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8月30日经第七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股东、实际控制人;
(3)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4)为公司及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条 定期报告的标准及要求:
(一)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三)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四)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1项至第3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可以免于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除外。
(五)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六)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披露的交易;
(三)根据《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六号—医药制造》要求披露的行业经营性信息;
(四)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六号—医药制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八)公司重大资产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九)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一)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
(十二)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四)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八)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二)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三)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五)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二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二十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重大事项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公司所属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四)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以及市场有关公司的传闻。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等社会
责任相关情况。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相关信息,定期分析公司治理状况,制定改进公司治理的计划和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第二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统一对外的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具体工作,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的另一联络人。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以及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来访的接待机构。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单位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各单位负责人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章 信息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界定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三十七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董事会同意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各单位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所负责的信息、资料,各单位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六)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并负责送达董事审阅,并根据董事们的反馈意见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修改,报请董事长同意后,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七)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议稿;
(八)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九)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或审核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公告。
(二)公司涉及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即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编制或审核临时报告;
3、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批;
4、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批;
5、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发布;
6、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最终签发;
7、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建立档案管理,方便查询,该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第四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第四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未经审计,注意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定和完整性。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项下规定的应报告的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关联人等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五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主动地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的监督工作。
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如有冲突,按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中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