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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
承诺函
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于2022年4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2022年5月9日获贵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59号)。2022年5月11日、2022年6月14日,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分别就发行人2021年年度报告、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导致发行价格调整涉及的会后事项出具了相关核查文件。
发行人于2022年8月26日披露了《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1~6月,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176,506.19万元,同比下降3.3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873.96万元,同比增长8.89%。鉴于以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等规定,本所经审慎核查后承诺,自发行人前次报送会后事项文件之日(2022年6月14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之间(以下简称会后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前述规定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1. 审计机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说明和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情形出现。
3. 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 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 发行人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其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 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签字保荐代表人,审计机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签字会计师,法律顾问本所及经办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 发行人未就本次发行进行盈利预测。
11. 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其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 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 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 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 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 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 发行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9. 发行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发生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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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