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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福环保: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1

作为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监管要求和管理办法,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调整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调整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调整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调整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并同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蚌埠奥美转让现有模具产线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向全资子公司蚌埠奥美精密制造技术有限公司

转移模具产线有利于模具加工统一管理,并简化了会计处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战略;本次模具产线转让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安广实 范永明 张浩

2022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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