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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就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联合下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要求,经认真审核,现就公司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对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76.8万元(未经审计)。根据《公司章程》第173条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鉴于此公司2022年半年度未分配利润仍须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故公司2022年半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利用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半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利用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联合下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要求,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物(如有) | 反担保情况(如有)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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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A1) | 0 | 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 | 0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A3) | 0 | 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合计(A4) | 0 | ||||||||||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物(如有) | 反担保情况(如有)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
山东中关村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2017年05月10日 | 8,000 | 2017年05月13日 | 2,716.37 | 是 | 山东中关村以其全部资产提供反担保 | 2024年5月12日 | 否 | 否 | ||||
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02日 | 10,000 | 2022年02月11日 | 10,000 | 是 | 北京华素以其全部资产提供反担保 | 2026年2月10日 | 否 | 否 | ||||
北京中关村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1年09月25日 | 13,000 | 2021年12月08日 | 13,000 | 是 | 中关村四环以其全部资产提供反担保 | 2024年12月7日 | 否 | 否 | ||||
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 2021年09月25日 | 2,000 | 2021年12月17日 | 2,000 | 是 | 中实上庄以其全部资产提供反担保 | 2024年12月16日 | 否 | 否 | ||||
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2021年05月28日 | 3,500 | 2022年03月21日 | 2,000 | 是 | 北京华素以其全部资产提供反担保 | 2026年3月20日 | 否 | 否 | ||||
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 2020年06月24日 | 10,000 | 2020年06月30日 | 6,750 | 是 | 北京华素以其全部资产提供反担保 | 2024年6月29日 | 否 | 否 | ||||
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2021年07月21日 | 5,000 | 2021年08月19日 | 4,588 | 否 | 北京华素以其全部资产提供反担保 | 2024年8月18日 | 否 | 否 | ||||
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2021年11月09日 | 8,000 | 2021年11月25日 | 6,000 | 是 | 北京华素以其全部资产提供反担保 | 2024年11月24日 | 否 | 否 | ||||
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2021年07月21日 | 10,000 | 2021年08月25日 | 4,000 | 是 | 北京华素以其全部资产提供反担保 | 2024年8月24日 | 否 | 否 | ||||
山东华素 | 2021年 | 3,000 | 2021年10 | 2,000 | 否 | 山东华 | 2024年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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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有限公司 | 09月08日 | 月16日 | 素以其全部资产提供反担保 | 10月15日 | ||||||
山东华素制药有限公司 | 2021年11月09日 | 2,000 | 2021年11月20日 | 2,000 | 否 | 山东华素以其全部资产提供反担保 | 2024年11月19日 | 否 | 否 | |
山东华素制药有限公司 | 2021年07月21日 | 1,000 | 2021年07月30日 | 1,000 | 否 | 山东华素以其全部资产提供反担保 | 2024年7月29日 | 否 | 否 | |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1) | 0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B2) | 12,000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3) | 75,500 |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B4) | 56,054.37 | |||||||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物(如有) | 反担保情况(如有)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2021年04月16日 | 4,500 | 2021年04月20日 | 1,513.64 | 否 | 北京华素以其全部资产提供反担保 | 2022年10月20日 | 否 | 否 | |
山东华素制药有限公司 | 2021年04月16日 | 3,000 | 2021年04月20日 | 688.57 | 否 | 山东华素以其全部资产提供反担保 | 2022年10月20日 | 否 | 否 | |
山东华素制药有限公司 | 2021年04月16日 | 5,000 | 2021年08月15日 | 5,000 | 是 | 山东华素以其全部资产提供反担保 | 2024年8月14日 | 否 | 否 | |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C1) | 0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C2) | 0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C3) | 12,500 |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C4) | 7,202.21 | |||||||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 ||||||||||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A1+B1+C1) | 0 |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B2+C2) | 12,000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A3+B3+C3) | 88,000 |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A4+B4+C4) | 63,256.58 | |||||||
实际担保总额(即A4+B4+C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 3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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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D) | 0 |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余额(E) | 17,716.37 |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F) | 0 |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D+E+F) | 17,716.37 |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全部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在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中,公司充分披露了对外担保的担保金额、担保类型等详细情况和必要的风险提示。经核查,2022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要求,不存在其他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及信息披露违规情况,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五、《关于增加多多药业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有利于多多药业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由于今年初以来煤炭价格国内市场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多多集团在考虑成本提高的基础上,蒸汽价格相应提高,遵守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相关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独立董事:史录文、毕克、董磊
二O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