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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材料: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2

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讨论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鉴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保证本次发行事宜的顺利推进,公司董事会提议延长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有效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治理的有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保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顺利实施。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发行决议有效期的延长。

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确保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为自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除延长前述有效期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其他内容不变。我们认为此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治理的有关要求,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长生王 涛陈 贇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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