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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关于公司拟以部分应付账款进行资产管理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1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拟以部分应付账款进行资产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以下简称“华融甘肃”)合作,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应付款为基础资产,对上述基础资产进行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相应债务。

一、本次资产管理基本情况

(一)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23亿元;

(二)基础资产: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应付款;

(三)期限:12个月;

(四)增信措施:

公司子公司天水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水光恒”),对编号为甘肃Y27210008-3号的《还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债务、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等),以其拥有的位于天水市麦积区成纪新城片区恒顺阳光城翡丽湾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天水光恒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公司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义务,直至编号为甘肃Y27210008-3号的《还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止。

二、审批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资产管理不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授权事项

为保证本次应付款相关资产管理工作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条件、条款,并签署所有相关法律文件,办理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必要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市场及政策法规的具体情况,制定、修订及调整资产管理方案及相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和基础资产的择选、资产管理成本等;

(二)根据业务需要,委任或变更中介机构、决定公司签署交易涉及的交易文件,并同意公司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处置基础资产相关权益、提供增信担保措施、循环购买或实施交易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授权指定人士就交易的相关事宜与其他相关各方进行洽谈、谈判和协商,并全权处理与前述事项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协商、签署及修改相关交易文件,以及执行为完成相关事项所需的相关审批、登记、交割手续等。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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