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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8号)
公告日期:2022-09-01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8号)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一、临时公告披露不准确。2021年初,你公司全资孙公司河北冀凯铸业有限公司将经营场所出租,导致你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增加569.87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36.47%,与你公司临时公告披露“不会对本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不符。
二、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计算方法不谨慎。截至2020年末和2021年末,你公司对已在公开市场违约企业及其关联方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713.65万元、1,297.39万元,在交易方未依合同约定付款的情况下,你公司对其仅按照一般账龄组合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未根据该公司信用状况及时调整预期信用损失计算方法,并进行单独减值测试。
三、个别收入确认期间不合理。2021年底,你公司与山西潞安安太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销售业务,当年未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和开具发票及回款,在明显不符合公司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提前确认该客户销售收入742.35万元,影响2021年度利润总额320.06万元。
四、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计提不合理。你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山东冀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对3DP砂型打印机的管理、财务处理、列报等内部管理不健全,导致2019年4,054.52万元固定资产和2020年3,413.62万元在建工程存在分类错误,并因此少计提折旧85万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全面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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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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