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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1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和相关会议资料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在防范资金占用方面,公司定有《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风险,目前不存在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形。

2、在公司对外担保方面,公司定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没有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事项发生,目前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中的被担保方违约而需承担担保责任。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不含公司为子公

司提供的担保、下属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约为51,532.76万元,约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

3.53%;下属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约为30,517.10万元,约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2.09%。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风险,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为公司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保险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公司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险事项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促进董监高合规履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在公司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国敏、董沛武、邱洪生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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