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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邦科技: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1

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2—156债券代码:112612 债券简称:17正邦01债券代码:128114 债券简称:正邦转债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7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835,0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0262%;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并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情况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12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审核意见。

2、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4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0年1月7日披露了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1月1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20年1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0年1月20日为授予日,向1,39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2,480,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5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5、2020年3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0年3月2日为授予日,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王永红先生授予150,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5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6、2020年3月8日及2020年3月16日公司分别完成了对首次授予及暂缓授予人员1,271人共计49,370,000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手续,最终授予价格为7.56元/股。

7、2020年5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0年5月实施了2019年度权益分配,经董事会审议后,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应由7.56元/股调整为

7.49元/股;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2018年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7名离职人员(均为首次授予对象)共计200,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已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8、2020年7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0年7月2日为授予日,向260名激励对象授予5,370,000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0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9、2020年8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2018年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14名离职人员(均为首次授予对象)授予共计350,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已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10、2020年8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4名离职人员(均为首次授予对象)共计190,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11、2020年9月18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在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过程中,5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中:48人全部放弃,2人部分放弃)

拟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750,000股。因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人数由260人调整为212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370,000股调整为4,620,000股。

12、2020年10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18名离职人员授予共计980,000股(其中首次授予16人共计560,000股,预留部分授予2人合计420,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已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13、2021年2月25日,公司分别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授予的103名离职、考核不达标或其他原因已不符合公司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078,500股(其中首次87名共计1,768,500股,预留16名共计310,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已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含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189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3,004,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74%(其中暂缓授予1人,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5,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02%)。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1年6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1年6月实施了2020年度权益分配,经董事会审议后,同意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应由7.49元/股调整为

6.79元/股,预留授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由9.08元/股调整为8.38元/股。

15、2021年6月21日,公司分别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2019年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95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共计1,630,000股(其中首次81人,合计1,400,000股;预留14人,合计230,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已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6、2021年8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151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共计2,885,000股(其中首次121人,合计2,295,000股;预留30人,合计590,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50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535,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488%。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7、2021年12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134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共计2,127,500股(其中首次102人,合计1,842,500股;预留32人,合计285,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8、2022年2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54名离职或考核不达标的激励对象共计958,000股(其中首次43人,合计818,000股;预留11人,合计140,000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859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6,942,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4%(暂缓授予1人本次不符合解锁条件)。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9、2022年8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30名离职或考核不达标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共计275,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77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835,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262%。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7月2日,上市

日期为2020年9月22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9月21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生猪销售数量为基数,2021年生猪销售数量增长率不低于120%。公司2021年生猪销售数量为1492.67万头,相比于2019年生猪销售数量578.40万头,增长率为158.07%,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C”以上,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021年度,本次激励计划78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77人绩效考评结果为A,满足全额解除限售条件,全部解锁;1人绩效考评结果为D,本期不予解锁。

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详见《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除已离职人员外,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人员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情况

1、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即本次78名激励对象中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7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35,000股。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单位:股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35,000股,因业绩考核原因导致1

姓名职务获授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已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77人)1,670,000835,000835,0000
合计1,670,000835,000835,0000

名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00股,将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77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在对应考核年度的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在限售期满后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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