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作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独立董事:
毕 焱 李 鹏 肖维维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