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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信工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1

证券代码:

301053证券简称:远信工业

公告编号:

2022-027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7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7,261,17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8.8819%,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数量为5,217,173股,股东数量为6户,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2,044,000股,股东数量为1户,限售期均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9月5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及上市股本变动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06号)同意注册,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440,000股,并于2021年9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1,312,5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81,752,5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64,310,15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78.6644%,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17,442,347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1.3356%。

(二)上市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3月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953,65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1665%。该批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81,752,5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3,356,500股,占总股本的77.497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8,396,000股,占总股本的

22.5021%。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总计7,261,17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8.8819%,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5,217,1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817%,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2,04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2%。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陈学均、吕佳琦、张雪芳、求金英、冯伟明、徐小明和中信证券远信工业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远信战略配售资管计划”),共7名股东。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陈学均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通过远威科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通过远威科技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进行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于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届期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并通过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逐步减持。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通知、备案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上市后至减持期间,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

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自本人及本人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时,本人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二)公司股东徐小明、吕佳琦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核查,因编制报告的工作人员误写,导致股东陈学均、徐小明、吕佳琦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部分承诺内容和《关于所持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存在差异,应以其签署的上述承诺函的内容为准。现更正如下:

股东陈学均在《上市公告书》披露的关于持有股份锁定期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更正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通过远威科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通过远威科技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股东徐小明、吕佳琦在《上市公告书》披露的关于持有股份锁定期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通过远威科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通过远威科技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更正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上市公告书》承诺内容的更正不会影响其他股东权益,亦不会造成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公司也将在今后编制工作中更加仔细严谨,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

(三)公司股东冯伟明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通过远威科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通过远威科技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监事求金英、张雪芳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通过远威科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通过远威科技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于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届期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司股东远信战略配售资管计划承诺

远信战略配售资管计划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承诺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远信战略配售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9月5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7户。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261,17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8.8819%。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占总股本比例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剩余限售股份数量(股)备注
1徐小明187,5000.2294%187,5000
2求金英714,9400.8745%714,9400担任公司监事
3吕佳琦1,125,0001.3761%1,125,0000
4冯伟明714,9400.8745%714,9400
5陈学均1,759,8532.1527%1,759,8530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和董事
6张雪芳714,9400.8745%714,9400担任公司监事
7中信证券-招商银行-中信证券远信工业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44,0002.5002%2,044,0000
合计7,261,1738.8819%7,261,1730

注: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5、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及间接持股个人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在减持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首次公司发行前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列示如下: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减少(股)增加(股)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63,356,50077.4979%7,261,173-56,095,32768.6160%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61,312,50074.9977%5,217,173-56,095,32768.6160%
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2,044,0002.5002%2,044,000-0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18,396,00022.5021%-7,261,17325,657,17331.3840%
三、总股本81,752,500100.00%--81,752,500100.00%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股东陈学均、吕佳琦及徐小明在《关于所持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中关于锁定期的承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告书》与《承诺函》的差异系编制报告的工作人员失误所致,更正后的承诺内容与提交交易所的《承诺函》原件一致,本次更正对股东原承诺事项不构成实质性变更,不会影响其他股东权益,亦不会使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

经核查,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限售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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