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致: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经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出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对外担保情况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预计2022年度公司为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未在该次审批的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签署担保合同。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为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0%。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方面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业绩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中除骆小明、董网生、萧仕林、叶华升因个人原因离职不满足解锁条件外,其他38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在考核年度内,38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别达到A、B、C等三个等级,公司按照各自考核结果乘以对应的系数确定其解锁股份数量;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安排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除锁定期将于2022年9月19日届满外,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其他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同意办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庆刚 肖幼美
朱 岩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