铁锂电芯 | 加权平均产能 | GWh | 0.50 | 1.00 |
产量 | GWh | 0.26 | 0.67 | |
销量 | GWh | 0.23 | 0.68 | |
产销比率 | / | 88.87% | 100.80% | |
产能利用率 | / | 52.64% | 67.20% |
注:海基新能源上述加权平均产能系按照项目备案产能列示,即1GWh/年,但综合考虑自动化设备综合效率和全年设备利用率等因素,实际磷酸铁锂电芯的有效产能上限约0.7GWh/年,即产能利用率上限约70%。
2021年度,海基新能源产能利用率和产销比率分别为67.20%、100.80%,产能利用和产销情况较为良好;2022年上半年度,海基新能源产能利用率和产销比率分别为
52.64%、88.87%,较2021年度有所下降,主要原因系受到疫情影响,一方面下游应用端需求有所延迟,另一方面海基新能源积极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存在短期停工的情况,现已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3、资产周转率较低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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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021年,海基新能源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派能科技、南都电源的资产周转率指标的对比如下:
财务指标 | 公司名称 | 2021年 | 2020年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派能科技 | 4.66 | 4.94 |
南都电源 | 5.56 | 3.99 | |
平均值 | 5.11 | 4.47 | |
海基新能源 | 1.63 | 2.38 | |
公司(不含海基新能源) | 17.64 | 12.99 | |
存货周转率(次) | 派能科技 | 3.19 | 3.48 |
南都电源 | 3.24 | 2.83 | |
平均值 | 3.22 | 3.15 | |
海基新能源 | 3.48 | 4.19 | |
公司(不含海基新能源) | 6.64 | 5.41 |
注1:公司(不含海基新能源)的相关指标系假设未将海基新能源纳入合并范围的模拟值;注2:上述指标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余额;
(2)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余额。
如上所示,海基新能源、派能科技、南都电源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资产周转率指标均低于公司(不含海基新能源),主要原因系海基新能源、派能科技、南都电源均主要从事锂电池及模组的生产和销售,所处行业和业务模式与公司精细化工品业务、新材料业务有所区别,整体而言资产周转效率相对较低,符合行业特点。
进一步对比海基新能源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资产周转率:(1)应收账款周转率方面,海基新能源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主要原因系海基新能源产能规模相对较小,在客户资源、议价能力等方面相对弱于同行业头部上市企业;(2)存货周转率方面,海基新能源整体略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主要原因系产品细分结构存在一定差异,公司主要产品中电芯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相对较高,而派能科技以整体储能电池系统等产品为主,南都电源则涵盖磷酸铁锂、三元锂电池系列及系统集成产品,相比而言公司产业链更短,存货周转效率更高。
(六)海基新能源产品销售的信用政策,应收账款账龄结构,超出信用期的款项金额,涉诉事项相关款项是否存在回收风险,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海基新能源产品销售的信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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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新能源结算方式一般为在合同签订后收取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产品到货签收且收到发票后分阶段收取尾款,同时保留少量质保金于到货验收后1年左右收取。
2、应收账款账龄结构
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6月末,海基新能源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账龄 | 2022.6.30 | 2021.12.31 | 2020.12.31 | |||
账面余额 | 占比 | 账面余额 | 占比 | 账面余额 | 占比 | |
1年以内 | 20,109.09 | 82.16% | 21,097.66 | 82.76% | 24,980.66 | 92.47% |
1至2年 | 3,299.72 | 13.48% | 3,427.36 | 13.45% | 1,651.70 | 6.11% |
2至3年 | 964.91 | 3.94% | 889.47 | 3.49% | 383.20 | 1.42% |
3至4年 | 101.32 | 0.41% | 76.64 | 0.30% | - | - |
4至5年 | - | - | - | - | - | - |
5年以上 | - | - | - | - | - | - |
合计 | 24,475.04 | 100.00% | 25,491.13 | 100.00% | 27,015.56 | 100.00% |
3、超出信用期的款项金额
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6月末,海基新能源应收账款中超出信用期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6.30 | 2021.12.31 | 2020.12.31 |
应收账款余额 | 24,475.04 | 25,491.13 | 27,015.56 |
坏账准备 | 2,372.04 | 1,702.78 | 1,529.16 |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 9.69% | 6.68% | 5.66% |
超出信用期的应收账款金额 | 1,587.56 | 1,094.85 | 499.76 |
超出信用期的应收账款比例 | 6.49% | 4.30% | 1.85% |
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6月末,海基新能源超出信用期的款项金额分别为
499.76万元、1,094.85万元和1,587.56万元,占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1.85%、4.30%和6.49%,超出信用期的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较低。
4、涉诉事项相关款项是否存在回收风险,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海基新能源主要涉诉事项相关款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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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的诉讼进展 | 相关款项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万元) | ||||||||
2022年6月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
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1 | 海基新能源 | 青海绿草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已胜诉/调解,执行中 | 642.97 | 642.97 | 100.00% | 642.97 | 192.89 | 30.00% | 642.97 | 64.30 | 10.00% |
2 | 海基新能源 | 江苏索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已胜诉,执行中 | 206.82 | 206.82 | 100.00% | 206.82 | 56.64 | 27.39% | 222.92 | 21.69 | 9.73% |
3 | 海基新能源 | 山东蓝诺汽车有限公司(含承继山东吉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已胜诉/调解,履行中 | 134.67 | 134.67 | 100.00% | 134.67 | 18.15 | 13.48% | 154.67 | 9.90 | 6.40% |
4 | 海基新能源 | 新疆四美新能源有限公司 | 已调解并已履行完毕 | - | - | - | - | - | - | 118.94 | 5.95 | 5.00% |
5 | 海基新能源 | 恩力能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 已调解并已履行完毕 | - | - | - | - | - | - | 225.40 | 22.54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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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青海绿草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诉讼事项
1)诉讼基本情况
2019年4月3日,海基新能源与青海绿草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草地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由海基新能源供给绿草地公司LFP48173170E-120AH系统,合同总价7,879,680元。2019年4月30日,海基新能源支付绿草地公司履约保证金393,984元。
2020年7月23日,绿草地公司与海基新能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绿草地公司在青海黄河中型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新能源分公司(以下简称“黄河中型水电开发公司”)的债权4,836,637.93元转让给海基新能源。同日,绿草地公司出具付款承诺,应付海基新能源的货款2,987,026.07元,于2020年8月5日前支付1,500,000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1,487,026.07元,同时约定逾期支付,按照每天千分之六计算违约金;绿草地公司、王某(绿草地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出具《承诺暨担保函》,绿草地公司承诺尽快支付货款,如不支付,海基新能源可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并由绿草地公司负担包括律师代理费在内的诉讼费用,王某对上述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同时明确担保期限一年,担保范围包括货款本金、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上述债权中:转让黄河中型水电开发公司债权的部分,根据黄河中型水电开发公司2020年11月26日出具的回函,其对绿草地公司债务不满足履行条件,债权无法转让,且转让债权不符合其合同约定,因此黄河中型水电开发公司拒绝履行4,836,637.93元的支付义务,在扣除2019年7月15日收到的绿草地公司支付的393,984元货款后,绿草地公司还应支付海基新能源货款4,442,653.93元;绿草地公司自身支付且王某提供保证担保的部分:绿草地公司仅2020年8月3日支付500,000元,2020年8月5日支付500,000元,其余1,987,026.07元款项尚未支付。
①与绿草地公司之诉讼一
2020年12月2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海基新能源诉被告绿草地公司、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基新能源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绿草地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987,026.07元,并赔偿该款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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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万分之三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被告二王某对绿草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1年2月25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81民初12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绿草地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海基新能源货款1,987,026.07元,并赔偿该款自2020年9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王某对上述被告绿草地公司应给付之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年6月,江阴市人民法院受理海基新能源的执行申请。2021年11月2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81执379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查明被执行人绿草地公司名下有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66号的土地及房屋,土地证号为西经南国用(2011)第3号,土地面积37119.29平方米,房产证号为宁房权证城中区字第1××8号。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办理了轮候查封,上述不动产由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江阴市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
②与绿草地公司之诉讼二
2021年1月26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海基新能源诉被告绿草地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基新能源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双方于2020年7月23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人民币4,442,653.93元;3、本案诉讼费……”
2021年3月17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81民初154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绿草地公司结欠海基新能源货款金额为4,442,653.93元,绿草地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原告付款320万元,剩余款项1,242,653.93元绿草地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2、绿草地公司如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金50,000元。3、案件受理费……”
2021年6月9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受理海基新能源对(2021)苏0281民初1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2021年11月2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81执379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66号的土地及房屋,土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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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西经南国用(2011)第3号,土地面积37119.29平方米,房产证号为宁房权证城中区字第1××8号。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办理了轮候查封,上述不动产由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江阴市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绿草地公司尚未履行相关付款义务。2)涉诉事项相关款项是否存在回收风险,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020年末,海基新能源对绿草地公司涉诉款项6,429,680.00元,其中应收账款6,035,696.00元,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603,569.60元,计提比例为10%;其他应收款393,984.00元(履约质保金,于2021年转入应收账款),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39,398.40元,计提比例为10%。截至公司2020年度报告出具时点(2021年4月27日),海基新能源主要考虑到:①应收绿草地公司的6,429,680.00元款项中,其中1,987,026.07元已经胜诉,且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4,442,653.93元经调解后已与绿草地公司达成协议,明确了回款周期。②根据与绿草地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执行背靠背式付款方法,绿草地公司承诺业主方所支付款项专款专用,并不得挪用;而业主方黄河中型水电开发公司系国务院国资委下属企业,资信情况良好。
③根据当时公开信息查询,绿草地公司未出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偿债风险较大的情形。因此,认为绿草地公司具备偿债能力,相关款项回收风险较小,故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计提较为充分。2021年末,海基新能源对上述应收款项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928,904.00元,计提比例为30%。截至2021年度报告出具时点(2022年2月27日),根据海基新能源诉讼律师的调查结果及回函:绿草地公司名下持有土地使用权37,119.29平方米(西经南国用(2011)第3号)及房产3万余平方米,该资产足以清偿所欠海基新能源债务;且该公司承担较多国防工程合同,目前正在积极引入国有资本,注入资金;基于上述情况认为绿草地公司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不能足额清偿债务的风险较小。因此,海基新能源据此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计提较为充分。
2022年6月末,根据海基新能源诉讼律师的进一步调查结果,绿草地公司启动了破产重整程序,海基新能源认为绿草地公司偿债风险有所增加,基于谨慎性考虑,对上述应收款项做单项计提,计提坏账准备6,429,680.00元,计提比例为100%,计提较为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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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海基新能源对绿草地公司涉诉事项相关款项存在一定回收风险,截至2022年6月末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2)与江苏索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事项
1)诉讼基本情况
2019年9月9日,海基新能源与江苏索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尔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SOUL20190909-001的采购合同,约定索尔公司向海基新能源采购磷酸铁锂电池模组。
2021年4月19日,海基新能源与索尔公司签订付款协议书一份,索尔公司确认结欠海基新能源货款2,348,226元,索尔公司承诺于2021年4月30日前付款100,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付款10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款100,000元;剩余货款自2021年7月起每月至少付200,000元,于2021年12月25日前付清。
2021年4月30日,索尔公司背书转让票据100,000元予海基新能源;2021年6月21日,索尔公司背书转让票据100,000元予海基新能源。至此,索尔公司欠海基新能源货款2,148,226元。
2021年9月8日,索尔公司、海基新能源与张家港市索尔电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尔销售公司”)达成代偿协议一份,协议确认索尔公司尚结欠海基新能源2,148,226元,约定由索尔销售公司代索尔公司向海基新能源支付其中50,000元;同时约定海基新能源与索尔公司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如有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并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2021年9月9日,索尔销售公司背书转让票据50,000元予海基新能源;2021年10月29日(案件审理过程中),索尔销售公司背书转让票据30,000元予海基新能源。
2021年10月9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海基新能源与被告索尔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原告海基新能源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2,068,226元,并给付该款自2021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天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
2021年12月17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81民初13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索尔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海基新能源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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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8,226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索尔公司提出上诉请求。2022年4月13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民终3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索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5月24日,海基新能源向江阴市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索尔公司的(2021)苏0281民初13369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本次执行尚未执行终结。2)涉诉事项相关款项是否存在回收风险,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020年末,海基新能源对索尔公司涉诉款项2,229,201.36元,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216,851.40元,计提比例为9.73%。截至公司2020年度报告出具时点(2021年4月27日),海基新能源主要考虑到应收索尔公司的款项均处在信用期内,且根据当时公开信息查询索尔公司未出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偿债风险较大的情形。因此,认为索尔公司具备偿债能力,相关款项回收风险较小,故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计提较为充分。
2021年末,海基新能源对索尔公司涉诉款项2,068,226.00元,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566,436.71元,计提比例为27.39%。截至2021年度报告出具时点(2022年2月27日),海基新能源主要考虑到与索尔公司的相关诉讼已经胜诉,且根据当时公开信息查询索尔公司未出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偿债风险较大的情形。因此,认为索尔公司具备偿债能力,相关款项回收风险较小,故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计提较为充分。
2022年6月末,由于索尔公司未按照判决结果履行偿还义务,海基新能源向江阴市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且根据公开信息查询索尔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海基新能源认为索尔公司偿债风险有所增加,基于谨慎性考虑,对上述应收款项做单项计提,计提坏账准备2,068,226.00元,计提比例为100%,计提较为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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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海基新能源对索尔公司涉诉事项相关款项存在一定回收风险,截至2022年6月末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3)与山东蓝诺汽车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事项
1)诉讼基本情况
①与蓝诺公司之诉讼一
2018年11月1日,海基新能源与山东吉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海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181101001),约定吉海公司向海基新能源购买锂离子动力蓄电池,总价款为1,436,400元。合同签订后,海基新能源履行了交货义务并开具了足额发票,吉海公司先后支付了货款887,280元,尚有余款549,120元未付。
2019年11月12日,吉海公司、山东蓝诺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诺公司”)发函海基新能源,称吉海公司的业务自该日起变更至蓝诺公司;2019年11月19日,海基新能源致函吉海公司,要求吉海公司付清货款,方可进行相关义务的主体变更;2019年12月2日,蓝诺公司向海基新能源出具承诺函,承诺吉海公司在合同编号20181101001号《采购合同》项下剩余未支付货款由其与吉海公司承担共同付款义务。上述货款经海基新能源多次催讨,吉海公司、蓝诺公司未予以支付。
2021年5月8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海基新能源起诉被告蓝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基新能源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吉海公司)、被告二(蓝诺公司)立即给付货款549,120元,并支付该款中506,028元部分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
2021年9月9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81民初582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蓝诺公司确认结欠海基新能源货款549,120元,该款于2021年10月10日前支付200,000元,余款349,12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若蓝诺公司未按约支付,则应承担违约金50,000元且海基新能源有权就蓝诺公司所有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海基新能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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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1日,蓝诺公司支付20万元款项给海基新能源。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蓝诺公司尚未支付其余349,120元款项,海基新能源正在准备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①与蓝诺公司之诉讼二
2019年11月1日,海基新能源与蓝诺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SDLN-J29/1-002-2019),约定蓝诺公司向海基新能源采购锂离子动力蓄电池系统,采购数量为2019-2020年度计划总采购数量,蓝诺公司通过采购订单的形式滚动式发至海基新能源;2020年4月9日,双方签订《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就执行价格、付款周期、质保金、开具发票周期进行了调整。
2019年10月28日,蓝诺公司向海基新能源发出采购订单,海基新能源于2019年12月陆续完成交付。蓝诺公司收到海基新能源交付产品后,已对产品进行初检,初检合格。海基新能源已于2019年12月30日向蓝诺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898,12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蓝诺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付款269,438.40元,于2020年10月7日付款179,625.60元,未支付金额449,064.00元。
2020年4月9日,蓝诺公司向海基新能源发出采购订单,海基新能源于2020年5月、10月陆续完成交付。蓝诺公司收到海基新能源交付产品后,已对产品进行初检,初检合格。海基新能源已于2020年10月10日向蓝诺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1,096,999.2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蓝诺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付款548,499.60元,未支付金额548,499.60元。
上述两笔订单合计未支付金额997,563.60元。
2021年5月8日,海基新能源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蓝诺公司立即支付货款997,563.60元,并支付该款中937,709元部分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诉讼过程中,海基新能源变更诉讼请求:
“判令蓝诺公司立即支付货款897,807.24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2021年11月23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81民初6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蓝诺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海基新能源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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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807.24元及违约金(以472,158.7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以425,648.52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1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驳回海基新能源的其他诉讼请求……”。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蓝诺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海基新能源正在准备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2)涉诉事项相关款项是否存在回收风险,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020年末,海基新能源对蓝诺公司涉诉款项1,546,683.60元,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99,040.18元,计提比例为6.40%。截至公司2020年度报告出具时点(2021年4月27日),海基新能源主要考虑到应收蓝诺公司的款项均处在信用期内,且根据当时公开信息查询蓝诺公司未出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偿债风险较大的情形。因此,认为蓝诺公司具备偿债能力,相关款项回收风险较小,故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计提较为充分。2021年末,海基新能源对蓝诺公司涉诉款项1,346,683.60元,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81,492.36元,计提比例为13.48%。截至2021年度报告出具时点(2022年2月27日),海基新能源主要考虑到与蓝诺公司的相关诉讼已经胜诉,且根据当时公开信息查询蓝诺公司未出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偿债风险较大的情形。因此,认为蓝诺公司具备偿债能力,相关款项回收风险较小,故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计提较为充分。
2022年6月末,由于蓝诺公司未按照判决结果履行偿还义务,海基新能源正在准备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海基新能源认为蓝诺公司偿债风险有所增加,基于谨慎性考虑,对上述应收款项做单项计提,计提坏账准备1,346,683.60元,计提比例为100%,计提较为充分。综上所述,海基新能源对蓝诺公司涉诉事项相关款项存在一定回收风险,截至2022年6月末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4)与新疆四美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事项
1)诉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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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2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海基新能源诉被告新疆四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美公司”)、张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月6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81民初1118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四美公司结欠海基新能源货款(含质量保证金)2,089,355.07元,该款由四美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已履行),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60万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20万元,剩余款项889,355.07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付清……”。
2020年11月27日,四美公司背书转让票据30万元予海基新能源;2021年1月15日,四美公司支付海基新能源60万元;2021年2月5日,四美公司支付海基新能源10万元;2021年3月3日,四美公司支付海基新能源20万元;2021年4月1日,四美公司付款海基新能源20万元;2021年4月16日,四美公司分别支付海基新能源30万元、38.94万元。至此,四美公司已履行完毕上述民事调解书约定义务。
2)涉诉事项相关款项是否存在回收风险,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2020年12末,公司对四美公司的应收账款为1,189,355.07元,相关款项已于2021年4月全部回收,不存在回收风险;2020年末公司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59,467.75元,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5)与恩力能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事项
1)诉讼基本情况
2021年2月22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海基新能源公司诉被告恩力能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1年3月31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81民初254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恩力公司结欠海基新能源货款2,254,000元,该款由恩力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1,554,000元。2、案件受理费……”。
2021年4月16日,恩力公司支付海基新能源50万元;2021年6月29日,恩力公司支付海基新能源10万元;2021年8月26日,恩力公司支付海基新能源10万元;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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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3日,恩力公司支付海基新能源156.27万元。至此,恩力公司已履行完毕上述民事调解书约定义务。
2)涉诉事项相关款项是否存在回收风险,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020年12末,公司对恩力公司的应收账款为2,254,000.00元,相关款项已于2021年11月全部回收,不存在回收风险;2020年末公司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225,400.00元,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七)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申请人2020年末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表,以及前十笔应收账款的合同和回款单据。复核前十笔应收账款的付款进度与合同条款的匹配性,并通过公开渠道查阅尚未完全回款客户的背景和信用情况。
(2)了解申请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复核坏账准备计提金额的准确性。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和计提比例,并与申请人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核查申请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3)查阅报告期内采购和存货管理相关制度、获取并复核申请人各期采购明细及期末存货明细,结合采购情况和成本构成分析各期末存货构成变动的合理性。
(4)查阅申请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获取并复核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不同类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明细,通过公开信息查询申请人各期末主要产品市场价格并抽查期后实际销售情况。对期末存货执行监盘程序,在监盘过程中关注及了解资产的存放状态及是否存在积压情况等,分析存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以判断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和充分性。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计提政策和计提比例,并与申请人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核查申请人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5)访谈申请人管理层,了解海基新能源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开展情况、项目建设进展;获取海基新能源主要产品的产能利用率、产销比率情况;模拟测算申请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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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海基新能源)的资产周转率指标,公开信息查询、计算海基新能源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关指标,并进行对比分析。
(6)了解并查阅海基新能源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在报告期内的信用政策;取得并核查海基新能源的应收账款账龄结构明细、超出信用期的款项金额明细;取得海基新能源诉讼清单及起诉状、判决书/调解书等相关资料,通过公开信息查询海基新能源相关涉诉主体的信用情况,分析相关款项的回收风险、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认为:
(1)申请人2020年末最大10笔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正常,未回款的客户主要是由于相关项目验收周期较长,部分款项尚未达到付款节点。尚未完全回款的客户资信情况良好,预计未来回款不存在实质性障碍,采用预期信用损失组合计提减值准备可有效覆盖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不存在减值计提不充分或应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而未计提的情形。
(2)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根据存货中产成品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判断是否存在减值情况。2020年末申请人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均高于成本,不存在跌价情况。申请人库存材料均为生产目的而储备,由于申请人产品具有较强的上下游价格传导机制,且库存材料整体库龄较短,期后各主要类型产品实际销售均实现正毛利,跌价风险较小。申请人在产品各期末也未出现账面价值低于可变现净值的情况。与同行业公司相比,申请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与不存在重大差异,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亦处于同行业公司正常范围内,报告期内申请人未对库存材料和在产品计提跌价准备具有合理性。
(3)整体而言报告期内海基新能源的主营业务开展情况较为良好,主要扩产项目正在有序建设过程中。2021年度,海基新能源产能利用和产销情况较为良好;2022年上半年度,由于受到疫情影响,海基新能源产能利用率和产销比率有所下降。海基新能源资产周转率较低的原因系其所处行业和业务模式与精细化工品业务、新材料业务有所区别,符合行业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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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基新能源涉诉事项中,对绿草地公司、索尔公司、蓝诺公司的应收款项存在一定的回收风险,对四美公司、恩力公司的应收款项已全额收回,相关减值准备计提较为充分。
六、说明海基新能源成立以来股本变动及实缴出资过程、股东及持股变动、董监高及实际控制权变动情况,海基新能源已退出股东的退出方式,现有股东及已退出股东与申请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申请人对该投资采取的核算方式是否恰当,依据是否充分;结合2020年12月26日申请人增资海基新能源前后海基新能源持股结构、董事会名额分配及监事高管人员情况、公司章程关于股东权利、重大事项决策方式等变动情况及增资的原因,说明2020年末申请人在仅持有海基新能源30.07%股权、较增资前增加6.28%的情况下,将海基新能源纳入合并范围的依据及合理性,对海基新能源形成控制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是否存在通过调整合并报表范围以调整2020年度业绩的情况;说明投资收益的计算过程及相关公允价值的取值依据,说明投资收益计算的准确性
(一)说明海基新能源成立以来股本变动及实缴出资过程、股东及持股变动、董监高及实际控制权变动情况,海基新能源已退出股东的退出方式,现有股东及已退出股东与申请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申请人对该投资采取的核算方式是否恰当,依据是否充分
1、说明海基新能源成立以来股本变动及实缴出资过程、股东及持股变动、董监高及实际控制权变动情况,海基新能源已退出股东的退出方式,现有股东及已退出股东与申请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1)海基新能源成立以来股本变动及实缴出资过程、股东及持股变动情况
1)2016年4月,海基新能源设立
2016年4月19日,海基新能源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了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叶卫春 | 货币 | 1,800.00 | 1,800.00 | 90.00 |
2 | 胡祖芬 | 货币 | 200.00 | 200.00 | 10.00 |
合计 | 2,000.00 | 2,00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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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6年8月,海基新能源第一次增资2016年8月8日,经海基新能源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百川股份、叶卫春、胡祖芬、沈建林、薛东东、时代百川向海基新能源进行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增资方 | 增资方式 | 增资金额(万元) | 增资价格(元/股) |
1 | 百川股份 | 货币 | 259.09 | 1.00 |
实物 | 9,970.91 | |||
2 | 叶卫春 | 货币 | 3,780.00 | |
3 | 胡祖芬 | 货币 | 420.00 | |
4 | 沈建林 | 货币 | 3,100.00 | |
5 | 薛东东 | 货币 | 4,650.00 | |
6 | 时代百川 | 货币 | 6,820.00 | |
合计 | 29,000.00 | - |
本次增资行为完成后,海基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百川股份 | 货币 | 259.09 | 259.09 | 33.00 |
实物 | 9,970.91 | 9,970.91 | |||
2 | 时代百川 | 货币 | 6,820.00 | 6,820.00 | 22.00 |
3 | 叶卫春 | 货币 | 5,580.00 | 5,580.00 | 18.00 |
4 | 薛东东 | 货币 | 4,650.00 | 4,650.00 | 15.00 |
5 | 沈建林 | 货币 | 3,100.00 | 3,100.00 | 10.00 |
6 | 胡祖芬 | 货币 | 620.00 | 620.00 | 2.00 |
合计 | 31,000.00 | 31,000.00 | 100.00 |
2016年8月8日,海基新能源在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完成后,海基新能源注册资本变更为31,000万元。3)2017年4月,海基新能源第二次增资2017年3月16日,经海基新能源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石生磊、张树防、孔霞凤向海基新能源进行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增资方 | 增资方式 | 增资金额(万元) | 增资价格(元/股) |
1 | 石生磊 | 货币 | 4,000.00 | 1.00 |
2 | 张树防 | 货币 | 2,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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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增资方 | 增资方式 | 增资金额(万元) | 增资价格(元/股) |
3 | 孔霞凤 | 货币 | 1,000.00 | |
合计 | 7,500.00 | - |
本次增资行为完成后,海基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百川股份 | 货币 | 259.09 | 259.09 | 26.57 |
实物 | 9,970.91 | 9,970.91 | |||
2 | 时代百川 | 货币 | 6,820.00 | 6,820.00 | 17.71 |
3 | 叶卫春 | 货币 | 5,580.00 | 5,580.00 | 14.49 |
4 | 薛东东 | 货币 | 4,650.00 | 4,650.00 | 12.08 |
5 | 石生磊 | 货币 | 4,000.00 | 3,000.00 | 10.39 |
6 | 沈建林 | 货币 | 3,100.00 | 3,100.00 | 8.05 |
7 | 张树防 | 货币 | 2,500.00 | 1,500.00 | 6.49 |
8 | 孔霞凤 | 货币 | 1,000.00 | 1,000.00 | 2.60 |
9 | 胡祖芬 | 货币 | 620.00 | 620.00 | 1.61 |
合计 | 38,500.00 | 36,500.00 | 100.00 |
2017年4月1日,海基新能源在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完成后,海基新能源注册资本变更为38,500万元。4)2017年5月,海基新能源第一次股权转让2017年5月,石生磊与孔霞凤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石生磊将持有的海基新能源1,000万股股份作价人民币0元转让给孔霞凤,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股权份额(万股) | 转让作价(万元) | 转让单价(元/股) |
1 | 石生磊 | 孔霞凤 | 1,000.00 | 0.00 | - |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海基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百川股份 | 货币 | 259.09 | 259.09 | 26.57 |
实物 | 9,970.91 | 9,970.91 | |||
2 | 时代百川 | 货币 | 6,820.00 | 6,820.00 | 17.71 |
3 | 叶卫春 | 货币 | 5,580.00 | 5,580.00 | 14.49 |
4 | 薛东东 | 货币 | 4,650.00 | 4,650.00 | 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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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5 | 沈建林 | 货币 | 3,100.00 | 3,100.00 | 8.05 |
6 | 石生磊 | 货币 | 3,000.00 | 3,000.00 | 7.79 |
7 | 张树防 | 货币 | 2,500.00 | 1,500.00 | 6.49 |
8 | 孔霞凤 | 货币 | 2,000.00 | 1,000.00 | 5.19 |
9 | 胡祖芬 | 货币 | 620.00 | 620.00 | 1.61 |
合计 | 38,500.00 | 36,500.00 | 100.00 |
5)2017年12月,海基新能源第二次股权转让2017年12月,张树防与沈娅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树防将持有的海基新能源1,000万股股份作价人民币0元转让给沈娅梅;孔霞凤与任元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孔霞凤将持有的海基新能源1,000万股股份作价人民币0元转让给任元林。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股权份额(万股) | 转让作价(万元) | 转让单价(元/股) |
1 | 张树防 | 沈娅梅 | 1,000.00 | 0.00 | - |
2 | 孔霞凤 | 任元林 | 1,000.00 | 0.00 | - |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海基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百川股份 | 货币 | 259.09 | 259.09 | 26.57 |
实物 | 9,970.91 | 9,970.91 | |||
2 | 时代百川 | 货币 | 6,820.00 | 6,820.00 | 17.71 |
3 | 叶卫春 | 货币 | 5,580.00 | 5,580.00 | 14.49 |
4 | 薛东东 | 货币 | 4,650.00 | 4,650.00 | 12.08 |
5 | 沈建林 | 货币 | 3,100.00 | 3,100.00 | 8.05 |
6 | 石生磊 | 货币 | 3,000.00 | 3,000.00 | 7.79 |
7 | 张树防 | 货币 | 1,500.00 | 1,500.00 | 3.90 |
8 | 孔霞凤 | 货币 | 1,000.00 | 1,000.00 | 2.60 |
9 | 任元林 | 货币 | 1,000.00 | 0.00 | 2.60 |
10 | 沈娅梅 | 货币 | 1,000.00 | 1,000.00 | 2.60 |
11 | 胡祖芬 | 货币 | 620.00 | 620.00 | 1.61 |
合计 | 38,500.00 | 37,500.00 | 100.00 |
6)2017年12月,海基新能源第三次增资
7-3-87
2017年12月4日,经海基新能源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任元林、江阴汇成向海基新能源进行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增资方 | 增资方式 | 增资金额(万元) | 增资价格(元/股) |
1 | 任元林 | 货币 | 1,500.00 | 1.00 |
2 | 江阴汇成 | 货币 | 3,000.00 | |
合计 | 4,500.00 | - |
本次增资行为完成后,海基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百川股份 | 货币 | 259.09 | 259.09 | 23.79 |
实物 | 9,970.91 | 9,970.91 | |||
2 | 时代百川 | 货币 | 6,820.00 | 6,820.00 | 15.86 |
3 | 叶卫春 | 货币 | 5,580.00 | 5,580.00 | 12.98 |
4 | 薛东东 | 货币 | 4,650.00 | 4,650.00 | 10.81 |
5 | 沈建林 | 货币 | 3,100.00 | 3,100.00 | 7.21 |
6 | 石生磊 | 货币 | 3,000.00 | 3,000.00 | 6.98 |
7 | 江阴汇成 | 货币 | 3,000.00 | 0.00 | 6.98 |
8 | 任元林 | 货币 | 2,500.00 | 2,500.00 | 5.81 |
9 | 张树防 | 货币 | 1,500.00 | 1,500.00 | 3.49 |
10 | 孔霞凤 | 货币 | 1,000.00 | 1,000.00 | 2.33 |
11 | 沈娅梅 | 货币 | 1,000.00 | 1,000.00 | 2.33 |
12 | 胡祖芬 | 货币 | 620.00 | 620.00 | 1.44 |
合计 | 43,000.00 | 40,000.00 | 100.00 |
2017年12月19日,海基新能源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完成后,海基新能源注册资本变更为43,000万元。
7)2019年1月,海基新能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9年1月7日,石生磊与赵国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石生磊将持有的海基新能源3,000万股股份作价人民币3,000万元转让给赵国良。
2019年1月12日,叶卫春与钱晓峰、殷小平、印忠虎、费法兴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叶卫春将其持有的1,500万股股份作价1,500万转让给钱晓峰,将其持有的1,000万股股份作价1,000万元转让给殷小平,将其持有的1,500万股股份作价1,500
7-3-88
万元转让给印忠虎,将其持有的1,580万股股份作价1,580万元转让给费法兴。
本次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股权份额(万股) | 转让作价(万元) | 转让单价(元/股) |
1 | 叶卫春 | 钱晓峰 | 1,500.00 | 1,500.00 | 1.00 |
2 | 殷小平 | 1,000.00 | 1,000.00 | 1.00 | |
3 | 印忠虎 | 1,500.00 | 1,500.00 | 1.00 | |
4 | 费法兴 | 1,580.00 | 1,580.00 | 1.00 | |
5 | 石生磊 | 赵国良 | 3,000.00 | 3,000.00 | 1.00 |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海基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百川股份 | 货币 | 259.09 | 259.09 | 23.79 |
实物 | 9,970.91 | 9,970.91 | |||
2 | 时代百川 | 货币 | 6,820.00 | 6,820.00 | 15.86 |
3 | 钱晓峰 | 货币 | 1,500.00 | 1,500.00 | 3.49 |
4 | 殷小平 | 货币 | 1,000.00 | 1,000.00 | 2.33 |
5 | 印忠虎 | 货币 | 1,500.00 | 1,500.00 | 3.49 |
6 | 费法兴 | 货币 | 1,580.00 | 1,580.00 | 3.67 |
7 | 薛东东 | 货币 | 4,650.00 | 4,650.00 | 10.81 |
8 | 沈建林 | 货币 | 3,100.00 | 3,100.00 | 7.21 |
9 | 赵国良 | 货币 | 3,000.00 | 3,000.00 | 6.98 |
10 | 江阴汇成 | 货币 | 3,000.00 | 0.00 | 6.98 |
11 | 任元林 | 货币 | 2,500.00 | 2,500.00 | 5.81 |
12 | 张树防 | 货币 | 1,500.00 | 1,500.00 | 3.49 |
13 | 孔霞凤 | 货币 | 1,000.00 | 1,000.00 | 2.33 |
14 | 沈娅梅 | 货币 | 1,000.00 | 1,000.00 | 2.33 |
15 | 胡祖芬 | 货币 | 620.00 | 620.00 | 1.44 |
合计 | 43,000.00 | 40,000.00 | 100.00 |
8)2020年1月,海基新能源第四次股权转让2020年1月10日,薛东东和胡祖芬分别与徐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薛东东将持有的海基新能源4,650万股股份作价人民币4,650万元转让给徐卫、胡祖芬将持有的海基新能源620万股股份作价人民币620万元转让给徐卫,具体情况如下:
7-3-89
序号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股权份额(万股) | 转让作价(万元) | 转让单价(元/股) |
1 | 薛东东 | 徐卫 | 4,650.00 | 4,650.00 | 1.00 |
2 | 胡祖芬 | 620.00 | 620.00 | 1.00 |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海基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百川股份 | 货币 | 259.09 | 259.09 | 23.79 |
实物 | 9,970.91 | 9,970.91 | |||
2 | 徐卫 | 货币 | 5,270.00 | 5,270.00 | 12.26 |
3 | 时代百川 | 货币 | 6,820.00 | 6,820.00 | 15.86 |
4 | 钱晓峰 | 货币 | 1,500.00 | 1,500.00 | 3.49 |
5 | 殷小平 | 货币 | 1,000.00 | 1,000.00 | 2.33 |
6 | 印忠虎 | 货币 | 1,500.00 | 1,500.00 | 3.49 |
7 | 费法兴 | 货币 | 1,580.00 | 1,580.00 | 3.67 |
8 | 沈建林 | 货币 | 3,100.00 | 3,100.00 | 7.21 |
9 | 赵国良 | 货币 | 3,000.00 | 3,000.00 | 6.98 |
10 | 江阴汇成 | 货币 | 3,000.00 | 0.00 | 6.98 |
11 | 任元林 | 货币 | 2,500.00 | 2,500.00 | 5.81 |
12 | 张树防 | 货币 | 1,500.00 | 1,500.00 | 3.49 |
13 | 孔霞凤 | 货币 | 1,000.00 | 1,000.00 | 2.33 |
14 | 沈娅梅 | 货币 | 1,000.00 | 1,000.00 | 2.33 |
合计 | 43,000.00 | 40,000.00 | 100.00 |
9)2020年2月,海基新能源第五次股权转让2020年2月,费法兴、殷小平与徐卫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费法兴将其持有的海基新能源1,580万股股份作价人民币1,580万元转让给徐卫,殷小平将其持有的海基新能源1,000万股股份作价人民币1,000万元转让给徐卫,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股权份额(万股) | 转让作价(万元) | 转让单价(元/股) |
1 | 费法兴 | 徐卫 | 1,580.00 | 1,580.00 | 1.00 |
2 | 殷小平 | 1,000.00 | 1,000.00 |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海基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百川股份 | 货币 | 259.09 | 259.09 | 23.79 |
7-3-90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实物 | 9,970.91 | 9,970.91 | |||
2 | 时代百川 | 货币 | 6,820.00 | 6,820.00 | 15.86 |
3 | 徐卫 | 货币 | 7,850.00 | 7,850.00 | 18.26 |
4 | 钱晓峰 | 货币 | 1,500.00 | 1,500.00 | 3.49 |
5 | 印忠虎 | 货币 | 1,500.00 | 1,500.00 | 3.49 |
6 | 沈建林 | 货币 | 3,100.00 | 3,100.00 | 7.21 |
7 | 赵国良 | 货币 | 3,000.00 | 3,000.00 | 6.98 |
8 | 江阴汇成 | 货币 | 3,000.00 | 0.00 | 6.98 |
9 | 任元林 | 货币 | 2,500.00 | 2,500.00 | 5.81 |
10 | 张树防 | 货币 | 1,500.00 | 1,500.00 | 3.49 |
11 | 孔霞凤 | 货币 | 1,000.00 | 1,000.00 | 2.33 |
12 | 沈娅梅 | 货币 | 1,000.00 | 1,000.00 | 2.33 |
合计 | 43,000.00 | 40,000.00 | 100.00 |
10)2020年4月,海基新能源第四次增资2020年3月18日,经海基新能源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百川股份、徐卫、赵国良、钱晓峰、印忠虎、沈娅梅、夏明芳及吴卫明向海基新能源进行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增资方 | 增资方式 | 增资金额(万元) | 增资价格(元/股) |
1 | 百川股份 | 货币 | 4,044.42 | 1.00 |
2 | 徐卫 | 货币 | 5,015.58 | |
3 | 赵国良 | 货币 | 1,200.00 | |
4 | 钱晓峰 | 货币 | 590.00 | |
5 | 印忠虎 | 货币 | 1,750.00 | |
6 | 沈娅梅 | 货币 | 1,400.00 | |
7 | 夏明芳 | 货币 | 2,000.00 | |
8 | 吴卫明 | 货币 | 1,000.00 | |
合计 | 17,000.00 | - |
本次增资行为完成后,海基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百川股份 | 货币 | 4,303.51 | 4,303.51 | 23.79 |
实物 | 9,970.91 | 9,970.91 | |||
2 | 徐卫 | 货币 | 12,865.58 | 12,865.58 | 21.44 |
7-3-91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3 | 时代百川 | 货币 | 6,820.00 | 6,820.00 | 11.37 |
4 | 赵国良 | 货币 | 4,200.00 | 4,200.00 | 7.00 |
5 | 印忠虎 | 货币 | 3,250.00 | 2,550.00 | 5.42 |
6 | 沈建林 | 货币 | 3,100.00 | 3,100.00 | 5.17 |
7 | 江阴汇成 | 货币 | 3,000.00 | 0.00 | 5.00 |
8 | 任元林 | 货币 | 2,500.00 | 2,500.00 | 4.17 |
9 | 沈娅梅 | 货币 | 2,400.00 | 2,000.00 | 4.00 |
10 | 钱晓峰 | 货币 | 2,090.00 | 2,090.00 | 3.48 |
11 | 夏明芳 | 货币 | 2,000.00 | 2,000.00 | 3.33 |
12 | 张树防 | 货币 | 1,500.00 | 1,500.00 | 2.50 |
13 | 孔霞凤 | 货币 | 1,000.00 | 1,000.00 | 1.67 |
14 | 吴卫明 | 货币 | 1,000.00 | 1,000.00 | 1.67 |
合计 | 60,000.00 | 55,900.00 | 100.00 |
2020年4月24日,海基新能源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完成后,海基新能源注册资本变更为60,000万元。11)2020年7月,海基新能源第六次股权转让2020年7月27日,沈娅梅与徐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沈娅梅将其持有的海基新能源400万股股份作价人民币0元转让给徐卫;印忠虎与徐卫签订了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分别约定印忠虎将其持有的海基新能源700万股股份作价人民币0元转让给徐卫,将其持有的海基新能源550万股股份作价550万元转让给徐卫;沈娅梅与余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沈娅梅将其持有的海基新能源200万股股份作价人民币200万元转让给余峰;沈娅梅与夏明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沈娅梅将其持有的海基新能源1,800万股股份作价人民币1,800万元转让给夏明芳。
本次股权转让情况如下:
序号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股权份额(万股) | 转让作价(万元) | 转让单价(元/股) |
1 | 沈娅梅 | 徐卫 | 400.00 | 0.00 | - |
2 | 印忠虎 | 700.00 | 0.00 | ||
3 | 印忠虎 | 550.00 | 550.00 | 1.00 | |
4 | 沈娅梅 | 夏明芳 | 1,800.00 | 1,800.00 |
7-3-92
序号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股权份额(万股) | 转让作价(万元) | 转让单价(元/股) |
5 | 余峰 | 200.00 | 200.00 |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海基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百川股份 | 货币 | 4,303.51 | 4,303.51 | 23.79 |
实物 | 9,970.91 | 9,970.91 | |||
2 | 徐卫 | 货币 | 14,515.58 | 14,515.58 | 24.19 |
3 | 时代百川 | 货币 | 6,820.00 | 6,820.00 | 11.37 |
4 | 赵国良 | 货币 | 4,200.00 | 4,200.00 | 7.00 |
5 | 夏明芳 | 货币 | 3,800.00 | 3,800.00 | 6.33 |
6 | 沈建林 | 货币 | 3,100.00 | 3,100.00 | 5.17 |
7 | 江阴汇成 | 货币 | 3,000.00 | 0.00 | 5.00 |
8 | 任元林 | 货币 | 2,500.00 | 2,500.00 | 4.17 |
9 | 钱晓峰 | 货币 | 2,090.00 | 2,090.00 | 3.48 |
10 | 印忠虎 | 货币 | 2,000.00 | 2,000.00 | 3.33 |
11 | 张树防 | 货币 | 1,500.00 | 1,500.00 | 2.50 |
12 | 吴卫明 | 货币 | 1,000.00 | 1,000.00 | 1.67 |
13 | 孔霞凤 | 货币 | 1,000.00 | 1,000.00 | 1.67 |
14 | 余峰 | 货币 | 200.00 | 200.00 | 0.33 |
合计 | 60,000.00 | 57,000.00 | 100.00 |
12)2020年12月,海基新能源第五次增资2020年11月20日,经海基新能源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百川股份、徐卫、赵国良、夏明芳、沈建林、任元林、钱晓峰、印忠虎、吴卫明及孔霞凤向海基新能源进行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增资方 | 增资方式 | 增资金额(万元) | 增资价格(元/股) |
1 | 百川股份 | 货币 | 8,280.58 | 1.00 |
2 | 徐卫 | 货币 | 1,984.42 | |
3 | 赵国良 | 货币 | 1,050.00 | |
4 | 夏明芳 | 货币 | 700.00 | |
5 | 沈建林 | 货币 | 775.00 | |
6 | 任元林 | 货币 | 1,000.00 |
7-3-93
序号 | 增资方 | 增资方式 | 增资金额(万元) | 增资价格(元/股) |
7 | 钱晓峰 | 货币 | 610.00 | |
8 | 印忠虎 | 货币 | 200.00 | |
9 | 吴卫明 | 货币 | 250.00 | |
10 | 孔霞凤 | 货币 | 150.00 | |
合计 | 15,000.00 | - |
本次增资行为完成后,海基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百川股份 | 货币 | 12,584.09 | 12,584.09 | 30.07 |
实物 | 9,970.91 | 9,970.91 | |||
2 | 徐卫 | 货币 | 16,500.00 | 16,500.00 | 22.00 |
3 | 时代百川 | 货币 | 6,820.00 | 6,820.00 | 9.09 |
4 | 赵国良 | 货币 | 5,250.00 | 5,250.00 | 7.00 |
5 | 夏明芳 | 货币 | 4,500.00 | 4,500.00 | 6.00 |
6 | 沈建林 | 货币 | 3,875.00 | 3,875.00 | 5.17 |
7 | 江阴汇成 | 货币 | 3,000.00 | 0.00 | 4.00 |
8 | 任元林 | 货币 | 3,500.00 | 3,500.00 | 4.67 |
9 | 钱晓峰 | 货币 | 2,700.00 | 2,700.00 | 3.60 |
10 | 印忠虎 | 货币 | 2,200.00 | 2,200.00 | 2.93 |
11 | 张树防 | 货币 | 1,500.00 | 1,500.00 | 2.00 |
12 | 吴卫明 | 货币 | 1,250.00 | 1,250.00 | 1.67 |
13 | 孔霞凤 | 货币 | 1,150.00 | 1,150.00 | 1.53 |
14 | 余峰 | 货币 | 200.00 | 200.00 | 0.27 |
合计 | 75,000.00 | 72,000.00 | 100.00 |
2020年12月15日,海基新能源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完成后,海基新能源注册资本变更为75,000万元。13)2021年12月,海基新能源第六次增资2021年11月29日,经海基新能源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百川股份、徐卫、赵国良、夏明芳、沈建林、任元林、钱晓峰、印忠虎、张树防、吴卫明、孔霞凤及余峰向海基新能源进行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7-3-94
序号 | 增资方 | 增资方式 | 增资金额(万元) | 增资价格(元/股) |
1 | 百川股份 | 货币 | 7,445.00 | 1.00 |
2 | 徐卫 | 货币 | 4,548.00 | |
3 | 赵国良 | 货币 | 1,500.00 | |
4 | 夏明芳 | 货币 | 1,200.00 | |
5 | 沈建林 | 货币 | 1,000.00 | |
6 | 任元林 | 货币 | 2,000.00 | |
7 | 钱晓峰 | 货币 | 720.00 | |
8 | 印忠虎 | 货币 | 587.00 | |
9 | 张树防 | 货币 | 100.00 | |
10 | 吴卫明 | 货币 | 300.00 | |
11 | 孔霞凤 | 货币 | 400.00 | |
12 | 余峰 | 货币 | 200.00 | |
合计 | 20,000.00 | - |
本次增资行为完成后,海基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百川股份 | 货币 | 20,029.09 | 20,029.09 | 31.58 |
实物 | 9,970.91 | 9,970.91 | |||
2 | 徐卫 | 货币 | 21,048.00 | 21,048.00 | 22.16 |
3 | 时代百川 | 货币 | 6,820.00 | 6,820.00 | 7.18 |
4 | 赵国良 | 货币 | 6,750.00 | 6,750.00 | 7.11 |
5 | 夏明芳 | 货币 | 5,700.00 | 5,700.00 | 6.00 |
6 | 任元林 | 货币 | 5,500.00 | 5,500.00 | 5.79 |
7 | 沈建林 | 货币 | 4,875.00 | 4,875.00 | 5.13 |
8 | 钱晓峰 | 货币 | 3,420.00 | 3,420.00 | 3.60 |
9 | 江阴汇成 | 货币 | 3,000.00 | 0.00 | 3.16 |
10 | 印忠虎 | 货币 | 2,787.00 | 2,787.00 | 2.93 |
11 | 张树防 | 货币 | 1,600.00 | 1,600.00 | 1.68 |
12 | 吴卫明 | 货币 | 1,550.00 | 1,550.00 | 1.63 |
13 | 孔霞凤 | 货币 | 1,550.00 | 1,550.00 | 1.63 |
14 | 余峰 | 货币 | 400.00 | 400.00 | 0.42 |
合计 | 95,000.00 | 92,000.00 | 100.00 |
2021年12月6日,海基新能源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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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手续。本次增资完成后,海基新能源注册资本变更为95,000万元。
14)2022年7月,海基新能源第七次增资2022年2月9日,百川股份与海基新能源相关股东及明阳智能、上海盛联在江阴共同签署《关于江苏海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海基新能源拟通过增资扩股并引入新股东明阳智能和上海盛联。
2022年3月1日,经海基新能源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百川股份、明阳智能及上海盛联等向海基新能源进行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增资方 | 增资方式 | 增资金额(万元) | 认购股份数(万股) | 增资价格(元/股) |
1 | 百川股份 | 货币 | 12,000.00 | 10,000.00 | 1.20 |
2 | 明阳智能 | 货币 | 19,000.00 | 15,833.33 | |
3 | 上海盛联 | 货币 | 800.00 | 666.67 | |
合计 | 31,800.00 | 26,500.00 | - |
本次增资行为完成后,海基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百川股份 | 货币 | 30,029.09 | 20,029.09 | 32.92 |
实物 | 9,970.91 | 9,970.91 | |||
2 | 徐卫 | 货币 | 21,048.00 | 21,048.00 | 17.32 |
3 | 明阳智能 | 货币 | 15,833.33 | 15,833.33 | 13.03 |
4 | 时代百川 | 货币 | 6,820.00 | 6,820.00 | 5.61 |
5 | 赵国良 | 货币 | 6,750.00 | 6,750.00 | 5.56 |
6 | 夏明芳 | 货币 | 5,700.00 | 5,700.00 | 4.69 |
7 | 任元林 | 货币 | 5,500.00 | 5,500.00 | 4.53 |
8 | 沈建林 | 货币 | 4,875.00 | 4,875.00 | 4.01 |
9 | 钱晓峰 | 货币 | 3,420.00 | 3,420.00 | 2.81 |
10 | 江阴汇成 | 货币 | 3,000.00 | 0.00 | 2.47 |
11 | 印忠虎 | 货币 | 2,787.00 | 2,787.00 | 2.29 |
12 | 张树防 | 货币 | 1,600.00 | 1,600.00 | 1.32 |
13 | 吴卫明 | 货币 | 1,550.00 | 1,550.00 | 1.28 |
14 | 孔霞凤 | 货币 | 1,550.00 | 1,550.00 | 1.28 |
15 | 上海盛联 | 货币 | 666.67 | 0.00 | 0.55 |
16 | 余峰 | 货币 | 400.00 | 400.00 | 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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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合计 | 121,500.00 | 107,833.33 | 100.00 |
2022年7月,海基新能源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完成后,海基新能源注册资本变更为12.15亿元。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海基新能源股东江阴汇成的3,000.00万元增资款、上海盛联800.00万元的增资款以及公司12,000.00万元增资款尚未实缴。除前述款项外,其余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均已实缴完毕。
(2)董监高及实际控制权变动情况
1)董监高变动情况
海基新能源成立以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化的情况如下:
①董事变化情况
期间 | 海基新能源董事会成员 | 备注 |
2016.04-2017.01 | 叶卫春、周晓东、叶惠明、叶惠锋、叶新珠 | 2016年4月18日,海基新能源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叶卫春、周晓东、叶惠明、叶惠锋、叶新珠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 |
2017.01-2017.10 | 赵红伟、余峰、张树防、孔霞凤、叶卫春 | 2017年1月12日,海基新能源召开股东大会,免去周晓东、叶惠明、叶惠锋、叶新珠董事职务,选举赵红伟、余峰、张树防、孔霞凤为公司董事 |
2017.10-2017.11 | 沈娅梅、张树防、许国强、赵红伟、郑铁江 | 2017年10月23日,海基新能源召开股东大会,免去叶卫春、孔霞凤、余峰董事职务,选举郑铁江、许国强、沈娅梅为公司董事 |
2017.11-2020.03 | 沈娅梅、张树防、许国强、赵红伟、陈慧敏 | 2017年11月24日,海基新能源召开股东大会,免去郑铁江董事职务,选举陈慧敏为公司董事 |
2020.03-2020.06 | 余峰、徐卫、沈娅梅、张树防、赵红伟、陈慧敏、许国强 | 2020年3月18日,海基新能源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余峰、徐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
2020.06.-2020.12 | 余峰、徐卫、祝捷、张树防、赵红伟、陈慧敏、许国强 | 2020年6月13日,海基新能源召开股东大会,免去沈娅梅董事职务,选举祝捷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
2020.12-2021.08 | 余峰、郑铁江、曹彩娥、陈慧敏、郑渊博、祝捷、赵红伟 | 2020年12月15日,海基新能源召开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改选,免去张树防、许国强、徐卫董事职务,选举余峰、郑铁江、曹彩娥、陈慧敏、郑渊博、祝捷、赵红伟为公司董事 |
2021.08-2022.04 | 余峰、郑铁江、曹彩娥、陈慧敏、郑渊博、赵红伟 | 2021年8月,祝捷辞去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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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 海基新能源董事会成员 | 备注 |
2022.04-2022.06 | 郑铁江、曹彩娥、陈慧敏、郑渊博、赵红伟 | 2022年4月,余峰辞去董事职务 |
2022.06-至今 | 郑铁江、曹彩娥、陈慧敏、郑渊博、赵红伟、潘永乐、葛科 | 2022年6月28日,海基新能源股东大会,决议选举潘永乐、葛科为公司董事 |
②监事变化情况
期间 | 海基新能源监事会成员 | 备注 |
2016.04-2017.10 | 周永斌、程惠芬、叶新芳 | 2016年4月18日,海基新能源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周永斌、程惠芬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员;同日,公司召开职工大会,选举叶新芳为公司职工监事 |
2017.10-2020.03 | 余峰、陈菊燕、堵荣兴 | 2017年10月23日,海基新能源召开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决议免去周永斌、程惠芬公司监事职务,选举余峰为公司监事会主席;同日,海基新能源召开职工大会,决议免去叶新芳公司职工监事职务,选举堵荣兴、陈菊燕为公司职工监事 |
2020.03-至今 | 堵荣兴、翁泉强、陈燕菊 | 2020年3月18日,海基新能源召开股东大会,决议选举堵荣兴、翁泉强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2020年3月11日,海基新能源召开职工大会,决议选举陈燕菊为职工监事 |
③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期间 | 海基新能源高级管理人员 | 备注 |
2016.04-2017.10 | 叶卫春 | 2016年4月8日,海基新能源召开董事会,聘任叶卫春为公司经理 |
2017.10-2020.06 | 沈娅梅 | 2017年10月23日海基新能源召开董事会免去叶卫春原经理职务,聘用沈娅梅为公司经理 |
2020.06-2021.08 | 祝捷 | 2020年6月13日,海基新能源召开董事会,免去沈娅梅经理职务,聘用祝捷为公司经理 |
2021.08-2022.04 | 余峰 | 2021年8月,祝捷辞去经理职务,经理职务由董事长余峰代行 |
2022.04-至今 | 葛科 | 2022年3月31日,海基新能源召开了董事会,聘任葛科担任公司经理 |
2)实际控制权变动情况
期间 | 海基新能源实际控制人 | 备注 |
2016.04-2019.01 | 叶卫春 | 海基新能源成立时,叶卫春持有海基新能源1,800万元注册资本,占比90%。2016年7月7日,叶卫春、胡祖芬、薛东东、沈建林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胡祖芬、薛东东、沈建林将表决权委托给叶卫春行使,叶卫春控制海基新能源45%股份的表决权,同时叶卫春担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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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 海基新能源实际控制人 | 备注 |
2019.01-2020.12 | 无实际控制人 | 2019年1月叶卫春退出海基新能源,百川股份虽作为海基新能源第一大股东,但仅对海基新能源七名董事会成员中的一名享有董事提名权,无法对海基新能源经营决策形成控制 |
2020.12-至今 | 郑铁江、王亚娟 | 海基新能源2020年12月增资后,百川股份直接持有公司30.07%的股权,为海基新能源第一大股东;海基新能源改选后的七名董事会成员中的四名由百川股份提名;海基新能源自然人股东徐卫将其持有的海基新能源22%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百川股份行使,至此百川股份合计持有海基新能源52.07%的表决权,能够实际控制海基新能源财务和经营政策。郑铁江、王亚娟作为百川股份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海基新能源 |
(3)海基新能源已退出股东的退出方式,现有股东及已退出股东与申请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股东名称/姓名 | 是否退出/退出方式 | 与申请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
叶卫春 | 2019年1月12日,叶卫春与钱晓峰、印忠虎等人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后叶卫春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 无 |
胡祖芬 | 2020年1月,胡祖芬与徐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胡祖芬将其持有的620万股股份作价620万元转让给徐卫,本次股权转让后胡祖芬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 无 |
石生磊 | 2019年1月7日,石生磊与赵国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共同约定石生磊将持有的海基新能源3,000万股股份作价人民币3,000万元转让给赵国良,本次股权转让后石生磊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 无 |
张树防 | 未退出 | 无 |
孔霞凤 | 未退出 | 无 |
沈娅梅 | 2020年7月,沈娅梅与徐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沈娅梅将持有的海基新能源400万股股份作价人民币0元转让给徐卫,本次股权转让后沈娅梅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 无 |
任元林 | 未退出 | 无 |
赵国良 | 未退出 | 无 |
钱晓峰 | 未退出 | 无 |
徐卫 | 未退出 | 无 |
印忠虎 | 未退出 | 无 |
沈建林 | 未退出 | 无 |
薛东东 |
2020年1月,薛东东与徐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薛东东将其持有的4,650万股股份作价4,650万元转让给徐卫,本次股权转让后薛东东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无 | ||
夏明芳 | 未退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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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姓名 | 是否退出/退出方式 | 与申请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
余峰 | 未退出 | 无 |
费法兴 | 2020年2月,费法兴与徐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费法兴将其持有的海基新能源1580万股股份作价人民币1580万元转让给徐卫 | 无 |
殷小平 | 2020年2月,殷小平与徐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殷小平将其持有的海基新能源1000万股股份作价人民币1000万元转让给徐卫 | 公司董事郑江儿子的配偶的父亲 |
吴卫明 | 未退出 | 无 |
时代百川 | 未退出 | 申请人参股企业 |
百川股份 | 未退出 | 申请人 |
江阴汇成 | 未退出 | 无 |
明阳智能 | 未退出 | 无 |
上海盛联 | 未退出 | 无 |
由上表可知,时代百川为公司参股24%的关联企业,殷小平为公司董事郑江儿子的配偶的父亲。其中,时代百川为海基新能源现有股东,其于2016年8月以1元/股的价格增资入股海基新能源,该增资价格与其他股东入股价格一致,入股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殷小平为公司董事郑江儿子的配偶的父亲,其于2019年1月从叶卫春处以1元/股的价格受让1,000万股,并于2020年2月将此1,000万股以1元/股的价格平价转让给徐卫,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综上,时代百川、殷小平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除前述股东外,海基新能源其他现有股东及已退出股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2、申请人对该投资采取的核算方式是否恰当,依据是否充分
在被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前,海基新能源为公司的联营企业,公司持有其股权比例为23.79%,在海基新能源董事会中派有董事,公司能够对海基新能源施加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对该笔投资进行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因此公司按照权益法对其进行核算方式恰当,依据充分。
2020年12月公司向海基新能源增资完成后,公司对海基新能源具备控制权,具体分析详见本反馈意见回复本题之“六、/(二)结合2020年12月26日申请人增资海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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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前后海基新能源持股结构、董事会名额分配及监事高管人员情况、公司章程关于股东权利、重大事项决策方式等变动情况及增资的原因,说明2020年末申请人在仅持有海基新能源30.07%股权、较增资前增加6.28%的情况下,将海基新能源纳入合并范围的依据及合理性,对海基新能源形成控制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是否存在通过调整合并报表范围以调整2020年度业绩的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因此公司将海基新能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方式恰当,依据充分。综上,公司对海基新能源的投资采用的核算方式恰当,依据充分。
(二)结合2020年12月26日申请人增资海基新能源前后海基新能源持股结构、董事会名额分配及监事高管人员情况、公司章程关于股东权利、重大事项决策方式等变动情况及增资的原因,说明2020年末申请人在仅持有海基新能源30.07%股权、较增资前增加6.28%的情况下,将海基新能源纳入合并范围的依据及合理性,对海基新能源形成控制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是否存在通过调整合并报表范围以调整2020年度业绩的情况
1、将海基新能源纳入合并范围依据充分,具有合理性,对海基新能源形成控制的理由充分
2020年12月增资完成后,公司直接持有海基新能源30.07%的股权,为海基新能源第一大股东;海基新能源改选后的七名董事会成员中的四名由公司提名;海基新能源自然人股东徐卫将其持有的海基新能源22%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公司行使,至此公司合计持有海基新能源52.07%的表决权,能够实际控制海基新能源财务和经营政策。因此,公司于2020年12月将海基新能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依据充分,具有合理性,对海基新能源形成控制的理由充分。具体分析如下:
(1)本次增资前后海基新能源持股结构情况
序号 | 股东名称 | 本次增资前 | 本次增资后 | ||
股份数(万股) | 股权比例 | 股份数(万股) | 股权比例 | ||
1 | 百川股份 | 14,274.4186 | 23.79% | 22,555.0000 | 30.07% |
2 | 徐卫 | 14,515.5814 | 24.19% | 16,500.0000 | 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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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名称 | 本次增资前 | 本次增资后 | ||
股份数(万股) | 股权比例 | 股份数(万股) | 股权比例 | ||
3 | 时代百川 | 6,820.0000 | 11.37% | 6,820.0000 | 9.09% |
4 | 赵国良 | 4,200.0000 | 7.00% | 5,250.0000 | 7.00% |
5 | 夏明芳 | 3,800.0000 | 6.33% | 4,500.0000 | 6.00% |
6 | 沈建林 | 3,100.0000 | 5.17% | 3,875.0000 | 5.17% |
7 | 江阴汇成 | 3,000.0000 | 5.00% | 3,000.0000 | 4.00% |
8 | 任元林 | 2,500.0000 | 4.17% | 3,500.0000 | 4.67% |
9 | 钱晓峰 | 2,090.0000 | 3.48% | 2,700.0000 | 3.60% |
10 | 印忠虎 | 2,000.0000 | 3.33% | 2,200.0000 | 2.93% |
11 | 张树防 | 1,500.0000 | 2.50% | 1,500.0000 | 2.00% |
12 | 吴卫明 | 1,000.0000 | 1.67% | 1,250.0000 | 1.67% |
13 | 孔霞凤 | 1,000.0000 | 1.67% | 1,150.0000 | 1.53% |
14 | 余峰 | 200.0000 | 0.33% | 200.0000 | 0.27% |
合计 | 60,000.0000 | 100.00% | 75,000.0000 | 100.00% |
本次增资前,公司通过直接持有海基新能源23.79%股份,通过时代百川间接持有海基新能源2.76%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26.55%。本次增资后,公司直接持有海基新能源30.07%股份,通过时代百川间接持有海基新能源2.20%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32.27%;同时,海基新能源自然人股东徐卫将其持有的海基新能源22%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公司行使,至此公司合计持有海基新能源52.07%的表决权。
(2)董事会名额分配及监事高管人员情况
根据增资协议约定,海基新能源董事会由7名成员构成,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采取方式为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其中百川股份有权提名4名、其余股东有权提名3名;海基新能源监事会由3名成员构成,候选人的提名采取方式为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其中百川股份有权提名1名、时代百川有权提名1名。
本次增资完成后,海基新能源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是否由百川股份提名或派驻 |
1 | 余峰 | 董事长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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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是否由百川股份提名或派驻 |
2 | 郑铁江 | 董事 | 是 |
3 | 曹彩娥 | 董事 | 是 |
4 | 陈慧敏 | 董事 | 是 |
5 | 郑渊博 | 董事 | 是 |
6 | 赵红伟 | 董事 | 否 |
7 | 祝捷 | 董事、经理 | 否 |
8 | 陈菊燕 | 监事 | 否 |
9 | 堵荣兴 | 监事 | 否 |
10 | 翁泉强 | 监事 | 否 |
(3)公司章程关于股东权利、重大事项决策方式等变动情况
海基新能源公司章程中对股东权利、重大事项决策方式等内容的规定如下:
1)股东权利
①“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按照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依法转让。”
②“第十三条: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后发起人股东转让出资时,其他发起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③“第三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2)重大事项决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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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②“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本次增资前后上述股东权利、重大事项决策方式等内容未发生变动。
(4)本次增资海基新能源的原因
1)加码锂电产业,加速业务转型升级
国内外日益复杂的经济形势及产业变革,给化工行业带来了较大的挑战。为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在保持传统精细化工业务领先优势的同时,公司开始对锂电产业进行积极探索和尝试,计划在未来加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布局延伸的发展战略,打造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推动公司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
为推进锂电产业发展战略部署,在前期深入探索与积累的基础上,公司2016年7月通过参股海基新能源正式涉足锂电池行业,并通过历次增资于2020年12月将海基新能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与公司锂电材料产业形成产业链协同
海基新能源的主要产品为多种规格型号的锂离子电池、电池组以及储能系统等,锂离子电池的四大核心材料包括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
公司近年来积极在锂电材料领域实现布局延伸,目前共规划年产能58.2万吨锂电材料和年回收利用30万吨锂电池材料及废催化剂(已履行备案程序),包含针状焦(负极材料上游)、负极材料(包含本次募投项目3万吨负极材料和8万吨石墨化)、正极材料等,其中5万吨针状焦、0.5万吨负极材料(1万吨石墨化)已经投产,1.5万吨负极材料(1万吨石墨化)项目正在建设。
因此,海基新能源锂电池业务作为公司锂电材料产业下游,投资海基新能源能够与公司锂电材料产业形成有益的产业链协同,是公司在加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布局延伸发展道路上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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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投资海基新能源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构建和完善锂电池相关产业链的布局,形成规模优势,降低生产成本,满足下游客户多样化需求,进而有利于公司丰富产品种类,打造多元化利润增长点,进一步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2、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七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如上所述,2020年12月对海基新能源完成增资后,公司对海基新能源具备控制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海基新能源纳入合并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不存在通过调整合并报表范围以调整2020年度业绩的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增资收购海基新能源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但该合并属于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因此2020年末公司仅合并了海基新能源的资产负债表,未合并利润表。
公司合并海基新能源时合计确认投资收益2,076.22万元,该投资收益系公司增资合并海基新能源形成,交易事项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因此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的扣非后净利润不构成影响。
综上,公司不存在通过调整合并报表范围以调整2020年度业绩的情况。
(三)说明投资收益的计算过程及相关公允价值的取值依据,说明投资收益计算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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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收益的计算过程
海基新能源成立于2016年,前期主要为项目建设期,2018年部分项目竣工投产,合并日可辨认资产、负债除土地及房产外其他公允价值基本等同于账面价值,土地及房产的公允价值参照海基新能源评估值为基础确定。
海基新能源在本次合并前为公司联营企业,追加投资对非同一控制下的海基新能源实现控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按照此规定,公司确认当期投资收益1,498.08万元。
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以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原权益法核算被投资单位海基新能源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公司按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在购买日由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为当期收益578.14万元。
因此,公司本次合并海基新能源合计确认投资收益2,076.22万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项目 | 金额(万元) |
海基新能源合并前账面净资产的公允价值(①) | 56,855.97 |
合并前公司持有海基新能源的股权比例(②) | 23.79% |
合并前公司持有海基新能源股权的公允价值(③=①×②) | 13,526.43 |
公司对海基新能源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④) | 12,028.35 |
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计入投资收益)(⑤=③-④) | 1,498.08 |
由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收益的金额(⑥) | 578.14 |
合并海基新能源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⑦=⑤+⑥) | 2,076.22 |
由于上述投资收益来源于上市公司增资合并海基新能源形成,交易事项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因此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2、公允价值的取值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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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苏海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了解其部分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21)第7021号),海基新能源2020年10月31日的单项资产评估增值额为880.12万元,因海基新能源于2020年12月底进入合并报表范围,因此扣除2020年11-12月折旧摊销及所得税影响后的评估增值额净值为742.48万元,同时基于合并时点海基新能源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6,113.49万元,合计得出合并前海基新能源的账面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6,855.97万元,公允价值取值依据较为充分。
3、投资收益计算的准确性
本次投资收益计算过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被投资标的海基新能源的公允价值参考了由具备相关执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认定的评估价值,且公司在合并时点充分考虑了摊销及所得税等因素后,对海基新能源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公允价值取值依据较为充分。综上所述,本次投资收益计算准确。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了海基新能源成立以来的工商档案、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以及相关支付凭证、申请人关联方清单等资料,对其成立以来股东及持股情况变动、董监高及实际控制权变动情况以及已退出股东的退出方式进行了梳理,就申请人增资海基的原因对相关管理层人员进行了访谈,对现有股东及已退出股东与申请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进行了核查,对申请人对海基新能源投资的核算方式的恰当性进行了分析说明。
(2)获取并查阅了2020年申请人向海基新能源增资的相关协议、公司章程等资料,对海基新能源增资前后的董监高的构成,相关股东权利条款以及重大事项决策方式进行了核查,对申请人增资后将海基新能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依据及合理性、对海基新能源形成控制的理由是否充分等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核查。
(3)获取并查阅了申请人增资海基新能源时的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对申请人针对海基新能源投资收益的计算过程以及相关公允价值的取值依据进行了分析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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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认为:
(1)时代百川、殷小平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除前述股东外,海基新能源其他现有股东及已退出股东与申请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2)申请人对海基新能源的投资采取的核算方式恰当且依据充分。
(3)2020年末申请人将海基新能源纳入合并范围的依据充分,具有合理性,对海基新能源形成控制的理由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通过调整合并报表范围以调整2020年度业绩的情况。
(4)申请人对海基新能源的投资收益计算过程准确,相关公允价值取值依据较为充分。
七、比较分析2020年各项营业费用同比变动情况,说明申请人2020年确认的营业费用大幅下降的原因与合理性,是否存在相关费用未及时确认的情况
2019年至2021年,公司期间费用构成及占营业收入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
销售费用 | 2,858.94 | 0.71% | 1,961.58 | 0.90% | 6,834.97 | 2.65% |
管理费用 | 4,396.58 | 1.09% | 3,035.44 | 1.39% | 2,616.90 | 1.02% |
研发费用 | 10,316.54 | 2.57% | 4,796.23 | 2.19% | 6,060.10 | 2.35% |
财务费用 | 6,075.82 | 1.51% | 2,705.26 | 1.24% | 3,615.64 | 1.40% |
合计 | 23,647.88 | 5.88% | 12,498.52 | 5.72% | 19,127.62 | 7.43% |
2019年至2021年,公司期间费用合计分别为19,127.62万元、12,498.52万元和23,647.88万元,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43%、5.72%和5.88%。其中,2020年公司期间费用合计较2019年下降6,629.10万元,主要是由于新收入准则下运输费计入营业成本,导致2020年销售费用较2019年出现大幅下降。若在2019年的销售费用中剔除运输费,则2019年销售费用占收入比例降为1.16%,整体营业费用占收入比例变为5.93%,与2020年和2021年相比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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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费用
2019年至2021年,公司销售费用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运输费用 | - | - | - | - | 3,850.36 | 56.33% |
仓储费用 | 309.58 | 10.83% | 350.44 | 17.87% | 446.97 | 6.54% |
工资薪酬 | 1,492.47 | 52.20% | 1,207.51 | 61.56% | 1,301.17 | 19.04% |
办公费用 | 484.79 | 16.96% | 155.06 | 7.90% | 224.96 | 3.29% |
其他 | 572.10 | 20.01% | 248.57 | 12.67% | 1,011.51 | 14.80% |
合计 | 2,858.94 | 100.00% | 1,961.58 | 100.00% | 6,834.97 | 100.00% |
2019年至2021年,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6,834.97万元、1,961.58万元和2,858.94万元,其中运输费用分别为3,850.36万元、0万元和0万元。运输费用的变动主要是由于自2020年起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运输费用作为合同履约成本计入营业成本,因此2020年末和2021年末公司销售费用中不再包含运输费用,导致2020年销售费用较2019年出现大幅下降。2019年至2021年,公司仓储费用分别为446.97万元、350.44万元和309.58万元,主要是公司在广东等地租赁化工产品储罐,以便于开发当地业务并及时交付产品,除此之外还包括部分出口业务的码头仓储费用。2019年至2021年仓储费用有所下降,一方面是2020年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当年出口减少,码头仓储费用降低,此外公司报告期内减少了在异地租赁储罐的情况,因此仓储费用有所下降。
2019年至2021年,公司销售费用中工资薪酬分别为1,301.17万元、1,207.51万元和1,492.47万元,占销售费用比例为19.04%、61.56%和52.20%,主要为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等。2020年销售费用中工资薪酬金额较2019年和2021年略低,主要是由于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的影响,公司营业收入略有下降,因此当年度销售人员薪酬有所下降。
(二)管理费用
2019年至2021年,发行人管理费用明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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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工资薪酬 | 2,021.19 | 45.97% | 1,242.17 | 40.92% | 1,336.17 | 51.06% |
无形资产摊销 | 486.06 | 11.06% | 202.50 | 6.67% | 182.73 | 6.98% |
办公费用 | 250.69 | 5.70% | 234.89 | 7.74% | 196.76 | 7.52% |
折旧费用 | 530.44 | 12.06% | 340.18 | 11.21% | 276.47 | 10.56% |
其他 | 1,108.21 | 25.21% | 1,015.71 | 33.46% | 624.77 | 23.87% |
合计 | 4,396.58 | 100.00% | 3,035.44 | 100.00% | 2,616.90 | 100.00% |
2019年至2021年,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2,616.90万元、3,035.44万元和4,396.58万元,管理费用率分别为1.02%、1.39%和1.09%,占比较为稳定。公司管理费用主要由管理人员工资薪酬、无形资产摊销、办公费用、折旧费用和其他等组成。
2019年至2021年,公司管理费用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20年度公司管理费用较2019年度增长了15.99%,主要原因是公司在2020年初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而导致部分产线停工停产,相关设备折旧和制造人员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中的其他费用。2021年度公司管理费用的增加主要是由于公司在2020年底将海基新能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相应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的无形资产和设备也均有增加,导致2021年管理人员工资薪酬、无形资产摊销和折旧费用等管理费用有所增长。
(三)研发费用
2019年至2021年,发行人研发费用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工资薪酬 | 2,036.24 | 19.74% | 1,021.19 | 21.29% | 1,212.55 | 20.01% |
物料消耗 | 6,764.50 | 65.57% | 3,115.10 | 64.95% | 4,121.13 | 68.00% |
折旧费用 | 977.89 | 9.48% | 297.74 | 6.21% | 282.26 | 4.66% |
其他费用 | 537.91 | 5.21% | 362.19 | 7.55% | 444.16 | 7.33% |
合计 | 10,316.54 | 100.00% | 4,796.23 | 100.00% | 6,060.10 | 100.00% |
2019年至2021年,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6,060.10万元、4,796.23万元和10,316.5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5%、2.19%和2.57%。2020年度,公司研发费用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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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出现一定下降,主要系公司2020年因新冠肺炎疫情和下游行业景气度下降等因素影响导致全年业绩有所下降,因此研发投入相应调整所致。
随着公司2020年末将海基新能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公司2021年度研发费用有了大幅提高,主要是由于海基新能源的研发费用相对较高,2021年度海基新能源研发费用占其收入比例3.96%。相较于公司精细化工品业务的整体技术相对成熟,海基新能源主要从事磷酸铁锂电芯及模组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业链上游的正、负极材料以及下游的动力电池和储能领域目前都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因此需要在研发领域进行不断投入才能持续提高市场竞争力,因此公司2021年度研发费用出现显著增长。
(四)财务费用
2019年至2021年,发行人财务费用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利息支出 | 6,190.96 | 2,533.31 | 3,413.70 |
减:利息收入 | 449.21 | 243.08 | 236.07 |
汇兑损益 | 57.76 | 230.36 | 216.73 |
手续费 | 276.31 | 184.66 | 221.28 |
合计 | 6,075.82 | 2,705.26 | 3,615.64 |
2019年至2021年,公司财务费用主要为利息支出,各期金额分别为3,413.70万元、2,533.31万元和6,190.96万元。公司2020年度利息支出较2019年有所下降,一方面是由于公司自2019年开始在高附加值精细化工品和新材料等领域开展业务布局,因此银行借款有所增加,2020年初前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对自筹资金提前投入募投项目的部分进行了置换,偿还了部分银行债务,另一方面2020年LPR亦较2019年有所下降,因此2020年度利息支出低于2019年。2021年公司利息支出较2020年增加较多,一方面是由于2021年精细化工行业主要原材料价格均有显著上涨,公司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增加了部分短期借款以充实营运资金;另一方面公司在2020年末将海基新能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导致公司2021年度的利息支出进一步提高。
综上,公司2020年营业费用较2019年出现大幅下降主要是由于实施新收入准则后运输费计入营业成本的影响,此外由于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对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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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适当压缩了研发费用规模,并在2020年前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后通过置换前期项目投入降低了一部分财务费用,不存在相关费用未及时确认的情况。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2019年至2021年申请人各项营业费用明细表,分析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和财务费用变动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2)了解公司实施新收入准则的情况,复核其运输费用计入营业成本的合理性;
(3)对申请人报告期各年度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和财务费用进行抽样截止性测试,并抽取大额费用检查其凭证和单据,核查各项营业费用确认时点的准确性。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认为:
申请人2020年营业费用较2019年出现大幅下降主要是由于实施新收入准则后运输费计入营业成本的影响。此外申请人在2020年新冠肺炎的影响下适当调整了研发费用规模,并在2020年前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后通过置换前期项目投入降低了一部分财务费用,不存在相关费用未及时确认的情况。
八、2020年以来针状焦等项目相关工程的建设状态、使用状态、资产构建金额支出等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借款费用未及时停止资本化的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规定: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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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二)相关工程的具体分析
2020年、2021年,公司主要借款费用资本化相关工程的建设状态、使用状态、资本构建金额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2021年 | 2020年 | 资产构建金额支出 | 建设/使用状态 | 资本化结束时点 | ||||
资本化金额 | 占当期借款费用资本化总额的比例 | 资本化金额 | 占当期借款费用资本化总额的比例 | 2022年1-6月 | 2021年 | 2020年 | |||
针状焦项目 | 2,653.96 | 42.55% | 3,094.17 | 70.22% | - | 5,195.84 | 35,096.99 | 2021年12月末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 2021年12月 |
新戊二醇三羟项目 | 2,268.28 | 36.36% | 518.10 | 11.76% | 19,792.51 | 39,479.45 | 2,636.69 | 三羟甲基丙烷项目于2022年1月进入试生产阶段; 新戊二醇项目于2022年7月进入试生产阶段 | / |
正异丁醛丁辛醇项目 | 825.89 | 13.24% | 73.13 | 1.66% | 31,009.57 | 37,139.85 | 3,190.83 | 建设中 | / |
正极材料项目 | 153.95 | 2.47% | - | - | 14,577.91 | 3,419.39 | - | 建设中 | / |
电芯产线项目 | 91.58 | 1.47% | 228.25 | 5.18% | 376.11 | 9,915.39 | 19,298.73 | 建设中 | / |
锂电材料资源化利用项目 | 91.39 | 1.47% | - | - | 9,417.52 | 2,809.84 | - | 2022年5月进入试生产阶段 | / |
合计 | 6,085.05 | 97.55% | 3,913.65 | 88.82% | 75,173.62 | 97,959.75 | 60,223.25 | - | - |
1、针状焦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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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针状焦项目于2019年4月开始投入建设,相关借款主要为公司2019年度可转债(2020年1月发行)、交通银行专项贷款,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子公司宁夏新材料。
2021年12月,宁夏新材料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宁)WH安许证[2021]000031号),针状焦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并正式投入生产,相关借款费用资本化随之停止。
在此之前的试生产期间,针状焦项目未达到《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规定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具体分析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第十三条规定 | 针状焦项目相关情况 | 是否符合 |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 正式投产之前,虽然针状焦项目工程主体建设及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已初步完成,但罐式密闭除焦及脱水设备等主要设备存在影响安全生产、无法正常安全运转等问题,导致产出产品技术指标、合格品率不稳定,未达到正常设计要求,无法实现批量连续生产,不符合设计要求;公司协同设备供应商持续进行改善调试,直至2021年11月最终试车验收 | 否 |
(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 由于针状焦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涉及轻油、焦化轻油、煤焦沥青、硫磺等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故在2021年12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针状焦项目无法正常生产 | 否 |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 正式投产之前,2020年、2021年针状焦项目的资产购建支出金额分别为35,096.99万元、5,195.84万元,在该项目的支出金额持续发生 | 否 |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 如上所述,试生产期间由于主要设备问题针状焦项目未达到正常设计要求,公司协同设备供应商持续进行改善调试,直至2021年11月最终试车验收;且在2021年12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无法正常生产,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 否 |
综上所述,针状焦项目不存在借款费用未及时停止资本化的情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的规定。
2、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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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末,除针状焦项目外,公司其他主要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相关工程仍处在建设中,实体建造、设备安装工作正在进行,未达到项目设计要求,相关的购建支出持续发生,暂未达到《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规定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情形,在此期间该项目相关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因此,除针状焦项目外的其他项目亦不存在借款费用未及时停止资本化的情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2020年以来公司针状焦等项目不存在未及时停止资本化的情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报告期内申请人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明细,抽查大额在建工程及固定资产的入账凭证并获取采购合同、发票、验收资料等,并对报告期内主要在建工程执行现场查看和盘点;
(2)取得并核查申请人针状焦项目等工程利息资本化明细,获取报告期内包括资本化借款费用的主要在建工程项目试生产期间的生产情况、销售情况、设备调试以及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3)查阅涉及危险化学品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核查公司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相关会计政策以及判断标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关的规定;
(4)基于上述,检查报告期内申请人在建工程相关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依据,复核主要在建工程停止资本化时间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分析相关项目是否存在未及时停止资本化的情形。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认为:2020年以来申请人针状焦等项目不存在未及时停止资本化的情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的规定。
九、说明海基新能源应收万华节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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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有限公司款项的形成过程、合同约定相关款项以客户从业主方或实际使用方收到款项后支付的商业合理性,说明在账龄较长的情况下未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与合理性,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坏账准备计提不足的情形
(一)海基新能源应收万华节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款项的形成过程
报告期内,海基新能源对万华节能和南瑞继保的销售及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万华节能 | 南瑞继保 | |
客户主要业务类型 | 建筑保温材料以及节能技术和解决方案 | 电网、电厂和各类工矿企业的电力保护控制及智能电力装备的研发和产业化 | |
客户背景 | 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股东为烟台市国资委)的控股子公司 | A股上市公司国电南瑞的控股子公司 | |
主要销售内容 | 光伏板、锂电储能模块、逆变系统 | 储能系统 | |
2020年度 | 销售金额(含税) | 4,500.00 | 2,374.24 |
当年回款金额 | 2,700.00 | 486.04 | |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 1,800.00 | 1,861.20 | |
2021年度 | 销售金额(含税) | - | - |
当年回款金额 | 450.00 | 797.13 | |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 1,350.00 | 1,064.07 | |
报告期内销售金额合计 | 4,500.00 | 2,347.24 | |
截至2022年6月30日总回款金额 | 3,150.00 | 1,714.09 | |
截至2022年6月30日总回款比例 | 70.00% | 73.03% |
报告期内,海基新能源对万华节能和南瑞继保的销售主要发生在2020年度,其中对万华节能销售金额合计4,500.00万元(含税),产品主要应用于某军工项目;对南瑞继保销售金额合计2,347.24万元(含税),产品主要应用于国家能源示范项目、微电网系统项目和大型新能源项目等。上述两家客户为A股上市公司或大型产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整体资信情况良好。截至2022年6月30日,万华节能和南瑞继保的累计回款比例分别为70.00%和73.03%,整体回款情况正常。
(二)合同约定相关款项以客户从业主方或实际使用方收到款项后支付的商业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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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海基新能源与万华节能和南瑞继保签署合同的主要支付结算条款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合同项目 | 合同金额(含税) | 付款方式 | 尚未收回款项性质 |
万华节能 | 某军工项目 | 4,500.00 | 合同签订后预付30%,货物出厂验收合格后支付30%,剩余尾款待甲方审价后并且受到使用方支付的项目剩余尾款后同比例支付 | 审价后尾款 |
南瑞继保 | 某新型能源应用项目 | 84.65 | ||
双方签订技术协议后支付50%,产品验收合格后支付40%,产品投运并经业主方最终验收合格后支付5%,质保期满且甲方从业主方获取5%质保款后支付5%质保金
质保金 | |||
某新能源项目 | 450.00 | 双方签订技术协议后且甲方从业主方获取10%预付款后支付10%,产品验收合格且甲方从业主方获取30%到货款后支付30%,产品投运并经业主方最终验收且甲方从业主方获取55%投运款后支付55%,质保期满且甲方从业主方获取5%质保款后支付5%质保金 | 投运终验款及质保金 |
某能源示范项目 | 837.00 | 双方签订技术协议后且甲方从业主方获取30%预付款后支付30%,产品验收合格且甲方从业主方获取50%到货款后支付50%,产品投运并经业主方最终验收且甲方从业主方获取10%投运款后支付10%,质保期满且甲方从业主方获取10%质保款后支付10%质保金 | 投运终验款及质保金 |
某微电网系统项目 | 957.59 | 双方签订技术协议后且甲方从业主方获取10%预付款后支付10%,产品验收合格且甲方从业主方获取40%到货款后支付40%,产品投运并经业主方最终验收且甲方从业主方获取45%投运款后支付45%,质保期满且甲方从业主方获取5%质保款后支付5%质保金 | 投运终验款及质保金 |
报告期内,海基新能源与万华节能和南瑞继保签署销售合同时存在部分款项收款以客户从业主方或实际使用方获取对应节点款项为前提的情况,主要是由于海基新能源向万华节能销售的产品用于军工项目,须经过审价等内部审批流程;而向南瑞继保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大型能源类项目,总体投资规模较大,均存在项目建设、验收和交付周期较长的特点,因此客户为了减小资金压力,在合同金额较大时采用上述付款方式。由于万华节能和南瑞继保均为国内大型产业集团和A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整体实力较为雄厚,信用情况良好,且相关项目均为大型项目,预期回款风险较小。同时,上述大型项目具有一定市场示范效应,有助于海基新能源在储能领域进一步开发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因此海基新能源与客户就上述付款安排达成一致。
从公开信息可知,同行业公司以及其他军工项目亦存在类似付款安排,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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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 客户名称 | 销售产品 | 付款方式 |
中天科技 |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 锂电池 | 背靠背协议,客户收到最终业主打款后15日内支付 |
河南力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梯次电池 | 背靠背协议,客户收到最终业主打款后3日内支付 | |
兴图新科 |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军工项目) | 视频指挥控制类 | 预付30%货款,货到验收合格客户回第一笔款后支付65%货款,剩余5%货到验收之日起一年无息支付 |
兴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军工项目) | 合同生效后,买方收到最终用户相应比例项目款后,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相同比例的货款 |
综上,海基新能源与万华节能和南瑞继保达成的付款安排主要是客户在实施大型项目时为了减轻自身资金压力考虑做出的安排,公司结合客户资质、项目情况等与客户就上述安排达成一致,且同行业或同类型项目亦有类似支付安排,具有商业合理性。
(三)在账龄较长的情况下未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与合理性,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坏账准备计提不足的情形
截至2022年6月30日,海基新能源对万华节能和南瑞继保两家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350.00万元和633.15万元,账龄在1年以上。上述应收账款回款周期较长,主要是由于海基新能源向万华节能销售的产品主要应用于军工项目,项目竣工验收须经过审价等审批流程,因此合同中约定40%的尾款在项目审价完成且客户从业主方或实际使用方收到款项后按比例支付,导致回款周期相对较长;海基新能源向南瑞继保销售的储能系统主要用于大型能源类项目,整体建设和验收周期较长,公司与客户约定的付款节奏中除货物验收后收取部分款项外,还包括部分尾款待业主终验后收取以及质保金等,因此根据项目具体进度存在部分款项回款较长的情况。从实际回款金额来看,截至2022年6月30日万华节能和南瑞继保的整体回款比例均达到70%,回款比例较高,且后续尚未收回款项均为根据合同约定在完成审价或投运终验后支付,仍处于正常约定的信用期内。
万华节能和南瑞继保均为国内大型产业集团和A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整体实力较为雄厚,信用情况良好,且相关项目均为大型项目,预期回款风险较小。此外公司与上述客户合作情况正常,亦未出现其他有明显迹象表明客户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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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因此,公司上述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相对较小,采用预期信用损失组合计提减值准备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报告期内海基新能源与万华节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业务合同及回款单据,复核上述客户应收账款的形成过程。
(2)查阅海基新能源与万华节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内容,并通过公开渠道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或类似项目是否存在同类约定的情况,分析其付款条款的合理性。
(3)复核海基新能源与上述两家客户的付款进度与合同条款的匹配性,并通过公开渠道查阅上述客户的背景和信用情况;了解申请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复核坏账准备计提的准确性和充分性。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认为:
(1)海基新能源与万华节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约定相关款项以客户从业主方或实际使用方收到款项后支付,主要是由于相关合作项目为军工项目或大型能源项目,整体实施和验收周期较长,客户为减轻自身资金压力考虑而做出上述安排,海基新能源综合考虑客户资质和项目情况后与客户达成一致,且同行业或同类型项目亦有类似支付安排,具有商业合理性。
(2)海基新能源对上述客户的整体回款比例均达到70%,回款比例较高,且后续尚未收回款项均为根据合同约定在完成审价或投运终验后支付,仍处于正常约定的信用期内。相关客户资信情况良好,未出现明显迹象表明客户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预期回款风险较小。因此,海基新能源报告期内对上述应收账款采用预期信用损失组合计提减值准备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
十、是否通过海基新能源等公司分担成本费用,是否存在其他利益输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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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告期内公司与海基新能源交易情况
1、公司对海基新能源增资
公司2020年度先后两次增资海基新能源,并于2020年12月16日将海基新能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两次增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增资时间 | 增资方式 | 认购股份数(万股) | 投资金额 (万元) | 认购价格 | 增资前持股比例 | 增资后持股比例 |
2020.3.26 | 现金 | 4,044.4186 | 4,044.4186 | 1元/股 | 23.79% | 23.79% |
2020.12.26 | 现金 | 8,280.5814 | 8,280.5814 | 1元/股 | 23.79% | 30.07% |
2020年3月26日,海基新能源将注册资本由4.3亿元增至6亿元,公司以现金方式按照1元/股的价格认缴新增17,000万股本中的4,044.4186万股,本次增资后,公司直接持有海基新能源23.79%的股份。
2020年12月26日,海基新能源将注册资本由6亿元增至7.5亿元,公司以现金方式按照1元/股的价格认缴新增15,000万股本中的8,280.5814万股,本次增资后,公司直接持有海基新能源30.07%的股份,通过时代百川间接持股比例为2.20%,合计持股比例为32.27%。
2、办公楼租赁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租用海基新能源部分办公楼进行办公经营的情况,租赁办公楼面积为1,884.35平米,租金根据当地市场行情确定为每年120元/平米,由公司向海基新能源支付租金。2019年至2021年各期租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海基新能源办公楼租金 | 22.61 | 22.61 | 22.61 |
自2020年12月起,公司完成对海基新能源的增资,并将海基新能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上述租赁成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内部交易。
除上述增资及办公楼租赁外,报告期内公司与海基新能源不存在其他交易情况。
(二)公司未通过海基新能源等公司分担成本费用,不存在其他利益输送情形
1、公司与海基新能源的客户、供应商重叠情况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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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在2020年末将海基新能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之前主要从事精细化工品业务,并开始布局针状焦、负极材料和石墨化等新材料业务板块,而海基新能源自成立后一直专注于铁锂电芯和模组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与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范围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双方客户和供应商重叠情况较少。2019年和2020年,公司的客户与海基新能源的供应商和客户之间不存在重叠情况;公司的供应商与海基新能源的供应商和客户存在少量重叠,主要是部分工程和设备类采购,以及少量低值易耗品和辅助材料的采购等。
2019年和2020年,公司供应商与海基新能源交易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供应商或客户重叠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单位名称 | 海基新能源 | 公司 | ||||
2019和2020年合计交易金额 | 交易方向 | 采购/销售内容 | 2019和2020年合计交易金额 | 交易方向 | 采购/销售内容 | ||
1 | 南通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69.27 | 供应商 | 沥青道路改造 | 617.54 | 供应商 | 电渗析车间工程、中水回用工程 |
2 | 江苏华兴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300.00 | 供应商 | 锂电车间安装工程等 | 1,607.93 | 供应商 | 给排水安装工程 |
3 | 无锡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158.84 | 供应商 | 研发楼装饰装修工程等 | 153.53 | 供应商 | 装饰工程 |
4 | 江苏斯菲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116.51 | 供应商 | 配电柜、汇流柜、低压馈线柜等 | 1,453.44 | 供应商 | 电源柜、低压开关柜、中低压配电柜等 |
5 | 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 426.01 | 客户 | 磷酸铁锂电芯 | 1,497.06 | 供应商 | 储能系统 |
上表中第1至第4均为供应商之间的重叠,主要是由于海基新能源与江苏百川、南通百川均位于江苏省,因此在部分安装工程和电气设备类项目上选择本地较有经验的供应商完成,导致双方供应商出现一定重叠;第5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既是海基新能源的客户,又是公司的供应商,主要是由于公司子公司南通百川主要从事精细化工品业务,生产过程耗电量较大,因此于2019年向储能系统集成商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采购了储能系统,利用峰谷电价差节约电费,同时该供应商主要从事储能系统的集成业务,报告期内也是海基新能源铁锂电芯的客户之一,因此导致出现上述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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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和2020年公司和海基新能源与上述供应商/客户的业务均为独立开展,且公司采购的内容主要为长期资产,各自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实施,不存在公司通过海基新能源分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
2、公司与海基新能源不存在人员重合情况
2019年和2020年度,公司在将海基新能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之前,除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慧敏担任海基新能源董事外,与海基新能源在生产、销售、管理、研发和财务人员方面不存在重叠情形,也不存在海基新能源替公司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况。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通过海基新能源等公司分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报告期内公司和海基新能源的各期销售和采购明细,核查公司与海基新能源的客户和供应商的重叠情况。
(2)获取报告期内公司和海基新能源的各期花名册,并对比分析是否存在人员重叠情形。
(3)获取报告期内公司和海基新能源的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以及主要银行账户的对账单,核查公司与海基新能源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以及大额收支的交易对手方是否存在重叠情形。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通过海基新能源等公司分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
十一、综合上述情况,说明报告期内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谨慎,是否存在调节利润的情况,模拟测算考虑上述情形后2020年业绩是否为亏损或大幅下滑,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项“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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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的规定;报告期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可转债发行条件
(一)综合上述情况,说明报告期内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谨慎,是否存在调节利润的情况
综合上述情况:
1、公司醋酸酯类产品相关的固定资产运转情况良好,且醋酸酯类产品仍可实现相当规模的毛利,并未出现企业会计准则涉及的重大减值迹象,未计提减值准备较为合理;
2、公司针状焦项目等主要在建工程项目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时转固,不存在推迟转固的情形;
3、公司相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较为充分,不存在减值计提不充分或应单项计提应提未提的情形;海基新能源涉诉事项相关款项减值准备计提较为充分;
4、公司库存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较为充分;
5、公司将海基新能源纳入合并范围的依据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相关投资收益计算较为准确;
6、公司2020年营业费用大幅下降主要系运费调整至成本核算等因素所致,较为合理,不存在相关费用未及时确认的情况;
7、公司针状焦项目等工程项目不存在借款费用未及时停止资本化的情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8、海基新能源应收万华节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款项未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主要系相关客户资质和经营情况良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风险较小,不存在坏账准备计提不足或应单项计提应提未提的情况;
9、公司不存在通过海基新能源等公司分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报告期内会计处理较为谨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不存在调节利润的情形。
(二)模拟测算考虑上述情形后2020年业绩是否为亏损或大幅下滑,是否符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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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项“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的规定;报告期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可转债发行条件
1、模拟测算考虑上述情形后2020年业绩是否为亏损或大幅下滑考虑上述情形后的模拟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营业利润 |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 加权平均净资产 | 营业利润 |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 加权平均净资产 | ||
现报表数值 | 24,576.84 | 21,964.55 | 166,334.13 | 7,010.15 | 2,854.14 | 142,352.54 | |
模拟影响值 | 并表海基新能源1 | 2,076.22 | - | 1,498.08 | -2,076.22 | - | -749.04 |
存货跌价准备2 | - | - | - | -38.74 | -32.93 | -16.46 |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3 | 170.95 | 43.70 | 21.85 | -187.88 | -187.88 | -93.94 | |
危化品项目转固4 | -331.12 | -301.32 | -150.66 | - | - | - | |
借款费用资本化5 | -121.02 | -105.21 | -52.60 | - | - | - | |
上年调整影响期初值 | - | - | -1,718.89 | - | - | - | |
模拟后数值 | 26,371.87 | 21,601.72 | 165,931.91 | 4,707.32 | 2,633.34 | 141,493.09 |
注1:假设公司2020年未将海基新能源纳入合并范围、自2021年初将海基新能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进行模拟测算,影响损益科目包括投资收益等;注2:假设公司2020年末按照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的平均值(细分原材料、在产
品、产成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进行模拟测算,影响损益科目包括资产减值损失等;注3:假设公司(含海基新能源)前10大应收账款、涉诉相关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将截至
2022年6月末未回款且已超出信用期的部分全额计提减值进行模拟测算,影响损益科目包括信
用减值损失等;注4:假设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在建工程项目不考虑安全生产许可证因素、采用非涉及危险化学品项目
的转固条件、转固后正常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进行模拟测算,影响损益科目包括营业收入、营业
成本等;注5:假设针状焦项目不考虑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可正常生产、在产线安装调试完毕即停止借款费
用资本化进行模拟测算,影响损益科目包括财务费用、营业成本等。
如上所示,2020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854.14万元,若进一步考虑上述模拟测算,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633.34万元,模拟前后较2019年下降幅度分别为45.80%和
49.99%,模拟测算影响较小。受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影响,公司存在停工停产的情况,同时疫情导致精细化工行业下游需求也较为疲弱,公司2020年度业绩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但不涉及亏损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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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项“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的规定
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董事会决议前二十四个月内未公开发行证券,不适用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项的规定。
此外,公司于2020年1月(距离本次可转债董事会决议日已超过二十四个月)完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2020年营业利润7,010.15万元,较2019年同比增长
1.44%,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进一步考虑上述模拟测算,公司2020年营业利润4,707.32万元,较2019年同比下降31.88%,下降程度亦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不存在公开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3、报告期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可转债发行条件
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3.99%、2.00%、13.21%,平均值为6.40%,不低于6%;进一步考虑上述模拟测算,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3.99%、
1.86%、13.02%,平均值为6.29%,亦不低于6%,符合可转债发行条件。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取得并复核申请人模拟测算报表,核查模拟测算后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项,以及报告期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可转债发行条件。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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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报告期内会计处理较为谨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不存在调节利润的情形。
(2)受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影响,申请人2020年度业绩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但不涉及亏损情形。
(3)申请人本次发行不适用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此外,申请人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考虑上述模拟测算后,不存在公开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4)考虑上述模拟测算后,申请人报告期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符合可转债发行条件。
问题2 关于毛利率及产销率
报告期内,申请人各类产品毛利率波动较大,且不同种类产品毛利率波动趋势不一致。请申请人:(1)区分各不同类型产品说明该类型产品报告期内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销售客户、单价、成本费用等因素对毛利率波动的影响及其程度;(2)结合精细化工板块不同类型产品之间在细分领域、原材料、生产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市场价格等方面的异同,说明不同类型产品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部分类型产品报告期内产销率超过100%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区分各不同类型产品说明该类型产品报告期内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销售客户、单价、成本费用等因素对毛利率波动的影响及其程度
2019年至2022年2季度,公司不同类型业务和产品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毛利率 | 变动百分点 | 毛利率 | 变动百分点 | 毛利率 | 变动百分点 | 毛利率 | |
醋酸酯类 | 3.83 | 1.06 | 2.77 | -5.05 | 7.82 | -1.49 | 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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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毛利率 | 变动百分点 | 毛利率 | 变动百分点 | 毛利率 | 变动百分点 | 毛利率 | |
多元醇类 | 27.93 | -7.66 | 35.59 | 23.45 | 12.14 | -9.07 | 21.21 |
偏苯三酸酐及酯类 | 8.83 | -1.09 | 9.93 | 12.84 | -2.91 | -7.27 | 4.36 |
醇醚类 | 9.01 | -0.26 | 9.27 | 8.24 | 1.03 | -3.41 | 4.44 |
绝缘树脂类 | 15.94 | 6.57 | 9.37 | -10.00 | 19.37 | 1.70 | 17.67 |
丙烯酸酯类 | 15.76 | -2.88 | 18.64 | 18.64 | / | / | / |
精细化工品业务合计 | 12.55 | 0.48 | 12.07 | 4.70 | 7.38 | -3.13 | 10.50 |
负极材料(石墨化)类 | 31.59 | 12.51 | 19.08 | 19.08 | / | / | / |
针状焦类 | -9.44 | / | / | / | / | / | / |
新材料业务合计 | 5.72 | -13.37 | 19.08 | 19.08 | / | / | / |
铁锂电芯及模组 | 8.41 | -5.41 | 13.82 | 13.82 | / | / | / |
新能源业务合计 | 8.41 | -5.41 | 13.82 | 13.82 | / | / | / |
总计 | 10.96 | -1.42 | 12.39 | 5.01 | 7.38 | -3.13 | 10.50 |
2019年至2022年2季度,公司整体毛利率存在一定变动。其中2021年起公司主营业务新增了新材料业务板块和新能源业务板块,2021年度上述新业务的毛利率高于精细化工产品,提高了公司2021年度的整体毛利率水平。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波动主要是由精细化工品业务板块导致的,该业务的综合毛利率在2019年至2021年呈现先降后升的变动趋势,主要是各类精细化工品单价和原材料成本变动的影响,与报告期内化工行业的波动趋势和市场变化情况相符。从不同产品类型的角度而言,虽然精细化工产品的上下游价格联动较为紧密,上游原材料价格的变动和产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一般较为接近,但具体到不同产品类别,根据其下游细分市场需求的变动情况,不同产品上下游价格传导的幅度和周期会存在差异,导致不同类型产品的毛利率变动也呈现一定的区别。
具体而言,公司各业务板块主要产品的价格和毛利率变动原因如下:
(一)精细化工品业务板块
1、醋酸酯类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数额 | 变动 | 数额 | 变动 | 数额 | 变动 | 数额 | |
平均售价(元/吨) | 8,668.49 | -6.70% | 9,291.22 | 61.01% | 5,770.59 | -4.30% | 6,02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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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数额 | 变动 | 数额 | 变动 | 数额 | 变动 | 数额 | |
平均成本(元/吨) | 8,336.52 | -7.72% | 9,033.94 | 69.83% | 5,319.37 | -2.72% | 5,468.33 |
毛利率(%) | 3.83 | 1.06 | 2.77 | -5.05 | 7.82 | -1.49 | 9.31 |
公司醋酸酯类产品的原材料主要为冰醋酸和醇类(正丁醇、丙醇和乙醇等),由冰醋酸和醇类进行酯化反应得到。由于报告期内公司并不直接生产冰醋酸和醇类,因此醋酸酯类产品的原材料主要依靠外购,导致醋酸酯类产品的价格对上游原材料价格的波动较为敏感。2020年度,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对醋酸酯类产品的生产供应和下游需求两端均产生一定影响,醋酸酯类产品的售价随着上游原材料价格的下降亦较2019年略有下降。2021年起,由于国外产能不稳定导致国内冰醋酸的市场供需偏紧,冰醋酸价格大幅提高,醋酸酯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也随之上涨。毛利率方面,2020年醋酸酯类产品毛利率较2019年下降了1.49个百分点,主要是由于2020年起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将运输费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扣除运输费的影响后公司2020年毛利率为9.39%,与2019年度基本持平。
2021年度公司醋酸酯类产品的毛利率较2020年存在一定下降,其具体原因详见本回复“问题1”之“二、/(一)2021年度申请人主要产品毛利率大幅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022年1-6月,醋酸酯类产品毛利率较2021年度小幅回升1.06个百分点,达到3.83%。
2、多元醇类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数额 | 变动 | 数额 | 变动 | 数额 | 变动 | 数额 | |
平均售价(元/吨) | 9,123.08 | -22.72% | 11,805.92 | 91.71% | 6,158.36 | -15.48% | 7,286.09 |
平均成本(元/吨) | 6,574.82 | -13.54% | 7,604.38 | 40.55% | 5,410.58 | -5.75% | 5,740.72 |
毛利率(%) | 27.93 | -7.66 | 35.59 | 23.45 | 12.14 | -9.07 | 21.21 |
公司多元醇类产品主要以三羟甲基丙烷(TMP)和双三羟甲基丙烷等产品为主,其主要生产原材料为正丁醛和甲醛等。2020年度,公司多元醇类产品的平均售价较2019年下降15.48%,一方面是新冠疫情对物流运输的影响导致TMP的出口受到抑制,此外国内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在2020年新增了TMP的产能投放,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该产品的价格造成了压力。由于上游的正丁醛等主要原材料价格下降幅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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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且公司自2020年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将运输费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因此2020年度多元醇类产品的单位成本较2019年度仅下降5.75%,导致该产品毛利率出现一定下降。
2021年度,公司多元醇类产品毛利率较2020年显著提高,其具体原因详见本回复“问题1”之“二、/(一)2021年度申请人主要产品毛利率大幅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022年1-6月,多元醇类产品毛利率为27.93%,较2021年度有所回落,主要是由于多元醇类产品市场供需紧张的关系较2021年有所缓和,因此产品价格下降幅度略高于平均成本的下降幅度,导致毛利率略有下降。
3、偏苯三酸酐及酯类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数额 | 变动 | 数额 | 变动 | 数额 | 变动 | 数额 | |
平均售价(元/吨) | 11,557.64 | 6.21% | 10,881.37 | 27.82% | 8,513.16 | -11.14% | 9,580.22 |
平均成本(元/吨) | 10,536.67 | 7.50% | 9,801.28 | 11.87% | 8,761.24 | -4.38% | 9,162.67 |
毛利率(%) | 8.83 | -1.09 | 9.93 | 12.84 | -2.91 | -7.27 | 4.36 |
公司偏苯三酸酐及酯类产品属于耐热和耐久性能良好的增塑剂。2020年公司偏苯三酸酐及酯类产品售价和毛利率均有所下降,一方面是由于2020年原油价格下降导致偏苯三酸酐及酯类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均出现不同程度下降,而公司该类型产品成本结构中生产设施折旧等固定成本占比相对较高,导致单位成本的下降幅度低于售价的下降幅度,因此毛利率有所下降;另一方面2020年起公司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要求将运输费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核算,亦导致产品2020年毛利率下降了2.53个百分点。
2021年度,随着原材料偏三甲苯和辛醇价格的上涨,公司偏苯三酸酐及酯类产品的成本和售价均有所提升。同时,2021年度波林化工(常州)有限公司的2万吨偏苯三酸酐产线关停,且疫情影响下国外产能不稳定,存在一定产能缺口,导致偏苯三酸酐产品的市场供应偏紧,因此其价格和盈利水平均有所回升,导致公司2021年度偏苯三酸酐及酯类产品毛利率较2020年度有所增长。从平均售价和成本来看,2021年度公司偏苯三酸酐及酯类产品平均售价为10,881.37元/吨,较2020年上涨2,368.21元/吨,而同期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平均成本上涨1,040.04元/吨,低于平均售价的幅度,因此产品毛利率有所提高。2022年1-6月,偏苯三酸酐及酯类平均价格和平均成本均较2021年度有小幅上升,产品毛利率为8.83%,与2021年度相比略有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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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醇醚类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数额 | 变动 | 数额 | 变动 | 数额 | 变动 | 数额 | |
平均售价(元/吨) | 10,585.39 | -24.09% | 13,944.96 | 79.68% | 7,760.88 | -1.30% | 7,863.47 |
平均成本(元/吨) | 9,631.69 | -23.87% | 12,652.06 | 64.72% | 7,680.79 | 2.21% | 7,514.50 |
毛利率(%) | 9.01 | -0.26 | 9.27 | 8.24 | 1.03 | -3.41 | 4.44 |
公司醇醚类产品主要包括丙二醇甲醚(PM)和丙二醇甲醚醋酸酯(PMA)。报告期内,公司醇醚类产品在2020年的平均售价与2019年较为接近,但毛利率出现一定下降,一方面是由于公司醇醚类的产品结构因为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政策的影响在2020年进行了调整,将采购环氧丙烷生产PM以及下游PMA的业务模式调整为直接外采PM生产PMA,生产加工环节的缩减导致该品类的整体毛利率有所下降。此外公司自2020年起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将运输费用纳入主营业务成本核算,亦导致毛利率下降了3.15个百分点。
PMA广泛应用于涂料、电子、半导体等行业,尤其是PM和PMA的溶剂常被电子工业领域用作清洗剂。随着2021年芯片和半导体行业的快速发展,PM和PMA的行业需求也大幅提升,同时地方政府取消了前期环氧丙烷的管控政策,公司2021年PM和PMA的产销量得到了有效恢复,并在市场需求的提振之下实现了价格和毛利的大幅增长。2022年1-6月,醇醚类产品平均价格和平均成本均有所下降,产品毛利率为9.01%,相对较为稳定。
5、绝缘树脂类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数额 | 变动 | 数额 | 变动 | 数额 | 变动 | 数额 | |
平均售价(元/吨) | 14,677.93 | 11.03% | 13,219.68 | 15.77% | 11,418.86 | -4.90% | 12,007.83 |
平均成本(元/吨) | 12,338.53 | 2.98% | 11,980.92 | 30.12% | 9,207.44 | -6.87% | 9,886.19 |
毛利率(%) | 15.94 | 6.57 | 9.37 | -10.00 | 19.37 | 1.70 | 17.67 |
绝缘树脂类产品是一种具有优良电绝缘性能的涂料,主要用于各类裸铜线、合金线及玻璃丝包线外层,以提高和稳定漆包线的性能。报告期内,公司绝缘树脂类产品的下游市场需求较为稳定,售价和毛利存在一定小幅波动,且变动趋势与公司其他化工产品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由于绝缘树脂类产品在产业链上更贴近终端产品,因此产品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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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空间相对较小。2020年由于绝缘树脂类产品的原材料如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等产品的价格普遍较为低迷,因此公司绝缘树脂类产品的单位成本有所下降,导致2020年度毛利率略高于2019年度。随着2021年大宗商品和各类化工原材料价格的纷纷上涨,绝缘树脂类产品的单位成本显著提高,但由于终端产品价格涨幅有限,因此2021年度该产品毛利率较2020年下降了10个百分点。2022年1-6月,随着下游市场需求的进一步恢复,绝缘树脂类产品售价涨幅高于成本涨幅,导致产品毛利率较2021年度回升6.57个百分点,达到15.94%。
6、丙烯酸酯类
丙烯酸酯类产品是公司2021年度新增的精细化工产品,报告期内主要包括多元醇丙烯酸酯和聚丙烯酸钠溶液等产品。其中,多元醇丙烯酸酯主要由三羟甲基丙烷或新戊二醇等材料生产,属于高端光固化树脂的一种,近年来下游应用需求迅速增长。2021年度,公司丙烯酸酯类产品平均售价达25,583.69元/吨,平均毛利率达到18.64%,在公司精细化工品业务板块中属于盈利能力较强的品种。2022年1-6月,随着上游原材料价格的回落,公司丙烯酸酯类产品的平均成本和平均售价均较2021年度有所下降;2022年1-6月毛利率为15.76%,较2021年度小幅下降2.88个百分点。综上,公司精细化工品业务板块不同类型产品在报告期内的毛利率变动趋势存在一定差异,与各类产品的上下游价格波动和供需情况有关。为了进一步减小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的影响,提高精细化工品业务的整体毛利率水平,公司加大了对精细化工产业链的覆盖程度,随着宁夏科技的正异丁醛丁辛醇项目和新戊二醇三羟项目逐步建成投产,公司一方面可进一步拓展三羟甲基丙烷、新戊二醇等高附加值精细化工品的市场规模,同时还将凭借丁醇、辛醇、正丁醛和异丁醛的自主供应降低醋酸丁酯、偏苯三酸三辛酯、三羟甲基丙烷以及新戊二醇等产品的原材料成本,进一步提高精细化工业务的毛利率水平。
(二)新材料业务板块
报告期内,公司的新材料业务板块自2021年开始产生效益,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7,476.10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1.87%。由于公司针状焦项目自2021年12月起正式投产,2021年度公司新材料业务主要为向其他负极材料厂商提供石墨化加工服务以及销售增碳剂等副产品取得收入。2021年度,公司石墨化加工类业务的整体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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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为19.08%。2022年1-6月,公司新材料业务板块中,负极材料(石墨化)类业务毛利率为31.59%,较2021年上升了12.51个百分点,主要是由于负极材料产能逐步释放带来的规模效应所导致;针状焦业务2022年1-6月毛利为-9.44%,主要是由于2022年针状焦上游主要原材料高温煤焦油价格涨幅较大,对针状焦产品毛利产生了挤压,导致毛利率水平为负。
(三)新能源业务板块
公司于2020年末将海基新能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增加了新能源业务板块。2021年,公司新能源业务板块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为42,084.03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
10.51%,主要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基新能源所从事的磷酸铁锂电芯和模组的销售收入。2021年度海基新能源的主营业务毛利率为13.82%,主要是由于上游正极材料等原材料价格受动力电池领域需求爆发的影响,在2021年的上涨幅度较大,导致海基新能源的毛利率相对偏低。2022年1-6月,公司新能源业务板块毛利率为8.41%,较2021年下降5.41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1、整体而言一季度为市场需求淡季,因此海基新能源上半年的收入规模较小,而折旧摊销、各项费用等固定支出季度间的分布相对均匀;
2、受春节和长三角地区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反复等因素影响,海基新能源的产能利用率有所下降,下游应用端需求有所延迟;3、上游正极材料等原材料价格仍维持在较高水平对产品毛利率形成一定挤压。后续随着海基新能源新的产能投放,以及宁夏新材料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以及正极材料项目的陆续达产,可进一步提高海基新能源的产业链配套优势,预计后续收入和毛利率水平将有进一步提升。
二、结合精细化工板块不同类型产品之间在细分领域、原材料、生产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市场价格等方面的异同,说明不同类型产品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精细化工品板块产品类型多样,各类型产品又包括多种细分品类。由于精细化工行业在整个化工产业链中处于中间位置,其主要原材料均为石油和煤炭制品,导致上游原油和煤炭价格的波动会对公司原材料的价格产生较大的影响,进而传导至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因此,从价格变化的角度而言公司精细化工品的价格均受上游原油和煤炭价格变化影响,各类精细化工品的价格变动常常呈现同向波动的趋势。
2019年至2021年,公司部分精细化工产品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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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Wind可以看出,公司主要精细化工品在2019-2021年度价格的变动趋势整体呈现一定的同步效应,但不同产品的价格变化幅度和短期波动情况均存在差异,原因系虽然各类精细化工品价格均受原油和煤炭价格波动影响,但不同产品在原材料构成和下游具体应用领域等方面各不相同,导致不同类型产品的供给和需求变化存在差异,反映在毛利率层面主要体现为不同类型产品在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时,其价格波动向产品价格传导的时间和程度有所区别,进而导致不同产品毛利率变动存在差异。公司精细化工板块不同产品的细分领域、原材料、生产设施和工艺流程的相关情况如下:
产品类型 | 细分产品 | 下游细分领域 | 主要原材料 | 主要生产设备 | 工艺流程 |
醋酸酯类 | 醋酸丁酯 | 有机溶剂、食物香精 | 正丁醇、冰醋酸 | 酯化塔、再沸器、反应釜、精馏塔 | 酯化、精馏等 |
醋酸乙酯 | 工业溶剂、粘合剂、提取剂、香精原料 | 乙醇、冰醋酸 | |||
醋酸丙酯 | 溶剂、香料香精 | 正丙醇、冰醋酸 | |||
多元醇类 | 三羟甲基丙烷 | 醇酸树脂、聚氨酯、不饱和树脂、航空润滑油 | 正丁醛、甲醛 | 精馏塔、成品塔、萃取塔、脱醛塔、缩合釜 | 氧化、缩合、浓缩、萃取、脱溶脱轻、精馏、薄膜蒸发 |
双三羟甲基丙烷 | 润滑油、化妆品、特种树脂、消泡剂、涂料树脂 | 正丁醛、甲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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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 | 细分产品 | 下游细分领域 | 主要原材料 | 主要生产设备 | 工艺流程 |
偏苯三酸酐及酯类 | 偏苯三酸酐 | 聚氯乙烯增塑剂、环氧树脂固化剂 | 偏三甲苯、冰醋酸 | 氧化釜、成酐釜、精馏塔、醋酸提浓塔 | 氧化、结晶、成酐、精馏等 |
偏苯三酸三辛酯 | 耐热电线电缆料、耐热耐久的板材和片材 | 异辛醇、偏苯三酸酐 | 酯化釜、精制釜、 | 酯化、脱醇、精制等 | |
醇醚类 | 丙二醇甲醚 | 溶剂、分散剂、稀释剂、萃取剂 | 环氧丙烷、甲醇 | 醚化装置、脱醇塔、精馏塔、酯化塔、脱水塔、脱轻塔 | 醚化、脱醇、精馏等 |
丙二醇甲醚醋酸酯 | 溶剂、清洗剂 | 丙二醇甲醚、冰醋酸 | 酯化、脱水、脱轻、成品精馏等 | ||
绝缘树脂类 | 绝缘树脂 | 导线绝缘层 | 多元醇、二元酸 | 反应釜、稀释釜 | 酯化、酯交换、酰亚胺、稀释、过滤等 |
丙烯酸酯类 | 多元醇丙烯酸酯 | 反应稀释剂、活性稀释剂、光固油墨 | 环己烷、丙烯酸、多元醇 | 酯化釜、水洗釜、溶剂回收塔 | 酯化、碱洗、蒸发、汽提等 |
聚丙烯酸钠溶液 | 分散剂、水处理剂 | 丙烯酸 | 过滤、吸附、电渗析、聚合等 |
报告期内,公司醋酸酯类产品主要作为溶剂应用于涂料和油墨等行业,国内的产能结构和下游市场需求均较为稳定,属于较为成熟的产品类型,因此报告期内整体毛利率较多元醇类、丙烯酸酯类等产品略低。此外,醋酸酯类产品的主要工艺流程和环节相对简单,制造费用等固定成本占成本比例相对较低,因此毛利率对原材料价格变动较为敏感。醋酸酯类产品毛利率在2021年冰醋酸和正丁醇等原材料价格的大幅上升的影响下出现一定下降,因此公司在经营策略上进行了调整,将更多经营资源投入到附加值和毛利率更高的产品中。以三羟甲基丙烷为代表的多元醇类产品凭借其在光固化领域的优良性能,在电子、光伏、汽车、环保建筑等领域的应用愈发广泛,产品渗透率不断提升。报告期内,多元醇类产品市场景气度较高,在新冠疫情形势稳定后下游需求快速恢复,因此毛利率整体处于较高水平,并在2021年度实现收入和利润水平的双重增长。从生产工艺环节来看,多元醇类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相对较为复杂,涉及生产环节和生产设备较多,固定成本占比相对较高,同时多元醇类产品主要原材料正丁醛和甲醛报告期内市场供应较为充足,导致2021年度多元醇类产品单位成本涨幅低于产品售价的涨幅,因此毛利率在2021年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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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苯三酸酐及酯类产品作为环保型增塑剂,近年来市场规模稳步提升。2020年原油价格的下降导致偏苯三酸酐及酯类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均出现不同程度下降,而公司偏苯三酸酐及酯类产品涉及生产设施较多,产品成本结构中生产设施折旧等固定成本占比相对较高,导致2020年单位成本的下降幅度低于售价的下降幅度,因此2020年毛利率处于较低水平。2021年起随着产品价格的提升和下游市场需求的逐步恢复,偏苯三酸酐及酯类产品毛利率也回升至正常水平。公司醇醚类产品主要包括丙二醇甲醚(PM)和丙二醇甲醚醋酸酯(PMA),其中PMA在涂料、电子、半导体等行业应用广泛,且PM和PMA的溶剂常被电子工业领域用作清洗剂。2019年下半年起,由于PM主要原材料之一环氧丙烷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政策而导致供应受到影响,公司醇醚类产品结构有所调整,将采购环氧丙烷生产PM以及下游PMA的业务模式调整为直接外采PM生产PMA,生产加工环节的缩减导致该品类的整体毛利率有所下降。随着2021年初环氧丙烷管控政策的取消以及下游半导体等领域的快速发展,醇醚类产品市场需求也出现了大幅提升,带动公司醇醚类产品毛利率实现显著提高。
绝缘树脂类产品是一种具有优良电绝缘性能的涂料,主要用于各类裸铜线、合金线及玻璃丝包线外层,以提高和稳定漆包线的性能。2020年度,由于绝缘树脂类产品的原材料如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等产品的价格普遍较为低迷,因此绝缘树脂类产品的单位成本有所下降,导致2020年毛利率较2019年有所提升。随着2021年原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绝缘树脂类产品的单位成本显著提高,但由于绝缘树脂类产品在产业链上更贴近终端产品,因此产品价格涨幅有限,导致2021年度该产品毛利率出现一定下降。
丙烯酸酯类产品是公司2021年度新增的精细化工产品,报告期内主要包括多元醇丙烯酸酯和聚丙烯酸钠溶液等产品。其中,多元醇丙烯酸酯属于高端光固化树脂的一种,聚丙烯酸钠可以作为分散剂和水处理剂,在环保、食品、医药、纺织、水处理、石油化学、冶金等部门有着广泛的应用。近年来丙烯酸酯类产品下游应用需求迅速增长,是公司报告期内拓展高附加值精细化工品、持续完善精细化工产业链布局的重要一环。2021年度,其平均毛利率达到18.64%,处于较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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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精细化工板块各主要产品虽同属于精细化工行业,但不同类型产品在下游应用领域、主要原材料、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市场价格也受其上游原材料的价格变化及下游市场供需情况的影响而各不相同,导致报告期内公司精细化工板块各类型产品的毛利率变动趋势和幅度存在一定差异,具有合理性。
三、说明部分类型产品报告期内产销率超过100%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019年至2022年2季度,公司各期主要产品的产销率情况如下:
主要产品 | 项目 | 单位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醋酸酯类 | 产量 | 吨 | 54,126.37 | 163,052.18 | 215,883.94 | 232,825.63 |
销量 | 吨 | 46,912.98 | 167,260.47 | 219,833.52 | 230,365.41 | |
产销比率 | / | 86.67% | 102.58% | 101.83% | 98.94% | |
多元醇类 | 产量 | 吨 | 38,389.73 | 56,029.67 | 50,343.13 | 57,173.14 |
销量 | 吨 | 33,262.76 | 57,281.59 | 53,139.74 | 56,399.92 | |
产销比率 | / | 86.64% | 102.23% | 105.56% | 98.65% | |
偏苯三酸酐及酯类 | 产量 | 吨 | 22,715.68 | 39,659.98 | 38,241.82 | 39,811.92 |
销量 | 吨 | 21,765.52 | 40,983.97 | 40,374.71 | 40,535.98 | |
产销比率 | / | 95.82% | 103.34% | 105.58% | 101.82% | |
醇醚类 | 产量 | 吨 | 26,482.81 | 28,364.61 | 4,866.23 | 22,807.07 |
销量 | 吨 | 26,222.97 | 29,547.11 | 10,198.48 | 29,515.62 | |
产销比率 | / | 99.02% | 104.17% | 209.58% | 129.41% | |
绝缘树脂类 | 产量 | 吨 | 8,239.50 | 16,841.13 | 13,319.39 | 12,596.53 |
销量 | 吨 | 8,205.48 | 16,999.87 | 13,991.60 | 12,184.93 | |
产销比率 | / | 99.59% | 100.94% | 105.05% | 96.73% | |
丙烯酸酯类 | 产量 | 吨 | 8,098.12 | 7,660.72 | / | / |
销量 | 吨 | 7,536.32 | 7,580.35 | / | / | |
产销比率 | / | 93.06% | 98.95% | / | / | |
负极材料 (石墨化) | 产量 | 吨 | 3,555.85 | 2,637.23 | / | / |
销量 | 吨 | 3,275.87 | 2,557.12 | / | / | |
产销比率 | / | 92.13% | 96.96% | / | / | |
针状焦 | 产量 | 吨 | 10,869.41 | / | / | / |
销量 | 吨 | 11,713.82 | / | / | / | |
产销比率 | / | 107.77%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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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 | 项目 | 单位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磷酸铁锂电芯 | 产量 | GWh | 0.26 | 0.67 | / | / |
销量 | GWh | 0.23 | 0.68 | / | / | |
产销比率 | / | 88.87% | 100.80% | / | / |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产品部分年度的产销略高于100%,主要系上期生产的产品未完全销售完毕,期初存在产品库存并于当期实现销售所致。2019年度和2020年醇醚类产品的产销率分别为129.41%和209.58%,超过100%的幅度较大,主要原因系受到2019年响水爆炸事故影响,醇醚类产品生产原材料之一的环氧丙烷的供应受到一定限制,导致2020年度醇醚产品的产量受限,公司为维持客户关系及市场份额,外购部分产品并用于直接对外销售,导致该年度醇醚类产品产销率较高。随着2021年相关限制放松,醇醚类产品产销恢复至正常水平。
2022年1-6月针状焦项目的产销率为107.77%,超过100%一定幅度,主要原因系针状焦项目于2021年12月正式投产,该项目在试生产期阶段产生部分存货并在投产后进行销售。
因此,报告期内公司部分类型产品产销率超过100%具有其合理性。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对申请人高管进行访谈,了解报告期内申请人经营业绩的变化情况。获取报告期内申请人销售和采购明细,分析各主要产品的销售单价和原材料采购单价变动情况。
2、通过公开信息查询申请人主要产品和原材料在报告期内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并与申请人销售价格和采购价格进行比对,分析产品和原材料价格波动对毛利率的影响情况。
3、查阅报告期内申请人主要产品的原材料构成、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下游应用领域等相关材料,并结合公开行业数据、研究报告和相关产品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分析申请人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情况的合理性,并与同行业公司毛利率变动趋势进行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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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获取报告期内申请人主要产品的产销台账,并对申请人的产销率波动进行了分析核查。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申请人不同产品毛利率波动趋势呈现一定差异,主要是由于不同类型产品在原材料构成、主要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以及下游具体应用领域等方面各不相同,导致不同类型产品的供给和需求变化存在差异,造成申请人不同类型产品的毛利率在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有所区别,具有合理性。
2、报告期内,申请人部分类型产品产销率超过100%具有合理性。
问题3 关于股票质押与大额货币资金
目前,申请人控股股东郑铁江累计质押申请人股份52,412,500股,占郑铁江、王亚娟持有申请人股份总数的43.79%,占申请人总股本的8.84%;2022年3月末,申请人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为12.8亿元,其中其他货币资金为8.5亿元。请申请人:(1)说明控股股东质押融资金额、用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负债与投资情况,是否存在流动性压力;(2)说明报告期内票据相关保证金比例大幅上升的原因,是否与银行约定的开具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比例相符、同一开票银行保证金比例是否存在大幅波动情形,说明申请人信用情况是否存在明显下滑情形;(3)说明申请人是否存在在非主要经营地开立银行账户、购买理财产品等情形,如是,说明具体金额及业务办理合理性,是否存在资金资产受限等情形;(4)说明控股股东质押融资及其他主要负债融资银行与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主要存储银行是否存在重合,如是,说明相关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是否用于违规担保,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申请人资金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回复:
一、说明控股股东质押融资金额、用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负债与投资情况,是否存在流动性压力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质押融资金额、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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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至2021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郑铁江、王亚娟夫妇的股票累计质押率从2019年初的79.55%通过解质押持续下降至2021年末的29.82%,股票质押借款余额从2019年初的27,171.00万元下降至2021年末的16,668.00万元,2019-2021年度累计归还10,503.00万元股票质押融资借款,主要系其通过减持公司股票获得流动资金完成解质押。此前的质押融资主要用于其他股权投资、亲戚朋友资金周转以及家庭消费等用途。
2022年4月,郑铁江完成股票补充质押,补充质押股数为1,672万股,此次补充质押不涉及新增质押借款。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郑铁江、王亚娟夫妇累计质押公司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3.79%。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负债与投资情况
除上述股票质押融资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关于郑铁江、王亚娟的个人信用报告,截至2022年6月30日,郑铁江和王亚娟存续的主要银行负债为个人其他消费贷款以及汽车贷款,不存在其他大额负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序号 | 贷款人 | 贷款名称 | 贷款金额 (万元) | 截至2022年6月末余额 (万元) | 银行 |
1 | 郑铁江 | 其他个人消费贷款 | 500.00 | 16.5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2 | 王亚娟 |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 167.00 | 44.60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消费金融中心 |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较大的流动性压力
结合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质押以及负债、投资情况,整体而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较大的流动性压力,主要分析如下: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目前质押履约保障能力较强
根据郑铁江与广发证券签署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警戒线、处置线对应的履约保障比例值分别为170%和150%。
按照2022年6月30日百川股份收盘价测算的郑铁江先生股票质押履约保障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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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 | 质押权人 | 2022年6月30日收盘价 (元/股) | 质押股份数量 (万股) | 质押股份对应市值(万元) | 质押担保的借款金额及年利息(万元) | 履约保障比例 |
郑铁江 | 广发证券 | 12.13 | 5,241.25 | 63,576.36 | 17,818.09 | 356.81% |
注1:质押担保的借款金额及年利息=质押担保的借款金额(16,668.00万元)*(1+6.9%),根据各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确认书》,购回利率为6.9%;注2:履约保障比例=质押股份对应市值/质押担保的借款金额及年利息。根据谨慎计算,目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郑铁江的履约保障比例约为356.81%,远超警戒线170%和处置线150%,目前质押履约保障能力较强。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质押比例不高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郑铁江、王亚娟夫妇累计质押公司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3.79%,质押比例整体不高。假设公司出现股价大幅波动情况,实际控制人采取补充质押的空间较为充足,不存在较大幅度的平仓风险。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良好
除公司股票外,郑铁江、王亚娟夫妇多年来还积累了包括现金、房产在内的个人资产。此外,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站以及个人信用报告,郑铁江和王亚娟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也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郑铁江和王亚娟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良好。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票质押融资主要用于其他股权投资、亲戚朋友资金周转以及家庭消费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大额投资或负债的情形,不存在较大的流动性压力。
二、说明报告期内票据相关保证金比例大幅上升的原因,是否与银行约定的开具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比例相符、同一开票银行保证金比例是否存在大幅波动情形,说明申请人信用情况是否存在明显下滑情形
(一)报告期内票据相关保证金比例大幅上升的原因
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6月末公司其他货币资金与应付票据的变动情况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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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6.30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应付票据(①) | 87,058.47 | 73,535.16 | 49,688.95 | 27,292.55 |
合并范围内企业之间开具的承兑汇票(列示于短期借款)(②) | 28,250.00 | 14,006.00 | 19,050.00 | 17,000.00 |
开具票据金额合计(③=①+②) | 115,308.47 | 87,541.16 | 68,738.95 | 44,292.55 |
其他货币资金(④) | 81,423.04 | 48,393.17 | 21,999.44 | 5,034.74 |
应收票据(作为质押物)(⑤) | 2,214.43 | 4,483.12 | 10,205.02 | 9,357.66 |
质押物金额合计(⑥=④+⑤) | 83,637.47 | 52,876.29 | 32,204.46 | 14,392.40 |
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覆盖比例 (⑦=④÷③) | 70.61% | 55.28% | 32.00% | 11.37% |
总体质押覆盖比例(⑧=⑥÷③) | 72.53% | 60.40% | 46.85% | 32.49% |
开具票据金额与质押物金额之差 (⑨=③-⑥) | 31,671.00 | 34,664.87 | 36,534.49 | 29,900.15 |
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6月末,公司其他货币资金账面金额分别为5,034.74万元、21,999.44万元、48,393.17万元和81,423.04万元,呈逐年上升的变动趋势,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的提升和建设项目的增加导致资金需求逐步增长,为了满足日常经营和项目投入对资金的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增加了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日常货款及项目建设工程款的比例,因此票据保证金出现较大增长。公司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约定的保证金比例包括20%、30%和100%三种,其中开具保证金比例为20%、30%的银行承兑汇票需要占用公司的授信额度。从应付票据和其他货币资金的对应关系而言,报告期内公司其他货币资金作为开具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既包括公司对外支付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所质押的保证金,也包括公司合并范围内企业之间以内部业务往来为基础开具的承兑汇票而质押的保证金(在合并报表层面列示在短期借款中)。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2季度末,公司账面承兑汇票金额合计分别为44,292.55万元、68,738.95万元、87,541.16万元和115,308.47万元,对应其他货币资金的质押覆盖比例分别为11.37%、32.00%、55.28%和70.61%。其中2019年末质押比例低于20%,主要是由于公司在浦发银行等银行开具承兑汇票可接受应收票据作为质押物,因此其他货币资金的质押覆盖比例相对较低。将各期末以应收票据作为质押物的金额考虑在内,则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2季度末公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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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质押物金额合计占开具票据金额合计的比例(即总体质押覆盖比例)分别为32.49%、
46.85%、60.40%和72.53%。
上述总体质押覆盖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是由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投资项目的增加导致对外资金支付的需求不断提升,因此开具承兑汇票的金额逐年上涨,银行基于风险敞口的管理要求,在结合公司整体授信等情况后控制开具票据总金额和质押物总金额之差。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6月末,上述敞口的金额分别为29,900.15万元、36,534.49万元、34,664.87万元和31,671.00万元,整体而言公司上述敞口金额较为稳定。
(二)是否与银行约定的开具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比例相符、同一开票银行保证金比例是否存在大幅波动情形
具体至开票银行而言,报告期内,公司整体保证金比例增加的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公司在宁夏的项目建设和业务规模增加,公司为了降低财务成本,采用按全额保证金比例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款项,因此提升了报告期内公司整体保证金比例。其中,报告期内宁夏银行宁东支行因公司原授信额度到期,30%比例的保证金敞口银票业务于2021年底至2022年初结束,为节约财务成本并保证公司在建项目的建设进度,自结束后起公司采用全额保证金业务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款项,因此宁夏银行宁东支行对应的保证金比例有所提升,该情形对公司的信用情况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宁夏银行宁东支行外,其他原有开票银行的保证金比例未出现大幅波动,不存在原开票银行大幅提升保证金比例的情形。
因此,报告期内公司的保证金比例与银行约定的开具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比例相符;除宁夏银行宁东支行外,不存在同一开票银行保证金比例大幅波动的情形。
(三)公司信用情况不存在明显下滑情形
综上,公司报告期内票据保证金比例大幅上升主要原因系公司业务规模的提升和建设项目的增加导致资金需求逐步增长,为了满足日常经营和项目投入对资金的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增加了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日常货款及项目建设工程款的比例;公司的保证金比例与银行约定的开具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比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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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除宁夏银行宁东支行外,不存在同一开票银行保证金比例大幅波动情形;报告期内公司敞口金额较为稳定,信用情况不存在明显下滑的情形。
三、说明申请人是否存在在非主要经营地开立银行账户、购买理财产品等情形,如是,说明具体金额及业务办理合理性,是否存在资金资产受限等情形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情况如下:
列报科目 | 类别 | 开设账户所属银行 |
货币资金 | 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 | 交通银行银川宁东支行 |
银行存款 | ||
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交通银行江阴华西支行 |
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交通银行深圳华融支行 |
货币资金 | 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 | 招商银行江阴支行 |
银行存款 | ||
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招商银行江阴澄江支行 |
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招商银行江阴虹桥南路支行 |
货币资金 | 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 | 兴业银行银川分行 |
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兴业银行江阴支行 |
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兴业银行南通分行 |
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兴业银行银川天鹅湖支行 |
货币资金 | 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 | 浦发银行江阴支行 |
银行存款 | ||
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浦发银行银川分行 |
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浦发银行江阴人民路支行 |
货币资金 | 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 | 南京银行江阴城东支行 |
银行存款 | ||
货币资金 | 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 | 宁波银行江阴支行 |
银行存款 | ||
货币资金 | 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 | 建设银行宁东宁顺路支行 |
银行存款 | ||
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建设银行云亭支行 |
货币资金 | 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 | 工商银行云亭支行 |
银行存款 | ||
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工商银行宁夏宁东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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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报科目 | 类别 | 开设账户所属银行 |
货币资金 | 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 | 工商银行如皋长江支行 |
银行存款 | ||
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工商银行如皋支行 |
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农业银行如皋港区支行 |
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农业银行云亭支行 |
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农业银行灵武宁东支行 |
货币资金 | 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 | 农业银行如皋支行 |
银行存款 | ||
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中国银行云亭支行 |
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中国银行宁东支行 |
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中国银行江阴支行 |
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中国银行如皋石庄支行 |
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中国银行如皋长江路支行 |
货币资金 | 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 | 中国银行如皋支行 |
银行存款 | ||
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中国银行如皋港区支行 |
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中国银行(香港) |
货币资金 | 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 | 光大银行银川凤凰北街支行 |
银行存款 | ||
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光大银行无锡江阴支行 |
货币资金 | 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 | 光大银行江阴支行 |
银行存款 | ||
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黄河农商行银川海宝支行 |
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如皋农商行长江支行 |
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无锡农商行如皋支行 |
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江阴农商行江阴支行 |
货币资金 | 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 | 江阴农商行云亭支行 |
银行存款 | ||
货币资金 | 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 | 华夏银行江阴支行 |
银行存款 | ||
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江苏银行江阴支行 |
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江苏银行南通工农支行 |
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民生银行江阴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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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报科目 | 类别 | 开设账户所属银行 |
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宁波银行江阴高新支行 |
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宁波银行无锡分行 |
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宁夏银行营业部 |
货币资金 | 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 | 宁夏银行宁东支行 |
银行存款 | ||
货币资金 | 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 | 中信银行银川分行 |
银行存款 |
公司目前主要经营地点为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宁东能源基地、中国香港等地。公司在交通银行深圳华融支行开设账户主要系子公司海基新能源为方便与深圳客户开展业务而开设,该账户目前已不再使用且已注销;除此之外,公司开具的主要银行账户开设地点均为公司主要经营地。
综上,除子公司海基新能源因开展业务需要在非主要经营地深圳市开设该银行账户(目前已不再使用且正在注销)外,公司不存在在非主要经营地开立银行账户、购买理财产品等情形。
四、说明控股股东质押融资及其他主要负债融资银行与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主要存储银行是否存在重合,如是,说明相关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是否用于违规担保,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申请人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郑铁江、王亚娟夫妇的股票质押融资是与广发证券合作,不涉及融资银行。
截至2022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郑铁江、王亚娟夫妇存续的主要债务涉及的融资银行为农业银行无锡分行和平安银行汽车消费金融中心,与公司的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主要存储银行不存在重合。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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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取并查阅报告期内申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票质押合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书、个人信用报告等资料,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的股票质押及银行融资情况进行了核查;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郑铁江的股票质押融资用途进行了访谈,获取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郑铁江的访谈文件及承诺函,获取了其2019-2021年银行账户流水。
2、获取并查阅了报告期内申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郑铁江股票质押涉及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确认书》,对股票质押履约保证情况及平仓风险进行了核查。
3、获取并查阅了报告期内申请人银行承兑汇票及保证金比例情况、应付票据台账等,了解了申请人报告期内票据保证金比例大幅上升的主要原因。
4、获取并查阅了报告期内的银行函证、截至2022年6月30日申请人的银行已开立账户清单,并对开立银行的所在地按照财务科目进行了梳理。
5、获取并查阅了控股股东郑铁江和王亚娟的股票质押合同、个人信用报告以及公司的主要存储银行的开户所在地。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申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票质押融资主要用于其他股权投资、亲戚朋友资金周转以及家庭消费等,申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大额投资或负债的情形,不存在较大的流动性压力。
2、申请人报告期内票据保证金比例大幅上升主要原因系公司业务规模的提升和建设项目的增加导致资金需求逐步增长,为了满足日常经营和项目投入对资金的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增加了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日常货款及项目建设工程款的比例;申请人的保证金比例与银行约定的开具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比例相符,除宁夏银行宁东支行外,不存在同一开票银行保证金比例大幅波动情形;报告期内申请人敞口金额较为稳定,信用情况不存在明显下滑的情形。
3、除子公司海基新能源因开展业务需要在非主要经营地深圳市开设该银行账户(目前已不再使用且正在注销)外,申请人不存在在非主要经营地开立银行账户、购买理财产品等情形。
7-3-146
4、申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质押融资及其他主要负债融资银行与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主要存储银行不存在重合。(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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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盖章页)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3-148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曲 娱 | 孟 硕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3-149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签名): | |||
张佑君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