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和八十一条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部相关知情人: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外部相关知情人: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6.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7.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其他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等);
8.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9.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及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相关信息(见附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档案信息进行确认。第九条 公司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公司发生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涉及下列情况时,外部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董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所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见附件3)、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见附件4)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公司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废止。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30日
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公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 公司代码:000625、200625内幕信息事项(注1):
知情内容(注2):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所属单位 | 名称/姓名 | 证件类型 | 企业代码/身份证号/股东代码 | 与本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 | 知情日期 | 知情地点 | 知情方式 | 知情阶段 |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登记人 | 登记时间 |
注3 | 注4 | 注5 | 注6 | 注7 | |||||||||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3: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如是本公司高管等直接知情人的亲属时,请填写关系人+亲属关系。
注4: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5: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6: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7:如为公司登记,填写本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 公司代码:000625、200625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具体环节 | 进展情况 | 名称/姓名 | 企业代码/身份证号) | 知情时间 | 知情地点 | 登记人 | 登记时间 |
注1 | |||||||
注1:具体环节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
3:保密协议格式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协议
委托人(甲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受托人(乙方):
鉴于甲方拟 。为此,双方特订立本协议,就相关保密事宜约定如下。在乙方参与本次 工作过程中,乙方依其职务之便所获知的与甲方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所涉及的事项),若该等信息无须公开或者在有关当事人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前,乙方负有保密义务。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因工作需要而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外,在未取得甲方同意或者在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前,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任何第三者泄露或向社会公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4: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格式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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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程序,本公司报送贵单位的信息属于公司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特提醒贵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1.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2.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3.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如违反上述规定,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告知。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