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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谨慎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稳定公司股权结构,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编制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制定的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采取的填补措施,以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春风。公司拟与陶春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经认真审阅,我们同意公司与陶春风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

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陶春风为公司关联方,其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将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张雁、赵意奋、张艳

2022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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