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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兄弟:关于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当事人: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1-001;

王忠军,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忠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笑宇,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1月28日,华谊兄弟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252.09万元至3,371.39万元。4月28日,华谊兄弟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1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24,600万元至25,000万元。同日,华谊兄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24,624.34万元。华谊兄弟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存在较大差异。

华谊兄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的相关规定。

华谊兄弟董事长王忠军、总经理王忠磊、财务总监王笑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忠军、总经理王忠磊、财务总监王笑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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