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
的风险处置预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要求,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以下简称“本预案”)。
第二条 本公司及下属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存款服务、信贷服务、清算服务、外汇服务以及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第三条 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为资本运营部和法律与风险管理部。
资本运营部主要负责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的日常监控,包括督促财务公司按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状况,从其控股股东及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了解情况,确保信息监控到位,风险
防范有效,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相关情况。法律与风险管理部配合资本运营部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实施综合评价。
公司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将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风险防范工作要求
第四条 公司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查验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包括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等情况。
第五条 在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期间,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每月财务报表、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其提交银保监会的监管报告副本等资料,持续评估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动态评估和监督本公司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
第六条 本公司及下属公司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及措施
第七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的情形,或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第33条规定的经营资质、业务范围等情形;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贷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违规担保、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财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六个月以上未偿还;
(五)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六)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七)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重大情形;
(八)财务公司出现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造成不利影响或任何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上述风险情形发生后,资本运营部应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确保公司管理层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同时启动应急处理程序,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及董事会,并由公司及时予以披露。
第九条 应急处置程序启动后,公司主管领导应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督促财务公司提供相关风险事项说明,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带队进驻现场调查风险起因,分析风险状况,实施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处置方案,落实有关风险化解措施和责任。风险处置方案应根据资金风险状况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尽快采取措施保障资金安全,有效管控和化解风险,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
(三)提前收回未到期存放同业资金;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便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公司应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强化审慎经营,提高抗风险能力,并重新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针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和造成的后果,公司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并联合财务公司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规范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