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08 证券简称:华菱线缆 公告编号:2022-048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8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在公司技术中心214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8月19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刘伯龙先生主持,本次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到出席监事3人。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真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同 日 刊 载 于 巨 潮 资 讯网 (www.cninfo.com.cn)的《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拟对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经股东提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为:张明先生(简历附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1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职工监事共同组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3、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同 日 刊 载 于 巨 潮 资 讯网 (www.cninfo.com.cn)的《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期限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5、审议通过《关于新增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新增2022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经营所必需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制定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充分保证了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由于该交易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小,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对该等关联方产生依赖。同意公司预计与最终控股股东华菱控股下属子公司、衡阳华菱连轧管有限公司、华菱安赛乐米塔尔汽车板有限公司、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等新增日常关联交易21,680万元。其中,日常关联销售及提供劳务预计新增5,480万元,债权转移预计新增16,2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表决结果: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监事刘伯龙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备查文件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30日
附件: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张明 男,1976年6月出生,200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9年9月参加工作,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1999年9月至2008年1月,历任湘钢ERP财务分销上线财务组成员、企业运行监控部财务流程管理管理员、财务部采购核算室流程监控主管、财务部资金管理室综合主管;2008年1月至2021年11月,历任湘钢财务部部长助理、副部长、工会主席、纪委书记、部长、党委书记。2021年11月至今,任湘钢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明未持有华菱线缆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