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部分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22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吴大卫、周忠惠、张松声、马时亨同意该项议案,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2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拟定的2022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有利于投资者分享公司经营发展成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独立董事吴大卫、周忠惠、张松声、马时亨同意该项议案,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完善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证发[2022]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调整《金融财务服务协议》项下2022年年度存款上限独立董事吴大卫、周忠惠、张松声、马时亨同意该项议案,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如下:
1、因公司经营需要,相应调整公司《金融财务服务协议》存款项2022年的年度交易上限金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联董事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关于与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2023-2025年《金融财务服务协议》并批准协议上限金额
独立董事吴大卫、周忠惠、张松声、马时亨同意该项议案,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如下:
1、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具备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本次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财务服务协议》是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协议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或按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商业条款订立,协议条款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五、 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2023-2025年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并批准协议上限金额、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2023-2023年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并批准协议上限金额
独立董事吴大卫、周忠惠、张松声、马时亨同意该项议案,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如下:
1、该等协议及协议项下2023-2025年的年度交易上限金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该等协议有利于实现各方的资源共享及优势互补,协议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或按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商业条款订立,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情形;
2、关联董事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回避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 关于与太平船务有限公司签署2023-2025年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并批准协议上限金额
张松声董事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及回避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吴大卫、周忠惠、马时亨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如下:
1、协议及协议项下2023-2025年的年度交易上限金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该等协议有利于实现各方的资源共享及优势互补,协议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或按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商业条款订立,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情形。
2、关联董事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回避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 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远海运集团财
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独立董事吴大卫、周忠惠、张松声、马时亨同意该项议案,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制定的《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自律监管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 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八、 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独立董事吴大卫、周忠惠、张松声、马时亨同意该项议案,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如下:
1、 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工作流程、内部风险管控等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严格监督。公司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控制度,对《金融财务服务协议》项下与财务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风险进行了评估,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可控;
2、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未发现其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3、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客观、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4、 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九、 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吴大卫、周忠惠、张松声、马时亨同意该项议案,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依法合规;本次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11名激励对象持有已到期但未行权的909,559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大卫、周忠惠、张松声、马时亨
2022年 8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