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对《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在关联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宝胜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可以缓解公司短期人民币流动资金紧张问题,有利于维持公司正常运转,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4.00亿元。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