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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1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及专项说明

作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及专项说明: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作了审慎调查,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对养殖户、控股子公司等的担保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证券及衍生品投资风险控制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有《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公司的证券投资是在确保公司投资、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

正常周转需要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在开展证券投资的同时,公司要持续完善业务制度,进一步明确投资理财业务从授权、执行、监督到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的控制程序,强化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和责任,并建立内部问责制度,增强公司投资理财的资金管理。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投资,已指定相关部门评估投资风险,在投资过程中应当杜绝投机行为,公司已建立起《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及《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在开展衍生品业务的过程中,公司应当持续增强操作人员专业化水平,加强监管。

三、关于开展保值型汇率和利率资金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开展的保值型汇率和利率资金交易业务,有助于防范汇率及利率波动对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造成的不利影响,减少外汇与利率风险敞口,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业务事项。

四、关于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财务公司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每半年对外披露的《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在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独立意

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制定的《关于在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明确了公司风险预防处置的机构及职责,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公司严格履行了有关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向下属公司追加原料采购货款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该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下属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增强与大型原料供应商的战略合作关系有利于更好发挥公司的集中采购优势,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盈利能力。本次担保的对象是公司下属公司,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履约情况等均较好,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因此该担保事项风险较小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提供本次担保并提交到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负值,未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所设定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根据《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未达成业绩考核条件,所有激

励对象在对应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公司拟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三部分:

3.2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到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注销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注销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未在规定行权期限内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及专项说明》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王佳芬__________

陈焕春__________

蔡曼莉__________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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