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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益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叶松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叶松先生具备担任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叶松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第3.2.5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叶松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且保证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职责,此次聘任叶松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叶松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叶松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叶松先生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叶松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非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本次董事的补选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

提名叶松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于雳 李有星 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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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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