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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1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强化公司的诚实自律、规范运作,促进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要做好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得通过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非正式渠道泄漏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和投资者保护机构等的监督管理和评估。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结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

(四)组织安排与其他上市公司、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进行业务交流。

(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六)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第十二条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履行的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 ,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 ,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要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其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第二十条 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遵循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二条 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 在自愿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到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在必要时公司可以广泛邀请相关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十八条 在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该信息应该尽快公布。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 网 站

第三十条 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若网址发生变更,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网站要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公司应当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三十七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三十八条 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接到有关媒体、证券分析师、投资者

等要求采访、参观或接待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审批同意后,才能接待。在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派的人员陪同参加。

第四节 特定对象直接沟通第四十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接待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特定对象对公司进行调研、参观、采访、座谈前,应当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特定对象向特定客户、内部自营或经纪部门提供文件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使用相关文件的范畴)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应对特定对象提前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进行核查,不需要对文件的结论或推理过程进行核查,仅需要核查文件涉及公司的基础信息是否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虚假、错误或误导性记载。

第四十四条 对于特定对象向公司提前知会的文件,公司应认真核查,并在收到文件后两个交易日内向特定对象提供书面反馈文件。公司发现知会文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以及衍生品种市场价格造成重要影响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四十五条 对于特定对象提前知会的文件,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在特定对象对外发布前,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使用或对外泄漏。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公司应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一旦出现此类情形的应立即对外公告,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五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六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 咨询电话设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线路和专人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以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六节 互动易网站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业务办理-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栏目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

(http://irm.cninfo.com.cn)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刊载。公司就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如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该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第五十六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条件是不能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第五十八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投资者关系顾问报酬,不得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条 对于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要求时,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主动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除投资者主动要求或以其它方式善意取得。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时原则上有关费用应自理,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将依法披露的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其他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第六十五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公司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定执行。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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