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审核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关于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认真阅读了《关于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后认为:鉴于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负值,未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所设定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根据《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未达成业绩考核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在对应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监事会对拟回购注销的人员名单和数量进行了审核,本次回购注销的内容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三部分:3.2股权激励》及公司《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不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手续,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到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注销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事项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认真阅读了《关于注销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议案》后认为: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三部分:3.2股权激励》、公司《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名):
徐志刚____________________
吉跃奇 ____________________
段培林 ____________________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