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的合理变更,我们同意改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情况;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合法合规,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对《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无异议。
三、《关于新增2022年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其子公司新增对外担保额度,符合公司的年度生产经营需要与整体发展战略,且被担保人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有充分的控制力,能对其日常生产经营进行有效监控管理。本次担保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法律规定及证监会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孟跃中、曾幸荣、陈桂林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