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公司治理机构,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章。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需针对年度财务报告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会计师的沟通,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
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当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时,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第九条 本工作程序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