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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益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8月3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首次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2年8月31日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10.90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6名激励对象授予32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于雳 李有星 熊伟

2022年8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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