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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独立董事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1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电股份”)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聘任马佳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马佳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马佳先生已于2022年8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马佳先生为公司董事会

秘书。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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